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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合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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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保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务署保密项目(以下简称保密项目)发包活动,确保符合保密要求,在《招标组织机构及程序》的基础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密项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由市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或相应的军事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务署组织建设的保密项目有关的工程、货物及服务发包,适用本办法。

依法应当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均按有关规定在相应部门组织发包活动。

第四条设立保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代行议定保密项目发包事项职责。招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保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由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及招标工作小组组成。

(一)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1、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由署长、招标工作分管副署长、项目的分管署领导、项目所在处处长、合同预算处处长、机电处处长(涉及机电设备招标议题或参考品牌时参加)、项目主任及署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署长任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主任、招标工作的分管副署长任副主

任。

派驻纪检组派人列席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会议。

2、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的职责

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为保密项目招标事项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审议批准发包方案、审议批准投标报名条件、确定合格投标人、审议投标人须知的重要内容、审议评标办法、审议合同专用条件、审议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谈判结果、确定中标人;审议合同履约评价情况,审议决定没收保函及记录不良行为,审议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执行情况,审议确定招标的投诉处理,及工程变更等。

(二)保密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为招标事项的办事机构。

一般由项目主任、项目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监理人员、造价咨询人员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项目主任任组长,小组成员名单由项目主任确定。

主要职责:拟订招标方案、起草招标公告、起草招标文件;组织发标、现场踏勘、答疑补遗、截标、开标;组织标底编制及送审(需要送审时);组织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澄清;起草招投标情况报告;发中标通知书;起草合同;按主管部门规定备齐办理施工许可的资料等。

第五条根据工程需要,由招标委员会主任决定,不定期召开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会议,合同预算处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六条根据市保密项目的要求,项目组、合同预算处分别指定

专人负责办理报建事宜。

第七条保密工程的发包方式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直接发包或直接委托等。

特殊情况下,保密工程的发包方式先由署长批准,再上署保密工程招标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八条根据深建市场【2024】31号文件,保密项目工程发包应在符合条件的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业(下称“改建施工企业”)中招标或抽签确定中标人。如根据保密项目特点,不适宜在改建施工企业中确定中标人或改建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则由项目组提出确定投标人的方案,经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保密工程货物及服务发包时,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采用推荐方式产生,并报保密项目招标委员会确认,其中:机电设备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的推荐工作由机电设备处成立的保密项目推荐小组负责,其他货物及服务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的推荐工作由项目组负责。

推荐合格投标人时,应优先推荐在工务署承接过项目且履约评价良好及以上的企业;推荐参考品牌时,应优先推荐在工务署其他项目中使用过且反应良好的品牌。对于我署已经采用批量招标确定入围单位的造价咨询发包,合格投标人应在入围的单位中确定。

合格投标人(或推荐品牌)一般不少于三个。

第十条采用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时,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合同预算处分管副处长、项目主任、机电处代表1人

(设备采购招标时参加)、项目组专业工程师、项目组造价工程师及设计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各一人组成。

第十一条保密项目的发包价格和推荐的品牌应具有竞争性。第十二条工务署自行组织招标的,应邀请审计局、监察局相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参与保密项目的有关人员及单位应符合相关的保密规定,并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的其他事项,参照工务署《招标组织机构及程序》执行。

第二篇: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维护油田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机关部门、二级单位、全资子公司以及招标机构的国内工程、物资、服务招标的管

理、组织与实施工作。

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参

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交易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与投标,招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并最终签订交易合同的法律行为。招标管理:包括招标职责、招标范围、评审专家、招标机构、招标准备、招标实施、招标投诉等方面的管理。

招标单位:提出招标申请、委托招标机构招标,并负责中标合同签订的单位或部门。招标机构:由油田公司设立、专门为油田招标工作提供代理服务的部门。

第四条

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业务主导、管办分离、监管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一管理:油田公司建立统一的招标管理制度,统一标

准、统一要求、统一流程。

分级负责:对招标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油田公司和二级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各自在管理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业务主导: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在公司招标管理框架下,制定本专业招标规范和技术标准,发挥招标专业管理职能。

管办分离:公司招标管理与招标实施分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监管分开:公司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分开,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第五条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工作遵循专业、有序原则,招标组织工作遵循集约、效率原则,招标实施工作遵循竞争、择优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油田公司设招标管理委员会,由油田公司招标主管领导任主任,公司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任委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油田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核准向集团公司报审的招标事项;

