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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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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休假考勤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顺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使全体员工养成律己、准时、守信的良好职场工作习惯,促进工作作风的改进,提高团队绩效,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各部门

三、内容:

1.总体规定

1.1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各店的考勤管理由店长负责;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2.店长考勤职责

2.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2.3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2.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报告。

3.考勤记载符号

出勤:√事假:L年假:NL 病假:SL旷工:IE例休:LH 婚假:ML丧假:±产假:CL

4.作息时间规定:

4.1各分店按营业需要自行制定工作时间,并实行综合工时制,一个月休息4天,由店长安排轮休。

4.2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端午(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

注:根据国家规定或因特殊情况,公司可对休假时间进行适当调整。

5.具体考勤方法:

5.1上班必须佩带工作证按公司规定着装上班,并提前5分钟到店。不得无顾迟到或早退、旷工。

5.2白班员工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经各店店长事先安排者外,不得任意提早或退后上下班时间。

5.3各店店长每天做好该店员工上下班考勤。

5.4值班:指公众假期期间公司不得不安排留守人员的值班。

5.5值班时间: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劳动节、端午、中秋、国庆节)。

5.6值班人员由营运部指定,负责假期期间各店铺所有事务。

5.7值班补偿方法:100元/天/人

6.违规处理方法:

6.1迟到:

6.1.1员工每次迟到1分-14分(含14分)以1元/分/次进行扣款,每次超过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60分钟以下,以50元/次进行扣款,超过60分钟以上者(含6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

6.1.2当月迟到累计4次及以上,或连续迟到3次及以上,记过一次,留用察看。屡教不改、程度严重者,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

6.1.3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60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6.2早退:

6.2.1当月早退一次,扣50元/人,并发《警告信》(由所属部门最高主管签名确认)

6.2.2当月早退累计二次,扣100元/人,记过一次,留用察看。

6.2.3当月早退累计三次或以上,及年度早退累计五次或以上,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

6.3旷工(遇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6.3.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无故不上班,而又未提前向直接主管请假或请假未得到批准;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即为旷工。

6.3.2当月旷工一天,扣100元/人,记过一次,留用察看。

6.3.3当月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年度旷工累计三天及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解雇并不支付资遣费。

6.3.4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工作调动和班次安排,如因特殊原因要求变动班次时,应提前1天以书面形式申请,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7.休假标准:

公司员工享有例行假期和法定有薪假期。每月例休须在当月休完,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积假,确实需要积假的员工需部门经理与人事部获得批准后方可施行,否则当事假处理。

7.1事假

事假扣款标准:按员工工资总额/当月天数计扣工资。

7.1.1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7.1.2一般员工请事假半天内(含半天),由直接主管(店长)审批,区域督导审核;一天及以上3天以内(超过半天不满一天,以一天计),由部门主管、人事部审批。

7.1.3员工请事假,除特殊情况,请事假每次不可超过10天,10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核,再由所属部门经理、人事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请假期间不计发员工当月请假天数工资及有关的补助。

7.1.4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超过时为旷工。事后申请视为旷工,但遇偶发事故,应于2日内出具证明,提出申请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后准予补假。

7.2病假

7.2.1员工确实因病或上班时间中途突发疾病而无法工作时,最迟应于请假的翌日提出申请,经主管签核后将请假单送交人事部登记。

7.2.2请病假一天以内者免附医师证明,但当月连续请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计逾一天者,必须检具当日就医的劳保或公立(县级或区级)医院证明(私人医院无效)或病历复印件一份至行政人事部,否则以事假处理。

7.2.3全年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届满时因病情严重经公立或劳保医院医师诊断

必须继续疗养者,可酌给特别病假,但以3个月为限。现住院者,以一年为限。

7.2.4一般情况下需提前申请审批,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告知相关主管,回公司后即补交《休假申请表》至行政人事部。

7.2.5病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的60%,但不低于该时段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再发放各项补助,病假超过医疗期的,解除劳动关系。

备注:请病假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批、人事部与总经理助理审核方可生效。

7.3工伤假

7.3.1职工在上下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持医院诊断证明并经人事部确认,可按工伤假记考勤,在停工留薪工伤期间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条例发放。

