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镇重大事项内部决策制度-纪律监督
1、经党委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对党
委集体研究的决定,成员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
前,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2、党委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党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
向外传播或泄露会议内容、讨论及决定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列入党委成员年度工作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流水镇重大事项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一、人防管理房、人防坑道、人防机械的出租价格,经集体研究,必须征求群众的意见;
二、新建人防工程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确定、整个工程的概预算,需经集体研究,征求群众的意见;
三、单位的重大事项的决定,需召开办务会议集体研究,并向群众公布结果。
四、设立监督电话(0580—2022319),在网站上设立监督意见邮箱(zsrfb@163.com),在办公区设立意见箱,多途径接受群众监督。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侍庄乡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侍庄乡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和计划。
3、研究决定侍庄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臵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讨论研究财政预决算及其重要调整事项;讨论决定财政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安排、重要国有资产处臵等问题;讨论研究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安排。
6、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乡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8、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9、审定侍庄乡投资项目立项方案;审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乡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排方案。
10、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11、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
─侍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和所属职能部门提出,但职能部门提出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所有需在三套班会议上讨论的议题须经党政办汇总后报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授权委托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三套班会议召开前通过班子成员个别酝酿、专题会等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准备和酝酿。讨论重大事项,须党委书记、乡长以及其他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研究讨论议题时,均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方案,提供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或方案,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提出议题的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认真、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需要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提前1至2天送给每位与会同志,以便认真阅读研究,作好充分准备。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臵,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人事、大额资金安排、拆迁、安臵、重大工程建
设等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三套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
新的决定执行。
五、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侍庄乡纪委负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根据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及程序进行行政问责,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及时报告的。
2、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3、对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4、相关人员未向班子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5、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
6、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
和采取措施纠正的。
7、监督人员发现监督对象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提出意见、建议或隐瞒不报的。
8、其他原因违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而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八里坪经营所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1、班子成员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事先作好准备,在调查摸底、扣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以便决策。
2、班子会议由支部书记或项林场主任按各自的职责主持召开。书记、主任要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班子成员。
3、林场主任、支部书记传达林业局精神,各部门参会人员共同发表个人意见,集体共同决定。
4、班子成员要主动参与集体决策,经认真思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表明自己的态度。
5、作决定时,由于意见不统一,分歧较大,未能做出决定的,会后要进一步调查、分析、交换意见,再次复议,经集体研究,后再做决定。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
引自:http://baike.baidu.com/view/3579822.ht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行为,使政府的决策充分体现群众的意愿,根据《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道府发[2024]17号)精神,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和重大事项在研究决策、推行实施、效果评价等阶段,县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听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意咨询、听证、民众质询、民意调查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民意咨询
第四条 政府在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政府相关领导和涉及部门要深入到利益关系群体中进行调研,当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县政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参考。咨询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政策的制定;
(二)重要工程建设;
(三)容易引发集体访的突出矛盾;
(四)其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研报告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召开民意咨询会,广泛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第六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咨询会收集的群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决策文本,并提交政府有关决策会议研究。
第七条 民意咨询会的时间和内容提前五天通过电视、政府网站或其它有效方式告知社会,并接受涉及利益群众报名;涉及利益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涉及利益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第三章 听证
第八条 政府决策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会召开前一周,县政府将有关议题告知县人大、政协,由县人大、政协抽选能够代表利益关系群体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并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举证,同时在参加民意咨询会的群众中选取3-5名代表一并参加听证会。
第十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涉及利益群众代表有权就举证单位列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十一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群众代表会前应广泛征求利益关系群体的意见和建议,会后及时向其通报会议内容和决策结果。
第十二条 凡涉及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听证,通过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相关决策文本、政府文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四章 民众质询
第十四条 政府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政府决策事项的内容及时向群众通报,凡群众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向政府提出质询。涉及群众比较多的和比较突出的问题,可以通过召开群众质询会的方式,集中进行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
第十五条 对群众的一般性疑问和申诉,县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认真倾听或审阅,能够现场答复或解决的,要指定部门负责人现场答复或研究解决。现场不能答复或解决的,要列出答复或解决计划、明确责任人并限期解决。
第五章 民意调查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决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要将该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特别要注重民众对该决策的理解、支持正反两方面的意见进行收集,并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我县的实际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进行充分调研、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写出评价报告书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1]
xxxx卫生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医院集体决策行为,提高医院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院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成院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二章议题范围
第三条医院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院经济和医院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全院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院改革开放政策措施;
(四)职工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财务、部门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医院规章制度的制发;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第五条 医院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严格执行医院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咨询论证。医院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并报医院分管领导同意,方可提请上会。
(二)会前协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上会。
(三)准备材料。按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会议材料。
(四)提前通知。会议通知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六)做出决定。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七)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按照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决定报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或报告院职工代表大会。
(八)重大事项决定后实行院务公开。
第四章议事记录规范
第六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第七条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所有重大事项。
第八条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规则栏中列出。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院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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