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养老机构须登记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二、设立养老机构的机关
《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三、设立养老机构的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涉外养老机构的设立
《办法》规定,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五、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时间
《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责任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法律责任、服务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老有所养”真正有望实现。但美中不足的是,新规还缺乏细节的充分论证的内容,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国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新规的实施制定出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居家养老中的新举措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居家养老服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一些地方通过自主创新“集中照料个别关照”,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高度融合,街道居民委主动为“拼保姆”搭桥牵线,政府给子女“开资”,让其在家侍候父母等举措,不断探索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政策和办法,让广大老年人畅享晚年幸福生活。
自主创新“集中照料个别关照”
67岁的老周所在的社区,在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上融合创新。对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实行集中照料,每天他们集中到小区老年活动中心,打牌、下棋、看电视,中午政府补贴一顿饭,自己花10元,即可享受四菜一汤。对于90岁的没有孩子的行动不便的韩先生等,则社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他们每人请了一个钟点工,天天来给他们洗衣服,打扫卫生,做三顿饭,陪说话唠嗑。半自理老人则是享受政府补贴的送餐服务,点菜上门。对于高龄独居老人,社区都为他们建立了档案,一人一档,社工包片联户,定期入户走访,各家均按有应急电话,社区二十四小时监护,听他们的需求,随时帮他们解决问题。
此前,很多地区都建设了一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养老机构和设施、医院等,但由于缺乏规划,或者受多种因素制约,布局不合理,距离较远,老人使用非常不方便,且与老人的需求不一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而养老的重心放在高龄、孤寡和独居老人,导致现有的养老服务往往只注重老人的基本需求,如饮食、日常照料等,对老人的医疗卫生、娱乐休闲、体育锻炼等需求重视不足,未深入到老年人家庭,没有形成完善的可及的服务模式。
目前,很多社区开始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就是要整合社会资源,依照“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的模式,以社区为基础,辐射街道,构建起一个立体养老体系。日间照料中心达到“六室一场一厨”的要求,即建有服务咨询室、日间休息室、多功能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医务室、健身康复室、室外活动场和厨房。毗邻社区之间结成日间照顾服务网络,在本社区供需出现断层的时候,能够以最快的速度互相联系,互为补充。由社区干部党员、志愿者、?里、驻街单位等提供服务,初步建立起居家养老多级服务网络。同时建立社区虚拟养老院,安装费服务费由政府承担,实现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全覆盖。通过联合社区家政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网点、社会中介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建立专业服务和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服务队伍,提供多元化养老服务模式,即为老人上门提供洗衣做饭、料理家务、清洁卫生、代为购物、配餐送餐、代办手续、取款缴费等居家养老服务;以社区为依托,楼栋、楼宇为单位,邻里之间结成帮扶对子,为高龄空巢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应急救助等邻里互助服务;家庭清洁、生活照料等便利生活服务;心理抚慰、康复护理等健康关怀服务;通过设立“老年讲坛”等专项助学项目,依托老龄大学和社区学校,为老人提供文化活动服务;以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特困帮扶服务等,让其囊括社区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所有难题。