7.3.2员工因工至伤的,需立即通知营运主任及行政人事部,由店长24小时内填写《工伤报告》,并报送行政人事部,以便行政人事部报请社会保险管理局。

7.3.3因公负伤的职员,伤愈复发,经鉴定后,以工伤处理。

7.4婚假

7.4.1达到法定年龄且属初婚的员工申请婚假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3天。(在当月须向人事部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7.4.2假期使用期限:自领结婚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过期作废。

备注:婚假须报部门经理审核、人事部审批、总经理助理批准方可生效。

7.5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备注:丧假须报部门经理审核、人事部审批、总经理助理批准方可生效。

7.6产假

7.6.1女职员生育前后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7.6.2意外流产或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流产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必须向人事部提供县级或区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7.6.3工作满半年后方可享用产假,产假必须一次性休完,不能补休。

7.6.4配偶正常分娩的,男职员可享有一天护理假。

备注:产假与护理假须报部门经理、人事部、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生效。

7.7年度休假

7.7.1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有薪年假,休假时间按公司工龄计算:

a.满1—5年者,每年享受5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

b.满6—10年者,每年享受7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

c.满11—20 年,每年享受10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

d.超过20年者,每年享受14天年度休假(含公休日)。

7.7.2年假自具有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未休或有余假者无效,余假或年假未休完期间自行提出离职的,假期自动失效。

7.7.3休有薪年假需提前15天申请,当年度未休完有薪年假不计积假,作为对公司的贡献处理。员工休完有薪年假后三个月内不得申请离职,否则,公司将扣除所休有薪年假期间的工资作为补偿。

备注:年假须报部门经理、人事部、总经理助理审批方可生效。

7.8其他福利

7.8.1公司为员工提供购买社会保险;

7.8.2每月被评为店优秀员工的给予100-200元标准的奖励;

7.8.3对工作满半年的员工给予50元工龄奖;满一年的员工给予100元工龄奖;满二年的员工给予150元工龄奖;

7.9存假抵消

7.9.1在员工有存假的基础上,可申请以存假来抵消病假或事假;

7.9.2存假来源:员工加班、直落的时间,未休的婚假、丧假、年假;每月未休的例休;

7.9.3申请方法:员工自行在《休假申请单》中的“备注”项说明抵消存假的天数或时数。

第二篇:休假及考勤制度-

绕城公路监理处休假及考勤制度

为了加强监理处现场管理,完善休假考勤制度和落实其它规章制度,规范各级监理人员行为, 提高监理人员素质,我监理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记录:休假、销假及考勤记录由后勤部负责,处长(副处长)审批并抽查考勤记录。

二、考勤记录办法:考勤记录分“在岗”、“迟到早退”、“不在岗”三种情况。其中“不在岗”共分 “休假”、“出差”及“缺勤”等三种情况,且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三、在岗:根据监理处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进驻工地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

四、休假:经监理处长(副处长)同意,每人享受每季度8天(省外12天)带薪休假(含法定节假日),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能提前休假,因工作需要本季度未休完的假期经批准可顺延,但本的假期不能顺延。休假需提前填报申请表,征得业主同意,并需服从工作安排。

五、出差:需向处长报告并经批准安排。

六、缺勤:

1、未书面申请休假或请假,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未能按要求进行或完成指定工作;

4、其它原因且又未经请示批准而不在工地现场;

5、晚上安排加班而不加者为缺勤半天;

6、在监理处作息时间内迟到或早退(含加班期间)两次为缺勤半天。

七、其它规定:

1、后勤部考勤记录负责人如不在监理处时,由处长指定记录人。

2、加班人员的休息及考勤由后勤部灵活掌握,但需事前报告处长。

3、经抽查发现考勤不实者由考勤记录人承担责任。如考勤记录人弄虚作 1

假,每发现一次,计考勤记录人缺勤,缺勤日数同休假当事人当次缺勤日数。

7、监理处安排休假而不休的,将作自动弃假处理,以后不再补假。

8、缺勤除不计发当日工资外,另扣发当日工资的两倍作为惩戒,在当月工资里扣除。驻现场监理人员缺勤加倍惩戒。

9、业主检查发现不在现场而投诉,计当日为缺勤,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罚款。

11、如遇低温、雨季及工地特殊原因未施工的情况,经批准可在监理处休息为在岗,但需服从工作安排。

育才-布朗交通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G209、G319吉首绕城公路第一监理处

2025年3月1日

第三篇:《员工休假及考勤制度》

员工休假及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和休假的规定

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通信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使员工保持良好的身体素质和旺盛的精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并考虑员工与家属团聚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