(三)协调处理公司招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招标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规定,起草拟定油田

公司招标工作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权限内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和可不招标项目归口上报,完成集团公司交办的有关招标管理工作;

(三)负责油田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和专家库建设;

(四)负责对油田公司招标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核

发上岗资格证书;

(五)负责油田公司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运行管理;

(六)负责对二级单位、招标机构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

(七)负责油田公司招标异议投诉工作的规范管理;

(八)负责油田公司招标项目的统计分析;

(九)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专业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招标专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制作本专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本专业招标活动;

(五)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审批或备案本专业招标

项目;

(六)负责推荐、监管本专业评标专家;

(七)负责对本专业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协调解决本专业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的招标监管职责:

(一)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监察监督,对不作为、不当作为以及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

任追究;

(二)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督促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以及油田公司的招标工作制度;

(三)公司造价中心负责对中标价格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审定具体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

(四)公司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招标相关监督工作。

第十条 公司二级单位是招标责任主体,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立项报审,指定项目承办人,准备项目实施所需资料,审批项目是否招标;

(二)负责编制与批准招标方案、编制或核准招

标文件;

(三)负责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配合招标机构的招标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开评标现场监督;

(五)负责本单位招标异议、投诉处理;

(六)负责接收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七)负责依据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归档保存招标有关

资料;

(八)负责不招标项目的申请和审批;

(九)负责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的申

报。

公司二级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配备与招标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招标工作。第十一条 公司招标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招标管理要求;

(二)依法实施招标活动,协助处理异议、投诉等;

(三)负责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公示;

(四)归档管理招标资料,并向招标单位转交相关资料。第十二条 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二级单位、招标机构以及监督部门应当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馈招标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需要整改和提升的建议。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管理权限

第十三条 合同估算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为应招标项目:

(一)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5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项目;

(二)1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1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的项目是否纳入应招标范围,由二级单位自行决定。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小于上述标准,总需求估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属应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应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不招标项目。按招标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而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所属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物资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八)与原设备配套或维修用的部件或零件的;

(九)已通过集团公司集中采购招标并在有效期内的;

(十)集团公司战略合作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框架协议中对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有明确约定的;

(十一)只能与特定相对人发生的支付项目;

(十二)经招标机构二次公开招标不成功的项目;

(十三)集团公司、油田公司有特别规定不宜招

标的;

(十四)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招标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通过拆分的方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编造虚假理由或任意扩大解释可不招标

项目范围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对招标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一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管理;

(二)二类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负责管理;

(三)三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负责管理;

(四)四类招标项目由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一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亿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油

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二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1亿元及以上2亿元以下的工程建

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物

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三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中,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为500万元及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等项

目为50万元及以上;

(二)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

四类招标项目包括:

(一)合同估算额在2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产能工程建设项目、油气田工程项目;

(二)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物资项目;

(三)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

下的服务项目。

(四)油田公司授权二级单位管理的其他项目;

(五)在公司规定的应招标项目以外,二级单位自行确

定招标的项目。第二十一条

一类、二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组织内部审查审批手续后,上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经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核准后,以呈文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备案或审批。

三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公司

专业主管领导审批。

四类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以及不招标申请,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进的标准化项目、公司层面的新技术引进项目、需要跨单位实施的油气田工程项目,相应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招标。

需要由公司机关部门直接签订中标合同的项目,相应的招标事项由该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并作为招标单位委托招标

机构招标。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公司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本专业系统招标制定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未制定相应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的,二级单位可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单位适用的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需要由物资公司进行邀请招标的,相应业务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应当为物资公司制定被邀请投标人

短名单。

入选短名单的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第二十四条

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按下列程序制

定:

(一)准备工作:明确工作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相关要求以及相关表单制作等;

(二)确定候选人:拟定候选人名单并说明理由;

(三)组织评审: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按评审标准独立进行评审;

(四)核准: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核准确认,并报公司主管领

导核准;

(五)公示:经批准的,形成短名单予以公示。制作短名单形成的资料、表单等应当建档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

