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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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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关于交通事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2025)第1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为了统一本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增强司法裁判的统一和权威性,提高效率,今年6月24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和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邀派员出席会议并指导。与会同志就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1、2025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

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2、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

3、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确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

6、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挾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

明的“XX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正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实体问题9、2025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2025年5月1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保险人得行使被保险的抗辩权,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减意或免除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除法定减责或免责事由外,保险人不因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对赔偿权利人减轻或免除责任。

11、2025年5月1日之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权利人应得人身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两台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14、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省高院转发的省统计局公布的有关年度统计数据。

15、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16、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17、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完税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主题词:民事审判工作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纪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抄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市人大内司委,本案案领导、审委委员会、民一庭、立案庭、审监庭、督导室、研究室、办公室,各区法院民一庭、人民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5年9月26日印发

拟稿人:石磊

第二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2025)第 1 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25.09.26

为了统一本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的法律适用,增强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提高效率,今年 6 月 24 日市中院召开了全市各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和部分人民法庭庭长参加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应邀派员参加了会议并指导。与会同志就当前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进行了研讨,取得了比较一致的看法。现纪要如下:

一、程序问题、2025 年 5 月 1 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时,应当将相应的保险公司列为案件被告。第三者及相关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多名受害人,其中部分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前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及其相关赔偿权利人在案件开庭后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另行起诉。、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同一,赔偿权利人未起诉投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伤残人员的被扶养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共同侵权,其中部分共同侵权人身份明确,赔偿权利人以此身份明确的部分共同侵权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必追加其他身份不明的共同侵权人参加诉讼。、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 “ xx车驾驶人 ”、“ 无名氏 ” 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 15 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实体问题、2025 年 5 月 1 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2025 年 5 月 1 日之后至国家统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行前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涉案机动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保险人得行使被保险人的抗辩权,保险人因被保险人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减责或免责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

除法定减责或免责事由外,保险人不因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事由而对赔偿权利人减轻或免除责任。、2025 年 5 月 1 日之后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权利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直接要求保险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关于赔偿权利人应得人身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两台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计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 “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 “ 年赔偿总额 ”,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市两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城镇居民人均

消费性支出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职工平均工资 ” 等标准时,均适用省高院转发的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15、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

(一)两张以上时间相继且其中一张尚在有效期内的深圳市暂住证;

(二)深圳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

(三)深圳市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证明且有相应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证明材料的;

(四)受害人为产权人的深圳市城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实际入住此房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已在深圳市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当事人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可以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

(一)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文件;

(二)受害人在深圳市从事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相应的纳税证明文件;

(三)受害人依法取得孳息且足以维持本人生活的证明文件;

(四)受害人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较为有规律地为数额稳定的储蓄存入交易的记录;

(五)其他可以证明受害人在深圳市有固定收入的证据。

第三篇:XX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XX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XX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和35%;结案率为%,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和%,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9名尚未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134件,保障了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维护经济运行安全。全市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组、破产、兼并、转让等纠纷案件,流通和生产经营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经过努力,社会广泛关注的广国投破产案件,顺利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在广国投系列破产案件中,广国投深圳公司债权人的清偿率最高,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债权人的充分肯定。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019件,审结11341件,比上年分别增长16%和%。依法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从维护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出发,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充分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房屋拆迁、房屋买卖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对群体性纠纷,尤其对近几年大幅度上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对拖欠工资的,依法判决支付工人工资,必要时裁定先予执行或责令有关部门先予垫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192件,审结2XX件,分别比上年增长%和%。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全市法院坚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纠纷案件。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40件,审结907件,分别较上年增长%和%。同时,依法执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4件。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 全市法院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9529 件,执结1727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和%,执结率为%,比上年上升个百分点。未结案件数比上年下降了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追回债权103亿多元,比上年增长%。两级法院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还债而拒不履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和抗拒执行的债务人,坚决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抗法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存案执行月、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大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执结了一批历史遗留的案件。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艺术,讲究执行方式,对产品科技含量高,企业产品有一定市场效益,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债务人,采用债权变股权、转让无形资产等方式予以执行,避免因案件的执行而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对涉案人员多、金额大,案情十分复杂,社会普遍关注的国润、安润、奥润出租汽车公司系列案件,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中院既依法执行,又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化解了纠纷。

