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民调解 服务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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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基础性、群众性、社会性、长效性、治本性等特点,对于创新社会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近,笔者通过采取走访座谈,查阅有关记录和资料,以及实地考察等方法,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感到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亟需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一、认清现状
澧县位于湖南省西北部,澧水下游,是湘西北通往鄂、川、黔、渝的重镇,素称“九澧门户”。全县辖32个乡镇,总人口92万人,总面积2024平方公里。多年来,该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在调解民间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24-2024年连续3年,该县司法局被评为全国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2024年,该县澧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作法多次被《人民调解》、《湖南日报》、《常德日报》等报刊媒体宣传推介。主要表现为“三拓”:
1、拓网络。截止目前,该县共建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519个,有人民调解员2242人,人民调解志愿者58人。健立和完善了社区、村民小组调解员和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拓机制。积极探索和全面推进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发挥其“资源整合、分流指派、现场联调、效力对接”优势,逐步形成了“党政总揽、综治牵头、人民调解为主、多方参与、部门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实现工作网络对接,调解人员对
接,纠纷调处对接。在公安派出所、法院、检察院、交警中队设立人民调解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明确工作职责,规范相关程序。对于各乡镇调委会申报的重大疑难纠纷,通过县“流动调解庭”,进行部门联调。仅2024年,该县就通过“三调联动”的形式调处纠纷145起,办结142起。驻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完成调解案件225起,涉案赔偿金额1414万元。该县流动调解庭参与全县重特大矛盾纠纷现场调处14起,调解成功率达100%。
3、拓领域。将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拓展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上来。规范以社会力量为主的行业调处机制,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高发领域,充分发挥群众团体调解、行业协会调解、中介组织调解的作用,建立全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和信访接待中心,加强宣传引导,热情接访处访,高效调处矛盾。去年该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775起,调处成功率达99%以上,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凸显。
二、正视问题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有的人民调解工作已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于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为“四不”:
1、队伍不稳。调查发现,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人员流动性加大,该县部分乡镇、村没有真正建立起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调解人员流失严重。不少的人民调解员为了生计,东奔西走,不正常履行调解职责;部分乡镇、村(居)换届选举后,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人民调解员,导致“有岗无人、有人多职”等现象时有发生;少数村级人民调解员调换频繁,调查中发现,该县有一个村一年换了4次人民调解主任。同时,作为一线指导人民调解的基层司法所也人员严重不足,队伍极不稳。根据有关规定,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而该县32个乡镇司法所只有编制49人,而49个编制又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按编到人,加之经常被其他部门抽调,目前司法所普遍为独人所,甚至还有少数司法所为无人所。
2、水平不高。当前一线调解员队伍法律知识贫乏,文化结构、思想道德素质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加之由于经费等多方面的原因,人民调解员培训未系统化、制度化,多数培训都是以会代训,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导致无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农村各类矛盾的特点和规律,面对新形势下呈现出的新问题,人不少的人民调解员是“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显得束手无策。
3、程序不严。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档案不健全、调解内容不完善等现象。轻文书、轻程序、重结果、重口头等问题尤为突出,很多调解员都是以询问代笔录、以口头代协议。调查发现,该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使用格式化人民调解文书的不足20%,口头调解协议占80%以上,既缺乏严肃性,更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少数村级调解委员会还存在着“五无”现象,即无固定的工作场所、无标示牌、无印章、无调解记录薄、无统计台帐等问题。
4、经费不足。从调研情况看,县财政保障县司法局用于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很少,而人民调解员组成复杂、工作任务繁重,拨付的工作经费远不能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待遇更谈不上落实,由于拿不到补贴,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办公经费没有保障,格式化调解文书、卷宗档案等无法制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制约该县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三、找准对策
服务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大有可为,特别是当前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人民调解工作更因其作用的特殊性,基础性,理应受到高度重视。我们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找准破解瓶颈的方法,将人民调解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具体来说就是“六要”:
1、认识要提高。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通过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地位要提升。《人民调解法》明文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但司法行政工作线长面广、职能不硬,在现有的体制下无法有效地担负起应有职责。要赋予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奖惩权和指挥调度权,以提高工作指导的实效和权威,从而督促人民调解工作落实。同时,作为最基层政法组织一员的司法所,要等同于派出所、法庭,机构升格为副科级;县级司法局比照公、检、法部门,落实好政治经济待遇,以此提升司法行政部门的社会地位,便于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3、队伍要稳定。要加快落实村(居)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人民调解员队伍的长期稳定性。要增编扩员,按照司法所一所三人的要求,编制配齐,人员满员。同时非
因特殊情况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能被其他职能部门抽调借用,并以文件形式加以明确规范,以此充实稳定人民调解队伍。
4、组织要健全。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在当前乡镇、村(居)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各个自然村(居)、小区、单位要聘请人民调解员,实现人民调解网络无缝覆盖。
