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学的社会学启蒙》有感
“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以来,中国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和知识体系,其间虽然多有曲折,现代法治的理念与制度也逐渐被国人接受与认可。尽管如此,由于在中国传统的思想资源中,并无直接对应的概念与理论,由此导致,无论是在国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中,还是在知识分子的智识经验中,都缺乏合适的概念工具与理论经验来处理与现代法治遭遇形成的经验与感受。因此之故,国人在接受现代法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困惑和不理解。本书试图在法律专业研究之外,结合具体事例和论著,用一般人文知识界熟悉的语言来阐述‘法律是什么’‘法律学问的特质’以及‘现代法律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演化而言意味着什么’等问题”,这是泮伟江副教授专著《法学的社会学启蒙》(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封底的一段充分说明该集子核心主旨的文字。
该集子是作者“结合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一些具体事件,就如何理解法律与社会,如何理解中国社会的超大规模性,什么是陌生人和陌生人社会,如何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相对比较自由,又比较持续的思考”(第13页),汇集十余年写就的系列文章而成的。该书具体分为上、中、下三编,上编“法学的自我反省”包括“法学的社会学启蒙——社会系统理论对法学的贡献”“社科法学的贡献与局限”“缺失‘法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求解中国法治的李约瑟难题——评《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走向一种‘希望’的法哲学——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司法研究的场域”“迟来的理论馈赠——评《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部门法研究对中国法理学的可贵贡献——兼谈如何理解中国法治困境”“判例研习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政治宪法学的可贵尝试与中国史学‘论史’传统的苏醒”“欣慰和遗憾”,中编“思想的自我启蒙”包括“《大宪章》签订800年后,英国是否需要一部成文宪法?”“过一种正义的生活乃是人类最深的本性——柏拉图和他的教育理想国”“西塞罗的肤浅与深刻”“卢曼与他的现代社会观察”“西方社会学理论的一次最激进冒险远征”“自由也是有成本的——评《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英格兰基层司法与韦伯的普通法问题”“美国法律学会:美国化的边沁主义法律改革实验室”“如何理解现代西方”,下编“社会的自我观察”包括“超大规模陌生人社会治理——中国社会法治化治理的基本语境”“如何理解中国的超大规模性?”“谁是陌生人?”“哀悼杨德昌先生”“哪一个中国,何种之问题?——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中国法治转型期的疑难案件”“从‘彭水诗案’看民意沟通渠道”“新闻发言人制度:一个美丽的陷阱”。可以说,这些文章基本上均是作者在面对和处理正处在“一个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的经验可能性的时代”的当代中国的各种现实问题时所作的理论思考和努力,即“寻找合适的概念和工具,来帮助我们观察中国人当下的生存处境,表达我们身处此种丰富而复杂的生存处境之中的生活感受”(第314页),确实是“同辈法律学人中所给出的最为出色的观察”(周林刚所作序言“内在于我们的陌生人”,第1页)的成果展示。
或许是缘于自己近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参与、观察与思考之故吧,此次拜读这本专著给我映像最深并促发延伸思考的还是其中的具有理论创见意义的“陌生人社会命题”(注:周林刚教授将该专著的两个主要理论创见分别概括为“基本的法律生存经验命题”和“陌生人社会命题”,参见周林刚所作序言“内在于我们的陌生人”,第10页)及其对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引价值。“陌生人是一个具有丰富潜能的概念。处于不同时代处境的不同学者,基于各自的问题意识,而揭示和挖掘这个概念所蕴含的某种方向的潜能,将其理论化,从而发展出适合自身社会与时代需要的陌生人理论”(第272页)。作者就是有感于“既有的各种概念和工具,在观察和处理不断涌现出来的这些新现象和新经验的可能性与限度”(第315页)之际,基于中国当下社会转型的历史处境与经验感受(例如,个人需求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带来超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问题;人际交往地理空间的根本性突破,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日常生活的现场互动关系之外,变成高度抽象和复杂的陌生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等等,第235-236页),在充分吸收西方陌生人研究的丰富养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超大规模陌生人社会”的范畴。正如周林刚教授在“序言”中所说,“在传统的差序格局中,熟人社区才是社会,陌生人则作为异类处在社区/社会的边缘甚或外部;而一个大规模陌生人社会,或者说系统分化的现代社会,熟人社区则是点缀在陌生人社会海洋中的岛屿。在前者,熟人社区似乎自我构成;在后者,熟人社区以陌生人社会为前提才得以构成和维系。在前者,熟人社区是透明的,陌生人则是神秘的;在后者,反过来,陌生人关系是透明的,熟人社区反而是神秘的”(序言第6页)。
