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2.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3.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4.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5.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
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6.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7.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8.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9.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0.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1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12.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
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格由本级政府决定,其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3.规范服务中心运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服务中心运行,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14.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15.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16.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17.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项载体建设,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要以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措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落实政府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服务中心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19.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
程序、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20.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中办发〔2024〕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就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
1.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政务公开不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全方位推进,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发展迅速,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完善。但是,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政务公开方面,有的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现象,有的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有的不能妥善处理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政务服务方面,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服务中心运行缺乏明确规范,公开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2.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总体要求。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3.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政府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创新载体、完善制度,实现政务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依靠群众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社会效益。
4.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5.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坚持依法行使权力,积极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履职尽责。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重点公开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6.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地区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逐步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服务中心公开办理,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7.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要详细全面,逐步细化到“项”级科目。各部门要逐步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经费支出。抓好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8.着力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熟做法,大力推进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及时公开城乡社区居民关心的事项。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为深入推进村务公开打好基础。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所有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学校、公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要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
9.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加大干部工作、机关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梳理行政机关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并及时在内部公开,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10.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将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范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健全政务服务平台,促进政务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提供让群众满意的高质量政务服务。
11.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服务中心是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各地要因地制宜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服务中心。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服务中心办理。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服务中心的可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
12.明确服务中心职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应使用行政编制,配备少而精的工作人员;已使用事业编制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规格由本级政府决定,其运行经费和人员办公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确需由部门单独设立的办事大厅,应当接受服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13.规范服务中心运行。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重点规范服务中心运行,着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进驻服务中心的政府部门要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使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事项能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凡进驻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都要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建立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提高服务水平。服务中心应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14.推进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探索在乡镇(街道)开展便民服务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涉农补贴等纳入其中公开规范办理;在城乡社区(村)设立便民代办点,将便民服务向城乡社区(村)延伸。推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
15.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为公共资源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逐步推进省、市、县、乡四级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服务中心合并的一体化管理模式。
16.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提高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将服务中心信息化纳入当地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资源,逐步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
业务协同。重视和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扩大网上办事范围,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17.整合政务服务资源。进一步加强各项载体建设,发挥好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在政务服务中的作用,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创新政务服务方式,畅通政务服务渠道。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要以服务中心为主体,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
四、强化监督保障措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措施,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行政首长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落实政府部门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财政、编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服务中心党的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协助党委和政府抓好统筹安排,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19.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服务中心运行、评议政务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为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政府信息公开的系统化和标准化。研究建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20.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细化考核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认真解决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坚决避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流于形式,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情
况汇报
按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通知精神,现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的措施
按照《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有关要求,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中我办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作为廉政建设、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结合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和职责。
(二)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的学习、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按照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认真学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意见》等文件,进一步提高干部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同时还利用政务门户网站、信息化办网站和《信息化通讯》等宣传平台,大力宣传政务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 的典型案例,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利用参加各种会议、技术交流、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对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载体。根据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有关要求,对兵团信息化办政务网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网站政务公开的相关内容,实现了网上项目申报、表格下载、资质网上受理、考试报名查询等网上办事功能。增加了政务公开的内容导航、业务指南、领导信箱、网上调查、下载中心等相关栏目的服务功能。建立了“倍增计划”、“电子发展基金”、“资质认证”、“双软认定”等项目管理平台,公开了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设立专门受理电话,接受有关问题的咨询。
(四)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现基于栏目体系架构建设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已经完成,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举办培训班举办。
二、面临的困难
一是由于编制等原因,还没有专门人员负责政务公开工作方式;二是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还存在着政务信息共享机制还不健全;三是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标准和规范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中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执政,服务基层的工作理念,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为重点,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水平,为信息化发展和构建和谐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等文件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不断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机制和制度,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政务网站效能,不断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拓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渠道和范围。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群众的监督,在不断 完善投诉信箱、监督投诉电话等渠道的同时,还将通过政务网站开设政务公开监督投诉受理平台,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拓宽便民的监督形式和方法。
政策百科:policy.cipnet.cn
解读《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
转载自政策百科
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有关问题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社北京8月3日电(记者周英峰)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重要意义和有关内容,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问:制定《意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制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提供高效便民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创新,在很多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如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 运行、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应用等工作,已不同程度推行,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需要从全国层面进行总结、规范。同时,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入推进,也面临一 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公开的程序不够规范,标准比较欠缺,公开内容不全面,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等,也需要制定新文件提出要求、加以解决。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过程。
答:2009年底,我们对全国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服务中心建设的基本情况。据此,会同中央编办就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 工作开展多次专题调研,向中央领导同志报告了全国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情况,并着手起草《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0年6月,我们在全 国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建设经验交流会上,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随后,召开了5次座谈会,作专题研讨。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 成员单位,26个国家部委、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部分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意见,进行了数十次修改,《意见》逐步成熟完善,最后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 准,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
问:与200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相比,这个《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内容?
