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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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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通过与修订】: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实施】本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目的:】{保障保证提高}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含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要求】: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责任】: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适龄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学校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

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教师】: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教科书】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

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经费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唐张学校《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偷窃,掠夺、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并扰乱学校秩序等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

(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

(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

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

三、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条对此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请各位教师用笔记本作好学习笔记,周四交到教研处.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一、我国义务教育的涵义、特点和意义

1含义

“义务教育,是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2、特点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国家性的特点。(112页)

3、我国实施义务教育的意义

(1)实施义务教育,是强国富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决策。(2)实施义务教育,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类专门人才成长的奠基工程。(3)实施义务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质的需要,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二、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第一条)。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第二条)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

学制:“

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对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五条)

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1、义务教育的保障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四条)

案例:本书119页 2.义务教育的学校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第九条)

3.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实行助学金制度

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第十条)

学校违规收费,教师应予抵制,不应执行。教师更不得向学生自行收费、收礼。河南省某县某镇某小学五年级班主任李某,在一年的时间内,以各种名义收取全班63名学生押金,摊派款等共计3000多元,后被全班学生诉至法院,法院依法责令其退还全部违法收费,学校也给予他行政处分,调离了岗位。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是受法律保障的。《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人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教育法》第18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0条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案例 不送子女上学海南三百多名家长被政府罚款

2024年8月,因经多次动员教育仍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海南三亚市天涯镇360多位学生家长被该镇政府各处以1000元罚款的处罚。天涯镇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屡教不改、今年9月开学后仍不送子女上学的家长,镇政府将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强制那些家长送子女上学。

天涯镇副镇长周某表示,处罚的主要目的是让群众知道他们有送适龄儿童上学接受教育的义务,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对经济确实有困难而导致辍学的家庭,当地政府会尽力帮助,但对有一定经济实力却不送适龄子女上学的家长要进行处罚。

一些家长说,这给我们打了一支“预防针”,罚款事小,误了孩子的前程事大。不少老师则拍手称快,认为这样不仅明确了责任,同时还起到了法制教育的作用。(2024年8月2日 中新社)

海南省还自行规定相关的处理办法,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48条规定,适龄儿童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三亚市实施《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送子女入学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如收回其责任田、吊销其营业执照、处罚款等,责令其送子女入学等等。案例 初中生被父母强行辍学

姚某,男,15岁,某乡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姚某学习成绩不好,姚父母认为姚某考不上高中,更上不了大学,遂让其辍学,帮助家里干活。乡中学经过多次派人劝说、动员,姚父母就是不让姚某上学。学校及姚某应怎么办? 姚某可向乡政府申诉,或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姚某是初二学生,理应接受义务教育。姚某的父母却以考不上高中为由强行让其辍学回家,帮助家里干活,已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姚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及姚某可以通过所在中学向乡政府反映情况,乡政府应对姚某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姚某父母经批评教育仍然拒绝让姚某就学,乡政变对其可处以罚款或采取其他措施。司法实践中,学校及姚某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父母支付学杂费并让自己重新就学。

2、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当在该地区或者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依照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案例 适龄儿童被拒绝就近入学

某乡小学由于办学条件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是众多学生家长理想的学校。1999年,为了能够更多创收,在现有条件下,学校决定,在秋季招生中,压缩计划内儿童入学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王某家住这所小学的服务区内,今年就要升入一年级。当他的父母带着他按时去学校报名时,却被告知计划内名额已被报满,只能按收费生交3000元入学,否则,不能入学。学校的行为合法吗?王某该怎么办? 王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接受义务教育是王某依法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所学校压缩计划内名额,扩大收费生比例,造成王某无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侵犯了王某的受教育权。王某可通过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如有下列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无正当理由拒收按规定入学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的(如:以学生不能交纳杂费为由拒绝学生就学);对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拒绝接收的;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解决的;将学校的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转移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等严重行为的;擅自决定停止学生上课,迫使学生离校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并造成师生伤亡事故的。