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企业秘密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四)集团公司、油田公司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五)因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的,被邀请投标人应当从被邀请投标人短名单或公司市场准入名录中选定,人数不得少

于3家。

采用短名单制进行邀请投标的,可仅对商务要素

进行招标评审。

第二十六条

招标信息应当进行公示。公示媒体包括:公司招标信息平台、大庆油田招标投标网、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信息公示的其他有关要求执行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

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先进行信息公示,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履行审批

手续。

第二十八条 药品采购可执行黑龙江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高值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执行国家卫生部招标结果或者按公司有关规定参照执行有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结果,低值医用耗材采购应当招标。

第二十九条 涉外项目采购招标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油田外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总包合同的约定;油田内部总包项目的分包招标,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发生在油田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项目,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工作中专门负责对招投标文件资料进行评审的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人选由公司各专业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进行推荐,经统一培训合格后,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核准,录入专家库。评标专家不参加评标业务培训的,不得录入专家库。

油田公司员工凡具备评标专家基本条件的,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公司各二级单位、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本单位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保障其参加评

标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

水平;

(四)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掌握所申报专

业的基本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二)参与投标文件的评审;

(三)参与评标异议、投诉处理;

(四)参与其他与招标有关的评审工作。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

(二)恪守职责,严守秘密,廉洁自律;

(三)客观、公正、公平地参与招标评审工作;

(四)与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

回避;

(五)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招标结果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

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责任心、遵纪守法、出勤情况等履职表现提出评价意见,并记录台账;评价存疑的,应当书面说明事实和理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评价意见按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取消评标专

家资格。

第三十五条 对应当申报担任评标专家而拒不申报,或者因考评不合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由公司人事部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油田公司评标专家库按照电子招标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功能设计和专业类别设置由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并最终与集团公司专家库并轨、实现一体化运作。

第五章

招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油田公司招标机构:

(一)大庆油田物装招标有限公司。

(二)大庆石油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代理有限责

任公司。

招标机构隶属二级单位应当对所属招标机构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为招标机构配备足够的招标工作人员,提供招标所需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所属招标机构能够及时高效、合法合规地完成招标代理工

作。

第三十八条

招标机构为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招标

代理服务:

(一)协助制定招标方案、编制合成招标文件;

(二)接受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活动;

(三)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为评标提供必要

条件和服务;

(四)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

(五)负责招标资料归档和有关招标资料的转交;

(六)完成招标单位委托的其他招标事项。第三十九条

招标机构应当加强基础工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立受理台账、开标台账、评委评价台账、流标与废标台账、异议与投诉台账等,并按将所有台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

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招标工作规范开展招标工作,应当按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招标机构考评工作。招标机构应当将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场所布置及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在油田公司招标信息平台上,并及时更新。第四十一条

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依法收取代理服

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交纳,招标单位要求中标人交纳的,应当在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交纳人、交纳方式以及交纳的数额或计算方式。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第六章

招标准备

第四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统筹规划本单位(部门)的各类采购项目,提前研究拟定项目实施要求、准备相关资料,为招标工作和不招标审批预留出必要的时间。招标单位应当适当归纳集成招标项目规模,灵活选择招标方式方法,减少招标频次,提高

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

招标方案、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负

责编制。

招标方案包括下列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实施计划、主要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被邀请投标人及确定理由、评标委员会组成、监督部门、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及授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其它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文本,应当以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为依据。委托招标机构编制合成招标文件的,招标单位应当核准确认。第四十四条

对于需求量较大、且可分期交付结算的项目,招标单位可选择集中招标、联合招标、不带量招标、分标段(标包)招标等方法实行规模化招标,提高招标运行效率:

(一)集中招标:为降低库存和运行成本,招标单位可将本单位一定期间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的采购总量集中,作为一个标的统一组织招标,并根据供应商服务质量等情况,按签订实施合同。

(二)联合招标:对于若干采购单位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组织招标,相关采购单位作为共同招标人,招标结果对所有

采购单位有效。对于规模较大的联合招标,专业主管部门可直接牵头组织招标,也可以指定牵头单位进行招标。

(三)不带量招标:在具体数量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总额控制方法,对除具体数量以外的其他商务因素和技术因素进行招标,明确计价、计数方法、产品质量和服务标准等。实行多人中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价控制与调整的方式方法,中标人数不得超过合格投标人数的50%。

