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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最新实施办法(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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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02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最新实施办法

202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24〕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24〕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第九条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24〕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4〕4号)同时废止。深户积分分值请咨询:①③④①⑦④③⑤③⑦③ 邓老师 QQ:③③①②③⑥零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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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深圳市人才引进个人申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人才,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促进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24〕1号)及其配套政策、《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24〕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才、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海外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在职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人才和在职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高级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等奖项的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在计算机、通讯、电子、西药等高科技领域,拥有发明专利,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创业人才,可以个人申办人才引进: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的;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的;

(三)在深圳就业的个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的;

(四)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其所在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的。

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第(二)项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第(三)项的纳税人,第(四)项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迁户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五条在职专业技术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

(三)近2年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条 国内高等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二)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应届毕业生;

(三)毕业院校属于当《深圳重点引进的自主创新人才毕业院校名单》范围;

(四)所学专业属于当《深圳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专业目录》中的重点引进专业;

(五)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或者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0分以上。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届博士毕业生,申办人才引进手续,不受前款第(三)、(四)、(五)项条件限制。

第七条海外留学人员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境)外学习,具有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第八条在职人才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

(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三)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四)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五)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六)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学历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八)其他证明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情况等补充材料;

(九)《聘用制干部调动审批表》(适用于聘用制干部办理引进调入手续)。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和现实表现的材料;属夫妻两地分居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通知书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投资创业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在职专业技术人才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九条国内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复印件(验原件)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留学人员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

(三)《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海外学历学位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出国前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有效护照、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七)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八)婚姻状况、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原籍户口本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通过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收齐申报材料后报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

核;

(三)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后,对引进在职人才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引进的决定;对接收国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留学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收的决定;

(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引进或者接收后,由人才服务机构领取调动通知、接收院校毕业生函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并转交委托人;

(五)委托人凭调动通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留学生报到行政介绍信以及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等材料在30日内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入户意见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籍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申办人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确保引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凡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本市人才引进的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人才引进资料

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且人才引进积分分值达到100分的,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

2.身体健康;

3.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说明:

1、申报人员须在本单位有社保缴交记录,且当前为正常缴交状态;

2、居住证为当前有效状态);

4.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5.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第2、4、5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单位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流程:

(一)网上申报

(二)信息预审

(三)提交书面材料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进度查询

(七)领取《调动通知》和《深圳市入户指标卡》

深圳人才园服务大厅业务受理窗口27~34号(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88123460。)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 区人力资源部门

留学回国人员引进

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应具备的条件:

(一)年龄在48周岁以下;

(二)取得我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此表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子政务系统,网址:https://sz12333.gov.cn/accsb/ 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请申报单位如实准确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二)个人人事档案

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商调档案,如选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申报,其档案也可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或属个人申请办理留学人员引进的,须委托我市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调档案;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人事档案纪律,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和真实;

(三)《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2024年3月前办理《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需提交,2024年3月后办理的可通过证照信息共享查询,可不提供原件、复印件);

(四)学历、资历证明(以下材料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中一项):

1、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正本或《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深圳市境外学历验证地点:深圳市人才园行政服务大厅16-17号窗,咨询电话:88123601、12333)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访问学者提交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注: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留学人员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如属集体户,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复印件);

如原籍户口已注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收复印件);

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2、申请人当前有效身份证(收复印件)。

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24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报单位需按照18位身份证号码填报信息。

(六)现实表现证明材料(须注明拟引进人员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可由申报接收单位、居委会、街道办或档案保管单位开具,须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七)计划生育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申请办理子女随迁并已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无须提供此项材料)。

(八)如申请同时办理配偶随迁,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收复印件):

双方在国内结婚则提供结婚证,在国外结婚则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明;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如属于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语言版本,需提供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2、配偶随迁承诺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收原件);

3、配偶学历材料(收复印件并验原件);

4、配偶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如配偶为农业户口,须先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农转非手续;

5、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与申请人现实表现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原件)。

(九)如申请同时办理子女随迁的,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有效期为6个月;

2、随迁子女户籍、身份证明材料(与申请人户籍、身份证明材料要求一致,收复印件)。

注:子女在国外出生未在国内入户的,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第四篇:深圳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模版)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24]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24〕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 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其他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但须与其办理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业务的受理部门保持一致,且不得在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同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

— 2 — 第九条 拟引进人才可自主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委托市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委托所在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章 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引进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保(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除外);

(四)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十一条 人才引进核准分值设定为100分。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十一条规定的市外人才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以个人身份委托具有人才引进业务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才引进申请。

市外人才提出申请时,应如实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干部档案或工人档案,下同)情况。有人事档案的,需在申请人才引进时一并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

— 3 — 有人事档案且已商调到我市的,经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

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有档案保管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达到人才引进核准分值的申请人名单予以滚动公示。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工作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收到书面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接收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第十六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可持审批文件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

— 4 — 对审核未批准的申请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其用人单位或受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办理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其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随其同时迁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人才引进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应保证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申报过程中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用人单位或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的;

