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江苏汇金信托贷款二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一、产品风险点 本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合规风险、企业经营风险。
二、产品风险防范措施
1、本项目采取信托贷款的形式,符合监管要求。本次融资后,将对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确保企业资金运用合法合规,不得将资 金用于房地产、股市等其他用途。
2、信托设立后,将加强对江苏汇金经营情况、信用等级、盈利 水平等方面的监控。对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及时预警、及时防范、及时处置,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3、本信托计划由昆山中旭公司提供位于淀山湖附近的约 469 亩 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抵押土地价值较大。以阳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该公司实力雄厚,担保能力较强。并安排网板公司、南京 海外贸易公司等提供担保,可进一步有效控制企业现金流,进而控制 项目风险。抵押物评估价值: 经华融信托指定评估机构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 有限公司对拟抵押土地进行评估(按 313140.99平方米评估)。评估 报告基准日为 2024 年 12 月 15 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 14.3046 亿 元。地面单价:为 4568 元/平方米。则本信托计划抵押率为 34.95%,抵押率较低(50000/143046=34.95%)。担保方情况介绍: 1)江苏阳光集团是一家以毛纺服装为主业,并涉及光伏产业、
房地产、热电、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是 纺织行业中国家重点扶持的 33 家企业之一,是中国精纺行业的龙头 企业。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阳光集团经审计的总资产 331.5 亿 元,所有者权益 147.5 亿元,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 167 亿元,利润 总额 16 亿元,净利润 9.88 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为 18.86 亿元,企业具有较好的长短期偿债能力和稳定且持续的盈利能力。该 公司是全球最大的毛纺服装生产企业,年毛纺面料生产能力达到 3,800 万米,服装生产能力达到 350 万套; 产品有三分之一出口欧美、日本等地,三分之二国内销售。总体来看,该公司主导产业竞争实力强,未来发展前景良好,规 模实力雄厚、行业地位突出,盈利能力较强,管理、营运效率逐年提 高。企业具有很强的担保能力,由其担保将可有效控制项目风险。2)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 司,是国内第一家平板荫罩专业生产厂家,公司总股本 33800 万股,注册资本 33800 万元,该公司现拥有平板荫罩生产线 1 条,产品大量 出口国际市场,国内市场占有率保持在三分之一以上。该公司曾被列 入国家重点支持的 520 户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也曾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等四部委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 心;该公司的平板荫罩产品被认定为江苏省名牌产品;该公司也曾被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认定为 “纳税信用等级 A 级纳税人”。网板公司管理较为规范、经营较为稳健、未来发展战略及规划较 为清晰,有着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在金融机构信用较好。网板公司近三年随着经营规模日益扩大,资产规模同比也有所增长。2024 年、2024 年、2024 年末的总资产分别为 3.84 亿元、3.87 亿元、6.14 亿 元,至 2024 年 9 月底,资产总额达到 8.57 亿元,逐年稳步增长。截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所有者权益 2.9 亿元,2024 年 1-9 月 实现营业收入 4724 万元。
本信托计划部分资金用于网板公司下属的汇金锦元公司生产线 建设,以网板公司提供担保,可增强对企业的控制。3)南京海外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4 年,现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是以进出口贸易及投资开发为主体的现代化综合企业。该公司 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下辖南京海外金属材 料有限公司、南京海外木业有限公司等全资投资企业。截至 2024 年 9 月底,总资产 5.1 亿元,净资产 1.8 亿元,销售收入 13.8 亿元,利润总额 1244 万元,净利润 1038 万元。南京海外贸易公司业务广泛,包括钢材销售、木材销售及进出口 业务。进出口业务包括:木材、铁合金、服装鞋帽、机电产品等,境 外主要市场为美国、韩国、加拿大等、国内主要市场为上海、北京、广州、江苏等。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长短期偿债能力良好,盈利能力 和成长性都较为稳定。该公司是江苏汇金重点打造的贸易平台,贸易 量较大,以该公司提供担保,能够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控制。
三、风险评估结论 我们认为引入该产品业务风险整体可控:
1、融资人具有较好的长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稳定且持续的盈利能 力,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备为本次融资的还款能力。
2、阳光集团为企业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公司实力 雄厚,担保能力较强。并安排网板公司、南京海外贸易公司等提供担 保,可进一步有效控制企业现金流,进而控制项目风险。
3、昆山中旭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江苏昆山淀山湖镇旭 宝高尔夫球场南侧约 469 亩住宅出让用地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 抵押 物位置稀缺、优越,价值有较大增长空间,且抵押率较低,足以为项
目提供担保。
4、华融信托充分依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品牌、资源、机 构网络等优势,风险控制能力强,是国内一流的专业化金融服务机构。综上,华融• 江苏汇金信托贷款二期集合资金
金信托计划项目风险 可控。
一、基本情况发行规模:总规模5亿元,可分期募集,首期不低于1亿元。募集信托单位类别:A类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的期限:A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单位期限为36个月(满12个月或24个月投资人均可选择结束),自各期次A类信托单位募集成功之日起分别计算。A类信托单位存续满9个月之日或21个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A类信托单位投资人有权选择是否于A类信托单位存续满12个月之日或24个月之日赎回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资金用途:向借款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正常经营活动。信托计划首期推介期:2024年12月6日至2024年12月28日,受托人可以根据情况提前结束或推迟推介期认购要求:起点金额为100万元,以10万元的整数倍递增(金额优先、同额时间优先、额满即止)
二、预期收益率及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 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100-300万(不含300万)9.5% 300-800万(不含800万)10.5% 800万以上(含800万)11%收益分配方式: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于各期A类信托单位期限每满12个月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及各期A类信托单位注销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简介借款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坚。目前公司主营项目投资及股权投资,投资经营领域涉及生物制约、商贸文旅休闲、高端商业零售、新能源(清洁能源)产业等。目前,公司持有上市公司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80,股票名称:金花股份)78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5.55%(截止2024年9月30日),为第一大股东;持有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75%股权以及陕西吴启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各投资经营领域经营情况良好。担保人吴一坚为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实力雄厚。胡润百富榜2024年、2024年数据显示,吴一坚财富分别达到30亿元、32亿元。担保人科瑞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跃文。公司现已发展成为一家总部位于北京,投资范围涉及生物制药,矿产资源,房地产和金融等多个领域的实业投资性民营企业集团公司。公司通过公司产业投资主要投资平台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252,股票名称:上海莱士)183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截止2024年9月30日)。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四、风险控制
1、为确保借款人履行约定义务,办理如下质押和担保手续:(1)质押担保自然人秦岭将其合法持有的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25%股权以及借款人将其持有的陕西世纪金花高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提供质押担保。(2)连带责任担保金花集团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科瑞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资金归集若各期次信托贷款未提前结束,则自各期次信托贷款存续第31个月起实行资金归集。金花集团按照未偿还各期次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的20%、20%、20%、15%、15%、10%的比例逐月归集资金至信托专户,以保证信托资金如期退出。
3、还款来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收入。
4、对《贷款合同》、《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确保债权安全。
1:概念:
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2:特点: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括为“共同运用信托”
