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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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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久党发(2024)17号

中共XX乡委XX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乡党委、政府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班子及其成员和各级干部的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将对全乡领导干部以及基层站所负责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内窨.

1、认真贯彻落实县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住务,阶段性目标以及具体措施。

2、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和县委的安排,确实抓好本单位的领导干 部廉政自律工作。

3、认真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严肃党纪政纪。

4、按照纠建并举的方针,确实加强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5、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政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

6、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保证党的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洼律、法规、政令的贯彻执行。

二、党委的责任

党委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没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1、按照党中央和县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乡的实际,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解决。

2、及时审批呈报管理范围内的案件查办工作。

3、决定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目标。

4、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三、党委书记的责任

党秀书记要对本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1、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党委会议、制定管辖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部署阶段性目标以及措施和要求。

2、主持会议,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主持党委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支持、督促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班子成员,以及下一级党支部书记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责成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四、党委成员的责任

党委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1、按照党委的部署,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贯彻意见和措施。

2、听取所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对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重大问题及时向组织报

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

五、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按照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每年召开一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年度目标、任务措施作

出安排。

2、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提出阶段性纠风工作安排意见和措施,并组织力量实施。

3、及时研究解决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审批管辖内的行政违纪违法案件。

六、乡人民政府的正职的责任

乡人民政府的正职,对本级政府的廉政建设负责。

L、按上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的部署,主持制定加强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及阶段性目标。

2、制定落实班子成员抓廉政建设的工作责任制。

3、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和办公会议,研究廉政建设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请示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会议作出决定。

4、支持、督促行政执纪依法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帮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

5、负责抓好班子成员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入的廉政监督工作,发现他的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或按管辖范围责成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七、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责任,乡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所分管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1、按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指导督促所分管单位制定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2、听取所分管单位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了解所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建设情况,发现他们中有违纪违法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打招呼,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正职报告

4、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依纪查处所分管单位发生的违法违纪的案件。

八.纪委的赘任

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1、根据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被的贯彻意见,阶段性工柞目标和具体措施,报请党委审定。

2、协助党委抓好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督促检查工作,发现向题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

3、组织和协助查办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工作。

4、督促协助抓好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发现问题向上级组织报告〃,5、认真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政纪、廉政教育工作。

6、好党风廉故建设各项督促检查,帮助有关部门建立规章制度,发现问胆及时研究解决并向上级组织报告。

7、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党委提出标本廉治的建设。

九、乡纪委书记的责任

乡纪委书记对本级纪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承担的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负全面领导责任。

1、按照党委及上级纪委的部署和要求,主持乡纪委会定党风靡政建设的工作意见。

2、主持纪委会决定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

3、领导、组织、协调管理范围内的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4、乡纪委书记负责下属机关主要负责入党风廉政的监督工作。发现他们当中有违纪违法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打招呼,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党委上级纪委报告,按案件管辖权限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十、考核与奖励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乡属各单位和各村支部、村委会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纳入工作目标,与其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起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年终按照目标管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各支部、村委会和乡属各单位要把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

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法正廉洁,以身作则,抓党风廉政建设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符合案件的,应提拔重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不传达彻落实的。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党风廉政建设明显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3、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达不到标准的。

4、对所主管或分管的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不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5、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或重大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6、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业不正之风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可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讨,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共XX乡委

XX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XX乡党政办公室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印发(印38份)

第二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执法以上规定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局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务求实效。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局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各项相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第八条:党组成员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本局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政府指示,决议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段布置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围绕局中心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廉政条规,经常开展党风性党纪和廉政教育,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及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局党员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及目标管理办法。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先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定期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和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抓好本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依法领导组织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组织力量查结并回复。

(九)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禁止以权谋私。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纪委报送专题报告。报告要经局党组会研究,书记审阅签字上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以及墙报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选拨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任何时候提拨任用干部都应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程度要求及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局纪检监察应结合和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局党组成员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时,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的分管领导反馈,必要时可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责任范围,分清各责任人应负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办理。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违反中央、省市及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局全体同干部。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999年8月10日

第三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精选)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竞赛题[定稿]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竞赛题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本规定。(B)

A.不执行B.参照执行C.可以不执行D.建议执行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A)

A.党政齐抓共管B.依纪依法办案C.政府主要负责D.专门机关监督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C)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B.惩处下教育相结合C.谁主管、谁负责D.自上而下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A)

A.全面领导责任B.次要领导责任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领导责任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A)

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

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执行制度 D.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人制度

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进行一次。(C)

A.每季度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 报告。(B)

A.同级纪委B.同级党委(党组)C.上级纪委D.上级党委(党组)

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 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A)A.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B.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C.询问质询D.罢免撤换

9.《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C)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两年 1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建立

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B)

A.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B.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 C.加强自上而上的监督D.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

1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D)

A.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C.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D.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1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B)

A.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变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B.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应给予。(B)

A.函询B.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C.质询D.组织处理

1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下列哪类领导干部不承担领导责任?(D)

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B.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

C.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D.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 15.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16.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内不得提升职务。(C)

A.半年B.一年C.两年D.三年

二、判断题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A)A.对 B.错

2.《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A)A.对 B.错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党组)无需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B)A.对 B.错

正确答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4.《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A)A.对 B.错

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A)A.对 B.错

6.《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无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B)A.对 B.错

正确答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7.《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A)A.对 B.错

8.《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A)A.对 B.错

第五篇:《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执法以上规定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局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

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务求实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局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各项相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

第八条:党组成员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本局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政府指示,决议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段布置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围绕局中心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廉政条规,经常开展党风性党纪和廉政教育,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及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局党员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及目标管理办法。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先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定期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和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抓好本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依法领导组织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组织力量查结并回复。

(九)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禁止以权谋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纪委报送专题报告。报告要经局党组会研究,书记审阅签字上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以及墙报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选拨任用干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任何时候提拨任用干部都应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程度要求及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局纪检监察应结合和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局党组成员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时,应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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