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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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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寿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文章标题:寿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逐步加快,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地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随之,和谐社会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展开,社会各行各业、各个层面都在积极参与、深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工程。作为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分担风险、全面服务

社会的人寿保险业如何发挥自身的行业特点和优势,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的课题。本文从人寿保险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的一致性,人寿保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和谐社会为人寿保险发展带来巨大动力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最终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人寿保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因此,作为人寿保险业应充分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人寿保险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历史性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并进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赋予了“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动内涵。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伟大实践,不仅需要党和政府积极推动和周密部署,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人寿保险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投入到创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既是我们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也为人寿保险发展开辟了一条康庄大道。

一、人寿保险与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

“和谐社会”是人类始终共同追求的社会理想,也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更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该阶段既是发展的黄金时期也是矛盾凸显时期,矛盾关系处理得好,能够加快社会发展;矛盾关系处理得不好,社会经济建设进程将要停滞或倒退。在我国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之时,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保险的产生源于人们之间的互助需要。保险从产生发展到今天,它的功能与作用已不仅仅体现在互助这一基本的思想。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保险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泛,作为关注人的生、老、病、死并为生、老、病、死提供一定保险保障的人寿保险已逐步渗透并服务于经济的各行各业、生活的各个角落和社会的各个阶层,人寿保险在对国家、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稳定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意义。从本质上看,人寿保险和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一)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两者共同追求的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强调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是指空间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内部各个方面的关系彼此要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可持续是指时间的延续,强调发展进程的持久性、连续性和可再生性。只有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作为社会主体的人,时时处处充满着各种风险,这些风险时刻威胁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人寿保险正是利用市场化的手段将各种风险予以转嫁,并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在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生活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寿保险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管理职能的需要,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

(二)人寿保险与和谐社会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内涵

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发展人寿保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人身的价值是无穷的,一个有责任感的人重要的是要真正认识到自身的价值所在。我国有一句俗话“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保险的基本作用告诉人们,保险基金,特别是人身保险基金的形成,是将过去节省下来的财富用于未来的生活需要,是对于人的一生所需要消费的均衡。为了保证人年老时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状况,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其他人寿保险可以发挥个人和家庭一生消费的均衡和调节,是提升人的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体现。人寿保险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产品如何更加具有人性化,贴近老百姓的保障需求,既是人寿保险努力的方向,也是人寿保险为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三)人寿保险与和谐社会对诚信的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古人云,“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立”。正因为诚信对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所以自古以来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没有一种宗教,没有一种文化,不把诚信当作它的核心价值和基本规范。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和制度基础。构建社

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信用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更需要以诚信为基础。没有诚信,就没有相互的合作,就没有社会的团结,就不能形成普遍的认同,也就没有社会的和谐。诚信对人寿保险来说,更是须臾不可离开的东西,是其生存发展、做大做强的真正品牌。保险是一种承诺,而

这种承诺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保险合同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客户乃至社会认识保险的出发点所在,可以说人寿保险自产生发展到现在,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诚信在起着重要作用。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其中把诚信放在了很重要的位置,人寿保险应大力宣传自己,以诚信当头,在提升整个民族的诚信理念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人寿保险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维护社会公正、确保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制度措施。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由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商业人寿保险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导,主要保障百姓因老弱、疾病、意外、失业等不幸事件而产生的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可以分为政府的扶困救助和民间的慈善救助两部分,主要保障失去基本生活来源和极度贫困的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生活需要;商业人寿保险作为个人自我保障的延伸,发挥着保障个人和家庭经济利益,维护个人和家庭的生活品质的重要作用。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发挥好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保险能够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保险能够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提高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效率。就人寿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来看,大到国家、社会,小到家庭、个人,人寿保险在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持续稳定方面意义重大,每时每刻都在发挥着其强大的社会管理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人寿保险应该继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稳定器”的作用,继续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继续发挥其化解各种风险,补偿经济损失,安定人民群众生活等对社会已有的积极作用。

