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正确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这一制度得到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本文将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义,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议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改革开放
到2024年9月15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走过了57年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因此,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去完善它,让它的优越性和巨大作用能充分发挥出来。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的成功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曲折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起,至2024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阐释更加系统和深刻,这些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民主是人类社会开化程度和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民主政治是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主流,民主政治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定。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同志也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也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
多次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物和经济文化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必然就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为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又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通过行使任免权,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并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
实现小康社会,一方面需要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同心同德、共同奋斗。而所有这些,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息息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所有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因为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通过它们的监督,能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途径
(一)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都是人民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的了解有助于人大开展工作,实现其职能。由于封建专制的影响,建国后又加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宣传的不够,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意识还是很缺乏的,对人大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对于人大的活动并不热心,妨碍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做到:第一,广泛的开展教育,使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参与人大的选举、监督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第二,人大代表应广泛的接触选民,使选民了解最新政策的实施和自己本身的主张,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橡皮章”。人民代表大会要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
但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受苏联模式影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现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政不分的现象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误区,一般所说的“党政不分”,很多人只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职权不分,其实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被大家忽视了,那就是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此造成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邓小平曾说过“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党的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要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制度,也不能以地位的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党的职能的转化。针对政治体制中党的职能和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邓小平曾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所以党必须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实现职能转化。党委的领导干部要少兼任政权机关的职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党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精简,该放的就放。在这一职能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制度加以保证。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党委不致超越自身的职权去包揽一切,从而有利于人大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宪法》、《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代表资格并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而是追求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绝对平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任务,选民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选举比自己素质更高的代表。因此,笔者主张对代表的基本条件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代表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作风,应敢于实事求是,与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拥护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第二,提高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相当多的国家对选民与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做了不同的要求。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通常比下院高些,如美国、法国、意大利三国选民的年龄均为18岁,而下院议员候选人年龄规定分制为美国25岁,法国23岁,意大利25岁;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美国为30岁,法国35岁,意大利40岁。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低年龄资格虽然扩大了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但18周岁的公民一般缺乏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而这些经验和能力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没有18周岁公民当选的情况,从而使这一低年龄资格的规定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对公民担任一定的社会公职的年龄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法定年龄下限为23周岁。据此,对公民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下限可提至23周岁,以保证其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第三,要有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应具有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参加调查、视察等活动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分析能
力;具有健康的体质,能身体力行地从事代表工作。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在十届全国人大2985名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达2760余名,占代表总数的92.46%。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800余人,博士200余人,两院院士达46名。在广东代表团中,近九成代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而5年前这一比例还不足七成。这是广东该届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最大特色”之一。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应将各级人大代表的文化程度限制在大专毕业以上,以提高代表的整体文化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鉴世界西方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项活动原则。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然后贯彻下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充分发扬民主,不维护集中统一,我们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就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避免独断专行、组织软弱涣散。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就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地关系。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认真听取少数的意见,而且要适度的集中意见,注意把握好火候和时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例如以议会为中心的普选制、分权制和多党制等等。虽然以西方的民主理论为典范来讨论中国的民主发展不合适,但是在思考中国民主的问题时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民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普遍适应的。换言之,只要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党的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人大选举透明度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绩。但是,毕竟社会主义民主时间还不长,实践也不多,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它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一个长期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汲取西方和中国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出现“泰国式”的民主政治不稳定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多数暴政。
结语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保持和发展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总之,人大制度的完善,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思想作指导,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57年人大制度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的完善一定会取得满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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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
院系: 年级: 2024专业: 学生姓名:班级: 学号: 11115051705
完善
经济贸易法学院 级 法学 杨琳 法学17班 众所周知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一直恪守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九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50多年的风风雨雨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渐趋完备,但不可避免的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使制度的缺陷和漏洞得以暴漏出来,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需要不但充实完善。