3:集合信托计划的前景
集合投资工具的目标在于提供投资管理。集合投资的功能为:通过完全管理权的授予,实现规模管理、专业经营和分散投资风险。
集合信托计划与投资基金是目前中国金融市场中两个最为类似的投资工具,由于集合信托计划目前存在金额和份数的限制和不能公开的宣传,完全不同于投资基金大量,公开和多渠道的发行,后者获得了广泛的运用,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市场。与集合信托计划另一个相类似的投资工具是银行推出的多方委托贷款计划,后者的做法是,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多方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委托贷款的业务品种,该种计划,只有最低数额的限制,没有份数的限制,在银行营业网点的柜台直销,承诺固定的回报率,银行将之定位为中间业务,由于丰富客户资源和众多网点的销售优势,报道称,该产品销售势头非常乐观。
通过对三种类似集合投资计划的简单比较,从目前市场的层面和功能上,集合信托计划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并没有明显的优势,它所具有的制度优势没有被充分的认同和产生明显的实效。从美国的实践看,集合信托计划在监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发展上一直处于共同基金的打压下,不能有效地壮大规模。随着对于银行业务和功能的重新认识近来美国已经有很多集合信托计划转化为银行专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金融服务机构经营上的压力,但很难说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国对于功能趋近的投资工具,进行分业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目标和政策标准,在这种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监管成为衡量投资者保护、投资产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标准。在监管的层面上,又将产生是否重复监管的问题。
集合资金信托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如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需进行更为具体而鲜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托机制的灵活性和破产隔离机制,同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监管应当符合集合投资计划的一般规制要点。即确定登记和披露制度实现对受托人的监管。只有建立和完善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机制,集合信托计划才会具有美好的前景。
4: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
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5:集合信托计划法律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
(1)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发行和信托合约的监管。
要从源头上杜绝类似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保证最低收益条款的出现,就应该建立和完善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背景下,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从立案设计到发行,所有的决策都是由信托投资公司自身作出的,而这其中就有可能出现信托计划的设立是为了达到非产品说明书所载项目的其他不可公开目的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
生,可尝试参照股份公司上市公开发行股票需报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的制度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设立一项审批权,鉴于有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该集合信托计划的审批权具体可由中国银监会设立类似于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专门机构集中行使。亦或组织信托领域的行业协会由其行使集合信托计划的发行审批权,通过这种方式审查拟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的设立目的,资金投向的安全性、可行性,信托计划的管理机制,出现重大风险时的应急预案,收益分配模式以及面向投资者的集合信托产品说明书和集合信托产品销售合同要式条款等要件。从而在发行环节上保证集合信托产品的金融安全性,消除潜在金融风险出现的可能。
(2)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以及严格合格投资者制度。
加强对投资者的金融基本知识宣传和投资风险教育宣传力度,使其认清信托产品投资与债券投资,股票投资等其他投资方式在风险级别上的区别。并能有效通过基本金融知识识别预见一些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的严格执行,筛选出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降低属于集合信托产品正常限度内的风险转移为社会风险的可能。
(3)加强集合信托计划产品的营销监管。
首先,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强内部自律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增强经营责任意识。银行在推介代理产品时应当如实向投资者说明集合信托产品与银行产品之间在资金投向、收益来源和风险级别上存在的不同之处。代理销售集合信托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在营业网点设置集合信托理财专柜,严格与办理普通人民币储蓄等相关业务的柜面相区别,在具体业务操作中,银行应与投资者签订风险责任告知书,再次强化投资者对该集合信托产品的了解和对风险的认知。
其次,各银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代理集合信托产品销售业务收取手续费率的监管,改革传统的以代理销售数量为收费依据的费率模式,这样,既可防止各银行问因抢占市场份额而出现的恶性竞争,又可以防止银行为争取利润最大化而忽视风险信息披露甚至故意隐瞒风险信息的不正当营销行为。
(4)加强对委托人的资金和信用监管。
防范上述来自于委托人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从法律和制度的角度加以预防和落实是一条较好的途径。就关于受托资产来源不合法或不正当而潜在的风险来说,除了在我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格投资者资格规定相应条件外,还应当由中国银监会或相关机构制订有关合格投资者购买集合信托计划份额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根据集合信托计划受托资产主要为资金的特点,可以尝试利用银行资金流转监控系
统由银行出具资金合法来源证明,以加强和规范对委托人交付的受托财产的监管力度。
针对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不完全履行信托合同义务的风险,可由信托投资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约定有关后续受托资产的担保条款。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一种将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相分离的特殊法律构造,委托人在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时就将受托物的处分权交给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取得委托人首次交付后要求委托人交付后续受托财产并为可能出现的无法交付风险设置担保条款是理法皆可的。
(5)提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
在无法改变金融创新内在特质和寻求法律自身完善的前提下,探索和提高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加以预防和化解集合信托计划的未知风险也许是一条最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途径。应当重视金融机构内部法律部门的职能运用,发挥法律部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法律风险的功能。从风险控制制度建设角度来说,要着力建立风险控制与员工利益挂钩机制。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方法并结合以业务实际建立一套风险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如风险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制度等。动态监测责任人所管理资产的风险度。真正做到激励与约束相互制衡,权、责、利相互对称。
应予赔偿。
8.3遇司法机关因受托人运用其固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或管理、运用其他信托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而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采取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受托人未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则受托人应立即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未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或告知委托人,信托财产因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发生实际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部承担责任,但受托人应配合委托人向司法机关进行交涉。
8.5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设立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设立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则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九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委托人的权利
9.1.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4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委托人的义务
9.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设立本信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委托人保证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他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队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业务。