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熟人/陌生人所处地理空间、熟人/陌生人关系所发生的领域、熟人/陌生人社会中个人之间关系的维系机制,等等,均存在着差别。就个人之间的维系机制而言,熟人社会靠的是“个人之间的人格信任机制”,而陌生人社会靠的是“个人对法律系统等抽象大型基础设施的信任”(第237页)。如果说传统的、小规模的、礼治型熟人社会尚可以依赖个人的“诚信品格”“人格保障”等非制度化、个殊化因素来保障和维系,那么,现代的、大/超大规模的、法治型陌生人社会则必须仰赖于制度化、普遍化、可预期的法律规则体系方能良性、有序、高效地运行。由此可见,“陌生人社会的关键含义并不是由大量陌生人共同生活组成的社会,而是整个社会中,用以为个体生活提供参照的基础性框架,是以陌生人为典型形象而构造出来的”(第271页)。在我看来,此种“基础性框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
作者立足于适应超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需求和法律承担功能新变化(即在“纠纷解决”的功能之外,承担起建立远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机制的新功能,第237页)的考虑,提出了未来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着力点:1.基层法院要更加下沉到基层中去,进一步发展出深耕基层社区的“不存卷”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人民法庭”,将其做大做强;2.进一步建设上诉法院机制,尤其是明确规定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乃是一种“法律审”,以区别于初审法院的“事实审”功能;3.若二审法院兼顾“事实审”,则将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将高院定位为纯粹的“法律审”的终审法院,承担法律适用之统一化功能(第238-239页)。可以说,作者的上述司法改革建议至少可作以下几方面的延伸解读与思考:一是破除“简单的中央/地方模式”,“进一步发掘出司法权双重属性的理论意义”(序言第3页),合理建构多元的司法机构体系和科学处理中央—地方关系(例如,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省级高院规则制定权的分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的改革探索的关系,等等)。就多元司法机构体系构建而言,可以借鉴英国的治安法院体系和普通法院体系并存的做法,构建“准司法”的“人民法庭体系”和“标准司法”的“法院体系”。就司法改革中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言,正如强世功教授所说,“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差异大、发展层次不平衡。
尽管全国的法官在适用同样的法律,但是却面临完全不同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对应的问题也根本不同。基层法院与高级法院完全不同,上海法院与甘肃法院完全不同,知识产权庭与普通民事庭也完全不同。在这种格局下,司法改革应当尊重差异化和多元化,给地方法院自主权,不应当搞一刀切”(参见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超越与重构”,载《财经》2024年第32期)。二是重新构建审级制度,作者的前述主张尽管与《依法治国决定》的规定,即“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并不完全一致,但至少有一共同点:合理区分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改变目前四级法院均不同程度地承担“认定事实、解决纠纷”功能的局面。三是准确定位省级高院的规则生成功能。张谷教授指出,“在实践当中,明显存在一种‘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倾向,其原因有5点:(1)民事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2)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只能满足操作性方面的部分需求,省级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则发挥拾遗补阙或司法解释先导的作用;(3)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舆情民俗不同,往往有不同的需求;(4)正义的实现要求‘同案同判’,裁判标准的统一往往缓不济急,能做到哪一级算哪一级,聊胜于无;(5)四级两审制在民商事审判中赋予省级高院‘事实上的终审权’”。
此种“司法联邦主义”具有某种合理性的一个重要理据就在于,“地方法院(主要是省级高院)之间对民事法律的不同理解,客观上有助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意见市场’之形成”“不同的意见经过竞争、博弈,最终趋于达成共识,再上升到中央一级的立法”“这也许是中国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自主地去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参见张谷:“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因此,面对此种“司法联邦主义”的现实客观存在,正确的态度应是合理的规制,而不是一味地反对,例如,针对省级高院是否有权制定具有规则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与其下文禁止,不如专门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并纳入合法性审查。需强调的是,正如作者所言,“对于当下的中国法治来说,最大的问题……,而是法律和政治之间的纠缠不清,也即所谓的‘政法’问题。因此,要分析转型期中国法律问题的实质,对中国政治体制运作的过程和实质进行一番分析和了解,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第277页),上述司法改革的建议同样需要放在“政法”框架下来加以审视。