一、制度概念及基本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也叫议行合一制即制定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即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行使是一致的,行政权必须忠实地服从立法权,不能与立法权抗衡。
二、优点以及成就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国情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1、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更是国家的主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同人民群众保持着密切联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代表大会这种最广泛的民主形式、民主制度,便于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权力,并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三是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并使其他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职权开展工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民主的,又是富有效率的。
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并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实现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有利于有序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大优势。
在历史的长河里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成就:
1、基本上确立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的法律体系。
2、监督作用不断加强,角色地位不断强化。
3、选举制度不断完善,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加。
4、人民代表的能力和素质不断提高。
5、人大自身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
三、发展中的问题及发展对策
1、选举制度存在不足。是否能选拔出代表人民,表达民意的人大代表关键在于选举制度,但通过近些年的人大会的举行,我们不仅对选举制度产生了颇多的不满。
a、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环节上存在不足。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但实际的操作之中,候选人的范围已经早已被认为圈定,选表上的候选人早已经过加工过了,民选被忽视,民意是否能真正表达就更不得而知了。
b、人大代表人数过多,官员人数过多。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而实际上,第十届人大会代表早已超过了3000名。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c、选区划分和人员分配的缺陷。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按这样的比例势必会产生城市代表远高于农村及少数民族代表及军人代表,这样是否会真正的将全体人民的真正意愿所表达,而是否具有宪法理由,这不得不让我们产生怀疑。所以,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2、会议及监督机制方面的缺陷:
a、人大会期制度不足,且人员非专职化。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而我国我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而且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所以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b、监督工作不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代议制度,其不同于西方的地方在于,我国权力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监督是单向的,而西方是双向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与由它所产生、向它负责的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决策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虽则在法律上、事实上也分权,但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这一原则,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机关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相互间的监督制约关系,但在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中,却只能是行政、军事、审判、检察等机关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无权反过来监督、制约人民代表机关。” 所以,要完善人大制度,就要关注人大代表,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人大的权能,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制度保障和民主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虽然并不完善,但是却适合国庆,符合国家的前进方向。所以我们要有一直延续坚持下去,但是也要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不断的改进,使之更加进步完备。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世界上权力最大的议会,可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但这个世界上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议会,其权力行使的效果却不甚理想,它具有许多重要的权力,却从不行使。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大代表的素质不高,其原因是制度的缺陷。人是在制度中长大的,制度造成了人,也培养了人的素质。本文从七个方面阐述了对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探讨。
关 键 词:人大代表制度 问题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腾飞,但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该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众的心中的地位也没有得到体现。
其原因就在于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数太多,应大量减少人数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得超过3000名。选举法第9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我国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届代表为2978人,第九届代表为2979人,第十届代表超过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个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的话,就得3000多分钟,两天两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额为781人,河南省为957人,山东省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的发言只能是没有,大会的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来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通过了。
在一个议会里,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上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
-1-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对全体会议通过议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我国有些人大代表,对开人大会议的积极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多少,对于在人大会议上能否产生出热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气氛实有着一种关键的作用。从议会便于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看,以200到300人为准,较为合适于开会,往上则呈饱和状态,人数再多,开会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它们的两院制议会中有一院是超过500人以上的,绝大多数国家,它们的议会中任何两院都没有超过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鉴于我国人大代表开会的现状和国外议会制度的建设经验,应当适量地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进行压缩,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400-500名。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压缩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的代表过多,在全体会议上无法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审议议案只能交由代表团分组审议,再交付大会表决。以全国人大为例,代表团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选派代表,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代表团既是按地区来分类,代表团的团长往往就由该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要员来担任。所以,一个议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团长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从全国各地来到北京,除要监督中央各国家机关外,还要借助中央来监督地方,但在代表团团长由地方行政长官来担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们的发言受到牵制,往往不谈问题,只谈成绩,不谈官员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差异等,成了一种表决心,展望未来的讲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人数的情况下,分组审议时应该打破以地区为分组标准,改革为随机分组,选举组长进行主持。
三、改革我国人大代表兼职制度,实现人大代表的职业化
-2-在欧洲中世纪,议员是一项属于贵族的荣誉职业,一个重要原因是议会那时不是一个职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意识的提高,议会的职能不断提升,议会立法不断取代由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从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的地位不断提高,议员也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做议员,就可以从国家获得保障的体面收入。由于现代社会高度复杂,而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获得立法的及时调整,议员是一项很忙碌的专门职业,因而不允许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至今仍然是一项非正式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的普通委员都在从事着别的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其“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其本职工作来拿工资的。立法是一项耗时费力且经常需要困难的利益妥协的工作,因而要求专门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机构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他们大多数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会期制度,延长开会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但开会时间太短,5年之内只开5次会议,1年1次,每次2至3个星期。开会时间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数时间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所谓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来自于人民,又复归于人民,在我国即是指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会议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视每年一度人大会议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种消遣和放松。所以,任期太长,而开会时间太短,容易导致人大代表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他对自己执行职务就会形成漫不经心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对某个议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国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议会制有一个区别的是,就是在人大全体会议下,设一个常务委