为“拼保姆”牵线搭桥
83岁的张女士因脑出血偏瘫多年,想雇一个保姆照顾自己,可是囊中羞涩,她打算和别人“拼保姆”找一个上午可以来照料她的人。她的想法得到所在居民委员会的支持,居民委员会借鉴外地经验搭桥牵线。经撮合,下午上班的送水工小于和张大娘“相拼”给自己同样因疾病卧床的老父亲找了一个负责下午照顾父亲的保姆。这样张大娘、小于负担减轻。雇方和被雇方“双方共赢”。
如今私人“拼车”、“拼房”屡见不鲜,“拼保姆”也不新鲜。可是个人“拼保姆”作为分摊保姆雇佣费用的一个手段,很容易出现法律上的风险。“拼保姆”的劳务雇佣合同中是否能明确反映出是两个独立的雇佣关系非常重要。如果不是独立的雇佣关系,就会被认定为共同雇佣,两位老人就会成为共同的责任承担者。从老人的角度,保姆在给其中一位老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人身伤害的问题,另外一位老人则可能会出现责任共担的风险。
再比如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从保姆这一方,在如何分配服务时间上要有一个明晰的约定,否则就会容易产生争议。合同中如果规定了什么时间段去谁家,有了这样一个明晰的约定,违约的风险就可以规避。
家政行业人士不赞成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几家人共同一个保姆。这种拼雇行为最好能有相关组织来规范,并得到社区的支持。在社区建立一个点,让拼雇现象成为一种家政、物业、社区三方通过组织行为共同引导的服务。
给照顾父母的子女“付薪”
日前,南京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方式,子女、儿媳在家照顾卧床不起的父母公婆,政府也可以按月给其发工资(现金补贴)。照顾自己父母,政府给“工资”等,实际上是基于现实的一种良性探索,是从老人的情感需求出发,是将政府养老向人性化方向纵深发展。可以说,已经提高到了“满足老人精神方面需求”的“政府养老”。不管从哪个方面来说,都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购买子女照顾老人这种服务,更能够让老人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生活上的快乐,是“温情养老”的重要途径。“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观念,大多老人都渴望由儿女来照料生活,尽管一些家政服务人员也能为老人服务,但比不上老人家属的照料更细致周到。可现实生活的压力,让一些老人虽居家却无人照料。当前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一刀切,试点把范围划定在,子女、儿媳愿意在家照顾的五类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人员、低保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70周岁及以上的计生特扶老人、百岁老人,这很实际。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多,内容繁杂。有调查显示,当前,社区居家老人需求较为强烈的主要有托养、就餐、医疗护理及精神关怀等类服务。但愿随着社会深化改革,给居家养老更多些“真金白银”。
(责编:孙展)
社区居家养老中社工的角色
王壬
2024-10-15 14:12:51 来源:《中国社会工作》(京)2024年7上期
【英文标题】The Role of Social Worker in the Community and Family Endowment
【作者简介】王壬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编 者 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家庭小型化趋势日益明显,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传统的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受到严峻挑战,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已成必然趋势。而机构养老又存在耗费资源多、建设周期长、服务对象范围狭窄等弊端,无法满足多数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作为融合家庭养老与社会化为老服务的新模式,成为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
那么,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社工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