《法学的社会学启蒙》读后感
清末沈家本法律改革以来,中国逐步探索建立现代法律体系和知识体系,其间虽然多有曲折,现代法治的理念与制度也逐渐被国人接受与认可。尽管如此,由于在中国传统的思想资源中,并无直接对应的概念与理论,由此导致,无论是在国人的日常生活经验中,还是在知识分子的智识经验中,都缺乏合适的概念工具与理论经验来处理与现代法治遭遇形成的经验与感受。因此之故,国人在接受现代法律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困惑和不理解。本书试图在法律专业研究之外,结合具体事例和论著,用一般人文知识界熟悉的语言来阐述‘法律是什么’‘法律学问的特质’以及‘现代法律对当代中国社会的演化而言意味着什么’等问题”,这是泮伟江教授专著《法学的社会学启蒙》(商务印书馆,2024年版)封底的一段充分说明该集子核心主旨的文字。
该集子是作者“结合当代中国正在发生的一些具体事件,就如何理解法律与社会,如何理解中国社会的超大规模性,什么是陌生人和陌生人社会,如何理解中国与世界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相对比较自由,又比较持续的思考”(第13页),汇集十余年写就的系列文章而成的。可以说,这些文章基本上均是作者在面对和处理正处在“一个不断涌现出各种新的经验可能性的时代”的当代中国的各种现实问题时所作的理论思考和努力,即“寻找合适的概念和工具,来帮助我们观察中国人当下的生存处境,表达我们身处此种丰富而复杂的生存处境之中的生活感受”(第314页),确实是“同辈法律学人中所给出的最为出色的观察”(周林刚所作序言“内在于我们的陌生人”,第1页)的成果展示。
或许是缘于自己近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参与、观察与思考之故,此次拜读这本专著给我印象最深并促发延伸思考的还是其中的具有理论创见意义的“陌生人社会命题”(注:周林刚教授将该专著的两个主要理论创见分别概括为“基本的法律生存经验命题”和“陌生人社会命题”,参见周林刚所作序言“内在于我们的陌生人”,第10页)及其对司法改革的理论启示价值。“陌生人是一个具有丰富潜能的概念。处于不同时代处境的不同学者,基于各自的问题意识,而揭示和挖掘这个概念所蕴含的某种方向的潜能,将其理论化,从而发展出适合自身社会与时代需要的陌生人理论”(第272页)。作者就是有感于“既有的各种概念和工具,在观察和处理不断涌现出来的这些新现象和新经验的可能性与限度”(第315页)之际,基于中国当下社会转型的历史处境与经验感受(例如,个人需求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带来超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问题;人际交往地理空间的根本性突破,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除了日常生活的现场互动关系之外,变成高度抽象和复杂的陌生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关系,等等,第235-236页),在充分吸收西方陌生人研究的丰富养料的基础上,提出了“超大规模陌生人社会”的范畴。
正如周林刚教授在“序言”中所说,“在传统的差序格局中,熟人社区才是社会,陌生人则作为异类处在社区/社会的边缘甚或外部;而一个大规模陌生人社会,或者说系统分化的现代社会,熟人社区则是点缀在陌生人社会海洋中的岛屿。在前者,熟人社区似乎自我构成;在后者,熟人社区以陌生人社会为前提才得以构成和维系。在前者,熟人社区是透明的,陌生人则是神秘的;在后者,反过来,陌生人关系是透明的,熟人社区反而是神秘的”(序言第6页)。
也就是说,在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熟人/陌生人所处地理空间、熟人/陌生人关系所发生的领域、熟人/陌生人社会中个人之间关系的维系机制,等等,均存在着差别。就个人之间的维系机制而言,熟人社会靠的是“个人之间的人格信任机制”,而陌生人社会靠的是“个人对法律系统等抽象大型基础设施的信任”(第237页)。
如果说传统的、小规模的、礼治型熟人社会尚可以依赖个人的“诚信品格”“人格保障”等非制度化、个殊化因素来保障和维系,那么,现代的、大/超大规模的、法治型陌生人社会则必须仰赖于制度化、普遍化、可预期的法律规则体系,方能良性、有序、高效地运行。
由此可见,“陌生人社会的关键含义并不是由大量陌生人共同生活组成的社会,而是整个社会中,用以为个体生活提供参照的基础性框架,是以陌生人为典型形象而构造出来的”(第271页)。在我看来,此种“基础性框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最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
作者立足于适应超大规模陌生人群治理需求和法律承担功能新变化(即在“纠纷解决”的功能之外,承担起建立远程陌生人相互信任机制的新功能,第237页)的考虑,提出了未来深化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和着力点:基层法院要更加下沉到基层中去,进一步发展出深耕基层社区的“不存卷”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人民法庭”,将其做大做强;进一步建设上诉法院机制,尤其是明确规定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乃是一种“法律审”,以区别于初审法院的“事实审”功能;若二审法院兼顾“事实审”,则将二审终审制改为三审终审制,将高院定位为纯粹的“法律审”的终审法院,承担法律适用之统一化功能(第238-239页)。
可以说,作者的上述司法改革建议至少可作以下几方面的延伸解读与思考:
