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口迁户口大攻略
资料准备:
1.提供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前四页)
4.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基本流程:
一、人才市场
带领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到人才市场办理迁出手续,还有计生证明,毕业证或学位证原件抵押在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地铁潭村站,公车国防大厦站,位于跑马场里面)(广东人才市场:公车天河立交站)
二、人才市场计生办
带领人才市场计生证明,到人才市场居委会开计生证明,再到人才市场小区办理计生证。
1)南方人才市场办理计生证的流程是人才市场开具未婚未育证明——跑马场居委会(马赛公寓里面,公车华侨医院站)——洗村计生办(公车星汇园站)(星期
二、星期四才上班)
2)广东人才市场办理计生证的流程是人才市场开具证明,凭证明到天河民政局开具未婚证明(车站员村山顶),公司开具未婚未育证明——回到人才市场开具(公车天河立交站)——天河直街居委会(地址:天河直街146号,皇家国际饭店旁,沿着小溪旁直进约1500m,建议直接从人才市场穿过天河立交走过去,约20分钟)——天河南计生办(正佳南门对面直走,附近公车站体育中心站或天河邮局,建议走路经过购书中心,穿过地下层到正佳走过去,约20分钟)
三、楼盘
请楼盘开发商开出的房产证明,需要本人,因为要抄写一份证明,具体可以咨询楼盘销售
四、楼盘居委会和计生办办理
带领所有资料到楼盘居委会和计生办办理计生证,需要合同原件
五、楼盘派出所
带齐所有资料,到楼盘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人才市场
拿户口本到人才市场确认,赎回抵押证件
广州集体户口和个人户口有什么区别?
想要入户广州,但在广州没有房产的亲们。都会有一个疑问:我没房产。我户口落在哪里? 个人户口还是集体户口? 个人户口和集体户口有什么区别? 这就为大家解释一下:
集体户口顾名思义就是集体人的户口,一般只有政府、事业单位,广州人才市场,南方人才市场、广东人才市场、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区人才市场、国有企业才有(特殊情况申请的也可能在私营企业与外资合资企业也有),一般都是企业为了方便引进人才,方便工作调动而设立的,其落户地址一般都是单位的地址。
个人户口是独立的,是有自己的户口本的,个人户口落在集体户的,是没有独立的户口本的,只有自己的本人页。有了集体户口是可以转成个体户口的,只要你有了房产就可以迁到相应的街道办,没房产的只要你有亲戚或朋友是广州个体户口,也可以下挂在他们哪里。在广州,集体户口也分很多种
1、广州南方人才市场的集体户
入户条件:符合人才引进入户广州条件;未婚;30岁以下的男士,28周岁以下的女士。
特点:允许结婚;属于永久性广州户口,可以进行市内迁移。
2、单位集体户 入户条件:在本市有集体户单位工作的非广州市户口人员。
特点:允许结婚;小孩有可能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并解决教育问题(小孩能否落户在单位集体户主要看单位的意见);离职后会被要求迁出单位集体户;属于永久性广州户口,可以进行市内迁移。
3、学生集体户
入户条件: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口学生;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特点:属于临时性广州户口,不可以进行市内迁移;毕业后会被学校要求迁出集体户。
广州集体户口跟正常的个体户口有本质区别吗? 集体户口与个体户口没有本质区别。公共集体户和个人户口本质上都是一样的,都是广州户口,享受同等广州户口的福利待遇。这两者只是在于落户的地址不同和管理的单位不同,但都可以用于买房,孩子教育读书,摇号,办理各类证件证明等。
集体户口让生活更便利
个人:无须再长期办理暂住证,杜绝因未办理暂住证而被处罚的可能。同时,生活中很多证件证明可即时办理,可避免紧急事务因档案问题浪费时间、错失良机。工作:对部分需要广州户口的企事业单位,将不会再失去机会。购房:本市户口购房者能得到更优的按揭比率。
福利:可以享受广州市民全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就学:根据广州政策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广州集体户口,孩子也可以上公办学校,省去高额赞助费,享受优质教育。公共集体户子女的义务教育由所在地区政府统筹解决,或按市教育局有关政策解决。
广州户口
广州户口是指通过积分入户、人才引进、投靠亲人等方式申请办理广州户口。拥有广州户口,可以享有广州人应用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入户广州渠道
政府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街道政务中心为群众开通了一个入户广州的窗口,由街道的智慧社区网络平台管理,叫智慧社区入户,是一个便民业务。当前,各种骗子公司层出不穷,给办理入户广州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珠光街道特增设广州入户办理窗口及申请网络平台,由专员直接办理,方便群众办理入户广州手续。
入户机构
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入户机构可以代办入户,然而各种入户机构参差不齐,提醒广大群众在选择入户机构时多加注意,以免上当受骗。
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
广州户口的好处
一线城市户籍因其含金量多年来一直受到国民的热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的集中导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一线城市发展,广州等一线城市户籍成为现代人的追求。广州新公布的积分入户政策取消了年龄、房产、捐款、社保等加分项目,申请者在广州参保满4年、积分满60分即可获申请资格,以缴纳社保时间排名轮候入户。在户籍制度方面,将逐步解决环卫、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入户问题。
入户广州的好处: 1.孩子教育
孩子接受先进的教育无需再投入大额的择校寄读费(目前广州小学约6万起,中学约10万起);另外,非广州户口的学生不能在广州参加高考,须回生源地参加高考,两地教育的不同有可能影响到上大学的可能;
2.工作机会 对部分需要广州户口的知名外企、涉外机构及国有单位的重要职位(如财务、公务员等),将不再错失机会;
3.居住证烦恼不再有
无须再长期办理居住证,杜绝因未办理被处罚的可能; 4.办证便利
计生证、未婚证、港澳证,出国护照、身份证、失业证等证件可即时在广州办理,避免紧急事务需要或补证而浪费时间;
5.广州户口社保福利
可享受广州市民全部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单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广州一级城市与其他中小城市和农村标准之间存在差别);
6.购房购车优惠
本市户口可以享受申请购买广州限价房、经济用房的指标(目前以搅珠的形式取得指标名额),同时购房或购买物品将会得到更优惠的按揭比率;
7.广州户口医疗便利
在广州各大医院或诊所看病的时候,有广州户口的提供身份证可以享受一定医疗项目的10%费用优惠;
8.孕产福利
广州户口女性可享受多项免费婚检、产检项目,可省下一笔花费; 9.工作优势
已工作者如户口尚在学校没转档挂靠,则仍为学生身份,不具备评职称条件,将会失却许多机会(如建筑路桥行业);
10.入户门槛
入户广州的门槛越来越高,最好趁早办理,以免人才政策修订后需交纳相当数额的城市增容费;
11.身份认同
身份认同:想想看,在广州打拼这么多年,有房有车,但对这城市还是没有归属感。
办理入户方式
人才引进入户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制定人才引进的入户广州方式。
一、对象: 凡持有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取的一级(高级技师)、二级(技师)和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其中高级工按广州市准入条件规定的49个紧缺工种范围,技师、高级技师不受限制。
二、年龄:
技师和高级工在35岁以下,高级技师在45岁以下。
三、有住所:(下列条件之一)
1、有广州市房产(不包括从化、萝岗、增城);
2、单位集体户:
3、投亲靠友及租屋,必须要业主出具准迁入证明及与房管局签订三年租赁合同证明。