目前,我国的社区老人服务绝大多数都是由政府提供并由街道居委会执行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对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等生活困难老人的经济救济、日常上门巡视、义工服务、后事的操办等。但这些服务往往是补救性和救济性的,一方面,接受服务的老人只占老龄人口的极小部分;另一方面,老人在社交、心理方面的综合需要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为了更全面地满足老人居家养老的需要,各地尝试将社会工作的元素融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的社会化与专业化发展。那么,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社工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又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笔者所在的广州市启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与广州市越秀区六榕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展开合作,尝试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引入社工,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现与大家分享。
个体层面的角色
老人需求的评估者
社工要准确、及时地评估老人的情况与需要,为开展服务提供依据。例如,某老人的一位老友不久前去世,这直接影响到老人的心理状况、睡眠质量,从而引起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复发,造成一系列的身体不适。社工评估后,就从对老人的心理辅导入手,而不是简单地协助老人看病吃药。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老人的生理与心理状况变化很快,因此不仅需要对老人进行定期的全面评估,还要在中间插入定期的复检和不定期的回访,以确保更准确地了解老人的情况。
对老人的评估是一个综合、全面的过程,需要评估的项目复杂繁多。国际上一份完善的老人评估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认知形态、沟通能力、听力、视力、情绪与行为形态、社交能力、日常独立生活能力评估(IADL)、自我照顾能力评估(ADL)、疾病诊断及病史、口腔与牙齿状况、居住环境检查、用药情况等。评估往往由社工、护士和医生组成的团队共同执行。整个评估涵盖了老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交情况,而这三者又是相互联系的。
生理上,随着身体的不断老化,疾病和身体的衰弱成为老人关注的重点,如何保健、怎么看病、怎么吃药、由谁来照看等都是老人关心的问题。而如何适应身体的变化、尽量保持生活自理,往往是老人面对的最大挑战。老人的居住环境与其生理需要有极大的关系,因此,建议评估尽量在老人的家中进行,以便了解老人的生活环境。如,老人家里的厕所没有安装马桶,老人如果患有关节炎等疾病难以下蹲,就会有如厕的困难。
心理上,伴随着生理的衰老过程,老人能否适应身体的变化、能否接受不断老化的事实,影响着老人的心理状态。老人常常经历的负面心理状况包括:生理机能退化带来的失落感、失控感;面对亲人、老友去世的孤独感、寂寞感;面对死亡的焦虑感、恐惧感,等等。
社交上,虽然老人的身体不断衰老,但老人对社交的需要却没有减少,反而更需要亲人的陪伴、同伴的支持以及日常的社交活动以维持其社会化的程度。常见的“反面教材”是:老人身体不好了,外出锻炼少了,加快了生理老化的速度;又因为缺乏社交,老人往往把注意力更多地集中在自己的病痛上,情绪越来越低沉,影响生理健康。
除了生理、心理、社交方面的评估之外,对老人的评估还应该包括对老人与其家庭关系的评估、老人与邻舍关系的评估、老人与老友关系的评估以及老人使用的社区内其他服务资源的评估等。
实际操作上,由于评估的内容较多,评估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而且往往不能一次性完成。一方面,寂寞的老人很喜欢有人跟他/她聊天,评估对老人来说就是很好的倾诉过程,因此需要社工更耐心地听老人说,给老人积极的回应;另一方面,对老人的家庭、邻舍关系等问题的评估,需要与老人建立信任关系才能搜集到更全面的信息。如,询问孤寡老人家庭状况,往往会使老人回忆起曾经的家庭变故,引起老人强烈的情绪反应。
老人综合服务计划的制订者
对老人综合服务计划的制订,一方面要回应老人的需求,另一方面也受现时服务条件的限制。社工如何整合资源,协调服务内容,以便更好地满足老人的需要,就是这一部分的主要工作。由于每个老人的需求与特点都不同,因此综合服务计划应该是个别化的。
例如,通过评估,按照规定给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时间是每个月20小时,那么这20小时是用来做清洁,还是陪老人看病、聊天、外出,又或是帮老人购物?这就要根据老人的需要来安排,并根据老人需要的改变而不断调整。如,广州3月~5月天气潮湿,老人往往出现风湿、关节问题,出行困难,这时就可以相应地选择为老人购物的服务内容;而6月~8月,阴雨天气减少,老人的行动能力也逐渐恢复,则可以陪同老人外出逛公园。
同时,社工也应组织老人的集体活动,增强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以维持和促进其社会化的水平,丰富其老年生活。集体活动也应该根据老人的需要来安排。如,根据老人检查身体的需求,可组织社区内量血压的活动;老年义工探访或电话探访活动,可让老人通过助人获得成功感与自信;行动不便的老人与健康老人的融合性活动,可让不同健康状况的老人互相了解与支持,等等。
