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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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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24‟ 号),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看法: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以其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程序简便性、即时快捷性、自愿平等性、矛盾纠纷化解彻底性等优势和特点,成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选择的方式之一,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健康发展,人民安居乐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改革的不断深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改制等引发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复杂性、群体性、对抗性有所上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的任务日益繁重。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安定有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拓展调解领域,强化人民调解的化解、预防和教育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要一手抓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一手抓调解能力的提高,着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领先全国的目标。

二、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

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准确了解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基层党委、政府反应社情民意,2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参谋助手。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树立“调解为民、做和谐使者”的理念,以“能调尽调、以调促和”为原则,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防激化、防集访为主要要求,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为目标,合法、合情、合理地妥善调解矛盾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控制、调处水平明显提高,群众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构筑稳固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等常见、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大力拓展调解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加大对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力度,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调解不成的,要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按程序解决问题,或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靠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妥善解决,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工作,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居)即时排查、乡镇(街道)周排查、县(市、区)月排查,准确了解矛盾纠纷信息。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认真研究调解对策,及时妥善处置,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大力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

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分析工作,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要认真执行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定期分析制度,全面开展社会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汇总人民调解组织反映的情况和信息,及时把本地区矛盾纠纷信息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三、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积极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人民调解

4的性质、工作任务、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原则、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完善纠纷的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调解步骤,细化调解工作流程,制定“现场调解”“庭式调解”的程序标准,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纠纷排查、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要使用统一的调解工作表格、报表、调解卷宗等工作台帐和文书样式,使用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徽章,不得随意使用和修改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切实维护人民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和公信力。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加快制订人民调解地方性法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四、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

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将这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日程,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了解把握新形势下

5人民调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按照“制定办法、明确标准、落实经费”的要求,健全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要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的表彰宣传工作,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环境。要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完善调解人员的培训机制、强化业务工作的指导与考核、督促经费保障的落实,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类管理和人民调解员等级化管理,不断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应当组织指导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纠纷排查,掌握纠纷动态信息,建立纠纷社情报告制度,加强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维护社会稳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所受理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投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篇: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谈新形势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民调解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赋予了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那么,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准确把握角色定位,依法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哪?我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应依法履行好政府“行业监管”职责。

一、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的内涵

如何定位司法行政部门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职责?

首先,要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培育。一个行业,要想有生命力,就必须能够长远发展,持续运行。客观分析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现状,目前,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条件尚不成熟。所以,司法行政部门加强人民调解行业监管,初期应先培育行业市场,也就是培育一种“需要”。《人民调解

1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我所说的“需要”,与人民调解法的“需要”一致。如果没有这种需要,就不会有谁愿意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没人愿意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就是说,当人民调解成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和“需要”时,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管理的条件就成熟啦。如何培育“需要”?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和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培育、推广、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典型,并争取政府加大对人民调解的投入,督促、协助相关单位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工作保障和优抚政策,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根基,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要使一个行业持续运行,还必须有保障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必须付出各种费用(人力,交通、通讯、文书等),但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那么,如何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运行哪?靠人民调解员的奉献精神显然不现实。那就必须由政府来“买单”,由政府财政提供支持来维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我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拨付给司法行政部门,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把人民调解作为一个行业来运作。就像政府组织法律援助

机构给困难人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一样。

其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部门,还必须履行 “行业监管”职责。司法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责,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司法行政部门必须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引导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二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负有登记备案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无论由村民(居民)委员会设立,还是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都必须报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三是对人民调解员负有资格确认职责。无论是选举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上岗前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这样才能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基本素质。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负有检查监督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后,是否能够规范运行,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管。五是对人民调解员的职务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人民调解员上岗后,是否能够规范开展工作,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理,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六是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负有管理使用职责。政府拨付的人民调解经费(指导经费、调委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要由司法行政部门来管理使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

门监督。

二、司法行政部门如何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行业监管

在行业市场培育成熟后,如何加强行业监管?一是要提供政策指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制定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引导人民调解行业健康发展。二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首先要把好调委会设立关。对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委会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要做好登记备案。村(居)调委会由司法所登记,乡镇(街道)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行业性、区域性、专业性调委会及其派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地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登记前对调委会的设立条件、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要监督落实。其次要监督调委会规范开展工作。要对人民调委会是否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是否实现“六统一”、是否落实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第三,要考核好工作成效。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统计调委会排查、调处的矛盾纠纷数量、质量和类型,并按照工作成效落实奖惩。三是依法监督管理人民调解员调解行为。要把好人民调解员准入关。做好上岗前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工作。要强化调解行为监管和行风管理。对人民调解员是否依法、依规调解进行监督,并受理当事人对调解员的投诉,定期组织工作纪律教育,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守纪意识。四是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政策。积极协调

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落实到位。督促设立调委会的组织不断改善调委会的办公条件。落实好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医疗生活救助和抚恤优待政策,切实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

总之,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当的是引导者,而不是主导者,是教练员而不是运动员,承担的是一种政府行业监管责任。