3、社会组织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是雇佣童工。《义务教育法》第15条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或者从事其他雇佣性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处罚。”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案例 暑期雇用童工之风再起 2024年07月,暑假刚开始不久,先后有多名读者致电早报新闻热线,反映部分企业非法雇用童工。自今年6月底学校放暑假以来,早报热线先后接到市区王女士、南安许先生、石狮蔡先生等多位读者反映,放暑假后,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季节性产品及中小规模的企业,利用暑假期间,违法雇用童工。这些被雇的初中生、小学生一般都在13岁至15岁之间,有的甚至只有11岁至12岁。由于年龄太小,再加上童工们所从事的工作大都为彩绘、树脂工艺等其他一些对人体有害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对童工的身心健康极为不利。

泉州市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表示,政府有关部门将对非法使用童工加大查处力度。根据法律规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外,其余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雇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被视为雇用童工行为,依法将受从重从严查处。据此,市劳动监察大队将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展开行动,依法查处雇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泉州市总工会蔡主席强调,不论何时,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雇用童工。总工会在密切关注非法雇用童工这种违法现象的同时,将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违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9日《泉州晚报》)《义务教育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在校生同样适用以上条款。

这就是说,义务教育在校生免除或终止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必须是因病或者有特殊情况,其中属于因病休学、退学的需要持有一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第二,需要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正式提出申请。第三,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学校无权批准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退学、停学。擅自开出假毕业证明,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同时,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关于为童工开具假证明应予以处罚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案例 批准义务教育适龄学生退学并开具假证明

某农村中学,有一些正在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父母找到学校,要求让他们的子女退学,外出打工,以求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学校校长明知这是违背《义务教育法》的行为,但碍于各种关系和私人情面,竟给三个学生非法开出了初中毕业证明书,批准了两名学生的退学申请。该校校长的行为明显属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

(二)侵犯实施义务教育设施和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义务教育款项,包括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学校收取的杂费、集资或捐资费等费用及物资。对这些费用和物资,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侵占、克扣和挪用。《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9条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或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的法律责任认定

对于偷窃,掠夺、勒索学校的教学器材或其他物资,故意毁坏学校房屋和设备,占用学校的房屋、场地、并扰乱学校秩序等行为,《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单位和个人退回侵占的校舍、场地和设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扰乱实施义务教育的教学秩序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1、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的行为处理。

《义务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学工作秩序。违反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学校、教师权益岂容侵犯

某乡镇企业管理局离休干部王某抢占中学校园,私自靠学校院墙,盖私房,扒毁学校后墙,并对前来制止的该校教师大打出手,侮辱谩骂,致使全校停课,工作无法进行。学校领导多次到当地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要求惩办凶犯,但因王某的所谓“老干部”身份和各方面的关系,有关部门层层推诿,迟迟不予追究,使王的气焰更为嚣张,并扬言:“多大的官我也不怕,谁也不能把我怎样。”后来,一位省级领导对此事作出批示,有关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王某向单位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向该校全体老师和领导班子赔礼道歉;

二、由王某拆去新建起的院墙,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

三、地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和市教育局党组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以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但对这三条处理意见,王某只执行了“按原样垒好被扒毁的学校后墙”,对其它意见拒不执行。他既未写出检查和赔礼道歉,也没有拆去自己私建的院墙,并对学校领导时有辱骂行为。最后,经新闻机构和当地领导直接干预,此案才得以妥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对王某进行了罚款处理;王某所在的乡镇企业管理局召开机关支委扩大会,对他进行严肃批评。王某当面承认错误。(顾基平《湖南教育》 1997年第4期)