三、和谐社会建设为人寿保险发展带来巨大动力

党的十六大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对人寿保险业来说是一次环境更好、层次更高、基础更牢、动力更大的战略机遇时期。“政通才能人和”,构建和谐社会人人有责,人寿保险业也责无旁贷。构建和谐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经济水平之上的,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需要建立在产业结构较为合理的基础之上,人寿保险应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衡量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指标:一是投保率,即总人口中参加人寿保险的比率,它反映了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二是平均保障额度,即参加人寿保险的人平均投保的(身故)风险保额,它反映了保险保障发挥作用的程度。6月26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和全面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寿保险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和健康保障需求,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强化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首先要通过人寿保险的营销活动努力扩大人寿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通过提高人寿保险的保障覆盖范围,强化百姓自我保障的能力,从而减轻社会救助体系的压力,提高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效率。提高人寿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该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把寿险营销的触角向农村延伸,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我保障能力。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刚刚起步,但是社会保障水平大大落后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之我国农民的经济状况普遍低于城市,自我保障观念和自我保障能力都显得不足,因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更需要人寿保险帮助他们提高抗御疾病、意外等风险的能力。第二,要大力推进团体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与个人寿险业务相比,团体保险业务具有营销成本较低、业务扩展效率较高的特点,保险中介业务则是利用其他行业和组织如银行、邮政、医院、社会团体等开展保险业务的一种营销方式,保险中介业务可以充分利用组织单位原有的客户资源和行业优势,提高保险营销的效率,提高保险保障的覆盖范围。

加快人寿保险发展可以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修补这一缺口,人寿保险只有推出养老保险、商业医疗等一系列保险保障服务,才能满足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求。同时,人寿保险业要充分考虑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下岗人员的就业及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保障等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生存的保险提供保障服务,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安定人民生活做出贡献。

我国的人寿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但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大力发展人寿保险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人寿保险应该抓住这一历史机遇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变压力为动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我国人寿保险必须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承担起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作为一个人寿保险从业人员,我深信我国的人寿保险能够也有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寿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来源于feisuxs,欢迎阅读寿险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

第二篇: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能否正确处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乃至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基层国税机关做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是多方面的,笔者就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当前基层国税机关存在的社会矛盾及原因分析

(一)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社会矛盾。一是队伍“新陈代谢”慢。作为垂直管理的国税部门,由于进人渠道有限,尤其是在2024年以后,分配到基层国税系统的人员屈指可数,部分县局甚至几年都未进一个,这种新人员流入少,队伍长期相对稳定不变化的局面,导致了人与人之间存在一些固有的矛盾和潜在的危机。二是年龄结构老化,队伍缺乏活力。目前,就道县国税局而言,全局职工平均年龄都在42岁左右,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职工少之甚少,整个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这些现状导致了干部职工思想僵化,队伍缺乏活力。三是公务员管理办法不尽科学。主要是激励机制没有真正建立,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不完善,造成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和干多干少一个样,这种利益分配不合理的格局普遍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再加之年龄和职位所限,仕途发展困难,导致干部职工进取心不强。四是干部队伍思想不稳定。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北边县区相比,作为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山区,在工作环境和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距,干部职工对劳动报酬和工作环境的攀比心理和个人期望的较大差异,导致了干部职工心理不平衡,工作不安心。五是协调沟通配合不够。主要表现在单位内部各科室、分局间存在工作衔接、沟通、配合不力,个别干部职工考虑问题只站在本单位、本岗位和本人的角度,缺乏大局观,造成了工作整体质效不高。

(二)征纳关系存在的矛盾。首先是纳税意识不强,影响了征纳关系的和谐。一方面,少数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有的纳税人以种种借口故意拖欠缴纳税款甚至逃避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少数税收管理员在思想上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不能积极主动地与纳税人加强沟通,为纳税人搞好服务,而满足于传统的完成收入任务,重收轻管淡服务,直接影响了征纳双方关系的和谐。其次是纳税服务不到位,得不到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部分税务干部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和职责,服务意识不强,缺少沟通理解,不能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宣传引导,导致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全面而产生矛盾。还有的税务干部只把纳税人当作被动的执法对象,只强调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义务,忽视了其应获得优质服务的权利,因此得不到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其三是文明执法意识差,加深了征纳之间的矛盾。由于个人素质和修养以及制度不规范等问题,部分干部职工不能够文明执法,文明收税,甚至不具备基本的税收执法技能,在执法中因程序不规范、语言不文明等问题引发征纳冲突,加深了征纳之间的矛盾。