在组织老年人团体活动时应注意考虑不同老人的不同特点。在常人眼中,所有的老人都是一样的,但实际上不同老人如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丧偶的老人与一直独身的老人之间需求的差异是相当大的。此外,针对老人的小组工作或集体活动往往事务性较强(如量血压、健康讲座等)而治疗性较弱,主要是让老人在活动过程中互相认识,建立一个较稳定的交际圈子。因此,也建议社工更多地使用义工参与老人服务。
老人个案工作的辅导者
与其他服务对象一样,老人也需要个案辅导工作。辅导的本意在于给老人带来行为、信念或情绪上的改变。但老人的行为模式、思想信念都是其漫漫人生经历的累积,要想改变老人的行为与思想似乎是很困难的。更容易造成困扰的是社会的一些刻板印象与传统道德观念,如:老人年纪都这么大了,是否有改变的可能与必要?我们这些晚辈是否应该忍耐,不跟老人计较?但老人并不是没有改变的可能与需要,老人也是有能力、有智慧的,只是需要更多的时间以及社工更多的耐心去发现老人的优势。
与此同时,年轻的社工在个案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很大的挑战是:社工本身没有经历老化的过程,因此较难对老人的情况有深层次的同理。这一阻碍需要社工在实务中通过不断地操练来加以克服。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与同事处理最多的是老人的情绪问题。如,孤寡老人担心自己以后身体差了没有人照顾,因此情绪低落,长期失眠。对此,一般人的处理方式是安慰老人:“阿婆,不用想这么多,到时候居委会一定会帮助您的!您只管吃好睡好,安度晚年!”但是,这样的说法会让老人把自己的担心压抑在心底,继续担忧:怎么安度晚年呢?实际上,老人的担心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何不跟老人好好谈谈以后的生活计划呢?社工可以跟老人谈她的担心,了解老人对未来的打算,协助老人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做好经济或生活上的计划,甚至可以跟老人一起谈谈去世后怎样处理后事比较符合其心意等。
社区层面的角色
资源整合者
社工作为资源整合者的角色,在老年工作中显得格外突出,因为老人需求的满足相对于其他年龄层群体来说更需要多个系统的协作。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包括所有居家过日子可能涉及的范畴。这些资源范畴包括医疗系统、康复系统、街道居委会等行政/准行政系统,以及老年大学、星光老年之家等社区老人服务机构,甚至包括社区内所有服务行业系统,如理发店、维修店、餐饮店、银行等。
社工首先要了解整个社区的资源情况,与社区内的各种资源建立良好的关系,使社区内各系统了解居家养老服务的性质、内容以及可能需要合作的工作。
例如,一位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人自己煮饭时容易忘记关煤气,非常危险,那么怎么解决老人的吃饭问题呢?可以找社区内的餐饮店每天定点给老人送饭,在送饭的同时观察老人是否出现异常情况。这样,不但灵活地解决了老人的吃饭问题,也增强了社区居民互助友爱的意识。而社工在其中则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
又如,老人出行所需的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设备,可以通过在社区内向那些老人已经去世而没有处理助行设备的家庭募捐,让那些家庭中老人的物品在别的老人身上发挥余热,促进邻里之间的互信与交流。
社区敬老的倡导者
社工也应通过组织宣传、活动等方式,促进社区敬老爱老的文化建设。应该给社区全体居民一些机会去了解本社区的老人,并让社区居民意识到自己在社区中的责任,从而参与其中贡献自己的力量,共同创造美好的社区居家养老环境,也为他们自己年老时的社区生活创造更好的条件。
例如,组织社区内的青年人去采访老人,让青年人了解社区的演进与历史,建立对社区的归属感与认同感,而老人在被采访的过程中也不再是往日被同情的弱者,而是成为“有经验”的长者,从而获得尊重与自我肯定。
社区义工的组织者
社区居家养老离不开社区的义工,其实今天的义工就是未来的服务对象。因此,怎样利用社区义工资源,对如今以及社区来来的居家养老服务都有影响。
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从集体性的探访、为老人的家做大扫除、陪老人外出活动,到为老人进行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都可以有义工的参与。有特长的义工也可以表演节目,为老人做体检、理发、修理电器、改装家居设备等。
实际上,即使没有社工的组织,社区内也已有不少助老义工存在。如,老人的邻居常常探访老人,或买菜时顺便带些菜给老人。这些人实际上就是居家养老服务的义工。社工不仅要发展正式的义工,也应鼓励与关怀那些长期默默无闻地帮助老人的非正式义工,随时与那些义工保持联系,以更好地服务老人。
行政与政策层面的角色
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管理协调者
社工除了直接服务老人之外,还需要担当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以协调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服务员、医生、护士、服务员管理者等。要将这些专业人员的专业知识发挥出来,更好地为老人服务,需要社工的协调。