9.2.2如因委托人对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书面说明的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发生纠纷,因此给受托人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
9.2.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信托财产的任何处置,委托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委托人就信托资金的运用和信托财产处置对受托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指令,均匀合法且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并应考虑到受托人的利益,应避免对受托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9.2.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0.1受托人的权利
10.1.1受托人有权与借款人签订《信托贷款合同》
10.1.2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10.1.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0.1.4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垫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在信托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0.1.5 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2受托人的义务
10.2.1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0.2.2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10.2.3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10.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发放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0.2.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
11.2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11.3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11.4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5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6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7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受益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2.1.1享有信托期间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2.1.2享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权;
12.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自行转让其享有的信托权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为政规章的规定,违反上述的规定的,受益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2.3收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收益权转让登记。未按上述程序自行办理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无效,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2.4受益人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受让人应当按照自行转让信托收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2.5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同意在受益人转让信托收益权后,放弃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的全部权利,并退出本信托。
12.6授予权因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托人凭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决文件或经公证的确权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收益权的非交易过户登记。
12.7新收益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他人下达合法的各种书面指令:有权与受托人签署各类针对本信托所衍生的法律文书、补充协议、信托终止协议等书面法律合同。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变更 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1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职责终止,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3.1.1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13.1.2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
13.1.3辞任或者被解任;
13.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3.3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四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4.1本信托的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14.2 信托费用为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包括:
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⑵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⑶因信托财产管理而产生的银行开户费、网银开通费、U盾费、网银使用费、账户管理费、电汇手续费、支票工本费及手续费等银行费用;
⑷因信托事务管理而产生的咨询费、代理手续费、律师费等;
⑸银行保管费、银行监管费、银行代理手续费、财务顾问费;
⑹因信托事务管理而发生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等;
⑺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4.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对上述垫付的款项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收。受托人也可以直接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追索。
14.4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14.5 本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按照信托资金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收取14.2项⑵-⑶款所列费用。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的信托利益中支付,每年支付一次,共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费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费用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扣收。每年费用=信托资金余额×0.6%×当年存续天数÷360
受托人在信托专户受到的上述费用扣除14.2项第(3)款所列代付款项后的净额作为信托报酬划转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4.6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编号为bitc2012(or)452号《资金托管协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信托资金规模的0.7%年收取托管业务手续费,该托管业务手续费列入信托费用并有信托财产承担,按年收取,分三次支付。
第一年的托管业务手续费在信托财产专户受到借款人偿还的第一期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以后各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于每个信托开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专户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中支付。
每年托管业务手续费=信托资金规模×0.7%×当年存续天数÷360
第十五条信托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应当以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财产的归属 和分配返还
16.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
16.2本信托项下信托利益以货币或债权形式分配。在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每次收到货币形式的信托利益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转账方式支付到受益人预留的银行账户。
16.3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本信托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完成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向受益人的分配。
16.4受益人的预期年化信托收益率为12%年。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对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财产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