一是破除“简单的中央/地方模式”,“进一步发掘出司法权双重属性的理论意义”(序言第3页),合理建构多元的司法机构体系和科学处理中央——地方关系(例如,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省级高院规则制定权的分配;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地方的改革探索的关系,等等)。就多元司法机构体系构建而言,可以借鉴英国的治安法院体系和普通法院体系并存的做法,构建“准司法”的“人民法庭体系”和“标准司法”的“法院体系”。就司法改革中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言,正如强世功教授所说,“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差异大、发展层次不平衡。尽管全国的法官在适用同样的法律,但是却面临完全不同的问题,不同的法律对应的问题也根本不同。基层法院与高级法院完全不同,上海法院与甘肃法院完全不同,知识产权庭与普通民事庭也完全不同。在这种格局下,司法改革应当尊重差异化和多元化,给地方法院自主权,不应当搞一刀切”(参见强世功:“再论法律共同体:超越与重构”,载《财经》2024年第32期)。
二是重新构建审级制度。作者的前述主张尽管与《依法治国决定》的规定,即“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并不完全一致,但至少有一共同点:合理区分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改变目前四级法院均不同程度地承担“认定事实、解决纠纷”功能的局面。
三是准确定位省级高院的规则生成功能。张谷教授指出,“在实践当中,明显存在一种‘司法上的联邦主义’倾向,其原因有五点:民事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离不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只能满足操作性方面的部分需求,省级高院的审判指导意见则发挥拾遗补阙或司法解释先导的作用;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舆情民俗不同,往往有不同的需求;正义的实现要求‘同案同判’,裁判标准的统一往往缓不济急,能做到哪一级算哪一级,聊胜于无;四级两审制在民商事审判中赋予省级高院‘事实上的终审权’”。此种“司法联邦主义”具有某种合理性的一个重要理据就在于,“地方法院(主要是高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民事法律的不同理解,客观上有助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意见市场’之形成”“不同的意见经过竞争、博弈,最终趋于达成共识,再上升到中央一级的立法”“这也许是中国法律,特别是民事法律,自主地去发展的一个重要路径”(参见张谷:“对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反思”,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因此,面对此种“司法联邦主义”的现实客观存在,正确的态度应是合理的规制,而不是一味地反对,例如,针对省级高院是否有权制定具有规则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的问题,与其下文禁止,不如专门通过立法来加以规范并纳入合法性审查。
读《社会学概论》有感
通过这一学期对《社会学概论》这门课的学习,感觉受益很大,明白了很多有关“社会”的理论知识,以前从未考虑或者没有找到答案的问题也豁然而解。
通读《社会学概论》后,感觉到该书主要是以人的社会需要的产生、提高与满足为核心,分三大块来进行描述,第一块表达人的社会需要是我们对社会学这一理论体系思考的逻辑起点,书中认为人们的社会行为与社会生活是从人的社会需要开始的,人的社会交往与人的社会化都是说明人的需要的产生与培养过程,是为人参与社会生活而作出的准备工作。第二大块是说明了人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上,而组成不同的社会群体形成不同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于这些群体和人们组成的社会规范和机制。第三大块说明人们组成的社会在动作过程中的活动轨迹,人的关系稳定与协调,结构的变动以及如何把当前社会向前推进与发展。这一逻辑结构从人的需要开始,通过分析如何满足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各种组织、设施、制度与活动过程,而最后仍归结到为了提高和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何走向更加目的地、更加科学地规划和发展自己的未来,使自己的社会更加现代化。同时,书中的概念和知识点明确易懂,连贯性很强,而且与实际的结合相当透彻,使人很容易理解和掌握,具体将所得所感表述如下。
首先,对“社会”这一概念的认识。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这个概念是很模糊的,学习了之后,了解到了“社会”这一概念的变迁,中国自唐朝开始就有了“社会”一词,意为许多人为了一个共同目标,聚焦在一个地方进行某种活动。马克思对“社会”归纳了三点:
一、社会是人们交往的产物,二、人的社会区别于动物社会的特征是劳动,三、人类社会是自然办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是与自然界有重大区别的特殊领域。那么本书给出的完整定义是:所谓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人们按照自己不断增长和提高的劳动和生活的需要,创造性的结合成不同社会关系,进行不同社会活动的生活共同体,概念突出了“生活共同体”这一形象的表达。而社会学作为一门学科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其提出也不是偶然的,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科学发展的进展有很大的关系,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是由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所暴露的各种各样的弊端而引起学者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社会学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主要是通过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来研究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这门学科把社会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看待,对它的研究要从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行为入手,研究方法也是需要进行综合研究,特别要把社会整体及其内部、外部的关系放在运动与变化中,另外社会调查研究也是社会学非常重视的特点。