(四)分标段(标包)招标:对于规模较大、单一中标人无力全部承担的项目,在不拆分项目的前提下,可将项目分成若干标段或者标包进行一次性招标。

(五)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连续两次以上中标,且履约信誉好的中标企业,可将后续预估工作量作为标的,探索与其签订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战略合作协议,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备案,纳入集团公司战略承

包商管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技术因素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招标单位可视情况选择两步法招标、两阶段招标、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者允许联合体投标等方式方法进

行招标:

(一)两步法招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密封提交,第一步先开技术标并进行评审,第二步仅对技术标合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开标评

审。

(二)两阶段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单位根据投标人的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单位仅向提出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正式的投标文件。

(三)邀请招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商作为

被邀请投标人。

(四)资格预审:招标单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申请人技术实力方面的资格要求、业绩要求以及技术审查方面的标准和方法等,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严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参照评标

委员会相关规定。

(五)联合体投标:对于技术与设备或安装关联度较高的招标项目,可允许联合体投标,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一并确定技术服务商、设备供应商或者

安装工程承包商。

第四十六条

为避免投标人以高于市场价投标中标,招标单位可以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单位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单位编制标底的,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

件。第四十七条

为约束没有能力、没有实力的投标人恶意竞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等问题的发生,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的2%,但一般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一般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四十八条

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代表参加评标。招标单位(包括用户单位)要求指派代表参加评标的,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指派一名代表,仅限于参加技术标评审。要求指派全部技术评标人员或者要求从油田外部指定技术评标人员的,需报公司招标主管领导批准。招标项目超出公司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范围的,招标单位可按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全部技术评标人员,需按授权范围由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后,由招标机构将名单导入专家库,通过计算机以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评标的具体人员。

第四十九条

评标方法的选择: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

投标价法。

(二)对于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商务因素、技术因素对项目影响较大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三)其他评标方法,如低价法、性价比法、全寿命周期成本法、投票法、排序法等,可根据不同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选择适用。

第五十条

编制评标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标准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选择有意义、有价值的评标要素,所选要素要表达出项

目的所有特点和要求。

(二)编制评标标准应体现公平原则。不得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评标要素,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或商务条件,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

供应商。

(三)评标分值确定为区间的,需要评审的要素应当具有差异性,避免所有投标人得分一致,失去比较作用,对同一评标要素不得重复计分。第五十一条

审批招标方案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

(一)招标项目计划、资金等是否落实、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是否确定招标项目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招标单位的名称与实际要签合同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联合招标的招标单位列名是否齐全;

(三)招标范围界定、工作量描述、标段(标包)划分、计价方式是否准确、合理、合规;

(四)采取资格预审的,预审方式、审查标准、确定投标人的方法是否公平、合理;

(五)采取邀请招标的,理由是否合法合规,被邀请投标人的产生方式是否合规;

(六)技术要求或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准确、可

施行;

(七)评标委员会(或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和专业构成是否合规、是否有能力评审该项目,指定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必要;

(八)评标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可理解、可操作,授标原则

是否合规、可行;

(九)招标工作计划是否可行;

(十)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合同管理要求;

(十一)是否属于集团公司总部管理权限内的招

标项目;

(十二)是否存在限制公平竞争问题,是否存在虚假招标问题。

第五十二条

核准招标文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

审查:

(一)招标文件与招标方案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标准(或示范)文本有哪些差异,是否存在问题;

(三)技术条款、专业要求是否齐全、准确,投标人是否能够理解,评标委员会是否能够把握;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有关部门审批招标方案、核准招标文件、审批不招标申请以及其他招标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章

招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油田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应当委托油田公司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招标机构不得拒绝招标单位的招标委托要求。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无法满足要求的,经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外部招标机构代理招标。集团公司管理权限内的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进行招标;申请油田公司招标机构招标的,需

经集团公司批准。

第五十五条

招标机构协助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方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但招标单位提供的情况不全面、内容不准确、资料不完整的除外。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依据经批准的招标方案代理合成招标文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认为招标方案有重大瑕疵的,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修改意

见和建议。

招标机构收到经核准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委托合同的时间,为正式受理招标的时间。招标机构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发送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投标邀请书