5、保障要到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预算增长长效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村(居)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误工补贴、固定津贴保障机制,制定补贴管理办法,落实补贴保障制度,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培训要经常。要建立岗前培训制度,新任命的司法助理员和新聘任、选举产生的调委会成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要完善年度培训制度,对在岗的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要建立实用培训制度。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工作,既可以举办培训班,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研讨交流、实地考察、现场观摩、参与法院审判实践等形式开展培训。
(作者系常德市澧县司法局局长)
[稿源:红网]
[作者:刘承建]
加强人民调解 创新社会管理
胜利农场司法分局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机制,多措并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成效明显。截至日前司法分局共调处纠纷402件,调处率100%,调解成功386件,成功率达到96%。一是整合资源,健全完善调处网络。为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维护我场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我们不断整合资源,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针对撤队并区后出现的新情况、矛盾纠纷新特点,胜利司法分局积极着手重组、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重新组建作业站(居民委)、管理区(街道办)、农场三级调解体系,并设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立信息员制度,全面掌握社情民意,将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设队伍,配齐配强调解队伍。司法分局正积极准备做好人民调解员的选配工作,优化调解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争取尽快建立起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调解员与社会志愿者参与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作业站、居民委坚持“两勤”:“勤识苗头,控发展。勤调纠纷,化成见”。城管大队、各委治安员调解信息员做到“三坚持”,即“坚持知情报案件,坚持劝解化成见,坚持巡逻护门院”。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调解水平,增强了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是预防为主,完善矛盾解决机制。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和群体性矛盾纠纷应急处理机制。全力构筑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
合、相互联动的大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形成调解合力,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能,保证调解功能更好的发挥,调解原则更好的落实。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三定”(定人、定责、定时)超前排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的矛盾动态和规律,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置得好、化解得好,做到“小事不出站(居民委)、大事不出管理区(街道办)、矛盾不上交”,把做好调解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是提高积极性,建立激励机制。解决好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和工作经费问题,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在人员和经费的保障下顺利进行,是当下工作的重点。目前农垦总局财政处、司法局已联合下发《垦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司法分局正积极与农场财务科沟通,落实人民调解经费,有效提高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调解率。还可以为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参考。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干部和人民调解员,农场将授予“调解能手”或“金牌调解员”等荣誉称号。
探索社会管理新机制
开创人民调解新局面
——————兴平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经验介绍
兴平市司法局为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加强司法所建设为基础,以强化人民调解为重点,以深化法制宣传为先导,以优化法律服务为关键,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着眼于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重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利益问题,着力于预防冲突、调处纠纷、化解矛盾,扎实做好人民调解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中最基本、最基层、最重要的工作,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给基层的社会稳定带来威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是司法行政工作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的新课题。我们兴平市司法局在这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有一下几点。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网络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使人民调解工作有
组织、有领导、有人抓、有人管,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从抓组织建设入手,强化市、镇、村三级调解网络。一是突出司法所建设;近年来,我们利用国债资金全面完成标准化司法所建设任务;
2024年实现了司法所垂直管理;2024年落实了司法所长副科级待遇;2024年创建了南市、桑镇两个省级示范司法所;2024年完成了西吴、阜寨、西城三个省级示范司法所建设。二是突出司法所内部管理;统一台帐、统一案件调解模块,统一受案程序和调解程序,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发挥司法所职能,不断促进司法所各项业务全面开展。三是突出调解组织建设;目前,我们兴平市共建立调解组织260 个,其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村居调委会23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 个,行业性专业调委会 2个。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市、镇(街道)、村居三级调解组织网络。四是突出学习宣传和培训;组织基层科全体干警、司法所长参加了省司法厅组织的学习培训班,提高了业务技能。深入开展了“千名村官”调解员培训,举办培训班4场次,参训人员1200余人次,通过培训,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逐步提升
二、创新工作模式以案定补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村(居)级调解组织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支点,是维护