2、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案例 教师体罚学生的代价

据《辽宁法制报》报道:沈阳市大东区某村小学的一名年仅12岁的6年级学生小明被老师用皮带抽打,造成其胳膊、大腿、后背等处共有20余处伤痕。2024年4月18日上午,上第三节英语课时,小明感觉身上系着的皮带发紧,就摘下来,在手中摆弄。这时,教师吴某非常生气地走下讲台,扔掉小明桌上的文具,一手夺下小明手中的皮带,不由分说地冲小明身上一顿狂抽。周围的同学们用颤抖的声音乞求老师别打了,可吴并没有收手,而是又狠抽了小明几个嘴巴。据小明的母亲讲,小明放学回家后并没有讲在校挨打的事情。可当晚给他脱衣时,母亲发现他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而且还发现小明的裤子湿乎乎的。小明便向妈妈哭诉了在校挨打的事,并说当时由于太害怕了,以致于还尿了裤子。除了身体上的伤之外,小明一直精神恍惚,不时地大喊大叫,还不敢让关灯,并不时地呕吐。

事发后,学校对吴某进行了通报批评,暂停工作,取消了结构工资。小明的家长对学校的处理很不满意,表示如果学校不能公平解决,将对学校提起民事诉讼。(《少年儿童研究》2024年第3期)

教师吴某发现学生不认真听讲,却不进行劝告、纠正,反而用体罚的手段来对待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使用皮带对小明幼小的身体进行抽打。吴某的行为手段之恶劣,情节之严重,已经严重侵犯了小明的生命健康权,不仅造成闵小明身体上的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巨大的创伤,以至于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伤害。教师吴某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小明实施的严重体罚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具有过错。

沈阳大东区某小学分别对小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因受教师体罚造成伤害而花费的医疗费、就医交通费、护理费、家长因此的误工费、小明的精神抚慰金,如果造成残疾的,学校还应赔偿他们残疾生活补偿费。

教师吴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小明及父母可以向学校领导或者学校上级机关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教师吴某的体罚行为,要求责令纠正教师的违法行为,也可以要求给予教师吴某行政处分。教师体罚学生是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是类似案件屡屡发生。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自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31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有46起,占涉及学校类案件总数的13%。2024年中心对青海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73.8%,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5%。对江苏省的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26.5%,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3%。可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尚大量存在,希望能够引起学生父母、教师、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师生人身权利都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案例 小学生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

叶某,男,12岁.某乡小学五年一班学生 叶某父母均长年在外地工作、由他的爷奶照顾他:由于爷爷奶奶年事已高,没有太多精力去管教,加之又过分宠爱孩子,使得叶某非常任性,欺侮同学,破坏学校财产,有时连老师也敢骂,是学校出名的“小霸王”。学校老师对其多次批评教育,叶某置若罔闻,学校先后给予其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但都没有效果,叶某反而变本加厉。经大家一致要求,学校作出开除叶某决定。学校做法合理吗?叶某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开除叶某。叶某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义务教育法》第4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

第五篇:义务教育法学习笔记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黄修俭

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向今天的均衡发展道路。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黄其中

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的《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王超

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的《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王莉

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李紫梅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陈忠英

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王明华

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求利益”。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黄其光

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的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的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工程性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学习心得体会

刘敏

增强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的可操作性。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的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2.《教育法》读书笔记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我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义务教育于2024年9月1日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准则。法律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并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是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我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奉公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程,做到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把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

当然,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取决于执行的过程。这种实效不仅在于用法律规范政府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投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等。更在于让其他人有法律的依据,合力打击那些非法行为。因为法律的实效更多地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随之而来产生的监督行为。只有我们都了解了义务教育法,具有了响应的维权意识。才可能形成更严密,更有效的监督体系,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利用学科特点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我将站在民族复兴的高度上来认识党的教育事业,忠心于党的教育事业,勤勤恳恳,把毕生的所学贡献给社会主义国家的教育事业中,在平凡的岗位上争创不平凡的业绩。

3.《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笔记 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四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七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笔记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实施才能提高教育效果,增强学生自我约束能力。