第三篇:指导人民调解材料

和风细雨化纠纷

——记崇仁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振华先进事迹

黄振华,男,中共党员,现年36岁,大学本科毕业,现任崇仁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他长年扎根于基层,在人民法庭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多年以来,他热心审判事业,突出民事调解职能,讲究调解艺术,及时化解当地民事纠纷,他审理的案件近七成调解或撤诉,是调解工作的行家里手,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不仅如此,他还积极投身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经常性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解答疑问。他就像一座灯塔,照亮了航行的道路。因此,他被当地人民调解员称为“一本随身携带的法律全书”。

“联系卡”让法官常在身边

长年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经验使黄振华认识到,对于基层民间纠纷,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调解。既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化干戈为玉帛;又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讼累;同时便于执行兑现,尽快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即使调解不成,就案件调解所作的思想疏导、法制教育等工作,对于当事人服判诉、提高法律素养等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只有在当地群众心中树立“公信力”,才能与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打好调解基础,定纷止争。因此,他为了便于辖区内人民调 1 解员的联系,印制了“法官联系卡”,卡片上印有办公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并发放到每一个人民调解员的手中,使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遇到难于把握或难于解决的问题时,可以随时随地打电话进行咨询。他就是凭着这个“热线电话”热心地、不厌其烦地为人民调解员答疑解惑,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去年4月,本县某村发生了一起雇员工作期间死亡事件。包工头余某雇请本村村民罗某为房东刘某建房做小工,这天,雇员罗某在屋顶拿水管准备浇注立板时,不慎从屋顶坠下地面死亡。该村委会人民调解员对该事故进行调处时,不知如何进行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计算,该人民调解员掏出“联系卡”马上打电话给黄振华法官,黄振华在听清事情原委后,立即带上书记员赶到该村,面对面进行法律宣讲,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余某及刘某一次性支付了八万多元赔偿款,该事件得以顺利了结。事后,村调解员讲:“有了黄法官的联系卡,我们调解纠纷就有信心,因为法官就在我们身边。”

同时,他还认真了解当事人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恰如其分地运用方言俗语,把理讲到当事人的心坎上,拉近了他们对法官的距离,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自愿了结讼争。

调解贯穿始终,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审判工作中,黄振华注意从细小环节入手,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将调解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贯穿审判工作始终。一是庭前调解重释法,化解矛盾于萌芽。对极易激化矛盾 的纠纷案件,一诉到法院,就及时进行调解,冷静地分析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然后翻出有关法律法规,“对号入座”,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入手,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即使是第二次起诉的案子,黄振华也未放弃庭前调解的可能。本县何华荣与黄丽娟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生活仅三个月,黄丽娟就搬回娘家居住。2024年4月,何华荣起诉要求与黄丽娟离婚。黄丽娟不同意离婚,其最初表示已怀孕,但已流产。但后来又向本院反映,胎儿并未流产,已于2024年12月31日产下一女婴。对此,何华荣不予认可,不承认该女孩系自己所生。对于黄丽娟提出的做亲子鉴定请求,何华荣亦不予配合,导致双方的矛盾冲突加剧,黄丽娟甚至采取拍照、打闹等威逼法官的行为,强烈要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最后此案因黄丽娟分娩至今尚未满一年,何华荣不具备起诉资格,法院最后裁定驳回了起诉。2024年3月4日,黄丽娟又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鉴于黄丽娟与何华荣的矛盾冲突激烈,黄振华及时联络了崇仁县妇联主任周淑萍,邀其一起参与调解工作,并多次协同周淑萍主任到原、被告的居住地,邀请了当地的村委会干部一起做工作。3月26日,黄振华、妇联主席周淑萍、原告大队书记邹成、被告大队书记张坤发在本院民一庭办公室共同约见了双方当事人,鉴于之前就已经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且已准备好初步的调解方案,加之黄振华法官多年的调解经验及其他干部的基层工作能力,在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后,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 和解协议,最终使该案得以顺利了结。

指导人民调解,让调解员享受法律大餐 黄振华在审理好庭里的正常案件之余,经常利用节假日、空余时间,通过各种渠道和机会给人民调解员集中或分散培训指导,例如,利用乡、镇召开会议等时机,讲述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在调解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对人民调解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将山区农民实用的法律知识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制作成宣传资料发给人民调解员;适时地与人民调解员进行沟通交流,及时掌握遇到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做法,及时总结取得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加以推广。

去年3月的一个星期天,受人民调解员的邀请,黄振华与其他法官一道冒着蒙蒙春雨,翻山越岭来到一村委会,为村调解员及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讲课的内容主要是以农业税减免政策为背景,围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讲解。黄振华并现场解答了村调解员、村干部、村民们提出的山林、土地的承包经营中如何签订承包合同?什么情况下构成合同违约?如何解除合同?经营权流转中遇到的问题、经营权侵权问题,如何解决等?参加听课的人对解答均很满意。村委会书记高兴地对黄振华讲:“你们这次来我们偏远的山村讲课,使我们的村调解员、村干部、村民学到了非常有用的法律知识,效果很好。我们这里的山林纠纷特别多,以前我们的村干部在处理问题时全凭经验,显得力不从心,现在通过你们的指导,今后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就能做到有分寸,心中有数。村民们学了法,也能够有效地 避免、减少纠纷,知道怎样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开示范庭”让百姓零距离接触法律

