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长 林宽海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4年工作回顾
2024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团结带领全市人民,在宏观经济增速趋缓的不利条件下,充分发挥四大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九大战略任务,较好地完成了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预计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完成735亿元,同比增长1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41.8亿元,同比增长17.6%,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8.7亿元,同比增长16.7%。固定资产投资实现479.7亿元,同比增长30%。
(一)产业项目攻坚成效显著。全年开复工投资千万元以上产业项目660个,同比增加151个。其中投资亿元以上项目125个,同比增加28个;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0个,同比增加2个。预计完成投资340亿元,同比增长54%。农副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和对俄贸易及加工四大类项目占全市项目总数的69.2%,占产业项目投资总额的82.9%,项目结构更加优化,主导产业优势更加突出。哈佳快速铁路、同江中俄跨江铁路大桥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推进效果明显。全年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360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利用省外资金266.5亿元,同比增长46%;实际利用外资2.1亿美元,同比增长15%。重点建设的10个产业园区共获批土地64.7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入61亿元,建设投资千万元以上产业项目271个,完成投资263亿元,7个园区列入省级产业园区。
(二)工业经济运行状况良好。继续坚持抓大不放小,新增规模以上企业107户、私营企业1474户,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14亿元,同比增长16.5%。企业自主创新步伐加快。新建企业技术研发机构5个,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5户、科技型中小企业20户、省级高新技术产品25个。企业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率超过75%,全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实现240亿元,同比增长20%。
(三)现代农业发展势头强劲。水稻、玉米两大高效作物占总播种面积的85.7%,同比提高7个百分点。蔬菜种植和林下经济规模持续扩大,水稻育秧大棚二次利用效果明显。新建大型农机合作社11个,农机总动力超过360万千瓦,综合农业机械化程度达到 91.7%。创新农业经营主体,新增各类合作经济组织761个、家庭农场336个,土地流转面积373.1万亩,同比增长22.6%。新开工建设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117个,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到163户,引领15万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桦川大米、富锦大豆、桦南白瓜成为国家注册地理标志产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投资7.16亿元,新增灌溉能力30万亩。粮食总产实现“十连增”。
(四)开放合作优势持续放大。深入开展与俄、韩、德、意等地方政府和国内友好城市间高层互访,对外合作拓展深化。预计外贸进出口总额实现22.5亿美元,其中对俄进出口总额实现11.7亿美元。中俄(佳木斯)农机展洽会升级为国家级展会,全国唯一的农作物收割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国家验收,正式启动运营。佳木斯机场客流增量列全省支线机场首位。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4.5%,旅游总收入同比增长18.6%。交通银行、哈尔滨银行在我市相继建立分行,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县域覆盖。截至2024年11月末,各类金融机构存款余额分别同比增加107.7亿元和81.9亿元,存贷比提高1.06个百分点。
(五)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市控详规划实现主城区全覆盖。长安路、胜利路西延和长安东路拓宽改造等重点工程全部完成,解放路友谊立交桥工程实现通车,打通了重要交通节点,城市路网进一步优化。城区拆除违建34万平方米,整治裸地86万平方米,主要街路机械化清扫率超过80%,清雪机械化程度在全省率先达到80%,被评为全省清雪A类城市。全市新建改造热源新增供热能力687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330.9万平方米,新增天然气用户2.9万户。全市7个整乡(镇)推进城镇化工作试点,完成投资8.9亿元,建成新型农村社区70个,65个村进行了整村改造。完成松花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项目48个,佳木斯出境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提前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全市森林覆盖率、市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15.5%和41.1%,正式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
(六)惠民利民措施有效落实。全市民生投入110亿元,同比增长15.8%,确定的30件民生实事全部完成年度任务。全市实现新就业8.5万人,创业带动就业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36.4万人次,实现劳务收入38.6亿元,超额完成年度任务。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17590元,同比增长13%;农民人均纯收入实现11100元,同比增长13%。社会保险扩面4.68万人,实现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离退休职工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39元。城市低保标准由月人均310元提高到376元,农村低保标准由年人均2024元提高到2181元,均高于全省规定标准。新农合参合率99.79%,人均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280元。住房公积金归集额10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亿元。市本级投入1.2亿元维修改造资金,中小学校园环境、供热条件明显改善。市直三家医院实行先看病、后结算,六家医院实行低保人群一站式服务。全市996名村医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快乐舞步健身操引领全国群体健身活动时尚。全市改造棚户区63.9万平方米,建设廉租房、公租房1500套,改造农村泥草房1.7万户,农村砖瓦化率达到77%。完成灾后维修、重建房屋总量68%的任务。清真寺建成交付使用。全面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取缔居民物业小区自备井,调整优化公交线路。完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年度梳理的36件重点积案全部化解,本级信访立案办结率100%。“打防控”一体化建设扎实推进,“两抢一盗”发案率稳步下降。全年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审计、气象、边防、人口计生等工作得到加强,妇女儿童、红十字、残联等工作扎实推进。