四、学历:
技师和高级工在高中(中专、中技)以上,高级技师没要求。
五、单位推荐:
推荐单位必须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等。
六、缴交社保:
技师、高级技师满一年以上;高级工满三年以上。
七、岗位工种:
连续就业期间实际从事的岗位(工种)与职业资格证书中的考核职业(工种)相一致。
八、婚姻:
1、未婚:提供民政局未婚证明;户口所在地和街道计生证明。
2、已婚:高级技师配偶一方在广州有工作单位,购一年以上社保纪录,可随迁可不随迁(需由不随迁配偶本人写《单方调动意见书》),计划内生育子女可随迁。技师及高级工配偶双方的职业技术等级必须是同等条件,不能单方申请,(高级工符合广州市准入条件的44类紧缺工种范围),计划内生育子女可随迁。
学历入户
学历入户的基本条件:
1、年龄35周岁以下:统招本科或以上学历;
2、年龄35到40周岁:硕士或以上学历;
3、年龄40到45周岁:博士或以上学历。
积分入户 广州积分入户是在2024年起的草案,来穗的农民可以通过积分入户广州,孩子教育等各种问题也慢慢的偏斜过来。
一、积分入户条件:
1、年龄在20-4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3、无违法犯罪记录;
4、在本市有合法住所;
5、初中以上学历,含初中;
6、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7、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8、持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满3年。
二、积分入户分值表:
1、文化程度: 本科(60分)大专或高职(40分)中技、中职或高中(20分)
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高中以下学历不计分。
2、技术能力
中级职称、技师(5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30分);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10分)。
现正从事与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工作(10分)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3、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 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20分)
4、社会服务 献血(2分)
义工服务满50小时(2分)
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单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5、纳税
近三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10万元(20分)
6、创新创业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024年广州集体户口办理条件一览
(一)集体户口设立的条件
1.在部分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逐步全面推广(试点及推广方案另行制定印发)。以实际居住、工作地登记入户为原则,做好辖区内就业、租住、空挂人员的入户及管理工作。街(镇)应安排人员专职负责公共集体户口管理(户管员),做好公共集体户口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公共集体户口的管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予设立单位职工集体户口(优邦入户):
(1)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驻穗办集体户除外)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2)属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3.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准予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4.大中专院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1)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院校。
(2)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
5.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地党政机关驻穗办事机构,并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准予设立驻穗办集体户口。
(二)设立集体户口申办手续及所须证明材料
1.街(镇)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由公安派出所报请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公共集体户”地址及公共集体户口专职管理员名单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设立“街(镇)公共集体户”(优邦入户)。2.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设立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可办理户政业务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案登记,并予以办理居民集体户口簿。所需证明材料如下:
(1)单位申请书面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其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3)单位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的户口簿、身份证;
(6)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身份证、联系电话。
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
(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
第七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存登记,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
第一节 迁入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且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四)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公共集体户口。
1.引进人才入户的,在其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积分制入户的,在其受理居住证所在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其他类别入户的,在其实际居住地所属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市公安机关审定在指定的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第十条
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二)省、市教育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省、市招生部门的录取名册。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集体户口簿首页、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出具意见;