应该注意,不同的专业对问题的看法是不同的,因此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例如,一位行动不便、需要借助于助行设备行走的老人,家里摆设很乱,但老人正是借助“乱”摆放的家居设备来当扶手。服务员上门提供清洁服务时,出于专业的要求,会重新整理老人的家居摆设,使之恢复整齐状态,但这样却打乱了老人的习惯,增加了老人跌倒的危险,老人也因此产生对服务员不满的情绪;而医生与护士从医疗的角度出发,诊断老人的病情后,觉得老人入住老人院,但老人对此却非常抗拒。这时就需要社工联系服务员、医护人员共同讨论,以便为老人提供其自身可以接受的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研究者
一方面,运用居家养老服务的统计数据,可以为服务质量提供评估依据;也可以追踪社区老人情况的变化规律,为开展新的服务提供依据,为新政策出台作导向。因此,需要为老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做好科学系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居家养老服务的经验教训也应与同业人员分享,促进国内老年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
居家养老服务政策的提倡者
与基层老人接触最多的前线社会工作者,也需要将自己所发现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方面的问题与不足,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政府反映,为修正相关政策提供倡导与建议,从宏观上促进老人福利事业的发展。
关于农村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的几点思考
摘 要: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是维系家庭养老功能的道德范畴,家庭养老是我国目前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养老方式。而如今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中的孝道传承存在应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尽孝意识的淡漠化、物质化、形式化等诸多问题,使得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减弱,其维系下的孝道文化日益模糊。基于此,文章通过对老人传统权威地位的丧失、子女生活相对贫困及对不履行赡养义务行为惩罚机制的缺失等原因的分析,以期能够对专家学者提出针对性的措施有所助力。
关键词:农村;家庭养老;孝道传承
西华大学创新基金(项目编号:ycjj2016010)
中国农村社会一直以来延续着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人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中子女的孝道意识在物欲横流的时代中也逐渐淡化。新时代下,孝道传承当更加予以重视,为保证老人们的健康长寿扬威助力。孝、家庭养老的内涵作用及关系
“百善孝为先”,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维系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的伦理道德范畴。家庭养老则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重要的养老方式。
1.1 孝的内涵和作用
1.孝的内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孝是子女对父母的一种伦理态度和义务规范。关于什么是“孝”,从古至今存有诸多解释。《尔雅?q释训》中解释为“善父母为孝”,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释义为“事父母为孝”。从字形上来看,“孝”字“从老,从子,子承老也”,其组成犹如老人在庇护着孩子,或子女在搀扶着老人,可见,“孝”与“老”是密不可分的。孝在古代的含义还包括尊敬祖宗、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等诸多意思,但核心内涵为赡养父母。当代学者的解释和许慎的很类似,只是加入了更多的元素使之更形象。比如,《汉语大字典》中“孝字的上半部分就像是一位佝偻着背的老人。”本文所述“孝”,侧重点即是子女后代对父母与长辈的关爱,从物质层面到精神层面,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予以最大程度的关怀。
2.孝在家庭养老中的作用。首先是子女给予老人足够的物质生活保障。对于大部分农村老年人而言,迈入老年基本已无收入来源,衣食住行需要靠子女维持,为人子女尽孝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即在于予以父母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其次是子女给予老人适时的精神慰藉。在生活水平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的时代,部分农村老人在经济上能够自立,他们更需要的是来自子女的关心和理解,尤其是感情更为脆弱的那些高龄、多病、无配偶的老人,希冀子女的陪伴更为殷切。常回家看看,哪怕帮爸爸捶捶后背揉揉肩,帮妈妈洗洗碗筷聊聊天,对老人来说,都是莫大的安慰,能够填充父母所需的精神慰藉,让他们体会到亲情的温暖。故此,从物质和精神上双重孝敬父母,使父母感到身心愉悦,既能促进家庭代际关系的和谐,也可以更好地缓解家庭养老问题,对于社会养老亦是有力的推?印?