16.5信托期限届满,如借接款人未足额偿还信托贷款利息和本金,而导致受托人无法以货币形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信托利益,受托对应收末收本息而形成的债权全部移交给受益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同意;受托人仅须向收益人、借款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即可,双方无需在另行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以此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履行完毕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双方信托关系终止。尚未偿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由收益人另行支付。
16.6本信托终止时,如果受益人未能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应付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则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七条 信托终止与清算
17.1信托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
17.1.1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7.1.2全体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
17.1.3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17.1.4信托被解除;
17.1.5信托被撤销;
17.1.6借款人提前偿还信托贷款
17.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7.1.8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终止的其他情形。
17.2信托清算
17.2.1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由其负责本信托的清算事宜。17.2.2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7.2.3清算小组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经保管人复核后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7.2.4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7.2.5清算费用: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信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十八条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8.1委托人、受托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8.2“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
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19.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19.2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当事人签署本信托合同(自然人签名,法人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且委托人按本合同规定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后,本信托合同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1.2申明条款
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委托人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文件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3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4信托合同的挂失
本合同为信托收益权凭证,信托期间,委托人(受益人)遇有合同遗失情况,应及时带上相关证件到受托人处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受托人对挂失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挂失手续。由于委托人(受益人)危机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其信托收益权受到侵害的有收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联络和通知
22.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准确填写各自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一方通行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2.2受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书面指定的其他方式除外)按委托人的预留信息,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通知日期为:发出通知一方(受托人)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期;或受托人收到回复等能够确认成功发送通知事项的当日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受益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受托方;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日期:2024年月日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自然人)
签:(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日期:年
月
日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托人 名称: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益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本合同:指《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
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1.3
__________项目:指由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__________项目。
1.4
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1.6
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书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7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条 信托类型
本信托类型为确定用途的集合资金贷款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5.1
本集合资金信托的规模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5.2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5.3
委托人在招商银行开立下述账户,并指定该账户为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受托人分配信托收益与返还信托财产的账户。自然人开立储蓄账户或“一卡通”账户,法人开立对公账户。该账户在本信托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
开户行: 开户人: 账
号:
5.4
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划拨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账户,信托资金到账后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合同。
开户行: 开户人:
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部 账
号:
5.5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交付资金之日起至信托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成立之日起一年后的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第六条 信托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条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为二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8.1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目的,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8.2
鉴于本信托的集合性质,委托人全权委托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管理。
8.3
本信托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8.4
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财产用于向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_项目发放贷款。
8.4.1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二年,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为准。
8.4.2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整。目前,同期贷款年利率为5.49%。
8.4.3
贷款本金偿还
贷款本金按受托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的规定,于贷款到期日一次偿还。
8.4.4
贷款利息支付
贷款期限内,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每季度第_____个月的第_____日支付贷款利息。
8.4.5
贷款担保
贷款由__________信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保证担保。
8.4.6
贷款特别条款
如果受托人发现借款人与借款项目可能发生影响信托资金安全的重大问题时,受托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8.4.7
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的运作原则
受托人将在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存放银行、同业拆放、国债投资、新股配售等方式,获取贷款利息再投资的稳定收益。
第九条 信托费用
9.1 信托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报酬;
9.1.2
银行手续费、服务费、证券交易手续费、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9.1.3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9.1.4
