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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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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本站推荐)

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国家权力机关的任免权,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选举、任命、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力。行使任免的具体形式有选举、决定人选、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任免、任免、推选、通过人选、补选、补充任命、批准任命、接受辞职、罢免、撤销职务13种。正确行使任免权,最重要的是要正确理党管干部同依法任免干部的关系。

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管干部是一条重要原则。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从实际情况看,多年来党组织推荐的干部,经过认真考察,广泛征求意见,绝大多数人选符合德才兼备的条件,落选的干部只占2%左右。这应当是正常现象,是人大为党委选择干部把了一道关,这正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即使选的都对,也有一个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为代表或委员所了解和接受的问题,不能简单从事。在做好过细工作的基础上,还得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党组织要切实做好推荐国家工作人员人选的工作。党组织要按照宪法、党章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推荐人选的工作。1984年中央曾发出《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 知》。通知指出,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提出不同意见。对这些意见,有关党委应该认真加以考虑。1990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重申,地方党委在推荐领导干部时,要重视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1995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并公布了这个条例。条例在“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一章中规定,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上述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党组织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行使任免权的精神。

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人事议案,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任免权,必须克服 “简单走过场、被动走程序”的做法,积极贯彻党委的意图。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这方面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做好任免前的工作。不少地方建立了任前法律考试制度。有的地方还试行任前供职发言制度。二是对人事议案进行充分审议。审议中,重视对被任命人选情况的介绍。代表或委员对情况不清楚的,可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或询问和质询等方式进行了解。三是任命后,通过述职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把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篇: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决策,对各级各类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遇到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群众公认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作用,才能选准用好干部。从根本上说,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群众公认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的基础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组织选干部也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挑选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人。把德才兼备、党和群众都满意和放心的干部选拔上来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干部相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实行干部管理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干部管理法制化,就是把干部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变成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干部工作法制化是党管干部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是党管干部工作更具普遍性、约束力和规范化的实现方式。

三、积极探索党管干部与董事会、经营者依法用人相结合的实现形式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进行公司制改制。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发挥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作为干部管理主体的作用,切实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是坚持党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的组织保证,也是坚持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一是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党管干部的具体方法等同起来,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名义,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消除干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二是在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名义下,削弱、淡化、转换党管干部的原则。这种观点恰恰忘记了干部怎样管,取决于由谁管,干部的管理方法是由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的,否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管好干部的前提就无从谈起。

目前,在干部工作中无论在选拔任用还是管理监督方面,都还存在种种缺陷和弊端。但我相信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会推动党管干部的原则在新的社会环境条件适应和前进。

第三篇: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对干部工作实行统一决策,对各级各类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干部管理的根本原则。几十年来,这一原则在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促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遇到了许多需要研究的新情况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一、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相结合。

群众公认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原则。贯彻群众公认的原则,是干部工作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曾反复强调,选人要坚持人民公认,注意社会公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生活方式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方式多样化,干部的衡量、识别、考察和管理监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只有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发挥群众广泛参与的作用,才能选准用好干部。

从根本上说,坚持党管干部与坚持群众公认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的基础在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党作为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为人民谋利益没有自己的私利。党组织选干部也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挑选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人。正因为如此,让群众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只会有利于各级党组织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把德才兼备、党和群众都满意和放心的干部选拔上来。选拔出

来的干部也只有得到群众的公认和接受,才能真正成为群众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

处理好党管干部原则和群众公认原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坚决扩大民主,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机制上真正解决依靠群众选人用人的问题,在干部工作中实行广泛的民主参与,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充分体现群众意愿,把干部工作置于最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要扩大群众的知情权,把政策交给群众,让群众了解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要扩大群众的知人权,通过适当的方式让群众了解干部的情况,发挥群众识别、评价和监督干部的作用。要保证群众的选择权,对干部的考察评价要以多数群众的意见为依据,选拔上来的干部要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真正让群众的意见在干部的进退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扩大群众的参与,强化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权力来自人民的观念。另一方面,党组织要切实掌握好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在积极引导并创造群众参与干部选拔工作条件的同时,做好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工作,向群众讲清楚干部政策,把人事安排的形成过程和推荐程序讲清楚,把班子结构、职位要求、选任条件讲清楚。对于有争议的干部要实事求是,辨别良莠,公正地对待干部;对于出于一己私利而违背原则的现象,敢于批评抵制,克服无原则的民主,保证干部选拔任用的公正合理性。