1.2 家庭养老的内涵和作用
1.家庭养老的内涵。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是“反馈式”养老,是维系代际之间“哺育”与“反育”的供养关系,即家庭中长辈进入晚年后,他们的诸多需求都由家庭中晚辈来为之提供。其内涵主要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和义务为基础,子女根据自身的经济情况、与父母的感情维系、社会道德的约束等一系列因素,对父母进行赡养的一种传统养老模式。
2.家庭养老的作用。人到老年对家有一种特殊的亲切感和归属感,家庭是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精神依托园地。“家庭养老从本质上反映了家庭内代际间的互助,更反映了中国人的价值观和情感模式的继承。”[1]老人在逐步退出生产领域的过程中,生存能力减弱,倍感孤独与空虚,需要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和特别的关怀,社会责任并不能代替亲情抚慰,家庭为老人提供情感维系、精神慰藉的作用是其他任何养老模式所不具备的。俗语言“三十岁前依父看子,三十岁之后依子看父”,当父母在岁月中逐渐老去,对家庭、对社会的贡献率下降时,他人对待父母的态度,大多取决于子女的生存状况,如果子女负起家庭尽孝责任,无疑是父母扬眉吐气的最好方式。家庭养老更能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有利于老人重新回到和谐的心理状态和优良的生活中,也有利于家庭的整合。
1.3 孝和家庭养老的关系
孝道与家庭养老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孝道是家庭养老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家庭养老则是孝道实践的重要载体。
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维系家庭养老的一个重要的伦理道德支撑。家庭养老延续千年之久,最主要的依附就是家庭中子女晚辈的尽孝,否则,家庭养老恐怕早已出现断层,甚至不复存在。家庭养老是中国社会一直以来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它促进孝道的传承和发展,是孝道实践的载体。中国人一直有着极强的家庭观念,血脉相承的亲情维护并促进了家庭中基本的尊老孝老,使得代际间和善关系更为牢固,子女尽孝意识在这一体验幸福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存在的问题
家庭养老作为农村主要的养老方式,与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相适应,与农村社会保障相适应。近年来我国虽然加大了对农村的扶持力度,但由于农村自身经济条件限制而引发的家庭赡养纠纷仍层出不穷,老年人的生存状况令人担忧,同时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在新形势下也呈现出不断弱化的趋势。
2.1 尽孝意识缺失
在农村,不赡养父母,甚至虐待、遗弃父母的现象时有耳闻。按照法律的规定,父母抚养儿女到18周岁就已经尽到了责任和义务,而今,只要是未结婚者,不论多大经济上依然依靠父母,婚后子女向父母伸手的也比比皆是。“啃老族”庞大群体的出现,已彻底颠覆了中国人“养儿防老”这一源远流长的观念;“重小轻老”的代际亲子关系倾向明显,“养儿方知父母恩”也不再适用;更甚者,子女将老人视为负担、累赘,扬言“家有一老不如一草”。如此种种状况的发生,见之无不令人心寒。
2.2 尽孝流于形式
现如今,子女对老人的赡养,多不是出于内心自然的情感和自觉的道德意志,而是取决于能否从老人那里获得利益及舆论力量的强制,亲情关系的感性行为已逐渐被理性的利益选择所取代。在农村,一些子女不愿赡养父母,但是迫于舆论压力又不得不养;子女较多的老人赡养,则是以所谓的“分养”、“轮养”、“协议养”等花样百出的养老方式来进行。虽然在农村特殊的环境中,由于家庭状况不尽相同而产生不同的尽孝方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如此流于形式的应付般尽孝不免令人心寒,情感利益上的“报恩心”尽孝,越发退向边际。满足老年人 “社交需要、尊重需要”等的“奢侈”需求,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2.3 尽孝限于物质
激烈的竞争压力,忙碌的生活节奏,使子女婚后对自己的小家庭尚且自顾不暇,更没有多余的时间来照顾父母。当下农村大量青壮年常年外出打工,普遍的尽孝方式就是寄钱给留守的老人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状态。久而久之,便堂而皇之地将物质供养当成主要的孝行,认为给父母点儿钱就已尽到为人子女的赡养责任,从未在老人的心理需要上下功夫,缺乏与父母的交流、谈心。台湾学者杨国枢等人提出“孝道是孝道态度(包括孝知、孝感、孝意)与孝道行为的结合”。[2]单纯物质上的养老是片面的、狭隘的、浅薄的,是根本无法满足老年人身心需求的。养老物质化是一种隐晦的、危险的孝道危机。我国农村家庭养老中孝道传承存在问题的成因
3.1 孝道观念弱化
随着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大量核心家庭出现,中国传统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组成的联合式大家庭已然走向崩溃,核心家庭的涌现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孝道的传承。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西方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负面思想的流入,极大的影响了年轻一代,加之独生子女的优越生活环境,导致子女要么以经济条件不好为借口,要么?H限于物质的提供,对父母缺乏尊敬、感恩的情感,孝道意识缺失严重。
3.2 惩罚机制缺失
从目前的家庭养老形势来看,仅依靠“孝”的道德教化来实现家庭养老,显然是不够的。还需借助法律来强化已经日渐淡薄的孝道观念,用相应的惩罚机制唤醒子女们那颗已被世俗利益所渲染的心。然而,在现实生活当中,父母舐犊情深,爱子心切,就算子女虐待自己,心里有千般苦万般恨也不忍心将其告上法庭,既担心丧失亲情,更担心有损子女的名声。“家庭争端一旦诉诸法庭,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再有人情与亲情的约束,因为上法庭本身就违反了人情原则。”[3]纵然有个别父母狠心将子女告上法庭,判决要求子女赡养父母,也往往由于子女因父母将其告上法庭,心存怨气,更因监督措施、惩罚机制的缺失,拒不执行判决,法律要求的赡养义务依然是一句空话,进一步滋长了子女孝道的淡薄。