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近年来,由于没有经费保障,基层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助得不到落实,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不高,“第一道防线”功能弱化,大量矛盾被推向上级。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努力实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这一目标,2024年6月份以来,我们在南市司法所进行了“以案定补”工作试点。“以案定补”就是对人民调解员依照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纠纷的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及调解规范化程度进行补贴的制度。南市镇相应制定出台印发了《南市镇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实施办法》,规定对人民调解员调解民事纠纷按照简易、一般和复杂疑难的类型分别予以补贴30-50元,100-200元和200-500元。一案一补。“以案定补”工作制度的实施,打破了以往无偿调解的惯例,极大地激发了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质量,使大量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彰显,有力促进了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以案定补”,实现了责权利挂钩,明确了目标和责任。基层调解组织力量得到充实,各村调委会力量普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文书、台账等更加规范和齐备,村级人民调解员改变了过去以口头调解为主的模式,绝大多数纠纷调处有了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书面调解协议和履行记录等相关资料,村级调处真正起到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今年,我们将在兴平市范围内全面推广以案定补工作,切实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建立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
针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摸排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的摸排工作,要坚持二个原则。一是群众性原则,二是早发现原则。结合我市社会管理巡查团三级网络和人民调解网络,我们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人
民调解网络植根农村一线群众中的作用,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任务,开展摸排预防工作。针对农村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和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爆发的规律,要求调解员每月必须排查两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有效地捕捉问题苗头,及早发现及时反映和报告发现的问题,提前介入,采取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确保社会稳定。
四、开展大走访和大接访,畅通矛盾纠纷反映渠道
2024年,我局提出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上来,要转变作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切实了解民情为老百姓办实事。4月20日至5月5日,我局干警30人,会同其它政法部门干警及镇(办)干部和村级干部共计1000余人,分成14个大走访工作组,深入镇办开展大走访活动,共走访群众98000余户,发放宣传单(册)50000份,归纳征求意见和建议共13大类200余条,排查矛盾纠纷73起,现场化解6起,排查治安混乱区5处。5月11日至14日,我局和其他政法部门一道,以“听民生、察民情、排民忧、解民难”为目标,分头在全市主要广场,通过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快板、秦腔等形式,接待群众反映问题,共接访群众184人,受理和现场答复61案104人,受理有关政策和法律咨询113人,现场发放宣传资料及便民联系卡7000余份。今年十一月份,我局开展法制宣传“大篷车”活动,在全市十四个镇办轮回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司法行政工作职能,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对司
法行政工作的认知同时现场受理矛盾纠纷案件,现场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共出车一百六十余次,发放印有司法行政职能的门帘4000余件,司法职能宣传册页2万份,便民联系卡5000多张。受理案件18件,解答群众法律问题81件,办理法律援助3件。通过大走访、大接访以及法制宣传“大篷车”活动的开展,畅通了矛盾纠纷反映渠道,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满意度。
人民调解是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优势。人民调解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站在群众立场、做好群众工作。今后,我们将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再接再厉,不断超越,内修素养,外树形象,使我们的司法行政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
兴平市司法局
2024年2月5日
创新社会管理,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在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基层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势必会增多,人民调解的无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五大方面:一是土地征用问题。存在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五是移民搬迁。六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政策变更、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急剧增加,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跨时段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纠纷诉求过高。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标的太高,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越级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加之信访体制不顺,上下沟通不及时,情况不了解,盲目压任务,助长了部分纠纷的诉求欲望,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二、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呢,这就需要在调解工作中注重“五讲”。
1、讲学习,提高调解能力。俗话说的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人民调解工作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即“情、理、法”,三者缺一不可且不可偏废。只有认真学法律、学政策、学人情、懂世故,才能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2、讲责任,热心调解事业。要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要热爱这份工作,只要能通过人民调解能够化解的,尽量要让其走调解之路。调解促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3、讲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抱有一颗公心,坚持公正调处。二是在调处矛盾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4、讲方法,做细做好调解工作。个人认为基本的工作方法要把握这么几点:听好当事人讲述,做好记录;把握事件的原委,摸准症结所在;进行仔细的调查,防止偏听偏信;控制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找准开锁的钥匙,对症下药。
5、讲协作,协调各种调解力量。从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本身毕竟资源有限,在某些纠纷的调处上还是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那样调解效果才会更好,效率才会更高。
三、优秀经验介绍