一年来,我们以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为目标,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动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结率实现100%。深入开展转作风提效能活动,行政监察、政务公开、电子政务、政府诚信工作取得新进展。向城区下放行政权力565项,各类审批事项限时办结率达到100%。认真抓好重点领域、重要环节的监管和审计,严格控制公务消费,全面启动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四项经费”支出实现零增长。
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黑龙江、松花江特大洪水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亲切关怀下,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坚强领导下,在驻军和武警部队大力支持下,组织全市参战军民同心协力、顽强拼搏,赢得了抗洪抢险工作的全面胜利,确保了无人员因灾伤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面对宏观形势的严峻挑战,面对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全市上下发挥聪明才智,奋力开拓进取,取得了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全市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向驻佳部队和武警官兵,向中省直驻佳单位及所有关心、支持佳木斯发展的各界人士以及海内外佳木斯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经济总量不大、质量不优、主导产业不强;产业项目进展不平衡,个别县区、市直部门推进力度不大;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等指标未能完成计划任务;百姓反映强烈的供热、供水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居民回迁和房屋产权证照办理工作进展不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不明显;行政权力清理、下放和承接不到位,个别部门抓工作落实力度不够,等等。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解决。
二、2024年工作安排
2024年,是我市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至关重要的一年,我们要准确把握发展的阶段特征,有效应对经济增长的下行压力、瓶颈制约加剧带来的攻坚压力,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改革创新,以职能的转变适应形势的新变化,以更高的追求引领经济社会的新发展。
今年政府工作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突出“五大规划”发展战略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科学发展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继续突出四大优势,扎实推进九大战略任务,积极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切实提高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着力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今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0%以上,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0%以上,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0%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1%以上,城乡建设、民生保障、生态保护等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一)全力以赴,推进产业项目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重点产业项目建设的部署,聚焦政策、聚集资源、聚合力量,充分发挥四大优势,构建主导产业体系,启动实施新一轮产业项目三年攻坚。(1)发挥现代农业优势,围绕延伸粮食、畜禽、水产、山野土特产品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链条,在推动农业生产投入品、食品加工业扩大规模、提高档次、打造品牌方面上项目。(2)发挥工业基础优势,围绕装备制造业配套化、集群化发展及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在做大做强农机、电机、煤机产业,促进建材、造纸、医药、化工、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提档升级,推动新兴产业扩张发展方面上项目。(3)发挥沿边开放优势,围绕黑龙江和内蒙古东北部地区沿边开发开放规划的战略布局,在以跨境物流带动对俄经贸合作、基地建设和加工业发展方面上项目。(4)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围绕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业态,在做优现代服务业,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竞争力和吸引力方面上项目。突出项目建设质量,全年完成产业项目投资同比增长35%以上,新谋划储备产业项目300项,开复工600项,其中新开工300项,竣工投产200项。力争哈佳快速铁路、同江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尽快开工。改进招商方式,充分对接重点区域名企、商会、社团和域外佳木斯籍知名人士,加大引资、引技、引业态力度。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同比增长20%以上,其中利用省外资金同比增长30%以上;实际利用外资同比增长15%以上。加强佳木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扩大园区面积,完善管理服务,吸引规模大、成长性强的企业入区发展,打造集聚效应,积极申报和创建国家级开发区。
(二)多措并举,提升工业经济质量。落实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新“17条”措施,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全市工业实现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2%以上;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11%以上。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用,重点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其上规模、上层次。全市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60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以佳木斯大学等高校院所为依托,搭建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为企业创新、成果转化提供科技支撑,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依托地方优势企业,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机械制造、农副产品和绿色食品加工等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公开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入,切实加快我局公共服务型职能建设步伐,加强网站信息管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宣传我局在各方面的工作内容和成果,确保网络运行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采集与报送