四、强化宗旨意识,努力为民排忧解难 深入开展清理积案活动,减轻群众诉累。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有些案件超审限的问题,全市法院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清理积案活动,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了案件立案后审限跟踪管理、督办、催办制度,组织法官集体加班加点,收到了明显成效。在收案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全年结案数较上年上升35%。积极实行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为了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全市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交、免交、缓交诉讼费用。全年依法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30件、免交的92件、缓交的263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近200万元,使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强化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全市两级法院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大力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活动。市中院在立案大厅设置便民电子触摸查询屏、便民服务窗口、便民服务卡,做到既严肃执法,又热情服务,立案窗口被评为市直机关十佳青年文明号。宝安区法院在立案庭设立简易法庭,对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及时受理,及时由简易法庭进行审理。罗湖区法院实行一小时立案,设立周末法庭,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和完善院长接待日制度,倾听群众呼声。两级法院院长接待日76天,直接倾听了530名群众的意见,处理群众反映和投诉991件。同时,两级法院处理群众来信来访6817件(人)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深化审判工作改革。全市法院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努力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加大了立案制度改革的力度,立案庭统一负责审查立案、诉前财产保全、排定主审法官、开庭日期和审判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庭前和解等工作,提高了审判效率。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市中院制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庭审规则,强化了庭审功能,规范了庭审活动。对依法应公开审判的案件,一律公开审判,公民可以凭有效证件旁听,开庭审理的案件实行当庭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辩论,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当庭宣判率也有明显提高,罗湖区法院当庭宣判率达到了%。市中院在基层法院中大力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情简单、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积极探索简便、快捷的办案方式。进一步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落实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依法裁判权,理顺了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深化审判管理改革。全市法院全面推行审判流程管理,明确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的职责及相互的工作关系,明确每个审理环节的工作主体、职责和时限,由立案庭对各类案件的立案、送达、开庭、结案、执行进行跟踪和监督,加强督办和催办,对即将超审限的案件提出警示,限期结案。加强对审判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对解决案件久拖不结,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积案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深化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全市法院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审查、考核、选任工作,把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审判人员选任到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岗位上,充分发挥高素质法官在审判中的核心作用。把竞争机制引入法官管理体制之中,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市中院作为全市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的试点单位,对11个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进行了公开竞争,初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新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和法官岗位轮换,市中院对21名中层领导干部和39名法官进行了轮岗交流。努力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水平。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管理的需要,全市法院积极推行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审判管理、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人事管理、司法统计、信息处理等方面的应用。市中院完成了审判大楼计算机网络建设集成工程,运用信息技术的最新成果,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研究开发了有自己特色的审判与行政管理应用软件,既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又向社会公众提供大量的审判信息服务。

六、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市中院制定了《关于认真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规定》,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建立了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直通车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监督意见和监督的案件,全年共办结158件。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聘请了79名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判,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法官进行考核、任免。市中院先后三次书面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全市法院还认真审理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39件,对原判确有错误的11件,依法予以改判。全市法院进一步强化了合议庭内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院长直接参审参议,两级法院院长主审案件318件,通过院长直接参审参议,加强了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建立了督导制度,对上级法院、党委、人大及院长监督的案件实行督办,进行审限督查、案件评查和委托评估、拍卖事项的集中管理。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充分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监督的作用,及时立案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全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共纠正了61件原判确有错误的案件。

七、坚持从严治院,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全市法院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为根本,从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起,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队伍的精神面貌有新的变化,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亲自出席了市委召开的向宝安区人民法院学习动员大会,对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判给予充分肯定。龙岗区法院审判员刘来平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市中院刑二庭审判员陈麟基同志长期超负荷地忘我工作,累倒在审判岗位上,英年早逝,年仅38岁,被省法院追记一等功,李长春、肖扬、张高丽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开展向陈麟基同志学习的活动,加强司法机关的队伍建设。