其次,通过这门学科的学习,了解到了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是什么。这门学科发展至今,其学科体系日臻完善,内容大致分为了三大类: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与经验社会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理论社会学研究包括社会发展动力、社会因素、社会过程、社会组成和社会控制等方面。应用社会学主要是对应用于社会实际生活、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如对家庭、教育、犯罪、宗教、社会工作等。经验社会
学主要是用历史或现实社会中具体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为对象,采用科学的手段搜集资料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描述社会事实以推导出社会的因果联系,它还注重使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并注重社会现象的文献、历史资料和人种志等资料。我想当前更加注重的是使用新兴的科学成果、新方法、新理论和计算机应用,来丰富自己的方法和方法论并开展实验性的方法。另外社会学与其他许多学科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哲学等等,从这些可以看出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广泛和重要性。
再次,感觉学习社会学的意义非常重大,具体有如下几点认识:
一、学习社会学,掌握现代社会的基础知识,可以使我们更自觉的参与社会生活。社会学提供的不少有关社会的基础知识,实际上是作为现代社会公民的一些不可缺少的知识。在过去传统的社会中,或者在现在比较不发达的农村或偏远地区,生活简单,靠传统的礼俗或习惯指导人们的生活,维持集体生活,个人在这方面进行的过问和思考的成分是不重要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人们在交通频繁、传播媒介畅通的情况下,社会生活复杂性增加了。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兴起,我们的社会行为必然引起变化。现代社会呈现的五彩缤纷,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多变化。人们再靠传统的社会生活知识已远远不适应了。因此必须积极学习、熟悉现代社会的有关知识,自觉地适应变动着的社会环境。社会学告诉我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基本知识,使我能够做一个文明的、有文化的、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现代社会公民。
二、学习社
会学能够增长社会管理才干,为建立文明、健康、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作出贡献。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各种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换句话说,只有在经济目标能够顺利地转变为具有社会效果的时候,这种经济目标才是有意义的。但是,由经济成果转变为社会效益并不是一个可以自然而然的过程,而要依靠科学的、合理的生活方式的建立。资本主义社会虽然经济发展走在前面,财富有了很大增加,但由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其分配形式限制了经济成果转变为社会效益的合理性。可是社会主义为人民财富的分配的合理化提供了空前的可能性。转变社会效益的研究,使国家财富更合理地转变为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享受,更科学地建立新的生活方式。
三、能够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依据。感觉社会学各门分支学科的研究,社会学理论的说明,社会调查研究的科学成果,能够不断向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决策部门提供有益的建议、方案。特别是有关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的研究成果,已经是许多国家决策的科学依据,国外大量出现的所谓智囊团、思想库、脑库,都是以社会发展战略的研究为宗旨的。而社会学的科学调查、分析、预测为社会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的论证资料。社会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经济因素在其中起到基础和领先的作用,但决不是经济上去了,其他社会发展项目也自然而然地上去了。过去我国三十年经济发展的成绩和教训可以充分说明这一点。社会是一个大的系统,其中每一部门都与别的部门有不可分割、互相影响的关系。社会均衡地、协调地、健康地向前发展,也要求社会学能为它提供有益的论据。
四、社会学能为发展边缘学科和多