(三)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矛盾。一是税收计划分配的矛盾。地方党委、政府只注重一般预算收入计划,而对上级国税局下达的税收计划仅作参考。党委政府下达的一般预算收入,要求国税部门必须完成。而一般预算收入的增长比例较大,年增幅都在20—30%,像今年市国税局下达道县局的税收任务是8100万元,而地方党委、政府下达的税收任务却达9100万元之多,这种“现有税源难以满足税收计划高增长需求”的隐患,给税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二是严格执法与营造宽松软环境的矛盾。为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欠发达的边远山区,需要大量招商引资,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目标,就明确要求各部

门宽松地执行政策,为引资企业营造良好的软环境。而作为国税部门如果不严格

执法,就难以真正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加大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

如严格执法又将影响招商引资企业的迅速发展,这种矛盾让税务机关进退两难。

二、对策与思考

(一)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科学发展观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统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战略思想,也是

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因此,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以科学发

展观作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不断提高

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化

解社会矛盾。

(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应坚持的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一切

工作都应把人的因素要放在第一位,注重调动人的能动性,使人的聪明才智得到

尊重和最大限度发挥,这也是激发国税活力的关键所在。工作要讲原则,也要讲

人性重感情,学会换位思考和相互理解。二是坚持合作共事原则。要搭建一个真

诚友爱、相互信任的人际关系平台,通过同志之间的相互合作,促进国税团队精

神和奉献精神进一步发扬,实现国税机关、纳税人、税务干部等方面利益的多赢,达到1+1>2的效果。三是坚持公平效率原则。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

公平、分配公平的公平保障体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创造活力,使之焕发蓬勃生机,促进国税和谐

和人的全面进步。

(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应处理好五大关系

1.处理好国税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征纳关系和谐是基层国税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方面。构建和谐征纳关系,国税机关必须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在处理征纳关系上,一是必须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治税,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三是建立纳税人权利保

障体系,不断拓宽征纳沟通渠道,让纳税人的各种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解决,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四是优化纳税服务,一方面要让税收政策服务到位,确保国

家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提高办税效率,使纳税人能够方便快捷办

税;五就是创新税收宣传,使税收工作能够得到纳税人理解,取得支持和配合。

2.处理好单位领导与干部职工的关系。国税机关的稳定和谐,体现在领导

干部和职工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干群关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发挥引导

作用。一是树立以人为本观念,并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二是注重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国税部门面临的各种

矛盾;三是实施民主管理,引导税务干部职工主动关注和积极参与国税机关建设的决策和管理,提高决策和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同时,注重制度化管理向机

制化管理转变,建立有序的工作体制,提高干部职工对制度规范的遵从度,实现

无为而治;四是建立公平的利益分配体制,以国税事业凝聚人心,使人尽其才,才尽其能,营造鼓励干事业、支持干事业的良好氛围,促进人的全面进步;五是

关注社情民意,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为税清廉讲正气,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

作用,树立良好的国税机关形象。

3.处理好本系统干部职工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税务机关内部同志之间的人

际关系,不容置疑是每个税务干部的共同愿望,也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要建立良好的同志关系,作为税务机关,一方面要积极加强团队精神的培养,增

进干部队伍的团结。另一方面就是要尽可能处理好内部干部职工的利益分配问题,避免干部职工之间因利益的分配不公产生隔阂。每个干部在处理同志关系时要首先应有一个正确的心态,尊重包容同志,真诚善待同志;要学会看到别人的长处,自己的短处,做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要讲奉献,主动帮助同志,真诚对待同志,才能取得周围同志的信任,建立温馨的人际情感,融洽的同志关系。