答:《意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性和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第三部分是统筹推 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第四部分是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总体来说,第二部分是2005年《意见》的深化和延续,对实践中创造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 系统的总结、归纳和规范,便于在全国稳步推广。当然,这里面也有不少创新的内容,比如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实践中,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不透明的问题比 较突出,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公开的结果不合理,群众不满意。这次《意见》更强调和注重过程的公开,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这是政务公开深化的必然要求。这 项工作2006年始自河北,随后部分地区和部门开展了试点,2008年在全国进行了推广。再比如《意见》提出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要求梳理行政机关 内部职权依据和运行流程,查找廉政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之所以提出这个要求,主要是考虑到 扩大社会和公众对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情况的了解,加强内部制约,以弥补外部监督的不足。
第三部分整体上都是新的内容。比如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服务中心作用、明确服务中心职能、规范服务中心运行、加强服务中心信息化建 设、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政务服务资源等几项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有的省(区、市)已经作出规定,但从全国层面来讲,是第一次以中央文件的 形式作出规定。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文件的重点内容,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落实。
问:为什么《意见》要对政务服务中心进行规范?
答:90年代中后期,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些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创建了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对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公开办理。据统计,截至2009年底,31个省(区、市)已设立综合性服务中心2842个,其中,省级10个,市地级356个,县级2476个。全国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 务中心24849个。中心已经成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人民群众评价比较好。与此同 时,中心建设也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职能定位不清楚、运行模式不统一等多方面的困境,各方面要求在全国层面予以规范的呼声很高。因此,《意见》把政务公开 和政务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并突出强调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以解决目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
问:据了解,一些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是事业单位,《意见》将其定位成行政机构,这是一个重大变化,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客观地说,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建立起来的,各地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性质 并不一致。有的是行政单位,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也是中心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对中心如何定位,履行职能的依 据是什么,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心发展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们商中央编办等相关部门,在《意见》中专门对中心管理机构的机构性质、规格、人员编制、经费等 内容作出规定,希望解决这些难题。《意见》提出使用事业编制的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应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出一部分进行替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配 备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在调整、配备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中,要结合当地政府机构改革,注重优化整体编制结构,坚持增减平衡,不增加行政编制,切实避免地 方在落实《意见》过程中产生机构编制膨胀的问题。另一方面,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编制的调整配备,也有一个逐步到位的过程。
问:《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服务中心作为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设立管理机构,对进驻窗口办公的各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集中管理。对进驻窗口的单位来说,凡与 企业、社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都要纳入中心办理,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必进,切实发挥好窗口服务功能。具体讲,主要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三类,对这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项的办理都应纳入中心。当然,因涉密、场地限制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意见》也提出了例外原则,必须由本级政府研究决定,各进驻单位无权自行决定。对实行双重管理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适合依托 服务中心办理的,应纳入当地服务中心办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工作的特殊性,应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从实际出发,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来说,《意见》明确了三项职责: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 理培训和日常考核,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前两项职责,是各地比较普遍的做法,第三项职责,是考虑到实践中有的中心除了履行前两项职责之外,当地政 府还赋予了一些其他职能,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等,所以有一个兜底性规定。
问:《意见》对政务服务中心还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对于已有的服务中心,各省(区、市)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规范省、市、县三级服务中心的名称、场所标识、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和运行模式,推进政务服 务规范化建设。对
于没有建立中心的,则提倡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之所以不作强制性规定,是考虑各地情况差别较大,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 的原则,稳步推进,不宜一刀切。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虚拟的网上大厅,实现了虚拟的集中,效果不错,这也是一种探索。这里还要强调一下,各级政府既要重视已 有中心的建设,又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新建扩建服务中心,贪大求全,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中心建设最重要的是求实效,其发展切切实实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办事,方便社会监督,这是中心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
问:《意见》在监督和保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实行政务公开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形式,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通 过加强制度建设积极稳妥地推动,使政务公开成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为此,《意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监督和保障制度。一是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解决工作难题。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更加明确了领导 责任。二是考核制度。把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加强考核工作。三是监察制度。建立健全电子 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现全过程监察。四是监督制度。明确了党的基层组织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 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并特别强调了群众监督,建立群众投诉制度。五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损害群众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问:下一步对推动《意见》落实有什么工作打算?
