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磨子桥镇草庙中心小学翻印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十二个月;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员工违纪违法处理办法
根据国家《刑法》、《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行政处罚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受党纪、行政刑事处罚工作人员的考核、工资和合同关系等相关情况处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受党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的,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受调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二、对本公司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工作人员工资和合同关系的有关问题:
1、工作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我公司员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本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本公司员工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员工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中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应当不发放工资,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止期间不计算员工的工作年限。至于被错判或被错误羁押的,可以依据
《国家赔偿法》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3、对于取保候审期间的性质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公司应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
如果员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司提供了劳动义务,公司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4、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工作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5、对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员工是属于单位中层和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应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与公司员工解除合同关系的有关情形:
1、员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
2、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
3、被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员工,应解除劳动合同;
4、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公司制度或法律相关规定的;
5、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单位从严处理意见的。
四、被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员工是党员的情形:
被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员工是党员的,单位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美汤一 归耆鸡汤
材料:当归1钱,黄耆2钱,鸡腿1只,水4碗。
做法:
1、将鸡腿洗净,切块,放入水中,以大火煮开;
2、放入黄耆,和鸡腿一起炖至七成熟后放入当归,煮5分钟,加盐便可食用。
[特点及功效]
当归补血,黄耆补气。所以,这道汤具有让女性气血通顺、月经调和之功效,经期喝也可以哦!在此基础上促进乳腺分泌健全,达到丰乳的目的。
美汤二 木耳红枣汤
材料:黑木耳粉10克、红枣粉50克。
做法:
用适量沸水,把黑木耳粉和红枣粉冲开即可食用。
[特点及功效]
黑木耳红枣汤适合血虚及脾虚型的MM饮用,特别是月经量多更适用哦,而且方便快捷。此方这样搭配,有健脾、补血、调经的功效。促使脾胃功能正常,血气丰沛,乳房自然就会丰满坚挺。当然,有空用黑木耳和红枣一起煲也行的。
嗜睡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其一,环境因素。如果生活比较孤独、单调,环境比较寂寞,再加由于体力欠佳,心脏功能不好,或患有骨关节病等,往往不爱活动,容易出现嗜睡。
其二,身体因素。体力衰弱,特别是身患一些全身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低下或肺部感染等,早期症状往往是精神萎靡和嗜睡。如老年性肺炎,有时主要的临床表现是倦怠嗜睡,而其他症状如发烧、白细胞增多等,反而不甚明显。
其三,药物因素。主要指安眠药的副作用,因为有的安眠药作用时间比较长,另外若有慢性肾功能衰竭或低白蛋白血症,容易出现安眠药的后作用,后作用表现为第二天起床后精神不佳,倦乏嗜睡。
其四,脑部因素。当出现嗜睡状态,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脑部病变。脑部的炎症、脑瘤、脑萎缩、脑动脉硬化症和脑血管疾病等,都会出现嗜睡状态。若怀疑是脑部疾病引起的嗜睡时,应及时到医院做详细检查,以便及早诊断
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心得
我们常常困惑于智慧到底从何处来,到何处去,如何才能捕捉智慧的光芒,在成本与利润的衔接点上找到我们需要的平衡。我们也常常困惑,人的力量从何处来,到何处去,我们为何常常在庞大的市场面前惊慌失措,无从观察。能够回答这些问题,我认为只有——学习。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过:“没有智慧的头脑,就象没有蜡烛的灯笼。”俗话说 “活到老,学到老”,这话一点不错。即使已经参加工作了,我们也不应该放弃对知识的学习。相反,作为企业的员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读一些开阔心智的书籍,吸取别人的成功经验,大有好处。聪明的人,总是善于用别人的智慧来填补自己的大脑。去年,在全局范围内开展的学习《细节决定成败》、《自动自发》、《没有任何借口》等几本书,让我们受益匪浅。新年伊始,我部就形成了学习“五本书”的热潮,我站的学习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学以致用,2月份,通过对《解放军精神》一书的认真学习,通过与解放军的全面对比,经过几天深刻的反思,我已查找出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虽然我们也许已没有机会成为解放军,但是,我愿意也已下定决心要以解放军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成为象解放军一样优秀的人,即使我做不到那么好,但是,我深信,只要我努力了,就是进步,就有成功的可能。
下面,就是我在学习之后对自己提出的几点要求,希望籍此可以重新塑造一个全新的自己,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
一、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坚守职业天职与使命。