1.考勤内容

(1)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为旷工。

2.考勤须知

(1)对有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现象的员工,应进行教育,属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

(2)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并按下表计扣工资,扣发当月各项奖金。旷工二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加扣年终奖10%。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或旷工虽未达到上述天数,但次数较多,情节严重的,均应作除名处理。

(3)留职察看期间,只发岗位工资及各项补贴。

3.请假办法

(1)公假

经公司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

公司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模范人物或代表,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2)调遣假

员工异地调动,有家属随迁的,不超过6天,调往边远地区的,不超过14天。员工单人赴调不超过3天,赴调途中所需行程时间,按其实际需要核给,不计算假期。特区内调动一般不超过一天。

如有非经常性事务,需员工本人办理或参加的,如迁居、开家长会等,各单位可考虑到工作安排及员工的需要,酌情处理,不计算假期。

4.因工作需要积累工时工休

一般应在当月补休,如确因工作一时不能安排补休的,经部门经理同意可适当推迟,可保留至当年底,员工调动工作,原则上不能将积累的工休延至新的工作岗位。

5.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或无法安排休息的人员

须经部门经理批准或人事部核准,以补发加班费的形式予以补偿。补偿办法:(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5.5天×1.5×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费按(岗位+技能)÷25.5×2×加班天数计算。

(二)休 假

1.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按规定逐级审批,报人事部批准,室主任一级由部门经理安排休假,部门经理由总经理安排休假。

2.员工申请休假须一个星期前填写《有薪假期申请表》或《无薪假期申请表》,送交人事部审批。未接到休假通知单,不得擅自休假,否则当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前托人或电话告假,如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单之类的一律无效。

3.婚假

员工申请结婚,需在本公司办理结婚手续,并以领取结婚证为准,婚假假期3天,晚婚假10

天(晚婚条件: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在途往返时间核给路程假。

4.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假期3天。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另给路程假。

5.产假、计划生育假

(1)女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

假期内容 假期天数 说 明

产 假 90天 难产或双胞胎加14天

晚育假 15天 年满24周岁生育为晚育

独生子女假 35天 凭独生子女证核给

(2)临时工产假56天,临时工产假期间发给60%的工资。

(3)产妇如遇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75%发给,并据此比例计发房补,其他补贴照发。

(4)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日,手术后7日内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

△输精管结扎的,休息7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21日;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的,休息15天,3个月以上的,休息42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时,由医生确定。

6.病假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公)负伤,经公司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可参考医生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核给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参见表7.3.2、表7.3.3)。病假三天内不扣工资,四天以上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3)长期病休人员,从病休时起,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或153天个工作日),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累计办法:每月以24为截止日期往前推12个月,凡在这12个月内病休累计达6个月(或153个工作日)时,从超过之日起停发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

(4)凡领取疾病救济费者,如病愈需要复工时,经医生证明,先行试复工两个月。在试工期,又患病累计休息15天以上者,停止试工,停发(病假)工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复工期满,连续工作两个月以上者,若再次患病,休息时间可重新累计计算。

表7.3.2

连 续 工 龄 不满二年 满二年不满四年 满四年不满六年 满六年不满八年 满八年 以上 六个月以内病假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60% 70% 80% 90% 100%

表7.3.3

连 续 工 龄 不满一年 满一年不满三年 满三年以上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救济费(岗位工资+技能工资)40% 50% 80%

7.事假

员工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根据工作安排以及本人的实际需要酌情核给。请事假员工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30天计扣工资。

8.探亲假

(1)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员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5)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公司的员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6)员工配偶已离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员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16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7)员工探亲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给。

(8)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9)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

(10)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分期使用的,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跨作废。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9.年假

(1)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员 均实行休假规定,参见表7.3.4 参加工作时间 满5年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满30年不满40年 满40年 以上 每年休假时间 7天 10天 15天 20天 30天 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休假两周待遇;有 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经企业领导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2)享受年休假的几项规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员工,不影响享受年休假。 △全脱产学习满一年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工伤假超过半年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员工,取消一年的休假,受各类察看处分的职工,察看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各部门领导有权取消其年休假待遇,上报人事部备案。

△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凡外单位、外系统调入的人员,从报到之日起,满半年后方可享受年休假。

(三)说明

1.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另行通知。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公司人事部。