3.3 老人传统权威地位丧失
在中国传统的封建小农经济下,长者因拥有家产的所有权和丰富的生产、生活经验而在家庭中占据权威地位,子女由于惧怕、尊敬而对父母“惟命是从”。当今社会,农村子女收入明显已经高于务农的父母;而且在小农经济走向机械化大生产的趋势中,老年农民的传统经验价值降低。当晚辈的经济收入、知识结构都超越长辈时,晚辈在家庭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就会上升,父母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就会处于家庭权力的边缘,甚至丧失,子女在舆论的压力下,便流于形式般“尽孝”。
3.4 子女经济拮据
农村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之后,也就失去了田间劳作的经济来源,只好依赖于儿女生存。目前大部分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不具备发家致富的本领,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只能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在竞争压力巨大的城市中,累死累活,战战兢兢。有时养活自己都成问题,何谈来供养父母?但凡生活稍微有些好转或存有点积蓄,首先想到的是把孩子接到城市,使其享有更好的教育,日子越发紧巴巴。想好好对待父母却力不从心,这是许多成年子女的共同无奈,也是尽孝流于形式化的主要原因。
无论哪一个时代,老问题都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善待父母,因为我们都会老去。然而如何更好的弘扬传承孝文化,如何让老年人继续发挥自己的价值,如何来唤起更多的人对农村家庭养老的重视,从而推进家庭成员增强道德责任感,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仍需要我们继续探索。
注释
[1]姚远.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J].人口研究,2024.5。
[2]叶光辉、杨国枢.中国人的孝道:心理学的分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24,第85页。
[3]闫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24,第203页。
参考文献
[1]姚远.中国家庭养老研究[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24
[2]肖波.中国孝文化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7
[3]骆明、王淑臣.历代孝亲敬老诏令律例(先秦至隋唐卷)[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24.12
[4]叶光辉、杨国枢.中国人的孝道:心理学的分析[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24
[5]闫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M].上海书店出版社,2024
[6](美)米德.文化与传承:一项有关代沟问题的研究[M].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12
[7]辛天霞.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河海大学,2024.6
[8]王玉军.中国传统孝道思想与当代农村家庭养老研究[D].青海:青海师范大学,2024.6
[9]马艳.中国孝文化的历史演进与当代重建[D].延安:延边大学,2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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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家宠物寄养合约
甲方(托养人):
乙方(受托单位):广州宝宝家宠物寄养度假乐园
宠物昵称 _______性别 ____ 年龄 ____ 岁 宠物品种 _____证照号:宠物初始价值 ¥_____元(大写:),最高限额在人民币伍仟元(含)以下,未填 宠物初始价值或赠予、领养、收养的宠物均按每只人民币叁佰元计算。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合作、相互信任的态度,在甲、乙双方分别做出如下说明之后,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说明(请在“□”处选择打“√”,并请适当说明)
1、宠物健康说明是否不清楚情况说明
⑴ 宠物是否已注射狂犬疫苗□□□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 ⑵ 宠物是否已注射多联疫苗□□□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 ⑶ 宠物近一个月没有因疾病接受治疗□□□病因:_________________ __ ⑷ 宠物没有慢性病史□□□病因:____________________ ⑸ 宠物没有遗传病史□□□病因:____________________ ⑹ 宠物入住时大小便是否正常□□□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⑺ 宠物入住时五官是否正常□□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 ⑻ 宠物入住时皮肤、毛色是否正常□□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⑼ 宠物入住时四肢、活动是否正常□□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 ⑽ 宠物是否已经做过绝育手术□□