二、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管理干部相统一。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治国的基本方略。实行干部管理的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干部管理法制化,就是把干部管理的原则、方法、程序等变

成法律和法规,使之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意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任免、管理、监督干部。

干部工作法制化是党管干部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为干部管理立法,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法律认定和确认;依法选举任免和管理干部的法律法规,是对党管干部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干部制度改革成果的法制化;依法选举的干部,绝大多数是经过党组织的审核同意后才被推荐参加选举的;依法选举任免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自己挑选自己实践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过程。因此,干部工作法制化,本质上是党管干部工作更具普遍性、约束力和规范化的实现方式。决不能把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依法选举任免对立起来,否定各级党委对各类重要干部推荐的主导权,对依法选举任免工作的领导权,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不能照搬西方多党制下的选举,照搬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反对任何借口“立法常规”而抵制党管干部原则的倾向。

干部选举任免和管理监督的法律法规一旦确立,就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约束力,按法律法规办事也就成为干部管理的一条基本原则。要把体现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委意图与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不能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委说了算,由党委直接决定任免所有的干部,把依法选举任免看作多余的形式和麻烦。要尊重群众及其代表的民主权利,应该选举的干部,尽量选举而不要用委任方式代替,选举产生的干部如无特殊的理由,任届期满前尽量避免频繁调动和调整。对依法选举的干部,必要时党组织可以指派和调动,这是对选举制的一个补充,但不可滥用。要建立制约机制,规定指派和调动的最高限额,超

过调整比例的应提前换届选举。党委推荐和提名的候选人与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选谁与不选谁,由代表来决定,代表把更优秀的人选举出来了,是对党委提名的一个补充,把相形见绌的人选下去了,是把了一关。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断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需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把党管干部的原则与党管干部的具体方法等同起来,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名义,一味固守干部管理中落后的、不合时宜的体制,抵制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僵化保守倾向。如果不注意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消除干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增强干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党管干部的原则最终也难以实现。二是在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名义下,削弱、淡化、转换党管干部的原则。这种倾向把干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弊端统统归结为党管干部所致,把对干部管理方式方法的改进,理解为对党管干部原则的否定,认为干部由谁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怎样把干部管好。这种观点恰恰忘记了干部怎样管,取决于由谁管,干部的管理方法是由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决定的,否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选拔任用标准,管好干部的前提就无从谈起。

改善党管干部的方法,还要改进干部人事部门的工作。党管干部要通过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来实现,这有可能使得干部任用管理环节上某些素质不高的人把党管干部置换为我管干部,只凭个人好恶、个人利益选用干部,甚至任人唯亲。必须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度,从制度上解决问题。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反复证明,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固然与思想作风

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要加强组织人事部门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要到位,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不因个别领导的意见而改变对干部的考察意见,更不能根据个别人的好恶去选用干部。

东丽电大

09秋行政管理本

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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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日

第四篇: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范文

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问题

党管干部的含义:顾名思义,党管干部,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工作。但是应该正确理解其中的“管”字,对这个字,实践中至少存在三种理解。第一,所谓“管”,就是管理。第二,所谓“管”,就是决定。第三,所谓“管”,就是控制,或者说领导。我赞成第三种解释。强调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这种控制和领导,是所有执政党都必然履行的职能。“党管干部”的“管”,也应该从这个科学的意义上来理解。

一、党管干部的一些问题

近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归根结底是由于对党管干部原则的认识不正确、不科学、片面狭隘而造成的。

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利益格局逐步形成,人们的民主意识逐步觉醒,当家作主的愿望日益强烈。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目标下,党如何由过去较多地代替人民当家作主,转向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2、改革的本质是利益的调整,而公共权力又是调整利益的强有力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日益对合理公正地使用公共权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样,由谁来充当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就成了特别重要的问题。鉴于过去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高度集权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带来的教训,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由对权力监督乏力造成的消极腐败现象,人们希望更多地参与其中。这就与党的组织和