既然我们选择了工作,就没有理由不把它做好。一个人一生中除去休息的时间以及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时间,剩下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劳动中度过的,可以说,工作等于一个人一生的价值。如果一个员工不能站在理想的高度上去看待自己的工作,不能满腔热情的去工作,那么他成功的机会就非常渺茫。对于绝大多数具有上进心的员工来讲,工作绝对不仅仅是为了生存,工作更应该是天职,是神圣的使命。
然而,现实中,常常听到有人抱怨自己被人忽视、没有被安排在好的工作岗位上、没有高工资、没有得到高度的重视等怨言,一副很受委屈的样子。其实,你有没有认真的审视过自己:你真的应该被安排在那个你所认为的重要位置、领到你所期望的工资、得到别人的重视吗?不劳无获,一切都不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付出就没有理由索取,当你伸手向企业、向领导要这要那的时候,你有没有认真的审视过自己你为企业付出了什么?你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全心全意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了吗?如果没有,那就没有资格埋怨别人,要怪只能责怪你自己;如果没有,你就应该摒弃埋怨,积极进取,努力培养主人翁意识,热爱你所在的企业,热爱你所从事的工作,尽你最大的努力,尽可能的发挥自己的才能,为企业多做贡献,相信总有一天,大家会看到你的努力,你也会得到所期盼的一切。
二、坚决服从安排,不折不扣地完成工作任务。
企业是一个严密的组织,不是一个自由的组合体。它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有制度、有目标的合成体。在这个组织里,个人不能也不允许自由散漫,不服从管理。服从是天职,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一项基本要求,即使领导的某个安排你内心无法接受,也要告诉自己丢掉不满情绪,因为企业不只有你一个人,它是一个大集体。个人往往习惯于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往往先考虑自己,你所看到的、你所关注的也许只是你个人或者是所在小组的利益,这就有很大的局限性;而领导则不同,他所考虑的是全局、是整体。所以,对于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我们一定要不折不扣地去执行。很多时候,很多我们开始并不能够理解的事情,在实施的过程中,自断后路、义无返顾地去执行,原本想不通的事情往往可以得到很好的理解,从而激发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反而促成工作任务的完满完成。
三、高标准、严要求,苦练专业技能,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就是说,一个人要想真正成就一番事业,离不开过硬的基本功。还记得上大学时,老师对我们说过的一句话:“关系是泥饭碗,是会碎的;文凭是铁饭碗,是会锈的;本事是金饭碗,是会升值的。”当今社会的竞争愈来愈烈,做任何事情都需要技能。现代企业最需要的、最紧缺的就是精业的员工,就是具有专业能力的员工。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待自己,对待工作,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要满足于已经掌握的,这个世界是大变、多变、快变的,要努力寻求更好、更快、更富成效的专业技能和技巧,提高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创造出更好的成绩,才有可能从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
四、努力培养团队精神,善于更要乐于与他人合作。
在现代社会,在专业分工越来越细、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前提下,单打独斗的时代已经过去,合作变的越来越重要。团队的力量远远大于一个个单独的优秀人才的力量。所以,现代企业招聘员工,虽然都有一套很严格的标准,但是,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有团队精神。就算这个人是天才,如果其团队精神比较差,这种人也没有企业愿意用。不能与同事友好合作,没有团队意识的人,即使有很好的能力,也难以把自己的优势在工作中淋漓尽致的发挥出来,甚至,由于其自高自大、排斥他人,反而会把事情弄糟。一个人能力再强,总有能力不能达到之处,团结才有力量,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取长补短,精诚合作,会把事情做的更好,甚至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就是1+1>2的道理。
五、自信乐观,积极向上。
现实生活中,我们做事之所以会半途而废,往往不是因为失败而放弃,而是因为失去了自信而失败。创造出奇迹的人,凭借的都不是最初的那点勇气,而是一种自信乐观的精神,在这种精神的支持下,向前迈一步,再迈一步,终会达到成功的颠峰。人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而是自己,凡事都不会是一帆风顺,一马平川的,总会有这样那样的困难阻挡我们前行的脚步,不要被设想的困难吓倒,要相信自己,鼓励自己,要有战胜困难的决心和勇气。如果你没有做今天这件事情,也许你就永远不会知道给自己一些压力之后,你能够做到些什么。一个人觉得最自豪的事情,是做那些做起来最艰难的事情。一个人应该自信而不自负,执著而又不僵化。人生必须背负重担,一步一步慢慢的走,稳稳的走,总有一天,你会发现,自己是那走的最远的人。
六、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勇于创新,敢于挑战。
“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我们在小学就接受的教育。谦虚是美德,人类如果失去谦虚,那么自信就会变成自大。自大就是自满,自满就会失败。或许因为我们还年轻,没有多少经验,所以比较容易骄傲和急躁,办事也总是急于求成。但是,要知道,没有一个人有骄傲的资本,因为不论过去你取得了多少骄人的成绩,即使是在某一方面的造诣很深,也不能说是已经彻底精通,因为知识是无穷的。谁也不能够认为
自己已经达到了最高境界而停步不前,趾高气扬。如果是这样的话,则必将很快就被同行赶上和超过。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一定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求真务实,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件事。
但是,我们也不应该满足于现在,不思进取,停滞不前。而是应该最大可能的发挥主观能动性,要勇于创新,敢于挑战,把一切好的主见即刻付诸行动。天下没有场外的举人,凡事都要敢于尝试,如果不试一试,谁也不知道自己的斤两。虽然也许最后试出自己的重量不过二三斤,但我们也会得到自己的东西。哪怕是小小的进步,我们也算是取得了成功。而如果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只有二三斤,而不敢去尝试,去创新,那我们肯定会一事无成。成功肯定不会是在口号声中实现,有理想没有行动是一个梦,有行动没有理想是一种浪费,理想加合适的行动可以使人取得成功。
找到自己的个性并肯定它,按照自己对自己的期望去塑造自己,加以不懈的努力和奋斗,我相信,我一定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员工。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水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6%处以罚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符合规划条件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6%-8%处以罚款;不符合规划条件,但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9%处以罚款;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处以罚款。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城市规划、仅属程序违规、且能按照要求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非房地产项目,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首违不罚或免于处罚。