(二)不具备代理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方式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

(三)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业务审核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以下人才已经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或审核,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 — 6 — 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五)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且不超过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的最高年龄;

(六)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年龄不超过48周岁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具体操作指引,确保人才引进工作有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规定》(深府办函〔2024〕40号)和《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24〕4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

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申报

1单位用户与个人用户管理

1.1单位用户注册

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系统的单位用户账号,基于人才引进系统的单位用户来进行管理,如果要登录专技单位审核子系统,必须在人才引进系统存在用户。

人才引进系统网址:http://sz12333.gov.cn/rcyj/,在首页如图:

填写单位的基本信息,系统校验通过后则单位的管理员用户注册成功。如图:

单位管理员注册成功后,回到专技申报系统的引导页面,点击单位审核系统入口,如图:

单位管理员登录专技单位审核系统,如图:

登录系统后,即可以进行初次认定等业务的评审与创建初次认定申报者账户。如图:

1.2申报者用户创建

单位的管理员登录单位审核子系统后,点击新增申报人员,可以为本单位的初次认定的申报者新增和维护账号及基本信息,如图:

点击新增申报人员后,填写申报者的基本信息和账号密码,如图:

申报人员的账号信息创建成功过后,即可以使用此账号信息登录个人申报子系统。

2申报者登录

2.1登录

单位管理员创建申报人员后,个人申报人员通过专技申报系统的引导页面,选择个人申报系统入口,进入系统登录的页面,如图:

个人申报子系统登录:

2.2选择业务类型

个人申报者登录申报子系统后,首先需要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选择初次认定业务,如图:

3初次认定申报

3.1初次认定个人申报首页

进入初次认定申报后,首先看到的个人申报首页,申报者可以看到过往的申报情况,也可以开始新申报,如图:

申报中的信息,表示一次初次认定申报还没有完成,可能在还没有上报或者后续的单位审核、业务部门受理和核准等还没有处理完成。

已申报的信息,表示之前已经完成的初次认定申请。完成可以是正常完成,如已经核准通过的初次认定申请,也可以是非正常的申报完成,如申报人终止申报、业务部门核准不通过等。

申报人员可以通过预览申报表的方式,查看所有的填写的信息。

申报个人打印的所有报表水印为“仅供预览和公示,上报无效”。

如果还没有上报,则可以选择“继续申报”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电子材料。如果已经上报,单位审核岗还没有开始审核,则可以撤回,撤回后还可以填写申报信息和上传电子材料。

业务状态在“待填报上报”,申报个人都可以终止申报。点击“终止申报”按钮,流程为业务办结,在已申报的信息中查看业务,可以通过“重新申报”获取之前的申报信息。

对于已完成的初次认定业务,申报人可以点击“重新申报”获取之前的申报信息,修改后再次申报。

3.2选择申请确认的类型

申报人员选择新申报,则首先需要选择申请资格,如图:

申报人员选择申报系列、申报级别、申报专业、专技资格名称。请在申报前仔细阅读下方的说明内容(如图)。

点击“下一步:填写申报信息”,进入后续环节。3.3填写申报信息

选择申报资格后,申报人开始填写申报信息,系统首先将可能需要填写的信息栏目以列表的方式进行展示,所有的栏目中,必须首先填写基本信息,如图:

已经填写数据的信息栏目,状态为已填报,否则为状态为红色的“无”,点击旁边的“填报”按钮,逐个填写各栏目的信息,如图:

本栏目的信息填写完成后,可以点击下一项导航去填写下一栏目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左侧的栏目列表进行切换,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点击下一项时会自动保存本栏目填写的数据,而切换的方式不会保存填写的数据。如图:

在来深途径栏目中,依据选择的来深方式,系统会自动判断需要上传的资料,请依据下方填报说明和查看模板样例,上传所需材料。如下图:

上传的文件必须为.jpg或.jpeg格式,文件大小不能超过300k。点击“保存”按钮上传,如图:

上传页面采用列表的方式,将所有可以上传的扫描件按类别显示,供申报人员上传,申报人员按照材料所属的类别分别上传,如果一个材料有多页时,应按照材料的顺序逐个添加,具体操作界面如图:

逐项填写完成后,可返回申报页面,申报人员可以通过预览报表的方式,查看所有的填写的信息。预览报表时,需要下载一个系统生成的文件,并通过PDF软件进行打开,请确保系统上安装了此类软件。

申报信息填写完整并已经上传完整的附件后,申报者通过“返回申报材料首页”去提交单位审核。

3.4提交单位审核

进入提交单位审核的界面,如图:

系统将申报者已经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扫描件通过一个大的列表的方式,全部展示出来,申报者点击“提交单位审核”,完成申报填写的工作,此时不能在修改申报信息。如果提交后发现部分信息有误,可以在个人申报的首页中进行撤回的操作后再进行修改。

在这一步中,申报者发现自己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也可以通过“撤销”后在个人申报的首页中通过“终止申报”按钮结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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