发送之日起同步发售。

第五十六条

招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招标项目管理与实施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招标机构组织开标、评标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应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的监察部门或审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公司专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由本部门负责现场监督。监督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招标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负责招标信息公示的具体实施。第五十七条

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后,招标项目承办人员应当配合招标机构完成澄清、答疑、变更、补充、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等项工作,并负责对招标过程形成的有关资料代表招标单位进行签字

确认。第五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按照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由招标单位编制,相应的公司专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审批。第五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单位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包括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300万元及以上的油气田工程项目、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80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至少包含一名专业对口的高级技术专家。评标工作量比较大的,应当适当增加评标委员会人数,但总人数应当保持单数。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招标单位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最优投标文件;

(二)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三)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投诉意见进行复核;

(四)向招标单位反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存在的重大问题或应注意事项,向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有关招评标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公司纪委监察部反映评标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应当遵守集团公司《招标评审工作规范》和油田公司的有关要求。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评标,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过程、影响评标结果,任何人不得擅自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对自己提出的评标意见和对异议、投诉的复核意见依法依

规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

签字;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

格条件;

(四)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做出响应;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

外;

(六)有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行为;

(七)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九)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做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由招标机构记录台账,同时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招标项目承办人通过招标机构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不接受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的,应当申请本二级单位的招标管理部门处理。招标单位可以要求暂缓公示评标结果,但不得超过3日;招标单位不得要求评标委员会按本单位观点出具复核

意见。

第六十五条

招标单位对评标结果无异议的,由招标机构依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事实和理由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书面异议应当由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六十六条

招标机构收到投标人书面异议后,应当转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复核,并做出具体答复。在评标委员会做出答复前,招标机构应当

依法暂停招标活动。第六十七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届满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或比例,按照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数。招标单位选择排序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实行备案管理;如果排除排序第一候选人中标或者不按排序依次确定多人中标的,实行审批管理。

属于集团公司管理的一类、二类招标项目,其评标报告及招标结果(拟授标建议)需报集团公司备案

或批准。

第六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机构和招标单位共同签署中标通知书,发送中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一致。中标通知书应当注明有效期,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不得超过投标有效期;不带量招标的中标通知书有效期依据招标

文件确定。

第六十九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收集整理齐全,按照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装卷存档。招标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将属于招标单位保存的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招标单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转交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归档要求,将有关招标资料作为合同附

件存档。招标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招标档案资料查询制度。招标不成功的,招标机构应当以回函方式通知招标单位,由招标单位选择重新委托招标或者以其他方式签订合同,不再招标。

第七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有效期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逾期不签的,中标通

知书失效。

招标项目承办人应当负责或者参与中标合同的签订。招标单位不得与中标人签订背离招标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单位必须先收取履约保证金后签订中标合同。第七十一条

合同各审查审批部门不得拒签中标合同,但发现中标合同改变了招标实质性内容、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而未收取或者发现足以导致中标结果

无效事由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招标单位通过公司合同系统上传合同时,凡金额达到应招标规模的,应当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或不招标审批单)作为审查依据。依据不带量中标通知书签订多份中标合同的,每次应当上传一次中标通知书,并载明签订合同的份数和金额的累计情况,以备审查和事后检查。第七十三条

油田公司建立招标信息服务平台,链接中国石油招标投标网,实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和相关招标信息,并利用信息网络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八章

投诉与处理

第七十四条

二级单位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招标项目的投诉处理。公司机关部门作为招标单位的,该部门应当

负责相应招标投诉处理。

招标投诉包括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投诉,投标人对开标活动和评标结果的投诉。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先依法提出异议,对异议答复不服的方可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经投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

系方式。

第七十五条

投标人要求投诉的,招标机构应当告知其在5日内提交投诉书,并在收到投诉书2日内转交相应招标投诉处理部门。

第七十六条

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正式立案处理,并在10日内以做出处理决定、答复投诉人。

在投诉处理期间,是否继续暂停招标活动由招标投诉处理部门视情况决定,并正式通知招标机构。第七十七条

招标投诉处理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招标资料、投标资料、评标资料,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配合;有权要求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投诉内容提出复审意见,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参与复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出具复核意见。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评标

