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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
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
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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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24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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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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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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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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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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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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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对党忠诚。
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人民警察是党的忠诚卫士,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所谓警察“非政治化”、“非党派化”的错误观点。
人民警察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捍卫国家的根本大法,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并以宪法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受侵犯,机智勇敢地与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不懈的斗争,挫败他们企图颠覆、分裂祖国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阴谋,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2.服务人民。
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看作是自己的生身父母,这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
人民警察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看作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坚持爱民、利民、便民、卫民的道德原则,与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人民警察必须立场坚定,对敌狠,对己亲,以大无畏的精神与敌人作斗争,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同志,对待群众。人民警察必须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深挖犯罪,除恶务尽,拯救危难之中的群众,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保一方平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秉公执法。
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管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为私情、私利做不合法的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执法不阿、无私无畏、理直气壮、铁面无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惧强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正确的审讯原则和方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主观片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面,讲究斗争策略,决不偏听偏信,不搞逼供、指供、诱供。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公正执法。
4.清正廉明。
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人民警察必须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发扬勤俭朴素、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做到在困难面前不动摇,坚持高尚情操,为党的事业而安于清贫。
人民警察必须严以律己,洁身自爱,大公无私,自愿献身于公安事业。要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影响,勤勤恳恳地在公安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廉洁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决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捞取好处。要通过有力措施,向群众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解除群众疑虑,堵塞托人、送礼的后门。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在金钱、美女等酒色财气的诱惑面前不动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一腔忠诚血,两袖清廉风。
5.团结协作。
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以局部服从整体。为了全局的长远利益,必要时还要无条件牺牲局部的暂时利益,决不能置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局部和眼前的利益。
人民警察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协同作战的观念。要服从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保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的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高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决不能搞“以邻为壑”。
人民警察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尊重彼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不在非原则性问题上斤斤计较,以至影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人民警察必须彼此支持,尽量为兄弟单位、兄弟部门的同志提供援助,提供情报信息,强调信息共享,反对抢功拆台的恶劣思想作风,反对彼此封锁消息,互设障碍,互相掣肘,影响破案质量,削弱打击力度等不良现象。
6.勇于献身。
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忠于本职,安于本分,献身公安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抢挑重担,善于开拓进取,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精通本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对敌斗争本领过硬,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能文能武,智勇双全。在对敌斗争中,沉着机警,足智多谋,勇敢顽强,善于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付各种突发情况,妥善处理各种棘手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了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做到遇苦不避,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勇于献身。
7.严守纪律。
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自觉维护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
人民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保证公安机关的政令畅通,快速反应和协同动作,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决不能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影响队伍的协调统一。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是制度要求的,一定不折不扣落实,凡是制度明令禁止的,再对个人有利也绝对不做。同时,也要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政策规定精神,搞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那一套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保密守则,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到对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的秘密守口如瓶,决不能把了解情况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乱说。
8.文明执勤。
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在履行职责时,对群众态度谦和热情,言辞简明亲切,举止端庄得体,作风严谨正派。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决不利用职权占群众的便宜,卡群众的“油水”,决不蛮横无理,以势压人,搞特殊化。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做到不酗酒,持枪不饮酒。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中照章处理问题,不卡压,不刁难,运用礼貌语言,对群众不挖苦,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文明接待群众,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对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
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体现出国威、警威,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养成守纪律、讲礼节、有风度的良好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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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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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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