信息披露费用;
9.1.5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9.2 信托报酬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依据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9.2.2
受托人每年按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_____%从信托财产中预提信托报酬,信托终止时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一次性调整。
9.2.3
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9.2.3.1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以下(包括本数),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x_____%;
9.2.3.2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为_____%(不包括本数)至_____%(包括本数)之间,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
_____%; 9.2.3.3
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_____%(不包括本数)以上,受托人的年信托报酬=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_____%)×100%+_____%]。
9.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9.4 本信托及本信托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条 信托收益
10.1
信托收益的构成10.1.1
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10.1.2
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10.2 信托净收益
10.2.1
信托净收益为信托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信托收益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后的余额。
10.3 信托净收益分配
10.3.1
信托净收益每年分配一次。本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成立后每满一年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信托终止时,信托净收益与信托财产一并分配至受益人账户。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1.6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委托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11.1.2
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必须将本合同项下的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划拨至受托人的账户,以便于受托人管理运用该笔资金。
11.1.2.2
委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信托报酬和其他费用。
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1.2
受托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收取适当的报酬。
11.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税款和有关费用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2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11.2.2.7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收益的义务。
11.2.2.8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9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 受益人的权利
11.3.1
受益人享有信托收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收益权。
11.3.2
受益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3.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3.4
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11.3.5
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3.6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3.7
受益人有权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2.1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借款人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12.2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2.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信托转让
13.1
受益人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13.2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3.3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13.4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_____%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四条 信托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应当终止。
14.1 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14.2 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4.3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4.4 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14.5 信托期限届满;
14.6 信托被解除;
14.7 信托被撤销;
14.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第十五条 信托清算
15.1 自信托终止之日起成立清算小组。
15.2 信托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清算报告。信托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5.3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5.4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5.5 清算费用:指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该信托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归属与分配
16.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16.2 信托财产以现金方式在信托终止时进行分配。
16.3 信托清算后的全部信托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占集合信托财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16.4 信托期限届满后第二十个工作日为信托财产分配日。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7.1 本信托的信息披露以下列方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17.1.2
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______上公告;
17.1.3
来函索取时寄送。
17.2 受托人应当在信托成立起每满一年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受托人违约
18.1.1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18.1.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8.2 委托人违约
18.2.1
委托人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和有关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财产实行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1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20.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在二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0.3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20.4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事项
21.1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1.1.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21.1.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1.2
整体合同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1.3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4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信托成立之日起生效。
21.5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1.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持壹份,受托人持贰份,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自然人)
签:(法人)
名称及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其他组织)名称及公章: 负责人签:
受托人: 名称及公章: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
****年**月**日于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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