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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统计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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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交通事故统计汇报制度

交通事故统计汇报制度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严重违章事故及事故隐患,及时向处保卫科汇报。

2、保卫科接报后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领导。

3、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必须成立从校长为首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4、对车辆发生的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必须做好及时上报、调查、分析、登记入档。

5、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坚决杜绝同样的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篇: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25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碰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情况等要素,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小事故,指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的事故。

第七条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五)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八条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按照占本次事故当事船舶总数的比例进行统计;

(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件数按照另一方单方事故进行统计,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的,每艘当事船舶的事故件数应当重新计算;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第九条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搁浅造成船舶停航7日以上,但造成损害未达到一般事故等级标准的,按一般等级事故统计;造成损害在一般事故等级标准以上的,按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统计。

船舶发生事故后为减少损失主动抢滩的,事故种类按照搁浅前的事故种类、损失按最终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

第十条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按触礁事故统计。触礁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

第十一条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损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船舶碰撞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船舶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者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

第十四条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

第十五条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者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进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

第十六条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

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

第十七条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在船人员工伤、意外落水等事故,按照“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第十八条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

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十九条船舶附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一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

(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

(二)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二十二条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初步核定值统计,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确定的数据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其中“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统计报表按照统计报表制度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十四条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相关单位应当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事故汇报、抢救、统计、追查分析制度

事故汇报、抢救、统计、追查分析制度

一、车间成立事故追查分析领导组,负责对本车间各类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处理,并记录在案。

组 长:主任 副 组 长:安全副主任 成 员:技术员以上全体干部

二、事故汇报抢救:

1、事故一旦发生,现场目击者需要先向班组长汇报、由班组长向车间值班干部进行汇报,若有需要,应及时向车间主任汇报,否则一次扣100元。

2、事故发生后,值班干部要尽快落实现场情况,组织车间有关干部、工人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否则扣责任者100元。

三、事故分析及处理:

1、凡属以下事故要到车间会议室参加分析: 1)事故影响时间1小时以上一般事故。2)损坏设备事故。3)车间下达事故单的事故。4)涉及与其它车间关系的事故。5)人身事故。

6)事故影响时间不达1小时,但性质比较严重的责任事故。

2、发生一小时以下一般事故,车间值班干部要在班后及时组织追查分析。

3、事故分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提出处理意见。4、参加事故发析的人员,必须如实汇报事故经过,如隐瞒事故真相,从重处罚。

四、凡是本车间生产运转过程中所发生的20分钟以上的各类事故都要严格追查分析。

五、根据事故的影响程度,当天值班干部负责安排事故分析会,通知有关人员参加并通知相关分管干部参加。

六、参加事故分析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析清楚事故原因,属责任事故的要找出事故责任者,拿出处罚意见,并制定出防范、整改措施。

七、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严重非伤亡事故,要及时汇报车间主任及有关领导,进行追查分析,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八、考核制度:

1、不及时组织、主持事故分析会的责任者,每延期一天,根据情节处罚100元。

2、凡是岗位或个人工作失误造成的事故,要严格追查分析。

3、凡发生轻伤以上或严重非伤亡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4、有意隐瞒事故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四篇:统计改革汇报

从实际和实效出发推进乡级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高阳县统计局

按照省市局安排,结合高阳县情,我们于2025年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统计工作的意见》,明确实行“县统计局派出管理,乡镇属地化保障”的县以下统计机构垂直管理体制,即乡镇统计站为县统计局派出机构,实行县统计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县统计局领导为主,人、财、物的保障以乡镇负责为主。该模式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取得较好成效,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共识是推进改革的前提

每一项改革必须让各级领导和利益攸关方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才能获得更大的支持和推动力。在乡镇统计垂直管理工作中,我们体会是一个逐步推进、水到渠成的过程。首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监控要求引发县乡领导的反思,尤其是近年来,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考核力度越来越大,统计工作以其特殊作用逐步从后台被推向前台。其次是统计部门的主动作为提高了领导的重视程度,统计分析、预警越来越成为领导决策离不开的参考。第三是省市有关加强基层统计工作文件的出台,加快了统计体制改革的步伐。近年来,省市委、政府办公厅、省市局连续出台了有关统计双基建设的文件,为统计体制改革-1-

