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青年教师的素质结构,促进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专业技能,根据我校师资培训的有关规定和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立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
第二条
该项目主要结合青年教师所从事的专业进行,使他们及时了解社会生产一线的情况。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业、事业以及政府机关等单位(以下简称实践单位)进行实践锻炼,提高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第二章 项目申请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第三条 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及专业建设或实际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青年教师到实践单位锻炼,年度计划一般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专业教师总人数的5%。
第四条 确保重点,择优推荐。各学院在选派参加实践锻炼的青年教师时,要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以及教师本人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等,择优推荐人选。
第五条 按需培训,注重实效。青年教师申请去实践单位锻炼,工作任务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教学工作有直接联系,通过锻炼对个人教学科研能力提高和本学科发展有益。
第六条
申请本项目的青年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历年考核合格以上,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符合学院培养要求; 3.年龄40岁以下,来校前没有企业工作经历或未经过社会生产实践锻炼; 4.近三年未参加过同类项目培训。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第八条
项目实施形式:到实践单位兼职、进行项目合作、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基本要求
1.确定实践单位。本项目采取学校、学院和教师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或学院)要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培训事宜。今后学校将逐渐建立青年教师校外实践锻炼培训基地,青年教师原则上应在培训基地内进行实践锻炼。
2.申报培训计划和项目。各学院每学期初申报下学期实践锻炼培训人员计划和项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3.项目实施和验收。青年教师实践培训项目经学校评审通过后,签订培训项目书和相关协议,按照项目要求在实践单位进行锻炼培训。培训结束后,按期回学校报到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条 项目申批程序
1.个人申报。青年教师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申请,填写《青岛科技大学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申请书》。2.学院审核。学院根据本单位师资培训计划,对本单位申请实践锻炼培训项目进行评价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出保障措施,签订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学校审批。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期间的待遇
第十一条
工资津贴。经学校批准参加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的青年教师,在规定的实践锻炼期间,其基本工资、保险等待遇不变。实践锻炼期内保留校内岗位津贴,业绩津贴根据其完成学校教研科研业绩情况,按照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相关费用。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期间的差旅费根据《青岛科技大学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24]200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如下:实践单位在青岛市内四区的,不享受差旅费。实践单位在青岛市内四区之外的,培训期间每月报销城市间往返交通费1次;住宿费由学校(或者实践单位)负担;实践单位不给予伙食补贴的,按实际培训天数,每人每天发给伙食补贴10元,实践单位给予伙食补贴或提供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实践锻炼培训期间不发给公杂费。
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培训项目结束并验收合格后,一并报销相关费用。第五章 项目管理、考核与验收
第十四条 参加实践锻炼培训的教师要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端正工作态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在实践锻炼培训期间,由实践单位进行考勤。学院不再为其安排课堂教学任务,并经常与实践单位进行联系,了解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情况,必要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和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并向所在学院作培训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践单位的鉴定意见,以及青年教师实践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对参加实践锻炼培训教师进行考核,提出意见后报学校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青年教师实践锻炼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对达不到本项目预期目标者,如未完成约定的培训任务,以及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均视为考核不合格,学校将收回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并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 项目成果使用
第二十条
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培训项目并验收合格将作为学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经过实践锻炼培训合格的青年教师方能指导学生生产实习。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24年4月14日
231号)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五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六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九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十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十二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国家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及教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南科大筹建期间,其筹建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有关南科大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XX学院青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申请表 填表日期:
2024年 6 月12 日 姓名
出生年月
1981年 x月
学院(部)
艺术学院
工作时间/来校时间
2024年8月/2024年8月
现聘职称
讲师
起止时间
2024年 9 月-2024 年
8月
接收单位
九州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参 加 实 践 锻 炼 计 划、措 施、目 标
计划及目标:
(一)、熟悉景观公司的运作流程,体验职业(岗位)工作过程,获得景观设计专业工作经历。
(二)、了解景观设计公司的企业结构和相关岗位;对该专业进行岗位能力调研,了解企业对人才的能力知识需求,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了解景观设计师这一职业的典型工作任务;了解职业道德要求;了解岗位工作相关规范。
(三)、收集与专业教学有关的项目任务,考虑与课程教学改革有关的问题,丰富教学资源。
