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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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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省、市、县精准扶贫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过上幸福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

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

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对特困供养人员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入住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其他乡镇片区敬老院待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也可安排到

XX县社会福利中心(XX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

(三)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全自理)、部分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全护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完全自理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供养机构资金专户,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

3.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4.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积极主动动员特困供养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别是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一些特困供养人员思想有顾虑的,可采取签订试住1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相关手续。

2.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要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加强对医务室业务指导,聘请医务人员定期到机构医务室当班,为院民建立健康档案和日常医疗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委托供养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村(社区)民代管,代管收益归其所有,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处理,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每月按两次发放100元的零花钱,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制定供养机构绩效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集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乡(镇)摸底、审核及审批阶段(2024年1月13日—2月15日)

1.宣传摸底。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班,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同时,要摸准精准扶贫特困人员底数,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集中供养人数,按照贵市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特困供养相关表册做好调查登记归档工作。

2.申请受理。对符合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其本人或委托村(社区)委会、他人代为申请,向当地政府递交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申请书。

3.入户调查。各乡(镇)对申请集中养老机构供养人员进行全面入户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赡扶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查表,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各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驻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并作好详细评议记录,评议结果必须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签订协议。对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各乡(镇)组织集中体检,并协调村委会、特困对象、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困人员即可进入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二)县级验收拨付供养资金阶段(2024年2月16日—2月29日)

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再核实评估,经核实后,及时将供养资金通过财政拨付至供养机构。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精准扶贫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启动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强化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机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安排各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负责申报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切实做好供养对象的认定。

(三)加强经费保障。

集中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和护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要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

(四)加强绩效考核及督查机制。

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任务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集中供养任务数,加强动员宣传力度,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有效提高集中供养率。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定期对各乡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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