答:一是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意见》的各项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做好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是总结交流加强政务公开的做法,积极探索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通过推广“制度+科技”、权力阳光运行等成功经验,提高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在全国选择100个县(市、区)作为试点单位,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使大部分政务 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在县本级能够依托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公开、提供服务,并且实现电子监察全覆盖,解决县级政府公开什么内容、提供什么服务的问题,进一步规 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电子政务应用水平,防止权力滥用。
四是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检查评估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检查。下半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情况进行一次专门督查,重点督查各地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
务的意见
卫办发„2024‟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4‟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4‟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卫生系统自身建设,提高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进一步增强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2024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卫生系统共同努力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框架逐步建立并不断健全,卫生政务公开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服务群众功能不断加强。特别是在卫生突发事件中,卫生系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信息,不仅保障了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践证明,卫生政务公开已经成为卫生系统加强自身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抓手。在全国卫生系统进一步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强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进一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从深化医改全局角度谋划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目前,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重视程度不够,队伍建设滞后,卫生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程序不规范、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卫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不够完善,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2024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明确将全面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作为“十二五”时期需要进一步突破的关键问题,卫生系统要将卫生政务公开贯穿各项卫生工作,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开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卫生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服务;按照预防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卫生工作方针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健康传播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为实现“健康中国2024”打下坚实基础。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工作
(三)创新卫生政务公开方式方法。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将卫生政务公开与新闻宣传相结合,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传播手段开展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新闻发布和风险沟通培训。重视和加强网站建设,完善门户网站功能,及时充实和更新信息发布内容,凡是不涉密的文件都要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四)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订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五)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重点公开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积极探索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的信息公开。针对卫生工作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权、钱、人、项目”等廉政风险较高的权力为重点,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职权目录和依据,明确权力行使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相对人权利等内容,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加大卫生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本部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卫生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健全完善卫生行政审批电子监控机制,建立“网站受理、后台办理、网站反馈”的动态管理制度。
(七)加强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就履行职能过程中暂不适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应当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或在议定范围内公开的事项进行内部公开。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干部选拔任用、机关预决算、政府采购、基建工程等信息的公开力度,不仅要公开结果,更要公开过程,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八)充分发挥“12320”卫生热线作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12320”工作的组织领导,把“12320”卫生热线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和卫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将其打造成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力争在2024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20”卫生热线服务,在2024年底前构建以省为单位覆盖全国、功能完善、服务多样的“12320”综合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政策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接受群众投诉举报,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群众关切,构建卫生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扎实推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财政预算决算、卫生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卫生发展规划(计划)、重大工作部署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按要求公开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探索出差、会议等经费支出的公开内容和方式。抓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信息公开,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等措施,认真做好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切实贯彻实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编制办事公开目录,重点向群众主动公开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情况的信息,全面推行办事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十)积极推进卫生行政部门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安全、质量、费用等信息,特别是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机构费用控制情况,通过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增强群众对医疗服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推动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医疗服务,形成良性竞争。
(十一)深入推进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工作。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不断创新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改善医疗服务的措施、医疗服务重点环节、医疗服务信息,严格执行事先告知和知情同意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院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配备国家基本药物等情况。继续做好院务公开示范点的工作,将“三好一满意活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指标纳入院务公开内容。
(十二)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血站应当向社会公示献血屋和采血车的服务地点和时间、献血相关知识,提供献血服务相关咨询方式。有效公开血液库存和供应相关情况,推进血站与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信息共享。积极开展血站财政预算决算、采供血成本等信息公开工作,组织血站公众开放日活动,增加血站运行的透明度。
(十三)及时公开卫生标准信息。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卫生标准信息的公开工作,明确卫生标准信息公开内容、方式、渠道和公开时间,实现卫生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在卫生标准制订过程中,拓宽公众参与标准起草和征求意见渠道,进一步广开言路,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食品安全等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信息公开。
(十四)大力开展健康传播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要在做好办事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制作、主动公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能等权威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组织活动等方式普及科学的健康知识,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四、统筹推进卫生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十五)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作用。整合卫生政务服务资源,健全卫生政务服务平台,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卫生行政管理事项,除涉密或受场地限制外,均应逐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建或参加同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卫生部政务服务大厅,将部本级行政管理项目集中办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统一送达。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做好办事指南和办事引导,通过在线服务、预约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方便企业和公众办事。进一步加强统一规划和资源整合,充分发挥现有场所和信息化资源功能,切实避免重复建设和投资浪费。
(十六)通过信息化建设创新政务服务载体。提高卫生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规范技术标准,推动不同层级卫生网站之间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增强卫生行政部门网站的交流功能,将部长(厅局长)信箱、在线访谈等栏目做好、做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十二五”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所有行政管理事项都应当在网站上提供在线办理通道;通过电子签名等手段进一步改进在线政务服务功能,力争实现全流程电子化运转,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建立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卫生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全过程监察。
五、切实加强监督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确保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落到实处。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立负责卫生政务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建立卫生系统卫生政务公开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十八)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要加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推动工作全面落实。建立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卫生政务公开程序、规范政务服务中心运行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的评估标准和程序,逐步实现评估的系统化和标准化。进一步完善卫生政务公开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有机结合的制度规范,使之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十九)加强监督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加强对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要把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机关绩效考核和民主评议范围,建立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卫生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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