1、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信息采集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和报送。
2、网络管理员统一负责网络信息的受理、登记、编号、审核、登录、运行工作,并明确网络信息员工作职责及信息报送途径。
3、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政策信息、业务信息和队伍建设等信息的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可靠并附电子文本,按规定报送途径及时报送。
4、信息采集单位所采集的信息必须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信息。
二、信息的编辑与审核
信息采集单位的信息需要登录网站,必须按照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信息采集单位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查
签字后由网络管理员将信息登录上网。
2、对外发布的重要公告以及涉及全局的重大信息,应当由主管负责人审阅后发布。
三、发布时限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的信息经报送并审核签发后,网络管理人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四、信息更新
1、信息采集单位应时刻注意本单位的信息动态,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调整、更新。
2、已登录上网的信息有新的动态需跟踪报道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审核登录。
3、需要网上公布的信息,必须是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未经领导批示,或属于内部掌握的信息,不许登录上网。
五、责任追究
1、对应及时报送而没有报送的,应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过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2、上网信息必须严格按上述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准登载。对不履行上述审批手续或未通过网络管理办公室而自行擅自登载信息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健
全而登载的,要追究网络管理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其他
1、有关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事指南和审批许可办证结果等依法必须及时公布更新的业务信息,由业务部门负责采编、审查并在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中录入,通过数据同步技术在网站上发布。
2、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www.feisuxs
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所辖乡(镇)土地施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 土地登记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城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限期向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转让、变更用途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涉及县(市)辖属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市属单位、县(市)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市地之间及省属单位的土地争议,申请省人民政府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地上附着物。属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土地规模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自然保护区等单位编制本部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等专项规划,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市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开发整理、交通、水利、能源、工矿级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统一实行计划管理。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用地计划的调查、编制上报和实施工作。未列入用地计划的项目,应首先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项目预审,合格后另行申请计划用地指标;未列入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运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者负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宜农地上,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占地单位自行开垦的,应同所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跨行政区域开垦的,应同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
(二)占地单位无条件开垦的,应当向所占耕地的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开垦费。其标准: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每公顷5000元;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每公顷2.5万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选址建设用地每公顷1.5万元。
(三)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补充耕地储备项目库,用于补充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
(四)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其所占耕地耕作层的表土进行剥离,用于中低产田改造或废弃地改造,改造到达要求的,可按改造面积的20%减少开垦面积或减少相应幅度的耕地开垦费。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项目所占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由占地单位组织耕种,或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耕种;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征收相当于征地费用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组织恢复耕种。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时,耕种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交回,有青苗的,应给予补偿。
除自然不可抗拒原因外,无论使用国有耕地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人为造成荒芜满一年的,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荒芜费。
第十二条
开垦未利用土地应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审批权限批准。