个人指定干部的传统做法发生了矛盾。

二、如何解决问题,推进党管干部制度的科学化

如果政党在这一授权的环节上给予公众选择权,会不会意味着,不再“管干部”?我认为不是的。恰恰相反,在保障公众选择权的情况下,政党活动也仍然有着巨大的空间。

1、在充分保证人民对干部的选择权的同时,加强党对人民选择的控制和引导。我们有一种并不科学的概念,似乎讲人民选择就是完全自由的选举,否则就不叫选举,这是不对的。恰恰相反,从出现政党政治以来,人民的选择从来都是在政党的引导下进行的。从这个角度讲,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完全自由的选举。对人民的选择进行正确引导,正是政党的责任。把握了这一点,“党管干部”就有了科学的界限。

2、将更多地工作转向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政党的作用在于领导,而不是管理。长期以来,我们的问题是党的组织管得越来越具体,陷入了事务主义,导致官僚主义滋生。所以,在党管干部这个问题上,党主要的工作应该是为人才的发展提供条件,创造环境,使各种各样的人才、包括政治家源源不断地涌现。可以想象,如果在每个重要岗位上我们党都能提供若干个候选人让公众来挑选,那么至少可以极大地扭转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状况,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也必然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党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任命干部,存在的问题至少有这么几个方面:

其一,与党的机构自身的职能不相称。根据党章的规定和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

其二,容易因权力过分集中而产生权钱交易等消极腐败现象。如上所述,党管干部变成了党管一切干部,“管”干部变成了任命干部,就使得党的机构的权力成了无限权力,而这种无限权力又往往掌握在少部分人手中。

其三,容易导致党委系统的干部与其他系统的干部在产生过程中的不平等和使用过程中地位的不平衡。目前,党委系统和其他系统同职级的干部在经济待遇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二者的产生过程和实际政治地位却有很大不同。

例:佘山镇原党委委员、财政所所长徐震,2025年4月至2025年1月,在担任佘山镇财经管理办公室主任、财政所所长期间,先后十多次擅自将佘山经济联合总公司的资金无偿出借给私营企业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累计出借资金额高达2025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前已全部归还),并多次收受该公司法人周某某的贿赂10余万元。徐震违纪违法案已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职务犯罪,结合近年来的案例分析,产生原因。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力量,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是社会正常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资源。但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运行偏离了法律预设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团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权力失控和权力异化的结果。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社会就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之中,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后,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

约与自下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

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中,长期以来存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权力运作缺乏有效制约的弊端。尽管我国党政体制中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监督权和被监督者的权力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监督不力的另一体现是舆论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作为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但在我国,舆论监督的能量还远没有完全释放出来。由于在以上这些发生党员干部产生贪污贿赂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违法乱纪案件,一次又一次的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可建立系统预防体系,针对一些重点行业,热点系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特点,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配合,指导有关部门制定行业系统预防方案,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也可探索同步预防体系,在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有选择地适时介入,开展同步预防工作,防止和减少在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采购、施工、质监等关键环节中发生贪污贿赂犯罪。也可由相关部门联合成立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和“复查回访制度”,携手共同搞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由于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要多进行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职务犯罪的危害,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职务腐败。人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篇: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的问题(定稿)

联系实际说明党管干部的问题

一、国家干部制度

国家干部制度是有关国家干部人事管理体制、原则、机构,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管等法律规范和实际运行规则的总称。现行的国家干部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中国共产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发展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即只有中央及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才拥有处理干部管理极其相关事物的权力,这是中国人事干部制度的根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则。向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各界推荐或安排中国共产党的干部担任重要领导职务,从而通过这些干部形成对国家政权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是党管干部的实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共产党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党管干部模式,主要包括:

1、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实现干部管理上的思想统一、步调一致。

2、中共各级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按规定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3、中共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整个干部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

4、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管理。“分部管理”就是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央单位的各部分管干部制度,“分级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级党委之间建立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

5、中国共产党任免干部的基本形式。中国共产党管理全国干部的核心是干部任免权。中国共产党任免干部的形式有四种:一是中国共产党直接任免。二是中国共产党推荐,人大任免。三是中国共产党推荐,政府任免。四是在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实行党委推荐或厂长提名,经企业党政领导集体决策后,由厂长人任免制度。