第十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建筑面积误差为±1%及以下的,视为合理误差。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违法建设在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申请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一)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但对周边市政公共、园林绿化等设施造成影响或使周围单位、居民等合法利益遭受损失,双方已达成补偿协议的;
(二)违法建筑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与人口容量、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建筑体量等非强制性内容不符,已改正或已经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
(三)违法建筑不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但已采取补交土地出让价款、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代征(拆)相应用地等措施予以平衡的。(该款所指补交土地出让价款,限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未改变批准用途的地块,工业用地除外)
第十二条 补办规划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持罚款收据、竣工测量图及建设项目规划报件应具备的相关资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建;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其违法建筑提出改正措施,并要求建设单位对违法建设情况、改正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
(三)公示结束后,建设单位将公示证明文件、方案图纸等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补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应注明“补办”字样。
第十四条 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实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持房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增加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到国土资源部门计算补交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建设单位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该宗地公开出让时成交地价(元/㎡)×土地总面积(㎡)×违法增加的建筑面积(㎡)
批准的总建筑面积(㎡)
建设单位持国土资源部门计算的应补交土地价款、相关表格到市财政收费部门交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要当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对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案件,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或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七日内移送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案件移送函后,应当在七日内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
第十八条 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市供水、供电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提供用水、用电前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手续,凡不具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正式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第二十条 虽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增加面积的建设工程,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配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利用违法建设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建设查处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庇护,不得干扰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
1.规划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报告和制止,有案不立,瞒案不报,查处不办的;
2.区政府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违法建设移送函后,未在规定时限内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或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
3.市供水、供电部门未按规定审查,对违法建设提供用水、用电,并在接到规划主管部门协办函后,未采取措施的;
4.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建筑,房管、工商等部门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的;
5.各村委会负责人纵容、庇护、放任建设单位占用本村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 6.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违法建筑的。
(三)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四)对违法建设应当承担责任的开发、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我市建设市场开发、施工、勘察、设计资格,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或降低其资质。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以经市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确认;无工程备案合同的,按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指导价确认;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未公布工程造价的,按市城乡规划局公布的经评估的参考价格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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