(一)禁止在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区内开垦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牧草和宜林地的改良用地所开耕地,应按有关规定限期种草或植树。
(二)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各种保护区内经依法批准开垦的原有耕地 继续维持现状,不得擅自扩大耕地面积。
(三)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证书确定的用途使用。改变用途时,须征得环境保护及自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开展土地整理后,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用作低折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十四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材料,提出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到公告机关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经依法批准使用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等标准补偿。
(二)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或抢建设的,不予补偿。
(三)经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经批准需要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由获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土地补偿。
(一)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按评估地价的土地使用剩余年期给予补偿,相应扣减建设单位应缴的土地出让金。
(二)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以土地证为依据按评估地价的5%给予补偿,不扣减建设单位应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城镇国有土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外,其他均以拍卖、招标、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
(一)使用城市中心区一、二级土地,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集资建房、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中的商服房屋用地按占地比例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使用划拨土地联营联建或进行租赁经营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或逐年缴纳土地租金。
(四)临时使用城镇国有土地的,应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逐年缴纳土地租金,并不得在临时用地上建立永久性建筑,国家需要时,无偿收回。
(五)从事商业性房屋开发的,所用土地均以出让方式获得。
第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宗地内进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必须到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除法律规定行政划拨的以外,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宗地不可分割的,按整宗地进行出让;可分割的,按分割后土地面积出让。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征得出让方同意,按土地用途差额部分补交土地出让金;使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按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基本建设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一年内未进行施工建设、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三分之一,未经批准中止开发连续满一年的,或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的,应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以上缴纳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进行建设施工或未达到工程总造价25%停工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建设土地的面积测量,以具有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程进行实地勘测的成果为准。第六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无论出让还是行政划拨,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均按土地出让金总额计算缴纳土地契税。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按所占土地或所分摊土地标定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评估地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应持租赁合同到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或逐年缴纳土地年租金。承租人有义务代缴土地租金。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承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短期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长期租赁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第二十八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抵押必须经出租方同意。在出租期限内,承组人有优先受让权,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前应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他项权力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无效。抵押合同解除或终 止,抵押人应在15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权终止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土地使用权获得者缴纳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时,须经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批准。
(一)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用途时,允许在集体经济资质内部流转。
(二)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也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联办企业。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兼并、分立或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期限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租赁经营和兼并、合并、破产等,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国有企业破产或者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出让方式处置。