4.处理好上级机关与基层单位的关系。作为垂直管理的国税系统,上级机关主要担负领导组织职能,基层单位主要负责具体税收征管工作。因此,在处理上级机关与基层单位的关系上,作为上级机关,一是强化服务意识,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创造环境和保驾护航。对到上级机关办事的基层干部应热情接待,真诚服务,耐心解答问题,不能动辄就训斥,要克服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习气,树立领导机关的威信;二是要关心基层。在资金、人才、待遇等资源上向基层倾斜,切实解决基层单位税务人员因工作条件差,待遇福利低等原因都往上级机关钻,留不住人才的问题发生;三是建立上下级机关的沟通机制。要让上级的精神和意图能够及时得到基层机关领会和贯彻,能够及时了解和解决下级的情况和困难,从而避免因信息渠道不畅造成上下级税务机关配合不默契。作为基层单位,则必须树立大局观念,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确保上级机关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不走样,不把矛盾上移,切实维护好上级机关的权威。

5.处理好国税机关与外部环境的关系。国税部门虽属垂直管理,但工作上必须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与相关部门的配合,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处理协调好国税机关与外部税收环境的关系。一要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要主动汇报和沟通,取得工作支持;二要积极参与和主动配合地方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活动,不要因为国税部门属于垂直管理而对别的部门不理不睬,把自己孤立于社会之外;三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税收宣传,让全社会关心、理解、支持税收工作,营造一个好的税收工作发展氛围。四要树立好国税部门形象,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赢得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第三篇: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

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的农民,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因,新农村建设的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新农村建设既要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构建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的农村生产关系。那么,从生产力的角度上看,要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必须发展新农村文化,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看,发展新农村文化,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有利于构建农村和谐的生产关系,间接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积极推进农村文化建设,既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那么,如何促进新农村文化的建设呢?考生可从以下三点入手:

(一)废除城乡文化交流的制度性障碍,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加强城乡文化交流与融合。

一方面,要加强城乡文化交流,加快现代工业文明与传统农村文化的融合。人口流动可以促使城乡文明的碰撞与交流,这有利于冲击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改变农民的精神生活、价值观念,进而引发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而这种交流与碰撞得发生关键是需要政府打破限制城乡文化交流、人口有效流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构建城乡文化交流的机制和平台。另一方面,要根据城乡不同的文化需要,正确处理农村传统文化与城市现代文化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文化推广形式和推广运行机制来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在农村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与碰撞中,把推广现代文明与发展农村特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地改造。

(二)强化政府文化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增加对农村文化产品的供给。

各级政府应从城乡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新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文化职能:政府作为文化产品的供给者,应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投入和转移支付,用于文化建设的财政资金增量应向农村地区倾斜;改变过去重经济、轻文化的政府职能,强化农村文化产品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农村文化建设监督制度,纠正农村腐朽陈旧落后的文化,传播积极向上的新农村文化,为新文化的传播培育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三)大力发展和推广农业科技教育,向农村传播新知识、新思想、新技术,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综合素质。

农村文化不发达最主要体现在农民无法掌握与现代社会需要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知识文化和能力技能,从而导致生存、生活、社会适应能力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作为政府除了向农村地区教育投入倾斜外,为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引导民间资本、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得投入,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

第四篇: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青连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 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们必须从这样的战略高度来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和谐是人类始终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共同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比如,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孟子描绘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会状态;《礼记〃礼运》描绘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理想社会;太平天国运动领袖洪秀全 提出要建立“务使天下共享”,“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社会;康有为在《大同书》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人人相 亲,人人平等,天下为公”的理想社会。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就作出了“和谐即最美”的界定。19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则对未来的和谐社会作过大量的描绘。1803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发表《全世界和谐》一文,指出现存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合理的,必将为“和谐制度”所取代。1824年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美国印第安纳州进行的共产主义试验,也是以“新和谐”命名的。1842年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在《和谐与自由的保证》一书中把社会主义社会称之为“和谐与自由”的社会,并指出新社 会的“和谐”是“全体和谐”。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著作和有关主张给予了肯定,明确指 出“提倡社会和谐”是“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