科性综合研究作出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许多重大问题,都不是一两门学科可以单独解决的。原子能的利用,航天事业的发展,城市化建设的兴起,都向人类科学研究过去单打一地封闭性发展提出挑战。因此,原来是以社会整体与各部分之间联系的研究为重点的社会学,便可在发展边缘学科和综合性研究中起到重要作用。大力开展社会学的研究,在各门科学学科与社会学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个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这已经为十年来社会学在国家发展建设所作的努力与成绩所证实。
最后,认识到社会学学科本身仍在继续不断向前发展。一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理论的兴起,虽然有些学者并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但他们都承认其重要性及其对社会学的重要贡献。二是研究课题更多地结合社会实际,为了鼓励应用社会学的发展,密切结合现实社会问题的研究,许多国家的大学和高等院校中都附设有各种研究机构,对一些社会问题、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三是研究方法将从定性走向定量的发展。相当多的学者认为定量分析标志着现代社会学方法从描述性结论到解释性结论的重大进展。四是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和分支学科的迅速发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不仅给分支学科的发展赋予新的活力,注入新鲜血液,而且使分支学科展开了广阔的前景。五是社会学的国际性和本土化的不断加强。很多国家为摆脱外国社会学理论模式的影响,也在探索建立具有自己国家和民族特点的社会学,使社会学能够植根于本国的土地上,发展具有自己特色的理论体系,解决自己的社会问题。
最后,我将继续认真学习这门学科,加强对学科内知识点的掌握,加快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更好的融入社会,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做出自己的贡献。
读《农村社会学》有感
摘 要: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8亿多人是农民,从某些方面来讲,农民富则中国富,农民强则中国强。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着整个国家、社会的发展。因此,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十分迫切和重要。但现今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现象,本文着重针对农民工在城市遭受到的各种不平等现象进行分析。
关键字:农村社会学 农民工 农民工教育不平等现象 大学生转户问题
我最近读的书是由陆相欣主编,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农村社会学》一书。最初这本书吸引我的是它的书名,“农村社会学”一方面是研究农村社会的,我觉得这方面的内容比较贴近我的生活,所以会写得更真实,另一方面是社会学,这又与我的专业相关联,所以我选择了这本书。
首先,大致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这本书共分为13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讲农村社会学的含义和研究对象、农村社会学的产生与发展、学习农村社会学的意义;第二章主要研究农民、农业、农村的内容;第三章是研究村民自治的内容,主要包含村民自治的含义、村民自治的历史演进和意义、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四章研究农村社区,包含有农村社区的涵义、农村社区的特点和功能、农村社区的发展;第五章研究农民工问题,包括含义、贡献与现阶段的尴尬境遇及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思路和对策;第六章研究农村宗教,包括农村宗教的含义,发展及影响,农村宗教的未来及对策选择;第七章研究农村工业化,主要内容有农村工业化概述,中国农村工业化发展现状与模式及农村工业化发展趋势;第八章研究农村城镇化问题,包括其涵义,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城镇化的发展思路及对策;第九章研究农村贫困问题及政府的扶贫措施;第十章探讨农村文化和教育问题,包括农村教育的历史、现状,及新思路;第十一章探讨农村婚姻和家庭问题;第十二章探讨农村社区保障问题,着重讲的是农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第十三章研究农村社会调查与研究方法。
书中讲到“农村社会学的涵义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标准,袁亚愚在其《乡村社会学》一书中称“乡村社会学是以整个乡村社会及城乡关系为对象的社会学分支学科”,他除了认为农村社会学是研究“整个农村社会”之外,还特 别强调了“城乡关系”。这是结合我国社会当前急剧的社会变迁情况而提出的新的看法。因此,农村社会学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从农村社会的整体出发,通过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以综合的观点研究农村社会的结构、功能、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
读完整本书,我感受最深的是第五章农民工问题。农民工是指没有城市户口,而在城市就业和工作的,以农村户籍为标识的农村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一个群体,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在原有的社会结构框架内迅速分化的农村阶层,体现了浓重的职业流动与身份制并存下的农村社会分化的特点。农民工可以慨括为身份上属于农民,而职业上属于工人,他们是在城市工作的劳动者。他们不同于农民的是其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工人的是其所属的身份。农民工是没有城市户口和城市身份的准市民。他们不同于市民的不仅表现在没有城市户口,而且还表现在农民工无法享受依附于城市户口上的各种市民待遇,无法完全地融入城市社会。
