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告成立。根据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1953年,中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四项:立法、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这也是中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主要体现。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植根于人民群众,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代表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动员全体人民以主人翁的地位投身国家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中国各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的两权分立行政、立法,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这种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多个声音,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这是西方国家普通民众对政治冷漠的一个重要原因。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根本制度,它直接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和途径。而西方主要国家都根据三权分立原则建立政治制度,有其深刻的经济和政治根源。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生活所导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状况相适应,资产阶级内部从来就存在有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在确立和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过程中,资产阶级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防止某个集团或阶级的专制,维护资产阶级的长久统治。因此三权分立是同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表现在:
(1)性质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这一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2)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
(3)职权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一。现在西方有些国家三权分立也有名无实。
(4)与选民关系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而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5)政党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得以正确、有效的发挥。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在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受时代的局限和阶级的局限,已失去了它在反封建中的作用,成了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御用工具。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历史很短,还不完善,但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与三权分立制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适合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首先,看看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制具有更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人民代表的产生是民意选举的结果,人民代表行使权力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而三权分立制度下并不能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就美国的人事任免来说,由于总统通过大选产生,因而美国政府的人事任命更多地是指对总统以外的其他政治任命官员的选择。而提名副总统候选人是总统候选人独有的特权。美国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的组成,而把任命合众国高级官员的权力授予总统。这样,联邦政府的内阁会议就不是从国会中产生,不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来组织,而是由总统个人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虽然任命在形式上要征得参议院的同意,但官员并不对国会负责,不会因得不到国会多数议员的支持而辞职,而是向总统负责,接受总统的领导。此外,总统所属的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他在任命政治官员时也不必受政党关系的约束。这样政府官员的人命就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不利于民主。
其次,政权组织原则的不同导致办事效率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办事效率更高。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提高办事效率,2024年中国能举办一场无与伦比的奥运会就是很好的例证。而三权分立制度下,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当三个政权机关利益不一致的时候,政权机关之间就会相会扯皮,导致一些重大国事得不到解决,办事效率不高。近二十年来由于国会和政府利益相争,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看到了人民代表都会制度的优越性,但看哪个制度更适合中国最重要的是看中国的国情。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发展经济要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都会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能够保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而三权分立制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它制衡着资产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冲突,没有正正的民主。同时,实践也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政体,是我国人民创造的用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民主执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着国家的重大事务,体现着国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产生和建立的基础,因而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与我国不同,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民
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资产阶级专政、保持资本统治的有力工具。虽然从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设置体现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司法职能的机关,但作为国家政体,两种制度是有根本区别的。
两种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理论基础根本不同。“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理论基础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倡导的分权学说。在封建社会末期,新生的资产阶级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借助中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论,提出了各种试图打破封建束缚的政治要求。他们主张设议会以限制王权,设法院以维护自由(自由买卖)、公平(等价交换)、人权(财产权)。资产阶级充当人民领袖,通过他们所竭力争取的代议制、选举权等民主形式的实现,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资本扩张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社会变革的过渡状态,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及至资产阶级用革命手段夺取了整个政权,早先那种阶级分权的暂时现象便不再存在了。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独占、不与他人分享的政权制度。资产阶级握有全部国家机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权分立”来包装,以便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在中国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特点是工农武装割据。早在1931年,中国共产党就遵循马克思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原理,运用巴黎公社及苏维埃的经验,在红色革命根据地创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在抗日战争时期,又创建了各个边区的参议会;解放战争时期,又发展成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长期以来,这一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中发挥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实性,而“三权分立”制度则体现出虚假性、欺骗性。事实上,统治权力在任何国家都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国家把分工谎称为分权,设置了由资产阶级统一控制的三个机关来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们的议员、行政官、法官,哪个不是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他们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项不是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主要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体现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国宪法又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表明:我国各机关的地位并非平列。由于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而且法律是全国人民都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立法机关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治国效率优于“三权分立”制度。西方国家囿于“三权分立”的原则、程序和各种具体制度,其政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麻烦。比如,有些国家政党轮替频繁,有些国家议会常常迫使内阁倒台或者弹劾总统,有些国家的行政首脑动辄对议会通过的法案行使否决权甚至解散议会等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效率上则远比“三权分立”优越。关于这一点,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澄清关于“三权分立”的各种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人们自觉地抵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渗透,对切实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于西方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是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和“两院制”的政治制度模式,除去由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的决定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要从制度上克服西方“三权分立”的局限性,创立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体制。
“三权分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对于否定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根据,以财产私人所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两党制、多党制为制度支柱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从本质上来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资产阶级是绝不会把自己的统治权分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
一些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三权分立”的局限性。曾任美国国会参议员的富布莱特在讲到美国的“三权分立”时就说过:“我们的政治体制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在民主党控制国会而总统是共和党人时,宪法规定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内在抗衡就要大大加剧,国会常常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有效地削减财政赤字,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政府权力分立体制所固有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抗衡。”在西方议会制国家的“三权分立”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实际上是相互混和而非相互分立的”。
概括起来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三权分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基本矛盾,难以形成人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机制;在“三权分立”之下,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和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状态,公民权利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也成为抵抗国家权力的力量;以权力相互钳制为特征的“三权分立”互相掣肘,彼此扯皮,降低甚至丧失了效率,使国家机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三权分立”发生了“行政权强化、立法权式微、司法权政治化”的嬗变,传统“三权分立”原则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中逐渐走向衰亡。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简单排斥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外民主建设的经验,相反,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就是因为这一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能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时期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努力探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新形式、新机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研究和汲取别国的经验,更要珍视自己的经验,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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