之一:雷厉风行法。适用于突发性、有暴力倾向的矛盾纠纷。由于事态及时、险恶,要求调解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奉献感,一旦发现纠纷,就要迅雷出击。而且面对险情,要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以威慑效应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人情绪,然后及时调解,从而避免纠纷久拖不决而导致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之二:疏堵结合法。这一方法适用于矛盾纠纷比较复杂,经多次调处仍无法解决的。如群体性纠纷、三大纠纷等,由于矛盾堆积,稍有不测就极可能恶化,甚至酿成大范围流血冲突。对于这类纠纷调处,首先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进而想方设法对之进行堵塞,只有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然后再因势利导,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之三:借用外力法。此调解法适用于遇到个性固执、盲塞、蛮不讲理的当事人的纠纷案件,还适用于婚姻家庭、邻居较少数额的经济等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可调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积极因素,借助发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心人,找准了力源,再逐一打通解决问题的环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之四:以情解怨法。又叫春风化雨法,在调解家庭成员、亲邻之间因情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假如只是一味的讲道理,摆法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而若能在“情”字上善做文章,通过亲情效应,用真情去填平双方当事人的鸿沟,以情感人,也许很多矛盾就能引刃而解,化干戈为玉帛。
之五:整合力量法。提高建立健全村、部门、乡镇司法所三级调解机制,形成点、线、面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分工合作,分级负责,形成合力,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一方平安。
探索人民调解工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党中央根据当前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社会矛盾发生规律,审时度势作出的科学决策。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抓源头。司法所是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职能部门,是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沿阵地,在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
在新的历史时期,基层司法所应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创新机制,防止矛盾激化,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构建“大调解”格局,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现结合我所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模式进行初步探索。
一、构建民调组织网络,服务一方百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经济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而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因土地纠纷、干群关系、征地拆迁等引发的打架斗殴、群众上访,困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基层司法所应针对新时期基层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调整充实村调委会,在每个村民小组都应配备
1调解员,形成镇、村、社三级民调网络。同时建立镇季、村月排查纠纷制度、调委会工作例会制度,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专项治理。力求做到“三满意”、“四促进”,即群众满意、村干部满意、党委政府满意,促进党风民风的好转,促进党群干群关系改善,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让群众投入更多的时间发展经济。
二、加强人民调解,构筑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调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司法所可以请当地德高望重,热心于人民调解的老党员、老干部、老同志、老职工、老教师等“五老”人员加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司法所组织统一培训。充分发挥镇、村、社三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情况熟、信息灵的优势,及早预防、及时调处。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程序:排摸——报告——交办——调处——回访。对一些难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可以创新运用公开调解听证方式解决,在调解室作发言评论,展开辩论,并记录在案,最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处理决定
三、贴近群众生活,为民调工作注入活力
调委会在工作中应坚持做到“六心”,即接待热心,解答耐心,工作细心,调处公心,回访真心,使群众满意开心。人民调解的过程就是一个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的过程,人民调解员利用身边人、身边事采取以案释法、示范引导的方式,收到 “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从而提高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狠抓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一是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了镇村调解小组,建立健全了镇、村、社三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规范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由基层司法所全面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落实“五排查”制度和事前、事中、事后跟踪排查调处的工作机制;二是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各村、各学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维护稳定的职责任务,使各村主要负责人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三是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事项。从健全完善机制和制度入手,认真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从重点区域入手,抓点带面保稳定,从检查督办入手,落实工作措施,从依法调解入手,规范工作措施。通过“三个入手”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关口前置,工作前移,突出矛盾纠纷的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了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四是健全完善了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应及时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集体会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使群体性事件能及时得到了处置和解决,各村调委会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属地管理”的职能和前沿排调的优势,使一大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调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
五、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运行机制
结合辖区的村情、社情及经济发展现状,调委会适时落实排查措施。一是苗头性纠纷超前排查。二是规律性纠纷按时排查。国庆、元旦等重大节日期间,婚姻恋爱纠纷较多;春耕、“三夏”、秋收大忙季节,争水、争地、争路、争农机具纠纷较多;秋后农闲建房,宅基地纠纷多;春节前后赡养纠纷多。对这些带有明显季节必的纠纷,调委会都超前开展有针对性地排查,并使之制度化。三是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镇辖区基础设施建设中征地拆迁、土地流转承包等问题,及时开展纠纷排查,掌握矛盾隐患,使调解工作有的放矢。镇域内国家建设用地、大型项目征地拆迁较多,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时常发生,这类矛盾参与人数多,极易激化。
调委会主动向镇党委、镇政府汇报情况,当好参谋,发挥调委会的职能特点和优势,积极参与制定调解方案,开展思想教育,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单位解决实际问题,为矛盾的彻底化解创造了条件,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024
青山桥司法所 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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