结果无效: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单位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单位、招标机构有关人员行贿的;

(二)投标人使用他人证件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的;

(三)违规确定或者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

标的;

(五)应当否决投标而未予否决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

性的。

评标结果认定无效的,应当责令改正或重新招标。需要追究招标工作人员责任的,报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需要将投标人列入黑名单的,报公司招标管理部

门处理。

第七十九条

招标投诉处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处理决定书抄报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继续进行申诉的,投诉处理部门可将申诉材料转送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认为申诉理由成立的,可以责成招标投诉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第八十条

举报招标相关人员违规违纪、相关部门不作为、不当作为或者投诉内容属于举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公司纪委监察部处理;公司纪委监察部应当依据集团公司和油田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予

以责任追究。

第八十一条

招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的,招标单位视情况重新评标、重新招标或者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产生纠纷的,由招标单位负责处理;造成不利后果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投标人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投标无效、评标结果无效的,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可视情节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加油田项目的投标,或者永久性取消其参加

油田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九章

第八十二条

对于国家和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

定执行。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庆油发[2024]111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油田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三篇:技改项目招标管理办法

技改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目的提高技改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投资成本。适用范围

公司技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合同金额分别超过5万元、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建安工程施工等承包单位的选择以及合同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执行原则

3.1分工

3.3.1项目经理负责编制采购方案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

3.3.2勘察设计由项目办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3.3.3安装施工由工程部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3.3.4土建施工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3.3.5设备材料由经营公司负责组织招标采购。

3.2职责

3.2.1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各专业组确定设备材料、仪器、电气仪表采购计划清单及技术要求说明书。

3.2.2组织采购的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结果报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

3.3原则

3.3.1参加竞标的单位不应少于三个,不足三个时要提前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

3.3.2公司负责组织招标的部门应做好资格预审,合理确定招标时间保证招标质量。

3.3.3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议标、定标结果应报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核。

3.3.4设备材料、仪器、电气仪表采购合同要经专业组、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以保证符合技术要求。

3.3.5 组织采购的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档案,招标符合规范要求。

第四篇: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强化追溯项目目标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组织制定了《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择优扶强、示范带动,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突出公益、兼顾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农业部农垦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总体组织规划、制度建设、审批监管、总体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主要承担:

(一)统筹管理项目,制定追溯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标准等。

(三)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下达项目预算,汇总、上报项目决算。

(四)指导项目建设,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第七条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为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负责项目追溯系统建设、信息管理、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开发项目软件,建设部级数据中心。

(二)管理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正常运转和数据安全。

(三)开展项目技术培训,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建设追溯系统。

(四)对项目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为项目分管机构,负责本省项目的组织申报、指导实施、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组织对本省项目进行初审、上报。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工作,在交流培训、宣传推广等方面提供服务。

(三)对本省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行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四)建设省级数据中心,对本省项目数据进行管理。

(五)受农业部农垦局委托,对本省项目进行考核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主要承担:

(一)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培训。

(二)及时采集、上报追溯信息,规范使用追溯标签,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效运转。

(三)开展自检或委托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

(四)总结项目建设情况,宣传推广追溯成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近两年内无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记录。

(二)组织化程度高,具备较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技术服务体系。

(三)标准体系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标准应用率达到95%以上。

(四)产业链完整,对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各环节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

(五)产品规模化生产,商品率达到90%以上。

(六)市场化运作,拥有自主品牌,产品单件独立包装,主要销往国内大中城市或国际市场。

(七)有信息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项目申报书,经初审后提出推荐意见,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经论证后进入项目库。

(二)农业部农垦局根据质量追溯工作发展需要和预算规模,结合项目库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印发下项目申报指南。

(三)省级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单位编报可行 性研究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研究编报下一项目预算。

(五)农业部农垦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研究确定下一项目承担单位,于12月底前通报省级主管部门。

(六)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于下2月底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并附报项目合同文本。

(七)农业部农垦局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及时将预算批复到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并与省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制度

(一)农业部农垦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信息管理、标识管理等制度。

(二)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导则和相关产品质量追溯操作规程。

(三)省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追溯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建立配套制度。

第十三条 建立系统

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信息采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