第四篇: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

院所考勤及劳动纪律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针对目前在考勤及劳动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申有关规定,并对原有规定做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一)考勤:

1、科室应确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每天记录出勤情况,对缺勤情况应如实、准确反映。科室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它切实可行的办法考勤,并将实施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2、考勤员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出勤情况统计填表,经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未报送考勤表的科室停发奖金,不如实填报考勤表的扣科室负责人10—20%奖金。

(二)请销假:

1、职工休假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得到相应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应按时回院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

2、休放射假由科室主任审批,如利用放射假离京外出应到人事处备案。休假期满后到科室销假。

3、休探亲假应到人事处领取请假表,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销假单由本人保存,休假期满到科室销假,并将销假单送人事处,路费报销由人事处长签字。

4、休假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休假期间遇特殊情况申请延期,仍按批准休假程序请示,批准延期的时间按事假处理,不批准延期的,应按期回院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5、科室不得口头批准休探亲假,销假时再补办请假手续。

6、科室负责人请假应由主管院长批准,院所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院所长、党委书记请假应报医科院。

7、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经科主任同意,属三天以上或京外活动还需主管院长批准。

(三)事假:

1、凡有工龄假、放射假或探亲假未休完的不批准事假。

2、科室主任一个月内可批准三天以内事假,超过三天、一周以内事假科室同意后交人事处审批,超过一周事假需经主管院长审批。

3、经主管院长批准半月及以上事假的,停发一个月津贴,经批准一个月及以上事假的按停薪留职对待。

4、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旷工:

1、下列情况属旷工。

(1)不经请假擅自不来院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来院上班的。

(3)未经批准超假的时间。

2、旷工的处理。

(1)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

(2)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奖金50%,旷工两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奖金,旷工五天以上停发当月津贴,旷工15天以内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当年累计旷工三十天以上的,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3)遇有无故不来院上班的情况,科室应及时通知本人上班,并报人事处。如属旷工,科室需书面报告情况,同时提出处理意见,送人事处。情节严重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各类假期的管理

为了适应改革的形势,加强对职工各类假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所的实际情况,现将各类假期规定如下:

(一)病假

1、职工有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休息者,要有本院保健室医师开病假证明,并经科室领导批准方可休病假,假条由本科室考勤员保存备查。

2、外院所开诊断书和病休建议需要更换本院保健室假条方能生效(急诊例外)。病假期满,尚需休假,仍需办理休假手续,无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3、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利用上班时间去本院保健室看病的,不计为病假,到外院看病者,按病假计算。

(二)产假

1、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难产或剖腹产假为15天,双生15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职工一个月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除享受以上条例的产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至孩子满六个月(晚育奖励假及难产、剖腹产假另加),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属于计划内二胎的不享受国家规定以外的产假(只能休90天),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虽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4、产前检查为公假。

5、独生子女预防接种;持有关单位证明者,给予公假半天(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集体接种)。

6、产后哺乳(婴儿在身边)其每日照顾喂奶时间一小时(可分两次)。原则上照顾到婴儿满周岁为止。但不得利用喂奶时间移假。喂奶期间当日未用,过后不补。

7、妊娠七个月起及产后哺乳六个月内可照顾不值夜班。

8、凡休过半年产假者,当年不再享受工龄假、探亲假、放射假(病、丧、人流假除外)。休半年产假跨两个者,可享受一年的工龄假。

9、已婚女职工,第一次人工流产可享受公假。第二次及二次以上人流者为事假。

(三)探亲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经科室领导同意的,可两年给一次,假期为45天。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几种探亲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另加。

3、原是国家正式职工(即大学毕业后,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拿定级工资的)毕业后,如果当年在校期间曾利用寒暑假或派遣假休过假或回过家,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如果因组织上的原因没休过假或假期没有超过20天的,可享受探亲假。(均需持有原有毕业学校证明,无证明者一律不得享受)

4、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未婚职工利用探亲假前往外地的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按探望父母的假期享受一次探亲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时所需的往返路费给予报销,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但不再另给结婚假。

5、凡在我院报销探亲路费者,必须持有对方未报销探亲路费的证明。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四年一次)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可予报销。

6、新分配来院的研究生、大学生、中专生,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从下一个可以享受探亲假。

7、职工回家探亲时,因患危重疾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的,应提前向科室领导说明原因,取得有关单位或病假证明书,办理续假手续,经领导批准后,其超期时间才能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8、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时间超过产假天数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9、夫妇双方在一起居住,其中一方赴外地学习或临时工作在一年以上(包括出国人员),其配偶不享受探亲待遇。