6、任免干部的主要程序。首先是中国共产党组织部门考察,党委讨论决定。其次是上级党委审批。再次是正式任命。

7、干部调配。干部调配是中国共产党党管干部的一个重要方面。干部调配是指干部管理部门通过改变干部的隶属关系或工作关系,重新确定其工作岗位和职务的过程。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干部管理办法 党管干部,主要是指各级党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并对各类干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保证,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领导在干部工作中的集体体现,是实现党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的组织保证。党管干部的实质,就是要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包括制定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和推荐重要干部,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等。作为一个执政党,如果不直接管理选人用人,党的事业就失去了保证,党的领导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党管干部的原则,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

同时,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赋予党管干部原则以新的时代内容。最重要的,就是要由党来领导、组织和支持人民群众按照党的干部标准和干部政策,参与选拔、管理、监督干部。具体说来,就是要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市群众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民主化;就是要循环干部人事管理的客观规律,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实行宏观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广泛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就是要以制度建设为根本,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体系,推进依法

管理,实现人事管理的制度化。

(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必须同改进干部管理方法结合起来。

改进是为了更好的管理。现在,我们干部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不是因为党管干部原则本身造成的,而是由于干部管理的一些方法与新的形势、任务和情况不相适应造成的。比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队伍,提倡和鼓励公平竞争。又比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族意识普遍增强,要求从根本上打破干部工作的神秘化、封闭式的做法,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状况,逐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依靠群众选贤任能。再比如,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干部的活动范围和空间扩大,活动方式日趋多样,干部违规行为的隐蔽性增强,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察方法,以防止因考察失真失实而导致的用人失察失误,等等。实践证明,改进干部管理方法,能够使干部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干部工作原则,更好地体现时代的要求,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选好人、用好人,建立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提高干部工作水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二)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认真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中的贯彻和体现,也是选贤任能、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治本之策。要进一步扩大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主检验的范围,改进方法提高质量,使更多熟悉情况的人参与对干部的推荐、评议和测验。使推荐、评议和测验的结果,更能客观、准确地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更能反映干部群众的意愿。凡是多数人不赞成的绝不能提拔使用。同时,对群众意见也要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以票取人。要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制,实行干部任前公示,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创造,对于加强群众监督、把选好人用好人,具有重要作用,凡提拔担任地厅级及以下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因列为公示对象,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列为公示对象。对新提拔的委任制干部实行试用期制,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的监督,有利于组织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不称职干部早发现、早帮助、早调整,要全面推行。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委领导班子内部的民主,健全选人用人的决策机制。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逐步做到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常委会做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这是干部决策方式上的重大改革,对于选贤任能、防止和克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用人上由少数人特别是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具有重要作用,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各级党委决定其他干部的任免,也要在充分酝酿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但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做出决定。

(三)要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

干部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把竞争机制引入干部管理,是干部工作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是思想观念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也是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一个重大突破。实践证明,竞争出人才,竞争出活力,竞争出正气,竞争出新风。要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扩大公开选拔干部的范围,提高公开选拔干部的数量,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公开选拔的干部数量占到新提拔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今后凡是党政机关内设机构中层职位出现空缺是,都要尽可能地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拟任人选。据对31个省区市的统计,2025年7月份以来,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13000多人,其中厅局级干部412人。结合机构改革,竞争上岗的干部达到113000多

人。各地、各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加以规范,实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制度化,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和回避制度。要下决心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度,同时,加大调整不称职干部的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建立了党政干部退(离)休制度,废除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但实际上还存在着领导职务的“终任制”。一个干部一旦被提拔担任某个领导职务,除非犯有严重错误,否则就下不来,直至退休,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对那些德才平庸、相形见拙的干部,缺乏淘汰机制。如果说,建立干部退(离)休制度,对于解决干部职务终身制、实现干部队伍新老合作与交替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那么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对于促进干部队伍正常更替和新陈代谢,增强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解决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问题,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要明确规定干部连续任职及担任同一职级的领导职务不得超过最高年限,任职期满后,除提拔、交流以外,可以连任的办理连任手续,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既不能连任又不到退休年龄的,改任非领导职务或离职分流。同时,要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要制定不称职干部的具体认定标准。对在按规定范围和程序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或连续两年在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20%,并经组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干部,可采取免职、降职、待岗、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多种办法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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