农民工群体总体上是一个处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边缘群体,由于缺乏合法的制度认同和不被主流文化所接纳,所以在社会规范不健全、阶层流动受阻和社会歧视性政策等存在的情况下,极易出现游民化,甚至会产生农民工犯罪。在有些省份,农民工的犯罪率还很高,这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造成农民工犯罪率高的原因有:①城乡二元结构的外在强制力与农民转换身份角色的强烈愿望间的矛盾,诱发了部分人物质欲念的迅速膨胀;②期望与现实的差距,导致部分人心态失衡;③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冲突,导致部分人行为失范;④平等意识的产生与相对剥夺感的刺激间的矛盾,引发部分人产生不满和抵抗情绪;⑤主体的低素质与高欲求之间的矛盾,导致部分人手段与目标分离,引发“手段失范型”的越轨犯罪。
书中讲到:现阶段,农民工虽然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仍处于较为窘迫和尴尬的境遇,农民工常常受到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1.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受到种种限制;2.农民工的职业苦、脏、累、险,工资待遇、社会声望低下;3.劳动合同少,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4.户籍制度歧视严重,农民工一度成为收容遣送的受害者;5.居住状况差,文化娱乐生活单调;6.子女教育不平等。
具体谈谈农民工子女教育不平等问题,正如《农村社会学》一书在第147页写到:“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实行的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贯彻的是适龄儿童在户口所在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大量农民工跨区域流入城市务工经商,虽然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户口却没有随其他人员的流动而相应得到转移,致使那些随父母迁居城市而户口依然留在农村的学龄儿童,在接受义务教育时,面临户口所在的流出地政府和人口所在的流入地政府都难以解决的尴尬境遇,承受着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不平等待遇。”
对于子女教育不平等我最有感触,因为我的父母就是农民工,从我三岁起他们就开始在城市自主创业,经商。为了更好的照顾我,让我接受好的教育,也把我接到了城市。所以我从小接受的就是城市教育。从上幼儿园到学前班、直到小学毕业我都遭到不平等待遇,这个不平等待遇主要表现在学费上。我们那里俗称“收高价”。我每一学年都被“收高价”。
写这个读后感时,我还打电话问我妈妈一些有关“收高价”的情况,她告诉我,“由于我没有城镇户口,学费比城里的孩子贵很多,到第五、六年级时还高出800多”,尽管这个事实我从小就知道,但直到现在我听后仍不是滋味。这种收高价的现象在我上初中和高中时有所好转,因为我读的是我们县最好的中学,学生不管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只要收一笔数额巨大的择校费就可以就读了,择校费是3年共6000元。高中入学是按中考成绩来定的,只要考上了就只收取基本的学费和学杂费,如果没考上则要收很高的择校费。我初中和高中都是读的县城最好的学校,我猜想会有政府补贴吧,其他学校在中学阶段按没按户口所在地向学生收取不同的费用,这个我不知道。
我爸爸是一位极其普通的中国农民,对儿女的期望极大,在对子女教育方面的投资毫不吝啬,所以他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从小就让我接受最好的教育,没让我输在起跑线上,这点我特别感谢我的父母,他们是最伟大的,宁愿自己受苦、受累,也决不让自己的孩子在教育上吃亏。我长大后,曾经问过爸爸:“为什么家里条件不好也要把我送到好学校读书?”爸爸告诉我:“好学校有好的教育条件和良好的学习氛围,还有更多展示学生才能的机会。即使在好学校成绩不拔尖,但起码在好的学校读过书,见过大场面,这些学生起码在和别人谈话时,发言时,至少不会紧张、怯场。”爸爸这简单朴实的话深深打动了我,从他身上我也看到 3 了许许多多中国农民工望子女成才的心,可奈何他们自身和其子女却还要受到种种不平等待遇。
农民工子女在受教育上的不平等所表现出的其他方面,比如子女受老师、同学的歧视等,由于我从小成绩比较好,人缘也好,好胜心强,所以这些不平等我没有感受到。虽然那时我家的条件不是很好,但在自己的努力和父母、老师、同学的关爱下,我幸福、快乐地长大了,身体和心灵都很健康。
我认为适龄的孩子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法律也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保证其受教育的权利。而且义务教育有其自己的特征,其中一条是:免费性。即国家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现阶段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
还有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原则,既然义务教育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责,地方财政大部分是公民上缴的税收,在税收方面,无论户口是否在本地,其标准是统一的。也就是说,无论是本地公民还是外地公民,都按照统一的标准缴纳相关的税收,那么在公民享受权利时,就不应该有所区别;既然农民工在流入地务工经商成为当地的纳税人,那么,他们的子女就应该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当地政府就有义务给农民工及其子女提供学习的机会。