10、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四)婚假

1、本市三天。有一方在外地工作者七天(双方都在北京,去外地结婚者不包括在内)。路程另加。凡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者)的各增加奖励假七天。

2、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假,应从下一个开始享受,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奖励假。

(五)丧假

只限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含岳父母、公婆)。在本市的假期三天;到外省市的假期七天(另加路程)。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时候,未婚的在当年,已婚的在规定的四年期间,还没有按规定享受过探望父母待遇的,在回家料理父母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但不另给丧假。

(六)事假

1、除上述各种假外,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处理时,可请事假。经院领导批准,假期不足一个月者,工资照发。假期超过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每月按10%递增扣发工资。

2、工龄假未休满者,有事应用工龄假,不得另请事假。

(七)凡工作人员事、病、探亲假等假期中遇公休及法定节假日的不再另加公休及法定节假日。

(八)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报告表》经科室主任审批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方可。不办请假手续,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事假三天以内由科室主任审批同意即可。超过三天,在一周之内有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批同意即可。请事假一周以上者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报送人事处,请示副院所长审批后方可。

3、请病假者按本规定第一条要求办理。

4、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职者,提前说明原因,提供证明,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凡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休探亲假需先填写请假报告表,经科室领导签署意见,送人事处审批,假期满后,应及时向科室领导及人事处销假。

关于按工龄休假的规定

为更有利于院所医教研工作的统一安排,经院所长、党委书记联合办公会研究决定按如下办法安排休假。

(一)改变基础各科室按院校规定时间统一休假办法,院所一律实行按工龄休教学假办法。

(二)各工龄年限假期标准:

1、工龄10年以内的假期十个工作日。

2、工龄11年至20年的假期十四个工作日。

3、工龄21年到30年的假期十八个工作日。

4、工龄31年以上的假期二十二个工作日。

5、当年工龄达到11、21、31年的,按月平均计算假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此项休假:

1、当年新入院及新调入的职工。

2、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者。

3、休半年产假者。

4、全脱产学习半年及以上者。

5、享受放射假当年又休探亲假者。

6、已按规定享受休假的回国人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此项休假减半:

1、享受放射假者。

2、休探亲假的职工。

3、休病假累计达一个月者。

4、全脱产学习三个月及以上者。

(五)实行见习期的职工,自转正定级之月起享受此项休假,假期按月计算。

(六)请事假天数从此项假期中扣除。

(七)科室应在当年安排休假,当年未休完的假期,不再补休。

(八)取消院所原“搬家可休假三天”的规定。

第五篇:医院请假、休假、考勤制度

宝鸡伟芝堂医院

请假、休假、考勤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化管理,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请各职工认真遵守执行。

(一)请假制度。禁止电话请假或稍假条。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均需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送交医院办公室。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再经院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院分管领导签字后由院长审批;科室负责人请假,由院分管领导审批;院班子成员请假须经院长审批。

(二)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在假期满后不能按时返回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5倍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当月工资、补助、奖金等一律扣除不发放。

(三)月公休假按4天计,集中在周六、周日,不允许累计攒假。各科室主任自行安排本科工作人员休假。周内1—5无特殊、重大事情不允许休假、请假,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月公休假不满4天者,每少休一天补助一天日工资。请假期间无公休假。每月将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后经财务科与办公室核实后,按照规定计算出应当扣除(或增加)工资部分,在发放时予以扣除(或增加)。

(四)考勤制度。本院从2025年4月1起实行指

纹机考勤,不在进行人工考勤。所有在职职工必须在指纹机上留样。如遇留样难以识别时,请提前向院办申请及时更换留样,以免影响出勤。

(五)职工每天输指纹2次,分别为上午8:00以

前和下午5:30以后。严格按照作息时间表,不得迟到、早退。每月迟到、早退的前3次暂不进行处罚,3次以上(不含3次)每迟到或早退一次罚款5元,时间以指纹机考勤时间为准。如遇作息时间调整,以调整后的为准。

(六)每月初院办公室打印上月考勤表,并进行

核对,若有因公外出无指纹考勤时间的情况时,需安排(上级)领导的签字有效。核对无误后报财务科,财务科按规定计算出应当扣除工资部分,在发放时予以扣除。

(七)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

归院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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