(四)、学习景观设计专业的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措施:(1)、参与方案设计,学习和掌握设计前沿信息,熟悉方案竞投标的工作流程。(2)、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职责范围及工作内容。熟悉有关设计图纸,学习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管理文件。(3)、通过观摩、虚心请教和动手实践等多种方法来获取所需要的知识储备,以便完善教学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对接。
学 院(部)意 见
负责人:(盖章)年月日
学 校 意 见
(盖章)年月日
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锻炼总结
为响应学校青年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号召,更为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我有幸参加了学校教务处暑假组织的青年教师下企业锻炼活动。在实践锻炼过程中,我深入企业,参与企业日常业务实践,以掌握最新的企业用人需求,现总结如下:
一、企业简介
二、实践体会
从校园走向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角色转换的问题。从一个教师转化为一个员工,在思想的层面上,必须认识到二者社会角色之间存在的差异,明确自己的任务和目标。理论只是单纯的学习知识,而下到企业去实践去锻炼,则意味着继续学习深入学习,并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应用于实践。我感到仅仅在思想的层面上认识到这一点还是不够的,一定是在实际的工作和生活中潜心体会,并自觉的进行这种角色的转换。
对我们青年教师来讲,进企业学习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更是一次终身难忘的经历,通过锻炼,能拓宽视野,了解企业对学生的需求,了解当前社会就业新形势,找到改进教学方法的新思路。在企业实践锻炼期间,我认真了解这个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把各方面的业务逐一和我校学生专业所学课程进行对照,发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也感觉到了学生只在课堂上学习的局限性。我们青年教师大多是从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教学,教授学生只是书本知识,我觉得通过这次实践开阔了青年教师的视野,在以后的课堂上讲些企业方面的知识,讲自己企业实践的切身体会,讲自己在企业实践中的具体工作,讲企业生产中需要什么样的人,行业需要怎么的人,企业喜欢的人是什么样!企业的要求,企业的制度等。结合学生平时上课不好的现象
与企业的管理相结合,提醒他们,教育他们,如果在企业中出现这种现象会有什么后果!通过这次企业实践,告诉学生,企业的考勤制度,迟到的员工采用扣工资的方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培养他们的职业素养,敬业精神。我将把这次活动的收获运用在今后的教学和学生管理中,争取对今后整体教学水平和对学生的管理能力都有所提升。
通过这次实践活动,我还体会到今后要多教育学生养成好的自我管理能力、自学能力、沟通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现在提倡人才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我觉得以上能力至关重要,没有这些能力,即使在学校很优秀的学生,到企业后开始非常受欢迎,因为在学校学习努力,基本功扎实,但是几月后或一年后,他们的问题就暴露了,会的只是学校学习的一些知识,自学能力差,在工作中不善于总结,不善于分析问题。有些员工上班就是为了拿工资,像这种情况的员工就不会动脑思考,只要工作说的过去就行,而有的员工上班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思考怎么样提高工作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才能可持续发展。
三、总结
通过这次到企业实践,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中学不到的经验,主要是理念和思想有了变化,平时在书本中认为重要的知识点不一定就是岗位中需要的。在信息时代,学习是不断地汲取新信息,作为一名年轻教师更应该把学习作为保持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知识需要更新,尤其是现在这个知识飞速发展的时代,更要跟上时代的脚步,这就要求我们教师要多下企业,由市场指导教学,企业需要的就是我们要学的。除此以外,我还感受到了企业的工作氛围,企业员工的兢兢业业,勤奋向上的精神时刻催我上进,同事之间精诚合作的态度深深
感染着我,在教学的过程中我要把这种精神逐渐的灌输给学生们,让他们在进入企业之前就能够感受在企业中的这种工作精神。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的更新思想,通过各种途径学习新的知识,除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还要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发展壮大做出自己的贡献。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人教〔2024〕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是指列入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教育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条 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工作遵循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编报项目预算,制定部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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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教育培训需求,并做好有关教育培训项目的学员选派工作。部内各司局负责结合本部门业务重点,提出教育培训项目计划,指导项目承办单位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做好承办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人事教育司于每年10月份启动下一部教育培训计划项目申报工作,面向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内各司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等。
(一)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行业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需求,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和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2)。两类项目分别限报5项。
(二)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西部地区(含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中部地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分别填报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4)。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70人以内,限报3项。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2天,培训人数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主确定,限报3项。
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专门针对六盘山片区研究提出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和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计划。两类项目分别限报2项。项目名称应注明“六盘山片区项目”。
(三)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工作由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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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六盘山片区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交通运输发展实际,研究提出需部支持的教育培训计划,填报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5)。该项目培训天数一般为5天,培训人数一般在100人以内,限报2项。
第七条 部内各司局负责申报的教育培训项目类型主要包括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
(一)部内各司局可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重点,研究提出面向行业开展的政策法规宣贯和业务技能培训等教育培训计划,填报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6)。