(一)区分层次,继续上好法制课。要做到有计划、有课时、有教师、有教材,并密切联系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实践中,一是注意根据中小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识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分层次施教。小学阶段侧重法律常识的启蒙教育,使其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法律常识,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行为;初中阶段重点学习与日常行为有关的重要法律法规,提高学生遵纪守法意识;高中阶段主要学习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意识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同时,要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要指导各学科教师在教学中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意识地渗透法律知识,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受到法制教育。在小学,结合思想品德课、社会课和语文等学科教学,渗透《义务教育法》、《国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知识;在中学,结合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教学,渗透《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知识。

(二)形式多样,提高法制教育效果。一是举办主题班队会、模拟法庭、开展社会调查、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形式,通过宣讲法律故事,进行典型案例审理等,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教育,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教育效果。二是开展社区教育活动。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学校和家长做好所在区域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及教育活动,并协助家长做好监护工作,共同做好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特别是做好对“行为偏常”学生的帮教工作,努力切断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源头,确保学生不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法制教育针对性。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除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制观念外,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是要求各中学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发动教师对全体学生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同时,学校领导、老师结对帮扶,防患于未然。二是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一环。学习后进的学生,往往思想品行、道德观念、行为习惯也是后进的,我们要求学校加强领导,成立转化后进生工作指导小组,排出转化后进生工作计划,排出后进生名单,分析后进生现状、原因、家庭情况、在校外交往人员,填写后进生情况登记表,确定负责帮教的教师。

总之,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青少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力度,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5.《教师法》学习笔记

通过《教师法》的学习,我深有体会。教师的工作是十分辛苦、平凡的,但正是由于教师的工作,才使人类渐渐走向了文明,面对21世纪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无疑对教师的要求会更高。不难想象,如果没有高素质的教师,将会迟滞社会文明的进程。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成败系于教师,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呼唤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肩负着引导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使命。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负这个时代所赋予的神圣使命。作为教师,其中心工作是教学,古人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要想得心应手地授业、解惑,必须有广博的学识。教师不仅应当具有扎实的本位性知识,即传统概念上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应当具有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所要求的拓展性知识。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成败系于教师,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呼唤着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肩负着引导社会文明不断进步的使命。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推进,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素质,不负这个时代所赋予的神圣使命。国家兴旺,匹夫有责!作一名教师,更是任重而道远!国家和人民给了教师那样崇高的评价,这就意味着教师同时也要肩负起极大的责任!

曾经以为教师就是教书育人,但这背后的历史使命,让我们自己也觉得不敢怠慢。认真学习了《教师法》的全部内容,更加深了对“教师”的理解。我们不仅要把知识教好,还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意识,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更新,让我们的知识像源源不断的泉水滋润着每个学生的心田。作为教师不能把“教育”仅当成一种职业,我们是崇高的,伟大的,我们要有政治家的敏锐、学者的渊博、上帝的爱心„„我们不是完人,但在我们生命的每一天,都应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完人!

通过认真学习《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大家认识到:国家在充分考虑教师的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于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大潮的冲击,有些教师不安于现状,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教育对象,把教师的职业道德置于脑后,做出了有违教师形象的事情。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因此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阔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百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宁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但教师(每一位从事教育的工作者)毕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的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6.“反分裂、反渗透”集中学习笔记

为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维护我州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我校特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反分裂、反渗透”集中学习。现谈一谈对本次学习的体会。长期以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为了实现]方案-范文'库.整理.其把新疆从祖国怀抱中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不间断地在进行反动舆论宣传。他们打着“民族”、“宗教”、“人权”、“民主”的大旗向部分人们宣传“反汉排汉”思想,有意挑起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独立”。这些反动的观点和言论,对各族群众和青少年造成了很大的毒害,严重影响了我区社会政治稳定。违背了全国人们渴望过上幸福和平的生活的愿望。