在对指导人民调解的实际工作中,黄振华发现,经民调组织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现象时有发生,当事人认为民间调解没有法律效力,民调人员底气也不足。针对这一情况,黄振华总是有目的地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到案发地巡回开庭,并邀请当地人民调解员到庭观摩庭审,在案件审理中,凡涉及合法的民调协议,一概当庭确认其法律效力,树立民调组织的威信。

去年5月,黄振华承办了一件赡养纠纷案,原告是某乡村民罗某夫妻,被告是其亲生的两个儿子。年逾七旬的罗某与其两个媳妇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大儿子便赌气拒不承担赡养义务,小儿子也跟着学样,罗某夫妻便找到村调解组织要求解决,后经调解曾达成赡养协议,但其大儿子却拒不履行协议,无奈罗老汉夫妻只得把两个儿子告上法庭。鉴于案件的典型性和民调组织曾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特殊性,黄振华将开庭的地点选择到罗某所在的村委会,辖区内的民调干部、村委干部、当地群众旁听者达百人之众,黄振华详细向老人的两个儿子讲解了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内容,指出拒不抚养老人是违法行为,且与中华民族赡老养幼的传统美德格格不入,经过做工作,两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主动按照原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赡养义务。旁听群众纷纷说:“没想到咱们村民调组织调解的协议还真管用!”

“熙熙春风暖心房”。三年来,黄振华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 行过多种方式的指导,其中,接受人民调解员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60多份;讲授法制课12余课时,培训近100余人次,讲授内容主要为婚姻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参加协助解决纠纷20起,确认民调协议效力3起,通过民调渠道受理案件13起,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观摩庭审11场次。通过对辖区内多种形式地指导,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纠纷的能力,有效地支持了辖区内像网络一样覆盖乡、村的民调组织,将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及化解在萌芽状态,基本实现了“小矛盾不出村社,大矛盾不出乡镇”的良好局面,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2024年至2024年他所审理的200多件案件中,无改判发回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5%,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胜败皆服。由于调解工作突出,黄振华还被评为2024“全省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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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涉法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在处理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刑事案件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的措施和方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宣传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4﹞72号)、《宁波市江北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北区司法﹝2024﹞25号)和《江北区街道(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工作。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江北”、“和谐江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新形势下,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还将不断涌现,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强化人民调解矛盾纠纷预防功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处置预案,完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制度,对各类矛盾纠纷信息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外置。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简单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和引发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街道(镇)党工委(党委)、办事处(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提出工作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护和发展和谐人际、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进程,大力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参与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对跨区域、跨行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水平。

(四)强化人民调解宣传教育功能。坚持把法制宣传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引导合法反映诉求,帮助群众释疑解惑,有效疏导化解矛盾。要把个案调解与有针对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理念、手段和方法创新。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适应基层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积极探索运用网络、通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三、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建设

(六)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区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分别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职工维权调解和民事纠纷调解,以此为平台,实现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各街道(镇)要建立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调委会。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自然村(社区小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自律性调解组织,重点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外来人口聚居区、大型商贸市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区机关、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企事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街道(镇)司法所备案。

(七)发展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中央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工作者的要求,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优化知识结构。条件允许时,逐步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整合区域法律资源,积极引导、鼓励、支持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成为调解组织重要力量。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专兼职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街道(镇)要建立人民调解外来人员代表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吸纳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参加居住地(工作单位)村、社区、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

(八)提高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员队伍培训管理形式和机制,不断提高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加大培训力度,把调解员培训工作纳入司法行政队伍培训

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区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调解员骨干的培训;街道(镇)司法所负责辖区内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培训。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每年参加集中培训的不少于7天;其他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进一步落实法官担任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员、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等各项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九)努力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足人民调解的性质和特点,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调解工作流程,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制定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继续推进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工作

(十)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首选途径和主渠道。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宁波市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预警、预案、预防“三预”工作机制,通过综治、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涉法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十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起诉时或立案前,可以主动告知人民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协商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工作平台,积极推广在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选择途径。在处理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刑事案件时,按照宁波市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关于情节轻微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办理。

五、切实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十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切实关心爱护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关心爱护人民调解员的措施和方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保护好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大力宣传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人民法院(法庭)要履行好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日常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十三)切实保障人民调解经费。要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核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确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保障办法。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4﹞72号)、《宁波市江北区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奖励考核实施细则》(北区司法﹝2024﹞25号)和《江北区街道(镇)、社区(村)人民调解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认真实施人民调解的“以奖代补”工作。通过考核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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