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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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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对工业节能产品的管理,维护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节能产品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产品相关的质量、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要求,与同类产品或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其能源使用效率或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显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产品。节能产品可分为:

(一)直接节能产品:直接消耗能源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节能产品。

(二)间接节能产品:在使用过程中自身不消耗能源或少量消耗能源,但能使运用本产品的系统或设施降低能源消耗的节能产品。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产品:在完成相同功能的条件下,使用能替代常规能源的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节能产品。

二、节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

(一)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和产品生产地须在河南省境内。

(二)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企业应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国家规定产品)、CCC认证(国家规定产品)、安全认证(国家规定产品)等相关的有效证件。

(四)企业必须按ISO9001:2025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运行。

(五)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节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有关标准要求,能耗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六)产品生产期限在一年以上,质量稳定,并已批量投放市场。

(七)企业应能够提供优良的产品售后服务。

三、节能产品的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会同科技局、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申请书》;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产品注册商标证明(如有注册商标须提供);

4.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规定产品);

5.产品执行标准(如为国家标准不再提供);

6.具备资质(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包括技术、安全、环保性能和节能指标);

7.获得的认证证书复印件(CCC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安全认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

8.产品说明书、结构示意图、原理图、产品照片、工艺流程图;

9.产品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10.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1.三个以上的用户使用报告。

(三)初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不合格的企业不予参加评审。

(四)评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参评节能产品的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效果、质量、安全和环保等各项指标,产品实用性、推广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

(五)现场检查。对在评审中有异议的节能产品由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管理、产品性能、生产和检验设备、工艺技术等内容。对现场检查不合格的产品不予认定。

(六)公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节能产品进行公示。10日内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

四、公布和激励

(一)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向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节能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采取多种形式推广应用。

(二)通过节能产品认定的产品优先推荐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节能产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

(四)凡通过工业节能产品认定的生产企业,在从事科技部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25年度)》中规定项目的研发时,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省科技计划支持研发先进节能技术及产品。

五、证书的使用、变更与撤消

(一)证书的使用

1.证书仅可用于本产品的宣传和推广,不得用于其它产品。

2.证书仅限于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

3.证书及其复印件不得涂改使用。

4.对证书已撤消但仍继续使用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财政厅责令其停止使用,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经核查后重新换证:

1.用新的商标名称的;

2.产品名称变更的;

3.企业名称变更的。

(三)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公示撤销。

1.监督检查发现产品及其生产状况不符合要求的;

2.产品在使用中达不到技术经济指标要求的;

3.用户和消费者对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将证书用于产品宣传和推广之外其它用途的。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撤销。

1.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2.将证书用于认定产品之外的其它产品的;

3.转让或涂改使用证书的。

六、监督检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对节能产品质量状况和认定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委托专业监测机构进行测试。发现达不到节能产品认定标准的或不按规定使用认定证书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按第五条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证书换发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内企业按申报程序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查程序与初次认定相同。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换发证书。

第二篇: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 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以下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评结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综合 评估,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在受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于评价下发评价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根据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每年对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六)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七)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

(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第十九条 各地市所属海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对推荐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省企业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六)项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鼓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25〕17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篇: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第四篇: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文件

豫发改高技〔2025〕12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财政局、地税局,洛阳、南阳海关,郑州海关驻安阳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海关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五篇: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25-2025年)》,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省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月 30日。

第五条 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 5000万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河南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省辖市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2、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地税局、当地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二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3、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在 9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八条 依据《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 4月 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 5月 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3、数据核查。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 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 65分(含 65分)至 90分之间为合格。、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 60分;(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从上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省发展改革委在 8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已是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 60分(含 60分)至 65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 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通过支持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及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5年8月31日公布的《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25]121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地税局、郑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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