深入开展三讲教育。两级法院在三讲教育中,组织处

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广大法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引导广大法官坚定政治立场,加强理论修养,提高精神境界,增强大局意识、公正意识和宗旨意识。法院领导班子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和广大干警的意见,深入剖析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了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有力地促进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加强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全市法院切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院长、副院长、各部门领导分别层层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的廉政工作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并以本系统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作为反面教材,认真开展整顿思想、作风、纪律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提高法官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全市法院公布了31名法官的近亲属当律师和从法院离任后从事律师工作的回避人员名单,努力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带。完善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成立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对30件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进行了认真调查,对构成违法违纪的5名人员进行了处理,其中1人涉嫌经济犯罪被开除党籍,同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并已被逮捕,1人被辞退,3人被通报批评。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市中院把基层工作提上重要议程,成立了基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班子成员转变作风,分工负责,选定基层法院作为联系点,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检查指导,解决基层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人民法庭要规范化、规模化的要求,把原来的19个人民法庭重组为14个中心人民法庭,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通过加强基层工作,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市六个基层法院共受理案件50691件,结案48693件,分别比上年上升%和%,其中宝安区法院新收案件上升%,南山区法院结案上升%,分别居各基层法院收、结案增长率之首。切实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与有关高等院校合作开办研究生班,选派163名法官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努力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进一步加强了业务培训,举办了46期审判业务培训班,邀请法学专家讲授《合同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法学理论。派出法官到境外进修、考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的司法经验。深入开展了入世后审判工作对策、《合同法》适用、法院工作改革三大课题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74篇。

去年,全市法院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审判工作与新形势的发展和党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少数法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还不够高,有的案件裁判不公,部分案件超审限;执行难问题虽有缓解,但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少数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组织纪律松懈,宗旨意识淡薄;极个别法官思想蜕化变质,以权谋私,严重违法违纪,龙岗区法院审判员谭永兴在长达近三年的时间内挪用巨额公款,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它暴露了我们在队伍管理上还存在着很大的漏洞,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同时,审判任务繁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更加尖锐。伴随着深圳特区经济的高速发展,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连年大幅度上升。去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比1995年增加了近2倍,但同期干警人数只增加了%,我市法院干警只占全省法院干警总数的6%,审理的案件却占全省案件总数的12%,由于审判任务太重,我市两级法院长年定期或不定期集体加班加点,尽管广大干警长期超负荷工作,但仍有部分案件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对于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不遗余力,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同时,也恳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继续给予大力的支持。各位代表:新的世纪,深圳特区肩负着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历史使命,人民法院为我市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是时代的需要、人民的期望。在新的一年里,全市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切实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努力使我市法院的各项工作走在全省、全国的前列。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秩序的重点整治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坚决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政治和社会稳定。继续严惩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对那些大肆拉拢腐蚀国家公务人员的行贿犯罪也要严惩不贷。密切配合整治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妥善处理好婚姻家庭、债务、劳动争议等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整治活动,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集中力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逃汇骗汇、走私贩私等犯罪活动,严惩经济犯罪分子和内外勾结的腐败分子,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健康运行。正确处理好各类经济和民事案件,本着依法支持企业改制,防止逃废、悬空债务和国有资产流失原则,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促进国有企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对近年来发生较多的各种金融纠纷案件,要积极采取措施,依法制裁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要为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司法准备,严格适用我国法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公正审理各类涉外案件。

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完善统一管理和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建立强有力的执行工作指挥机制,切实发挥中级法院协助高级法院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的统一调动、协调、管理、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逐步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继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建立执行听证、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高度重视暴力抗法事件对执行工作的严重干扰,坚决依法处理暴力抗法行为。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创新。按照最高法院和市委的部署,抓好机构改革工作,年内要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要全面完成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选任,切实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负责制。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目标,把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形成大民事审判新格局。继续认真研究、探索庭前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立案庭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大立案的机制,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要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并试行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增强公正意识、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严格执行审限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确保公正司法的各项措施。要不断采取措施完善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制,使法院自觉接受监督更富有成效。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继续深入开展向宝安区法院、陈麟基、刘来平同志学习的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认真解决队伍和班子思想、作风、纪律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抓好法官业务培训,加快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官队伍培训的步伐。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属于人民,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判,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职能,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2025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我代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宝贵意见。2025年,我市两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队伍建设为根本,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863件,结案56136件,比上年分别增长30.3%和35%;结案率为92.2%,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结案标的金额321亿元,占全省四分之一,基本实现了收、结案良性循环的目标。全市法院所取得的成绩,是市委的正确领导、市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法院,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贯彻重典治乱方针,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市法院共依法受理一审刑事案件4918件,审结4380件,比上年分别上升22.6%和10.1%,判处犯罪分子5100人。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依法对4名利用FLG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深入开展两打一扫、扫黑除恶等专项斗争,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勒索等暴力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黄、赌、毒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犯罪分子1341人。严惩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大要案,判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犯罪分子52人,朱文辉、彭虎、何初本等一批腐败分子依法受到惩处。严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了走私贩私、偷税抗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共判处犯罪分子287人,通过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和判处追缴赃款赃物,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202万余元。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具有法定从宽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9名尚未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证明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为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134件,保障了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