为了避免有些人对我区民族政策的曲解,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们了解那些分裂分子的丑恶嘴脸,我们必须加大正面宣传教育的力度,把各族群众充分发动起来,让他们充分认识到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这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就不会有可趁之机了。同时让人们明确分裂和反分裂斗争是一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政治斗争。我们正在进行着一场彻底的意识形态领域中的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而这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斗争是一场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斗争。这是一个没有硝烟的重要战场,斗争异常激烈、复杂,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和自治州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有责任和义务去维护新疆的稳定。应该做好正面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首先我们自身应该努力通过学习,深化了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政治水平和自身免疫力;第二要充分履行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利用班会课及平时时间对所教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新疆地方史》,了解新疆的历史,认识到多民族并存的益处,净化学生灵魂;三可以通过一些资料的学习使学生懂得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来之不易的,应该倍加珍惜。同时让学生认识到今天我们的祖国是强大的,团结进步也是今天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一定会以失败而告终的。

总之,通过此次学习我加强了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对反分裂、反渗透问题有了一个更深刻的认识,明确了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应该做好的工作。今后我会发挥自己的优势为建设一个团结、稳定的博州而贡献我的一份力量。

7.“开展意识领域反分裂”学习笔记

民族团结是新疆各项事业发展的生命线,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各族人民安居乐业是全国人民的心愿,是生活在这片沃土上各族儿女的神圣责任和义务。

稳定是新疆的大局,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内容。我们永远不会忘记1997年的春节,本该热闹非凡,祥和喜庆的传统佳节,却丝毫没有节日气氛。在寒风瑟瑟之中,新疆各地及首府的各商业区更显冷清,各商家早早关门,街上行人稀少。国外投资者锐减,内地投资者也纷纷撤资,打道回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新疆的经济发展,社会政治稳定出现了严峻态势,同时也使优秀人才引进工作遭遇了极大的困难,甚至造成当地人才流失严重,使得经济教育文化受到了很大的挫折。

各种敌对势力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幌子,从舆论到暴力,从内政到外交,从国内到国际,齐奏反华大合唱。在我们新疆,多种宗教并存,比如,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从1960年开始,我国的宗教政策发生了根本变化,各族宗教人士充分享受到了宗教信仰活动,政府出资建立了2.4万座宗教场所,其中伊斯兰教2.39万座,各教职人员2.9万人,取消了名目繁多的宗教课税,保留了宗教信仰活动。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人才培养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例如高考、硕博。从学习到生活都给予实实在在的关怀。

我们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和多元文化并存的地区,所以在这片肥沃的土地上,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教书育人尤显重要。首先作为教师,要始终铭记,自己的教育对象没有民族之分,只有为这个大家庭培养出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是我们的职责。同时要让学生感受到他是大家庭中的一员,因此要爱家,学会维护这个大家庭的利益。

8.学习心得体会

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是长期的,连续不断的,不能一劳永逸,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认识,增强免疫力。反分裂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清反分裂斗争形势,树立坚强的政治意识、坚定的阵地意识、强烈的责任意识、牢固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

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当前我们面临着与西方敌对势力渗透与反渗透、遏制与反遏制、分裂与反分裂、颠覆与反颠覆的激烈斗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从国际、大局、全局的高度来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意义,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反分裂斗争的重任。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透,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

通过学习,深化了我对反分裂斗争的认识,提高了政治水平。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我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要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增强新优势,赢得新发展。

通过学习,我深刻地意识到发展和稳定始终是我们新疆。意识形态领域是反分裂斗争的重要领域。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严肃的政治斗争,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我们应做到政治上合格。我们应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强政治坚定性和政治敏锐性。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明确教师所肩负的责任。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必须无条件的履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全面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对学生进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引导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校是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重要阵地,我们作为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守土有责”。时刻加强阵地意识,增强政治意识,增强责任意识。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今天的中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已被举世公认。我们正告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一个团结、稳定的伊宁市,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学校是培养“四有”新人的场所,是社会主义的重要思想文化阵地,我们必须牢牢掌握,决不能丝毫松懈。要把各族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切实加强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国情、区情、市情教育,真正把青少年一代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全体青少年学生要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人人都有民族团结的思想,人人都讲民族团结的话,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事,自觉抵制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和行动,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和职责,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教育,进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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