2、寄养人对宠物入住宝宝家是否有饮食要求 □□配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3、寄养人对宠物性格陈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宠物最近一次发情期是______________,发情期的时间间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说明
1、饮食篇:一日两正餐一付餐
正餐:鸡骨架+蔬菜+黄豆+米饭 或鸡骨架+鸡肝+蔬菜+黄豆+米饭 或 狗干粮
付餐:狗零食、狗饼干、水果等。
2、休眠篇:每个宠物有一个独立的软卧,甲方也可提供宠物平时自用的卧具入住。
3、活动篇:一般宠物24小时均自由活动,特殊原因被限制活动的宠物,自由活动时间不少
于10小时。独处空间不小于13平方米。
4、清洁篇:入住当天视需要进行沐浴、除虱,及每次离开宝宝家前沐浴。
5、健康篇:与专业宠物医疗机构合作,有专业兽医为宠物治病。入住期间,宠物如果患病,宝宝家会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磋商治疗方案后请专业兽医为宠物治病。
三、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遵守条款
1、甲方保证寄养行为是对宠物的关爱行为,而非借机遗弃宠物行为。超出双方约定寄养期七
日后,乙方将通过电话、电邮、信函、传真任一方式通知甲方领回宠物,通知发出即日起七日后,甲方仍未前来领回宠物或与乙方沟通的,视作遗弃行为。乙方有权处理宠物。
2、甲方有义务为犬只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寄养期间提供犬只有效证照复印件,如
不能提供有效证照,寄养期间如犬只被政府部门依法查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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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必须保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领回宠物,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领取的,甲方需及
时与乙方沟通,确认延长寄养的具体时间,在征得乙方答复并确认后,寄养时间可相对延长。延长寄养时间如超出一个月以上,甲方需将相应寄养费用按月以转账形式转到乙方账户,待乙方收到款项后视延期确认,超出双方约定转账日期七日后,按条款三第1条执行。
4、甲方声明对宠物的健康情况已经按上述所列内容作了如实告知。如因甲方对宠物健康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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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宠物寄养期间如果宠物患病或意外受伤,需要进行治疗时,寄养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
天),治疗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但不包括宠物原有易感的疾病、慢性病、累积性疾病、年老体弱造成易感的疾病、自身免疫或功能缺陷类的疾病、未打齐所有上述要求的疫苗或免疫期超出有效期限的、以及一周岁以下的幼宠,)寄养时间在30天以上的,治疗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以上乙方均不承担甲方自行购药品或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
6、寄养期间如乙方将宠物不慎遗失并在自遗失之日起三个月内仍然无法找到宠物,或发生非
疾病造成的意外死亡,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宠物初始价值全额赔付给甲方,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伍仟元。如宠物属于正常的自然死亡(如老死)或因为原所患疾病而导致的死亡,则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所交预付款按宠物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应交费用后,多退少补。
7、在家庭式宠物寄养中,如发生因宠物间打斗而导致宠物受伤的,其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如果因此而造成其中一方或者多方死亡的,乙方将按双方约定的宠物初始价值50%赔付给甲方,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伍仟元。甲方所交预付款按宠物实际入住天数扣除应交费用后,多退少补。
8、签约时,甲方按宠物初始价值的50%,共 ¥____元(大写:)预付寄养费,预付
额度低于人民币叁佰元的,以人民币叁佰元计,结算时依实际费用发生的数额多退少补。寄养一个月以上的宠物,预付额不得低于每月寄养费用,同时支付首月寄养费用,余下费用随着寄养的时间延长每月在签约日前转账支付。超出双方约定转账日期30日后,按条款三第1条执行。
9、本合约一式两份,签定之日宠物正式入住生效,寄养期满自然失效。
10、本合约如有疑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亦可以乙方住所所在地法院民事述讼。
四 甲、乙双方约定的宠物寄养服务内容:
【1】 寄养时间:从20年__月__日至20年__月__日止,共__ 天 或 共__ 月。
【2】 护理费用:___ 元/天 或 ___ 元/月。
【3】 伙食标准:___元/天 或 ___ 元/月 □ 甲方自带饮食
【4】 其它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托养人签名):乙方(受托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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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预付金额:¥____元(大写:)
实际结算金额:¥____元(大写:)应退/应补¥____元(大写:)宠物接收人:宠物移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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