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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第二中学教师约谈制度(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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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宜良县第二中学教师约谈制度

宜良县第二中学校长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强化我校教职员工责任意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升学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校长约谈制度。校长约谈制度是指校长(包括副校长)对教职工和学生反映严重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了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已给学校造成或将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教职工,区分层次和问题由校长或副校长进行诫勉谈话的一项制度。一般教职工的问题由分管副校长约谈,有突出问题、分管副校长约谈无效的教职工、学校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则由校长亲自约谈。

第二条 分管副校长负责的约谈。下列情形由分管副校长负责进行约谈:

(一)个人违规有偿补课,学生、家长反响严重的;

(二)违规向学生推荐或征订教辅资料,学生、家长反响严重的;

(三)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分配,不参加教研活动,无故旷课的;

(四)教育教学马虎,质量低下,学生、家长反映严重的;

(五)违反《教师十条禁令》之一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第三条 校长负责的约谈。下列情形由校长负责进行约谈:

(一)处室、年级组班子不团结,管理混乱,严重失职,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及上级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两次以上警告仍不整改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度缓慢的;

(四)发生较大校方责任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乱定教辅资料、违规收费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约谈程序。约谈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存入被约谈对象业务档案;约谈后,被约谈对象在5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交校长办公室存档。

第五条

约谈结果的运用。

(一)对个人年内出现一次约谈的,年级(处室)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0元;对个人年内出现两次约谈的,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500元,年终履职考核扣3分;对个人三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约谈的,扣发被约谈人奖励性绩效工资1000元,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云南省教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等行政处分。

(二)凡出现被约谈的个人,当年不能评先选优。

第六条 本制度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宜良县第二中学 2024年1月5日

第二篇:约谈制度

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团队意识、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经公司党政研究,建立宏圣公司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公司党政领导

二、约谈对象:两级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项目部(网点、分公司)党政负责人

三、约谈时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不打招呼约谈相关领导干部

四、约谈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一般在公司党政领导办公室,也可安排在约谈对象所在单位。约谈公司班子成员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可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约谈,也可指派公司其他领导或部室负责人约谈。

五、约谈内容:了解约谈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以及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配合等方面的情况;指出存在缺点和问题,进行教育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共同讨论当前企业遇到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及对策措施;其他认为有必要谈话的事项。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约谈。

1、执行公司方针政策出现重大偏差,对公司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项目和各项任务推进不力,进展不快、效果不明显的。

2、在责任制考核或组织考察的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对较多,或考评排名末位和相对靠后的班子和个人。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之间闹无原则意见和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

4、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事项不重视、不积极、不配合,甚至不落实、不执行的。

5、责任心不强,履职不到位,工作中“庸、懒、散”行为明显的。

6、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负面舆论或一定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

7、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成违法违纪的。

8、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对苗头性的问题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当,以致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规定:

1、约谈要从关心、爱护和帮助干部的角度出发,加强引导,申明利害,重在提醒,充分体现“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的原则,做到思想上沟通、工作上交流,找出问题,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形成合力。

2、约谈的内容要实事求是,既肯定成绩、又要指出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批评的批评。谈话对象要正确认识,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来对待。约谈后思想上仍不重视,整改效果不佳,再次出现同类问题被约谈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3、约谈主体或领导指派的相关部室对约谈事项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篇:约谈制度

礼组发﹝2024﹞1号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

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镇(社区)党(工)委:

现将《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礼泉县委组织部

2024年1月5日

礼泉县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

根据省委要求,市县两级都要建立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约谈制度,并将约谈情况纳入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内容。市委组织部规定,在市远教中心巡查督导和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远教中心会同干部科直接约谈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反馈给县市区组织部,由县市区问责问效。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1、各镇(社区)党委书记、副书记、组织干事、终端站点管理员。

2、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事由及形式

1、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书记。

(1)当月内出现2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3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3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约谈相关镇(社区)党委书记,当面进行批评,并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

2、县委组织部分管远教工作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

(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20%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县委组织部分管副部长约谈镇(社区)党(工)委副书记、组织干事,要求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与时限,3天后要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整改措施。

3、镇(社区)党(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1)当月内出现1次“零点击”站点。

(2)当月未按要求集中组织收看4次以上的站点占15%以上。

(3)当月站点收看次数达到要求,但每次时长未达到30分钟的站点占20%以上。

有以上任意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次月初由镇(社区)党

(工)委书记约谈终端站点管理员,逐个点名要求说明情况和整改措施。组织参观远程教育示范点,让其触动思想,找准差距,学习示范点的经验和做法。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0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4、约谈结束后,相关资料交由干部管理办公室纪入个人档案。

5、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督导约谈制度

督导工作约谈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督导公示制度,促进学校教育管理责任和教育教学责任的落实,根据教育督导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教育督导约谈是报国路小学督导室为了有效落实整改措施而组织的约见督促谈话。

二、凡是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责任人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而存在较大问题者,均要进行督导约谈。

三、督导约谈对象:

1.学校各项工作分管负责人; 2.学校各科室主要责任人;

3.教育教学及管理和服务的责任人;

4.有必要督导约谈的其他对象。

四、督导约谈由督导室主任或副主任出面主谈,学校督导室负责组织,分管负责人督促约谈内容的落实。

五、督导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被督导约谈科室或有关约谈对象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吸取的教训、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和承诺。

六、督导约谈程序:

1.督导约谈前,督导室书面或电话通知,告知相关事项;

2.督导约谈时,督导室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纪要;纪要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送相关负责人或科室;

3.被督导约谈的科室或被约谈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方案及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督导室,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

七、被督导约谈对象应按照规定参加督导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督导约谈或不认真整改落实的,学校应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督导约谈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奉节县鹤峰乡长凼小学督导室

第五篇:约谈制度

纪检监察廉政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局(总队)主要领导与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局(总队)领导班子成员与其联系执法支队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和分管处室负责人之间的约谈;

(三)局(总队)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第五条 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局(总队)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局(总队)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局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局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局总队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 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局监察审计处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局(总队)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局监审处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局监审处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局监审处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第八条 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 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局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局(总队)。

(三)局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监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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