现在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和政府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国家出台的许多利国利民的政策都得到了有力地贯彻和实施,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不平等现象有了很大的转变,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不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都免除其全部或大部分的费用,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收取一定数额的杂费,优秀学生还有补贴,我的弟弟就享受到了国家的好政策,从而给我的父母减轻了一些负担。
这本书没有详细、深入地涉及农村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但我认为作为户籍仍是农村的重庆籍大学生,户籍制度改革对我们有很大的影响。
从网上查资料和自己的所闻我知道: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促 4 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实现同工同权;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人才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
但现在大规模的强制在渝农村学生转户口,已经戳破了其大肆宣称的“自愿”原则。比如上学年学校就强制要求我们转户,我完全不知道现阶段户籍制度转换对我有啥好处,但学校就以奖学金、助学金、毕业证书、入党等来要挟我们,更无耻的是拿取消助学金相威胁,助学金到底是拿来补助贫困生的还是拿来当威胁的资本的!在学校强大的施压下,很多同学不情愿的转了,当然也包括我。
至今我还想不明白,我现在还在读书,没有工作和赚钱的能力,在城市买不起房子,学校为啥要强制转户呢,在城市连一个安居的地方都没有,那我的户口将落户在哪里呢?强制要求大学生转户会不会让大学生流离失所,在城市出现“贫民窟”呢,为啥政府不能等到我们这些大学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城市有了属于自己的稳定的工作和住所后再来转户呢,政府在急什么啊?还有转户真的有那么好吗,如果真的有那么好,不等政府强制要求转时,学生就会积极的转啦,可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也许是我的见闻有限,在我的交友范围内,大多数同学都是反对转户的,我觉得现阶段政府不应该一味地强制要求学生转户,而应该加大对学生关于转户政策的讲解,咨询力度,转户也不应该强制性,应充分尊重大学生的意愿。
虽然,国家强调转户有许多利国利民的好处,比如让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真正实现“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但我个人却认为,户口转了,大批农民在城市还不是照样没得住房,与其弄许多无谓的事,倒不如把钱拿来建设新农村,完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直接性地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而不是把大批农民赶离他们的土地。
对强制要求大学生转户我持保留态度,或许是自己目前对国家形势和政策的理解不到位,造成我认识上的偏差,但转户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我会继续关注的,希望随着自己知识面的不断扩大,对大学生被强制转户的认识也能不断深入,不要误解、歪曲了国家的一片好心。但现阶段我依然认为,政府和学校强制要求在校大学生转户是不合理,也是不科学的。
说实话,对于未来我还没有规划那么多,现阶段我只是希望,自己能顺利完成大学的学业,考试不挂科,能顺利毕业,拿到学位证书,然后找到一份自己喜欢并能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更好生活条件的工作。
参考文献
1.陆相欣.农村社会学.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24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办公室.重庆市户籍改革100问.2024.07
姓名:陈 云 凤
班级:社 工(2)班
学号:2009443510
读《国学启蒙》有感
富川县一小六(1)班蒋梦晗
今天,老师带领我们学习了《国学启蒙》这本书,读完后,让我感触深刻。
《国学启蒙》有很多精彩的内容,例如:有国家的思想精粹、有塑造高尚人格的必读诗文、还有中华的传统美德和国家名词解„„其中最让我难忘的就是传统美德里的一篇文章叫《凿壁偷光》。这个故事发生在西汉时期,一位叫匡衡的人,少年时非常爱读书,可他家里很穷,买不起蜡烛,在夜里无法看书了。匡衡的邻居是位富裕人家,一到晚上就点着蜡烛,把屋子照得通亮。匡衡为了读书,只能鼓起勇气向邻居借一寸之地让他看书,可邻居不愿意,不耐烦地打发了他,匡衡很是生气,就回家悄悄地在墙上凿了个小洞,邻居家的烛光就透过来了。之后,匡衡把家中的书全读完了,有一天,他发现附近有位大户人家,家里收藏很多书,于是他就跟财主说:“我帮你干活,不要工钱,只要您借我家中的书籍就行。大户人家深深地被他求知精神感动,就答应了匡衡的请求。后来,匡衡成为了一位学富五车的学者。
通过这个故事,我受到了启发:如果一个人有了求知的欲望,再困难的条件也不会影响学习,如果没有求知的欲望,再好的条件对学习也无济于事,匡衡他虽家境贫寒,但他能为了学习不惜一切代价。而我们现在有着良好的学习条件却不珍惜,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相比之下,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好好学习呢?有什么理由不珍惜美好生活呢?从今以后,我一定要努力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国学启蒙》给我的启迪真不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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