第三十四条
企业改制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组建企业集团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
(一)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者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政府鼓励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三)上述保留划拨用地方式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六条
企业职工经批准退出全民身份时,国有资产用于补偿金不足时,可将土地资产部分或全部用于职工补偿金。企业破产时,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
第三十七条
使用城镇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住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县(市)属独立工矿企业用地应逐年缴纳土地租金。机关、企事业等部门兴办的农场、副食基地等所使用的国有耕地,应向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地价缴纳土地租金。不缴纳租金的,由土地所在地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作为国有储备土地。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停止施工的,予以查封或者将续建部分强行拆除;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或者摄像;
(四)对在社会上造成机坏影响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立案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期办理土地登记的,视为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罚款。
(二)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视为非法占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的,责令退出非法占用土地,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造成耕地荒芜的,对责任者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四)承担耕地开垦和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开垦、复垦或者未按规定 开垦、复垦的,处以每公顷2024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并按照擅自开发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2024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开垦十五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和禁止开垦的湿地,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每公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回国有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限期交还,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所占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八)买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租、抵押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关联法规:
第四十条 罚款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实行罚缴分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缴纳费用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缴 纳。对拒不缴纳的,可由收缴费用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佳木斯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发布的《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00亿元
过去的一年里,我市招商引资取得丰硕成果,全市国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20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8%。全年实际利用外资1.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8.19%。
全 市引进重大项目增多,预计全市共有240个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建设,全部是投资额千万元以上项目,其中预计投资额亿元以上项目86个,占项目总数的37%。86个超亿元项目到位资金预计122.8亿元,占全年到位资金总额的65%。这是我市连续几年瞄准国内外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招大商、引大项目取得的 成效。
区域合作成果十分突出。几年来,我市一直以长三角和京津环渤海区域为引资目标地。从全年国内招商引资来源地来看,仍集中在 京津环渤海和长三角区域,两个区域共占全市引进资金的66%。其中京津环渤海区域主要来源于北京,占整个区域的78%;长三角区域以上海为主,占整个区域 的48%。
引资项目结构优化。在预计全年引进的240个项目中,二产项目175个,占全部项目的72%;三产项目52个,占全部 项目的22%。第二产业比重的加大将对我市产业结构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逐步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做大做强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能源化工、新材料等 支柱产业的目标,进而提高支柱产业的支撑带动能力。
产业集聚明显加快。我市坚持产业招商,随着“两区两带一城”战略的实施,一 批重大产业项目纷至沓来。益海粮油二期、阳光生化、10万吨油脂加工、鑫龙粮油综合利用等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投产达效。高新区农机产业园已有常发佳联2万 台催芽器、1万台筑埂机等14个项目入驻,将极大带动农机产业的壮大和发展。桦南龙源公心集风力发电、富锦1000mw风电、桦川国电宝山风力发电、国电 大青背(二期)风力发电等一大批新能源项目开工建设,使我市成为全省“风能之都”。
卓有成效开展小分队招商。从去年1月份开始,桦南县领导共带领4个小分队外出招商,与吉林中舒矿业集团、湖北稻花香集团就煤炭综合开发、10万吨酒精项目进行了多次洽谈,目前达成合作意向。从去年2 月份开始,富锦市共组织8次小分队招商,先后与华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华润五丰行公司、天津泰达集团等10多家企业进行了洽谈,平原风力发电项目签订了 合同。
市经济合作促进局作为全市招商引资牵头部门,集中全局主要人力和精力,利用一切机会主动开展招商。围绕新材料、机械装备、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排查了上千户企业,确定了近百个目标客户,仅去年就先后组织小分队赴山东、北京、天津、沈阳、上海、云南、四川、哈尔滨、大庆等地外出 招商10余次,接触了山东泉林集团、英轩集团、上海实业集团、瑞华集团等几十家客商,并成功引进了一批对我市发展有影响力的大项目。如泉林集团的200万 吨秸杆综合利用项目已签订合同,该项目拟投资120亿元,建成后将年产60万吨本色浆、60万吨生活用纸、160万吨有机肥,实现销售收入130亿元,利 税26亿元,提供6000个就业岗位。目前泉林集团项目工作组已进驻我市,项目选址、报批等相关前期工作全面开展。上海佳天德颐农副产品物流交易中心项目 已经开工建设,总投资12亿元,年底前完成一期工程主体建设并试营业。香格里拉五星级酒店、高档商服居住项目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预计投资50亿元。