从古希腊思想家对和谐的界定,到中国古代思想家“和为贵”等思想的产生,再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对未来和谐社会的向往、描述和追求,都说明社会和谐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

实现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和谐社会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本质属性和社会状态,而不是指某一特定的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

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将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私有制的基础上,消除阶级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和差别,极大地调动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民精神境界极大提高,实行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在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都形成和谐的关系。和谐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根本特征。

邓小平科学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 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才能和谐,两极分化不可能和谐。社会和谐则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而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六个特征,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最终达到和谐社会的最高理想状态即共产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又是一个分阶段实现的过程。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我们不会因为它是最高社会目标而放弃现阶段的努力,恰恰相反,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状 态来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敢于和善于应对国内外的种种挑战,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谐的社会主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紧紧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是和谐的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现代化建设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明确提出了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1982年,邓小平首次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命题。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在探索中逐步得以明朗。党的基本路线中包含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和“富强、民主、文明”三位一体的现代化目标的形成,集中反映了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新认识。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目标出发安排战略布局,制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纲领,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纳入总体布局之中,从而深 化了对总体布局的认识。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十六届四中

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这表明我们党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 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在这一总体布局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占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和谐的社会主义。没有社会的和谐,就建设不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五篇: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章标题: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作为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形态,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的实现。实践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能和谐相处,社会关系就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人员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各级政府作为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处于支配地位,法律制度能否完善并得到切实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机关的努力。因此,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一、和谐社会应有合理的利益获取和协调机制

当一个社会在经济上能够保障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政治上能够满足部分社会成员参政议政的需要,在社会生活中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全生活,这个社会的正常运行才具有较为稳固的基础。在这一社会阶层结构体系中,主要的利益群体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手段,通过正当途径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要维护作为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前提的公平、公正。要处理好各个不同阶层、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当前特别是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在开展立法工作,要注重全面而合理地体现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利益集团的需求,并将不同利益群体获得需求的手段制度化、合理化、规范化。提出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要能够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代表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这要求我们: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实现和谐社会作为根本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法理研究,把无视与务虚结合起来,务实而不就事论事,务虚而不脱离实际。在立法实践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具体分析具体问题。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地方立法必须体现和谐社会的思想内涵和实际要求,要确立保障的规则,有利于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确立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民主法制的理念、提倡诚信友爱的文化。就我市来讲,立法必须服从于“两个率先”,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要杜绝重复立法和盲目照抄上位法。地方立法应当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和迭加。要珍惜现有法律资源,凡是已经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施行的领域,只要上位法基本适用的,地方一般不再就此开展立法工作。确需对上位法作出某些具体的细化规定的,一般可以采用简化的体例结构,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不必“穿靴戴帽”,贪大求全,追求结构完整。

三是要注重立法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的地方性和特殊性。它所调节和注重的是地方性事务的管理和服务,因此,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也必须是地方性的和具体性的。脱离了地方实际,闭门造车,甚至满足于条文的完整和规范,往往会造成不良影响,注定是要被不断发展进步的实践所抛弃的。近年来,我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在结合地方特色方面有了显著进步,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为推动“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今后的立法工作应当与我市的客观实际结合得更加紧密,力求有效地预防和解决本地区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和矛盾。

四是要及时调整、修改地方法规。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形势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法律制度也必然要随着客观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修订、完善。一件法规或规章能否达到预期的立法效果,是否适应现实的需要,设定的行为规范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修改完善,要看其施行的实际效果。如果一部法规或规章不能有效地衡平各种利益关系,不能有效地消除和化解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我们就要及时地修订。

二、和谐社会应具有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监督机制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社会控制机制完善的社会。真正的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尊重人的权利基础上的有秩序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最主要的任务,是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约束。现在有那么多的社会不和谐因素,与行政权力没有得到有力约束有很大关系。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表现在为了小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的产生的越轨和违法行为能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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