-3-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二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一次一个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国人大的开会时间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间加起来,也不过九个星期,六十几天左右。议会是一个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处于休会期间,议会的权力是无法体现出来的。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将议会的开会时间明确写进了宪法,“议会每年自行召开两次常会,第一次会议自十月二日开始,会期八十天。第二次会议自四月二日开始,会期不得超过九十天。”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在两个固定期间召开会议:第一期间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个期间是二月至六月。”议会开会的时间越长,就越能体现议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绝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都在3个月以上,另外,还有几个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会期最长不超过4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开会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欲要发挥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议会经常处于开会的时间,就得对人大代表参与开会有一定要求,不在会议时间,对人大代表考察民情,与选民保持密切联系也有一定要求,这些应由法律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尽可能地实行直接选举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在县级和县级以下采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方法,而全国、省级和地市级则要用由下一级人大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的选举使得民意层层过滤,而到最后几乎所剩无几。在乡级和县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由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代表每年却只能开一次会议,乡级人大不设常设机关,而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级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大则设置了常务委员会,作为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关,每二个月开一次会议,但常务委员会由全体代表选出常务代表来组成,也属于一种间接选举的形式,其民意也被过滤了。
六、改革代表名额的比例,实现宪法权利的平等
-4-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对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年的修正对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进一步调整。1995年的修正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设想,并缩小了城乡选民的选举权上的差别。
选举法第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从以上规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5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十七条规定,“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第九届全国人大(1998—2024年),农村人口为每88万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一名代表,解放军则每1万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数占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农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异是否具备宪法理由?这肯定不符合中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方式,使候选人真正体现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决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
-5-的情况。”从法律规定来看,候选人提名有两种方式: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但代表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给代表发提名表、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酝酿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下活动和跨团提名,同时又把代表团划的很小,使代表很难在本代表团内征集到联名所需要的人数等。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为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已经把内定范围告诉了他们,例如“一个处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科技人员、一个非党员的女同志。”实际上,代表通过在性别、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协商确定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违背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一般时是通过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进行预选而产生的。因此,在进行最终选举之前,各候选人已经充分爆光,关心选举的选民对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已经相当了解,因而具备相关信息以作出适当选择。相比而言,中国的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确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改选,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进行过渡的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吗?其素质谁能保证?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应当打破不允许竞选的禁忌,尤其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够代表民意候选人能够当选。
我在上中学时亲身经历了两次基层人大代表的选举,我们学校和另外一个学校是一个选区,第一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行政领导兼党组书记,第二次选举推荐的候选人是学校副职行政领导兼党组成员,在目前中国国情下,谁敢组织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另外的候选人与单位党政领导竞争?另外,选举中存在另一个普遍的问题是厌选情绪严重,我看到超过一半的人不愿意参加选举或抱无所谓态度,这些人无论受教育程度如何,都认为选举与自己无关。我从18岁至今已30多岁,就参加了2次选举,而平时根本就没人提。现在参选率虽然接近100%,但是靠行政命令和代为投票实现的。甚至有选民认为,都内定好了,何必演戏啊。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当尽快改革我国选举相关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选举出能够代表老百姓说话的人代表。加强对人大代表的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组成人员,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只
-6-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提高人大监督各种国家机关的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质、有民主意识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使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随之无法发挥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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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千帆著:《宪法学导论——理解与应用》,法律出版社。4、2024年11月12日人民网《关于优化人大代表结构的几点看法》。
5、人大研究2024年第6期《举手表决应该取消吗》。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
摘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正确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这一制度得到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本文将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意义,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建议等方面加以论述。【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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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4年9月15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走过了59年的风雨历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因此,我们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跨世纪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的要求也就更高。因此,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我们必须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去完善它,让它的优越性和巨大作用能充分发挥出来。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及其历史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政权组织形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和改革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的成功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这一制度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打下了政治基础,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曲折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起,至2024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全面坚持和不断完善。在此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坚持和改革这一制度的理论阐释更加系统和深刻,这些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
民主是人类社会开化程度和进步状况的重要标志,民主政治是近现代政治发展的主流,民主政治更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规定。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江泽民同志也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也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进行了科学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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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也多次强调要“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极端重要的位置”。“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二)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保证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物和经济文化事物,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行依法治国,必然就要坚持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为依法治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又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通过行使监督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确保行政和司法权力得到正确行使;通过行使决定权,对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积极投身于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通过行使任免权,依法组织国家机关,并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和改革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工作,是实行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
(三)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客观需要
实现小康社会,一方面需要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全国人民的聪明才智,同心同德、共同奋斗。而所有这些,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息息相关。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所有监督中最有权威的监督,因为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通过它们的监督,能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法制环境;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们国家的性质,符合我国国情,既能保障全体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有利于国家政权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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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54年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至今已五十九年。这期间,宪法虽历经多次修改,但人大制度的基本架构却一直沿袭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当前人大制度也存在的一定问题:
1、选举制度的具体规定和程序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间接选举使得代表代表民意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县级人大选出地市级人大代表,地市级人大代表选出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层次。
2、人大制度在发扬民主方面还有待加强。人大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主要渠道,人大发扬民主越广,获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度越高。人大代表就是联系人大与人民的重要枢纽,现阶段代表还缺少切实深入地参与常委会工作的有效渠道,代表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还缺少制度保证和内在动力,代表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督促政府解决群众困难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代表的作用不能真正发挥出来,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方面的工作就无法推进。
3、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利的法律效力难以确定。例如在常委会不生产书面的法律文件的情况下,委员发表意见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结论是否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是否必须作为司法判决或者行政决定的依据,是否存在着取代行政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可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其生产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中都无法找到答案。随着人大工作领域的逐步拓展,人大工作实践的日益丰富,缺乏行使权利的具体的法律规范给人大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首先,宪法赋予人大的许多权力因为没有法律具体规定而无法操作,并且人大行使的权力涉及太多的非法律因素,因此造成现在人大“作为不多”或者“作为有限”的局面。其次,就行使同一项权力,各地人大只能根据自己的理解采取不同的做法,因此行使权力的过程不统一,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可能也会不一样,影响了人大行使权力的严肃性。
4、人大代表构成不合理,人大代表作用发挥较差。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当一部分,却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来主持会议,但主席团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国家领导人,他们主导了会议。所以,人大开会,成了国家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在代表团中,成了地方领导人自己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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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改革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都是人民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的了解有助于人大开展工作,实现其职能。由于封建专制的影响,建国后又加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宣传的不够,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意识还是很缺乏的,对人大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对于人大的活动并不热心,妨碍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做到:
第一,广泛的开展教育,使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参与人大的选举、监督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
第二,人大代表应广泛的接触选民,使选民了解最新政策的实施和自己本身的主张,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橡皮章”。人民代表大会要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二)坚持和改革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和改革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但坚持和改革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受苏联模式影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现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政不分的现象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误区,一般所说的“党政不分”,很多人只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职权不分,其实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被大家忽视了,那就是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此造成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邓小平曾说过“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党的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要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制度,也不能以地位的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宜顺论文网www.feisuxs
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党的职能的转化。针对政治体制中党的职能和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邓小平曾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所以党必须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实现职能转化。党委的领导干部要少兼任政权机关的职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党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精简,该放的就放。在这一职能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制度加以保证。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党委不致超越自身的职权去包揽一切,从而有利于人大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宪法》、《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代表资格并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而是追求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绝对平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任务,选民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选举比自己素质更高的代表。因此,笔者主张对代表的基本条件作一些具体的规定。
第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代表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作风,应敢于实事求是,与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拥护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第二,提高代表候选人的年龄相当多的国家对选民与候选人的年龄资格做了不同的要求。在实行两院制的国家,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通常比下院高些,如美国、法国、意大利三国选民的年龄均为18岁,而下院议员候选人年龄规定分制为美国25岁,法国23岁,意大利25岁;上院议员候选人的年龄美国为30岁,法国35岁,意大利40岁。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低年龄资格虽然扩大了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但18周岁的公民一般缺乏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而这些经验和能力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没有18周岁公民当选的情况,从而使这一低年龄资格的规定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对公民担任一定的社会公职的年龄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法定年龄下限为23周岁。据此,对公民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下限可提至23周岁,以保证其正确行使代表权力。
第三,要有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应具有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参加调查、视察等活动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康的体质,能身体力行地从事代表工作。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宜顺论文网www.feisuxs
联系。在十届全国人大2985名代表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代表达2760余名,占代表总数的92.46%。其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达800余人,博士200余人,两院院士达46名。在广东代表团中,近九成代表具有大学以上学历,而5年前这一比例还不足七成。这是广东该届全国人大代表团的“最大特色”之一。笔者认为,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应将各级人大代表的文化程度限制在大专毕业以上,以提高代表的整体文化素质。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借鉴世界西方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项活动原则。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然后贯彻下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充分发扬民主,不维护集中统一,我们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就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避免独断专行、组织软弱涣散。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就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地关系。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认真听取少数的意见,而且要适度的集中意见,注意把握好火候和时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例如以议会为中心的普选制、分权制和多党制等等。虽然以西方的民主理论为典范来讨论中国的民主发展不合适,但是在思考中国民主的问题时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民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普遍适应的。换言之,只要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党的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人大选举透明度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绩。但是,毕竟社会主义民主时间还不长,实践也不多,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它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一个长期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汲取西方和中国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出现“泰国式”的民主政治不稳定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多数暴政。
五、小结
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按照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保持和发展和谐的利益关系,这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总之,人大制度的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坚信,宜顺论文网www.feisuxs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重要思想作指导,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59年人大制度积累的宝贵经验,有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的改革一定会取得满意的成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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