积 极“走出去”,全力开展节会平台招商。去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参加了与央企合作交流活动、2024黑龙江(香港)活动周、第二十二届哈洽会三次重大经贸活 动。三次活动共签约项目20个,签约总额233.6亿元。目前20个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已到位资金22.5亿元。在香港活动周上,我市代表团结识了近百位 香港政商两界的领导和精英,接受了龙港多家媒体专题采访,利用网站、平面媒体全面推介了我市300多个项目,签约了3个项目,签约总额87.6亿元,现已 到位资金1.56亿元。市经合局把参加哈洽会作为觅得更多商机、推进全市招商工作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组织各县(市)区和企业参加了上海市奉贤区项目 对接洽谈会、日本合作对接洽谈会、宁夏自治区经贸合作推介会、美国扶持黑龙江中小企业走向国际资本市场洽谈会等相关招商活动。全市共结识客商近百个,洽谈 项目40余个。共有13个项目在省政府举办的签约仪式上进行签约,签约总额130.67亿元,现已到位资金16.8亿元。
强化服 务,促进了重点项目落地开工。我市从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中,筛选出一批产业招商项目作为市领导重点跟踪联系项目。推出了项目联合审批制、重大项目代办制、项目推进协调机制、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制等一系列项目服务机制。市经合局定期走访企业,为重点外企推荐设立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全年共走访了锦稻公司60万 吨水稻加工、家居家世界商场、东港国际物流园区、三峡高丽城(向阳湖)风电、中储粮油脂加工等60多户企业,对政策不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如黑 龙江浚裕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是我市重点招商引资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市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免收企业新建厂房登记费、测绘费、配图费、城市设施配套费等 相关费用,市经合局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并出具有关文件,使企业应该享受的政策得以落实。
我市荣登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排行榜
记者13日从市商务局获悉,日前,国家海关总署公布了《2024—2024中国外贸百强城市》,我市同我省的黑河、牡丹江、哈尔滨、双鸭山等四个城市入围2024至2024年中国外贸100强城市名单,其中我市以70.9的综合得分列百强第36位,在省内排名第一。
本次综合排名参考了外贸水平竞争力、外贸结构竞争力、外贸效益竞争力、外贸发展竞争力、外贸潜力竞争力5大评价体系。
据 介绍,我市把外贸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口岸大通道建设上、境内外园区及外贸主体培育上。坚持把完善口岸和通道设施作为推进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的基础保 障,全力打造开放畅通国际贸易大通道。铁路方面,全力推进同江铁路中俄跨江铁路大桥项目和前抚铁路项目建设;陆运方面,同江至俄下列宁斯阔耶港浮箱固冰通 道(江上浮桥)基本实现了四季运营,全年通关;抚远至黑瞎子岛公路已竣工通车。黑瞎子岛上岛桥和防洪工程正在建设。开通了佳木斯—俄比罗比詹客、货运输线 路;空运方面,佳木斯国际航空港已通过国家验收,开通了韩国首尔航线,对哈巴罗夫斯克的包机正在办理开通事宜。抚远东极机场项目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 复,目前前期工作进展顺利。园区基地建设全面展开,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不断加强。几年来,我市重点建设了10个对俄园区,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对俄经贸科技合 作的战略升级。同时,又整合建设了一批具有现代理念、先进经营模式,能够充分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对俄园区。目前,全市有实际进出口业绩的外贸企业达到 200户,进出口金额超千万美元的49户,超亿美元5户。
我市对俄贸易跃升新高度
近年来,我市把对俄合作作为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和增长点,加速对俄资源和市场开拓,优化贸易结构、转换贸易方式,实现对外贸易稳定、快速发展。
“大 通道”架构对俄开放新格局。毗邻俄两大州区,5个国家一类口岸、1个航空口岸,我市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让对俄开放的脚步始终处于全省的前沿。同江、富锦、抚远等主要口岸扩建和港口、码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口岸货运吞吐能力不断提升;同江—下列宁斯阔耶铁路大桥将转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同江至俄下列宁斯阔耶 港浮箱固冰通道实现了四季运营,全年通关;佳木斯—俄比罗比詹公路客货运输线路为两地人员物资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黑瞎子岛在世界的目光中开放开发;佳木 斯国际航空港陆续开通了飞往北京、上海、广州、哈尔滨、韩国首尔的空中航线。
对俄开放以来,我市重点建设了10个对俄园区,有力地推动了对俄经贸科技合作的战略升级。一批具有现代理念、先进经营模式,能够充分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对俄园区。
黑瞎子岛对俄合作示范区按照生态保护、口岸通道、旅游休闲、商贸流通的功能定位,划分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经济贸易开发区两部分,经济贸易开发区包括旅游区、口岸服务区和中国经贸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设一区五园,园区内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7户,企业总资产84亿元,工业总产值62亿元,工业增加值6.72 亿元,利润7700万元,税金1亿元,累计固定资产投资25.77亿元。高新区已被纳入全省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开发区“一带两区四基地”发展战略,农机产业 园也被列为省市共建重点产业园区;同江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木材加工、建材加工、农副产品加工等三大产业,形成年加工木材100万立方米,水泥60万吨的生 产能力,年实现产值8.6亿元,实现利税1.55亿元;抚远中俄沿边开放示范区围绕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谋划建设成为黑瞎子岛外的出口加工和旅游服务 基地;同江、抚远、富锦木材加工园区已入园企业135户,总加工能力达到300万立方米;境外园区包括下列宁斯阔耶中国木材加工园区、比罗比詹中俄现代农 业机械装备贸易展销基地和哈巴兴大工业园等。
对外投资合作领域逐年拓宽。目前,我市在俄远东从事民贸、劳务、经贸、办实业的人员达到2万多人,已建境外企业35家,投资总额2500万美元。涉及的领域包括森林采伐、木材加工、建材生产、餐饮服务、种植养殖、建筑装修、基础设施建设等。
中 俄(佳木斯)农机展洽会为两国合作搭建了更大的平台,也是中俄两国间最大的农机展会。从2024年首届中俄农机展一炮打响到第二届展会层次、规模上的重大 突破。展会吸引了中外客商、农机生产企业、参展商、经销商、农机合作社及有关人士5.63万多人参加,参展企业由236家增加到312家。首次参展的日 本、美国、加拿大、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国家扩大了展会的国际影响力。总交易额比首届7.87亿美元提高了2.91亿美元,现场交易额实现8168万元。通 过展会市佳联收获公司与阿穆尔州签订农机出口及散件组装贸易合同及合作协议,总金额1000万美元。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