指出了方向。面对这些有利因素,我们一是借势造势。将省局的会议精神和保定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专门文件印成简报发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为实行改革创造了良好环境和氛围。二是研引结合。在县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5人小组,集中精力研究此项工作,一方面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广泛征求乡镇主管领导、统计人员和局内专业人员意见。另一方面多次到已实行垂直管理的兄弟市县学习,先后到张家口怀安、张北和本市徐水、涞水、望都、新市区等地交流经验,了解其县乡局情、改革模式及改革效果,探索适合我县的改革方案。三是政策支持。详细向财政、编制、人事部门介绍情况,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四是达成共识。垂管工作主要是采取全垂和双管两种模式,就我县情况看,如果采取全垂会出现两方面不利情况:第一,弱化乡镇党委政府的管理,对大型调查、村及入统企业统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不利;第二,影响乡镇统计人员的交流,乡镇统计人员的流动就会以乡镇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的横向交流为主变为系统内纵向交流为主,对基层统计人员的提拔重用不利。如果采用双管模式,人员的行政关系仍隶属于乡镇,在人、财、物等管理制度方面纵向加强,则两种优势都能更充分地发挥出来。经过讨论,县政府和乡镇领导就改革的必要性、模式、措施形成共识,使改革顺利推行。

二、因地制宜是落实改革举措的基础

符合实际的改革才具有生命力,改革前,我们面对的现状是,乡镇统计站在上次机构改革时,其职能合并到乡财经办,一般设有一名兼职统计员,除负责统计报表外,大部分精力参与到突击性中心工作中,统计工作处于应付、凑合、推着走的状态。一是领导重视不够,统计人员兼职过多。二是队伍不稳,更换频繁。三是经费不足,制约工作开展。四是力量不强,基础工作不规范。鉴于此,我们在改革中把握了三个原则:即有利于落实统计工作“三个提高”要求,有利于调动基层统计人员积极性,有利于统计事业发展。突出了三个着力点:一是人员管理。要求各乡镇配备2—4名高素质专职统计人员,人员编制从乡镇现有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和行政编制中调剂。要保持基层专职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乡镇统计人员更换和调整需征得县统计局同意,各行政村统计人员变动时,要征得乡镇统计站和县统计局同意,并在统计部门指导下,做好统计工作交接。二是经费管理。明确要求乡镇统计经费列入县财政和乡镇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在各乡镇转移支付资金中逐季扣除并划拨至县统计局帐号,其扣除标准为镇8万元,中等乡6万元,小乡5万元,普查扣除数额按日常年份的两倍计算。由县局按工作进展向乡镇统计站拨付。同时,要求增加乡镇、村统计人员适当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为:乡镇主管副职、统计站长每人每月60元,农村调查户每人每月30元,城镇调查户每人每月50元,村统计员每人每月20元,经费由县

财政解决。这样使乡镇统计经费有了保障。三是制度管理。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后,建立了一系列配套制度,使人员、经费、工作、学习实现了统一管理,如县乡轮训制度,即乡镇统计员每月到县局工作两天,县局科室人员每月到乡镇工作两天;学习例会制度,规定每月第三个星期五为学习例会日,县乡统计人员统一集中到县局学习。奖励制度,制定了乡镇统计站和村统计室建设奖励办法,每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今年上半年已落实近3万元。考核制度,对县乡统计人员实行统一考评,每年乡镇主管副职、统计站长和县局领导实行大会半年述职,年终统一考核。每年进行“十佳统计员”、“星级统计站”评定工作,调动广大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职能是实行改革的目的通过新体制运行,显现的效果有四方面:一是统计阵地进一步巩固。现在9个乡镇已全部建立实体型统计站,并达到了“八有”要求,即有屋子、有牌子、有公章、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有微机、有网络,办公用房由原来的8间增至15间,按照县统计局颁布的星级评定标准,已达到三星级的统计站3个,二星级4个,一星级2个。二是统计队伍进一步壮大。每个乡镇都配备了2-4名专职统计人员,乡镇统计员由原来的9人增至24人,180个行政村的统计员全部配齐。三是统计业务进一步规范。报表管理、质量控制、报送流程、档案存放等方面都实行了标准化管理,同时加快了村级统计室的建设进度,现已有20%的村建成标准统计室。四是统计人员交流进一步加强。乡镇统计站成为锻炼人才的岗位,去年以来,乡镇统计员调整5名,1名升任乡组织委员,1名任计生办主任,1名任财政所长,2名到党政办,统计队伍实现了良性循环,保持了生机和活力。