(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公共集体户口的,除需按照我市户口迁移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外,按入户渠道类别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到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
(一)引进人才入户,提交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二)积分制入户,提交登记居住地住址在本市行政区域且在签注期间内的《广东省居住证》、《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三)其他类别入户,提交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一年以上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
(四)特别情况类别入户,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本市亲戚朋友家庭居民户口的搭户人员,当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搭户人员可依条件申请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四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拒不迁出户口,且其本人在本市没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其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履行告知程序后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其本市的户口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公共集体户口内:
(一)因离婚、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址所在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现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口。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新生婴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其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婴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
新生婴儿父母一方是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外市户口或双方均为集体户口的,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可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的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第十六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予以纠正。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 死亡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一个月以内的,应由其亲属或集体户口专职管理人员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向区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 迁出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肄业、退学、休学以及毕业后2年暂缓就业年限期满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
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来办理或通知不到,公安机关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购买合法住宅类房屋的,经集体户口设立单位要求迁出而拒不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户主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其户口迁往其在本市购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处登记。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开具相关证明及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以及调查材料办理迁出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内登记的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内登记的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应设立专职集体户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成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成员进行遵守户籍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将专职管理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报送所属的区公安机关备存,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如需使用户口卡,集体户承办单位可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借给集体户口在册人员使用,督促用后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建立户内人员花名册,应当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除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户内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口在册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户口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户口迁出条件的,应主动办理迁出集体户口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是指已编列门楼牌号码且收楼交付业主使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房屋。未达到以上全部条件的,视为暂未具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可迁入相应的集体户口内。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是指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和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的办理个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证明。已婚人员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查询证明》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根据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应政策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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