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
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24-4-27 陕价费调发[2024]12号
各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现就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收费。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收费标准。6级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30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防空地下室标准的85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总建筑面积的5―8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进行收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7―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6―7,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5)。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收时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所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在收费地点醒目处进行公示,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搭车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24]07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陕价费调发[2024]19
各设区实际杨凌示范区物价局(发展设计局)、财政局、省人防办:
经研究,现就我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取范围和标准作部分修订,请贯彻落实。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深埋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楼项目,按总建筑面积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分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统计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陕价费调发〔2024〕19号
来源:省物价局
日期:2024-12-1 8:50:15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人防工事平时使用费
来源:省物价局
日期:2024-2-17 16:03:21
收费项目 计费单收费标位
准
详见文件 双方协商
收费标准个
数
收费依据
陕价费调发【2024】12号 陕价费调发【2024】19
号
陕价涉发【1993】39号
1、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2、人防工事平时使用费
安徽省关于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发[2024]24号)和《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筹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人民防空设防城市规划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规划,集中组织建设。具体标准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8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1000元,一类设防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其它城市按总建筑面积的3%缴纳。
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房地产开发企业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直接出售或出租除外)。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具备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减收或免收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费。
2、履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新建教学楼,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和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不可抗拒灾害损坏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人防建设经费重要组成部分,人防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征收和管理。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24]584号)的要求,纳入同级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市每年所收易地建设费按6%上缴省国库,由省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防重点建设项目的补助。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严格按照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六、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财政、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安 徽 省 财 政 局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陕价费调发〔2024〕19号
1、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总建筑面积的4-8%(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6-8%,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5-6%,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按4-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6级标准的60%,即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90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780元,三类及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0元,其他城市每平方米480元。
2、对拆除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应按补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收费按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收取,并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
3、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动态管理制度。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成本及价格因素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各地也要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
4、本通知下发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5、凡以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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