(二)部内各司局可在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中列支教育培训经费,研究提出教育培训计划,填报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项目申报表(见附件7)。项目申报前,申报司局应商经费管理部门,明确经费规模、列支渠道和培训对象范围等。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由人事教育司会同机关党委等部内有关司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教育培训项目经费预算按有关培训费管理制度编制。培训天数含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参训人数含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部内各司局申请举办的教育培训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外,原则上培训对象不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一条 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原则上应选取党校、管理干部学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严禁将培训地点选取在风景名胜区和高档宾馆。
第十二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项目申报表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人事教育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立项建议,初步确定项目承办单位、主要培训内容和经费预算等。
第十四条 人事教育司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编制形成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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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征求意见稿,并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内各司局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人事教育司结合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部教育培训计划,形成送审稿。
第十六条 部教育培训计划经办公厅和财务审计司会审并报部批准后,以部函印发。
第十七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部教育培训计划,编制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任务书(见附件8),并于计划下达30日内报送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与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单位(保证方)和承办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培训项目主办和承办单位应按照部教育培训计划和项目任务书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科学设计教育培训内容,选聘优质培训师资,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应按照教育培训项目办班通知要求,做好学员选派工作,并对学员参训提出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24〕8号),严肃教育培训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加强教风学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员完成教育培训内容并考核合格,由承办单位颁发培训证书或毕业证书。学员派出单位应将学员参训情况作为人员考核、职称评聘、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主办和承办单位应加强项目宣传,及时向人事教育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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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办单位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9)和培训总结报送人事教育司。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做好项目组织管理、档案管理和评估工作。项目归档材料包括办班通知、课程及师资安排、学员信息、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培训总结等。
第二十五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对教育培训项目实施时间、教学内容、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等作调整或变更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或在培训经费预算总额度内调整培训经费预算的,由主办单位报人事教育司、财务审计司和办公厅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教育培训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事教育司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任务:
(一)由于人员或机构调整、教育培训资源条件变化等因素,项目承办单位不再具备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条件的;
(二)项目参训人数低于计划人数二分之一的;
(三)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合规。
第二十八条 行业关键岗位管理干部培训项目、行业急需紧缺技术人才培训项目、交通运输精准扶贫培训项目、交通运输名师讲师团送教上门培训项目、交通运输远程网络培训项目和行业政策业务教育培训项目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项目预算资金。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60日内,由财务审计司预拨30%项目经费至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费结算申请报告、《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经费结算表》(见附件10)和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办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或证明单等凭证),办理剩余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机关及部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项目以及部机关项目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党费、工会经费和其他经费列支的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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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结算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部机关实报实销。主办和承办单位应于项目实施完成后30日内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评估
第三十条 人事教育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审计司等部内有关司局对项目执行、组织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核拨经费及确定下一立项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项目评估制度。人事教育司负责对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采取跟班管理、个别抽查等方式,组织参训学员填写《交通运输部教育培训项目质量评估表》(见附件11),广泛听取学员对项目设计、实施、管理以及培训成效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项目评估结果将作为评价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评估结果中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取消项目承办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组织规范、管理严格、成效显著的教育培训项目,部将通过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并在制定下一部教育培训计划时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交科教发〔2024〕5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网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rslds/201612/t20161220_2141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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