二、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法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维护经济运行安全。全市法院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组、破产、兼并、转让等纠纷案件,流通和生产经营领域的合同纠纷案件,金融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经过努力,社会广泛关注的广国投破产案件,顺利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进行了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在广国投系列破产案件中,广国投深圳公司债权人的清偿率最高,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债权人的充分肯定。全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2019件,审结11341件,比上年分别增长16%和21.8%。依法审理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全市法院从维护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出发,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充分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弘扬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从维护安定团结出发,妥善处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房屋拆迁、房屋买卖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矛盾。对群体性纠纷,尤其对近几年大幅度上升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对拖欠工资的,依法判决支付工人工资,必要时裁定先予执行或责令有关部门先予垫付,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3192件,审结22011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9.1%和43.2%。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全市法院坚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行政纠纷案件。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940件,审结907件,分别较上年增长26.7%和28.1%。同时,依法执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00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17件,其中决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4件。

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维护法律权威全市法院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执行工作,努力提高案件执结率。全年共受理执行案件19529 件,执结17279件,分别比上年增长33.3%和44.8%,执结率为88.5%,比上年上升7.1个百分点。未结案件数比上年下降了17.2个百分点;为当事人追回债权103亿多元,比上年增长9.8%。两级法院进一步强化了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对有能力还债而拒不履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和抗拒执行的债务人,坚决依法实施搜查、查封、扣押、罚款和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抗法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存案执行月、金融案件专项执行大会战等集中执行活动,执结了一批历史遗留的案件。在严格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执行艺术,讲究执行方式,对产品科技含量高,企业产品有一定市场效益,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债务人,采用债权变股权、转让无形资产等方式予以执行,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方法、新途径。高度重视暴力抗法事件对执行工作的严重干扰,坚决依法处理暴力抗法行为。进一步深化法院改革,推进司法体制创新。按照最高法院和市委的部署,抓好机构改革工作,年内要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要全面完成审判长和独任法官的选任,切实实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负责制。以建立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目标,把经济审判纳入民事审判,形成大民事审判新格局。继续认真研究、探索庭前程序和证据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立案庭的职能作用,不断完善大立案的机制,加强审判流程管理。要深化裁判文书改革,并试行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布。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增强公正意识、质量意识和审限意识,严格执行审限管理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全面落实确保公正司法的各项措施。要不断采取措施完善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机制,使法院自觉接受监督更富有成效。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继续深入开展向宝安区法院、陈麟基、刘来平同志学习的活动,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抓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整顿领导班子、整顿审判纪律、整顿工作作风的一教育三整顿活动,认真解决队伍和班子思想、作风、纪律上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做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抓好法官业务培训,加快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官队伍培训的步伐。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属于人民,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标准。我们决心在新的一年里,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判,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职能,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须知

一、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和解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三、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执行。

四、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或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及时核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进行核查。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依职权调查。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执行法官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对外投资权益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法官经查证财产或线索不属实,或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执行人如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悬赏执行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执行合议庭应当作出悬赏执行决定书。

悬赏公告必须在《深圳特区报》等主要媒体的适当位置刊登。公告费应当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

七、申请执行人如果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可能存在虚假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执行法官及时核实或者举行申报财产听证。

八、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偿还债务能力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可以向法院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书面申请,并自提交申请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供具证的所有证据材料。

申请执行人不能具证的,执行法官可以裁定驳回其申请。

十、申请执行人可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十一、申请执行人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法官询问的,法院将案件作暂缓执行处理。

十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及期限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没有提出而导致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十三、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没有预交评估、拍卖等有关费用的,应当承担导致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十四、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

十五、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法院可以作价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债或者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法院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将该财产退回被执行人。

十六、执行法官应当在收案后6个月内执结案件。5个月内未能执结的,执行法官应当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的进展情况。

十七、申请执行人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请吃贿赂。

十八、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法官助理及协助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及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控告,但不得诬告。诬告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十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后,应注意签收执行工作监督卡及信封。

二十、执行局在立案大厅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果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如果没有时间到访,也可拨打0755-83535854(法官值班电话)或0755-83535709(内勤值班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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