(一)网络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建设项目数据中心(简称“数据中心”);省级主管部门依托数据中心,建立省级分 中心;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单位追溯产品物流管理和质量监管需要,建立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

(二)信息采集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开发信息采集软件;项目承担单位明确信息采集内容、流程,完成软件初始化设置,建立信息采集系统。

(三)信息查询系统。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按照分级管理、授权共享的原则,开发建设追溯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为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提供短信、语音、网络查询平台。

第十四条 试运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搭建完成企业级追溯网络系统后,选择三批以上来自不同生产场所的产品进行追溯信息系统试运行。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流通等方面信息,测试信息系统可追溯性。

(二)测试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不断优化追溯系统,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和可追溯性。

(三)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追溯系统测试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期验收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农业部农垦局。

(四)农业部农垦局接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后,依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建设期验收。

第十五条 正式运行

(一)对通过项目建设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由农业部农垦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其质量追溯系统建成,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二)进入正式运行阶段的项目承担单位启用追溯标签、标识和编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保障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长期、有效运行。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的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一)制度建设。用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制度、办法、标准的制定等。

(二)软件开发、数据采集与维护。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软件开发、信息采集、信息传输、数据库建设和运转维护等。

(三)设备购置。用于项目所需的信息采集、标签制作、标签粘贴、查询终端等设备的购置。

(四)标签补贴。用于追溯标签的制作和使用等。

(五)人员培训。用于项目相关制度、系统维护及软件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六)质量监测。用于追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等。

(七)宣传推广。用于宣传资料的制作、新闻媒体推介和市场推广等。

(八)调查研究。用于对质量追溯体系的评估,跟踪研究国内外农产品质量追溯的先进经验等。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资金拨付。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农业部农垦局、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资金使用。本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安排的工程、设备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

(三)资金监管。每年12月底前,各省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农业部农垦局、财务司。农业部农垦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项目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在单位自查、省级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由农业部农垦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采取建设期验收、考核、项目总结验收方式进行。项目试运行结束时进行建设期验收;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项目完成后,实行项目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列入次年项目计划。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安排其他项目;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不履行项目合同,擅自变更建设性质、建设内容,违反财务规定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停止安排其 他项目、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加工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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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联通集团〔2024〕583号

关于印发《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子公司:

现印发《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重要意义,做好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宣贯和落实,确保本办法切实得到执行。

二、要依法严格核准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及招标方式,推进公开招标工作,进一步提升招标工作的透明度。

三、要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相关配套措施,支撑业务发展。

四、集团总部将及时收集本办法试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建议,并协调解决,以保证招标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物资 招标 办法 通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2024年8月23日印发

校对:物资采购与管理部 尹立乾

—1—

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联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提高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和各省(区、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实施单位)的所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通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招投标活动与其他书面形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中国联通的电子招标投活动应当通过中国联通电子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电子采购平台)实施。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下列通信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招标的外,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建设项目,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应对拟定的招标内容提出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的意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

(一)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招标的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拟不招标的,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二)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3—

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四)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章

招标需求与准备

第八条 招标项目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先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原则上,通信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启动招标活动。

第九条 招标需求单位负责提出需求,组织编制技术或业务规范书。需求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需求物资、采购预算、技术或业务要求等。

第十条 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方案,包括:发标范围、评标方法和标准、定标原则等关键条款。

招标方案应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层级会议或授权领导审批后执行。

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批准后的招标方案执行,严禁招标过程中调整招标方案。

招标实施单位应在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开标唱标前,将招标方案及相关审批记录密封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实施单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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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法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实施单位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方案审批通过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其所属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发标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和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实施单位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实施单位在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实施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组织成立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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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进行审查。本办法对招标公告的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公告,本办法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适用于资格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八条 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范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实施单位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前提出的疑问,招标实施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实施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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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实施单位组织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方式公开进行。对于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招标实施单位应组织投标人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实施开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实施单位或者招标代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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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由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招标实施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实施单位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实施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其所属的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 合同签署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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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督促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招标实施单位要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操作行为,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增强保密意识,防止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要自觉接受、配合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司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接受并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重点加强对招标内容和招标方案审批、开标、评标、定标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招标实施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标实施单位的招标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整理招标工作过程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招标工作的时限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招投标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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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物资采购与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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