四、任重道远是改革的现实

实行乡级统计垂直管理,使乡镇统计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更深层次的改革来解决,如基层统计人员的补贴缺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政策依据,统计人员的提职交流受干部管理方式的限制,统计数据质量尚未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等,所以改革工作任重道远,要继续加力推进。今后,我们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计划从三方面探索,一是延伸统计执法权,成立县乡统计人员共同参加的统计执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统计执法权延伸到乡镇统计站。二是加强县乡交流任职,与人事部门协调,使乡镇统计站和县局股室形成交流任职机制。三是与乡镇党委和组织部门协调,让乡镇党委委员兼任统计站长,将副站长定为正股级,从而提高乡镇统计站的地位和工作协调能力。四是三年完成村级统计室标准化建设,将其纳入垂直管理范围,进一步夯实统计基层基础。

第五篇:统计站各项制度

统计站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

2、在区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本辖区的有关统计工作,行使综合统计职能。

3、执行国家、省、市、区统计标准和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完成各类专业统计报表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准确、及时向区统计局提供相关的统计数据资料。

4、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各项社会经济调查,督促城镇居民生活质量调查员和农村住户辅助调查员、记帐户做好住户调查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和区统计局部署的各类抽样调查和周期性普查的调查任务。

5、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统计人员按规定准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及有证个体统计基础工作,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做好统计人员的上岗辅导工作。

6、做好统计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加强对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管理、档案管理工作。

7、负责搜集、整理本辖区内的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建立健

全各种统计台帐等基础资料,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及时为党委、政府提供统计数据、经济信息和其他统计服务。

8、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统计信息网络,搞好统计站规范化建设和地域范围内基本单位及有证个体名录库的季度动态维护工作,为经常性的统计调查和管理奠定基础。

9、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完成国家、省、市及区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统计站长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定期组织统计员学习统计法 律法规及统计专业知识,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负责制定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经济指标,指导社区统计员开展工作。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事前预测、事后分析,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统计监督,为领导提供准确详实的统计资料。

4、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普查、调查任务。

5、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以及归档、保管工作。

6、积极做好本街道办事处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工作。

7、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统计员工作职责

1、加强统计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做到持证上岗。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完成统计报表任务。

3、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统计数据的处理和保管工作。

5、负责各项普查、抽样调查任务的入户登记及调查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

6、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业务培训制度

1、根据本街道办事处统计法执行情况和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状况,研究制定本街道办事处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分类、定期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统计法制意识和统计业务水平。

2、每年对城镇居民生活质量调查员和农村住户辅助调查员进行一到两次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经验,提高记账户的水平。

3、积极参与区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法制和统计业务培训,搞好本街道办事处参加培训人员的组织和协调,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进一步充实、完善自己的专业水平。

4、做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建档立卡管理。

报表报送制度

1、提高对报表报送制度的认识,增强统计法制观念,思想重视,明确责任,奖罚分明。

2、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区统计局各专业规定的报表报送时间,完成统计报表报送工作。

3、对迟报的单位,申请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仍不能按期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视为拒报,三年内两次迟报的单位,视为屡次迟报。

4、对迟报、拒报、屡次迟报等统计违法行为,申请区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追究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1、统计档案包括:统计台帐、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

2、统计档案属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统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时,必须移交所有统计档案资料。

3、统计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编号、统一格式、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卷保管的办法,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配备必要的档案管理设施,档案橱(柜)陈列整齐,档案室应有防盗、防火设施,防止档案资料的损坏和丢失,并严格执行统计档案资料保密制度。

微机使用与管理制度

1、对微机的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对微机及配套设施的管理及安全负主要责任。

2、微机管理人员负责对年报、季报及各种定期报表程序进行调试、维护工作,对微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统计局报告。

3、微机仅供本站专业人员和微机人员正常工作时使用,未经批准,严禁外人随意上机操作;对私自运行并造成的软硬件环境的损坏,后果由事故当事人负责。

4、严禁使用外来U盘和软盘,不得在微机上安装运行游戏软件,不得随意运行、拷贝来路不明的程序,对外入病毒造成损失的由具体责任人负责。

5、微机人员在操作微机时,要严格操作规程,正确开关微机,严禁带电违章操作。微机工作时,禁止搬挪、振动、拖拉工作台,禁止带电插拔各种电源插头和打印机电缆,微机用完要及时切断电源。

6、必须明确有专门责任人对微机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定期维护检查。

7、保守统计机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查看或向外提供微机上的资料。

8、在数据录入、审核、改错和报表打印完成后,由统计站长和计算机人员共同签字,方可上报。

9、微机人员负责对年报、季报及定期报表等数据的及时备份,并上交负责该专业的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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