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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办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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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公开办事制度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首问责任制”制度

为转变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职责

1、首问责任制。即来电来访人员办理有关业务或咨询有关问题时,所询问的第一位公司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有解答、办理或联系相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2、公司办公室是实施“首问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总公司各部门作为实施部门,负责解答或办理来电来访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要求。各分公司的首问责任制由分公司办公室负责。

二、工作程序

来电人员咨询有关问题或来访人员到公司总部或分公司办理工作业务时,所询问的第一责任人(即首问责任制实施人),必须认真接待来电来访人员,态度热情主动、语言文明规范。如来电来访人员咨询的问题或要求办理的工作业务,第一责任人不能解答或办理的,但却属本部门的业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导来访人员到本部门有关人员处进行处理。有关人员应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解答或办理来访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和要求。如不属本部门业务,第一责任人应向来访人员说明原因,并积极主动、准确地引导来访人员到能解答或办理来访人员提出的问题或要求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办理。相关部门的领导或工作人员应认真接待,认真办理。

引导的方法,可以亲自带领,也可口头告诉应去的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一定要清楚、明确。

出于种种原因,当时不能解答或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向来访人员协商预约处理的方法和时间,并认真记录来访人员的联系方式。

三、接待要求

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过程中要依法办事、坚持原则。态度要热情,解释要耐心,不得生、冷、硬、顶,更不能与服务对象吵闹,激化矛盾。因态度不好,受到来电来访者投诉的,要追究接待人员责任。

四、检查考核

在接待来电来访人员过程中,发生推诿、扯皮、拒绝、争吵等情况,造成来电来访人员不满意或投诉,一经核实,将在目标责任考核时扣罚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责任分。

汾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三、公开范围、内容及形式

(一)公开范围

1、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各类学校。

2、市政、房管、物业、自来水、电力、供热、交通、通讯、计生、劳保、社保、医保、有线电视、通信、邮政、金融、保险、环保等单位和行业。

3、其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

搞好办事公开,核心是要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问题予以公开。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部门、单位和办事过程中最容易出现不正之风的问题进行公开。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均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全面公开。

1、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和工作分工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2、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相关信息。

6、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7、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联系方式。

8、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对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10、单位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三)公开形式

结合单位实际,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限时公开。

1、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2、在办公地点或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办事公开栏,确定事务咨询人员,方便群众办事。

3、在群众办事的集中地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意见箱或利用其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4、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价格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利用政府网站、公开电话、客户服务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编印办事须知、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形式予以公开。

5、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工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利用内部刊物、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开单位人事、财务、基建、采购等情况。

第二篇:办事公开制度

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 办事公开应遵循实事求是、民主监督的原则,方便群众办事。

第二条 人员身份公开:设立公示栏,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上班时间应佩带胸卡,办公桌上要摆放工作明示牌。

第三条窗口办事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包括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办理时间)、办理结果公开。

第四条收费公开:办事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未经公示或超标准的收费,服务对象可以拒绝缴纳并进行投诉。

第五条承办人姓名、职务、权限、咨询电话公开。

第六条各项办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开。

第七条监督措施公开:对不正之风,如以权谋私、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和违反制度的情况,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欢迎广大群众予以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593 —8815667

第八条公开的方式:上墙公示、公开栏公示、印发办事指南材料等。

第三篇: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办事公开制度以规范透明服务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关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管理服务对象公开,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办事公开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相关的问题,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二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1.政策公开。及时将新出台的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有明确规定的立即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三日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予明确答复。

2.审批项目和办理程序公开。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市电子监察网公开,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资料,以备管理服务对象索取,管理制度《办事公开制度》。

3.工作纪律公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管理服务对象可随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岗位职责公开。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

5.收费标准公开。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公开公布。

6.处罚公开。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公开处罚标准,让管理服务对象心服口服。

7.监督公开。效能监督机构设在局监察室,公开效能投诉电话:。

第三条对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落实。

第四篇: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条办事公开制度以规范透明服务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关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管理服务对象公开,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相关的问题,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二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1.政策公开。及时将新出台的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咨询,有明确规定的立即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三日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予明确答复。

2.审批项目和办理程序公开。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局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市电子监察网公开,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资料,以备管理服务对象索取。

3.工作纪律公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管理服务对象可随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4.岗位职责公开。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监督。

5.收费标准公开。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市物价部门的要求制作公示栏公开公布。

6.处罚公开。对管理服务对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公开处罚标准,让管理服务对象心服口服。

7.监督公开。效能监督机构设在局监察室,公开效能投诉电话:。

第三条对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落实。

第五篇:公开办事制度

公开办事制度

一﹑公开办事示证上岗制

(一)窗口单位统一制作明示个人姓名、照片、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卡及挂牌(胸卡),在工作显眼位置设立岗位卡,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二)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佩证上岗,热情待人,使用文明语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三)窗口受理工作和业务咨询、事务办理的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程负责答复、办理,直到事务办结为止。

(四)窗口单位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告示栏,张贴注明工作人员的照片,印制服务指南,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工作职责、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五)将公开办事制度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列入目标考评考核。广泛征求群众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为加强监督管理,设立监督意见箱,对违反本制度的可监督举报。

二﹑公开办事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为强化**内部管理,体现便民、服务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据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 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三)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四)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对要求办理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首办责任人应即时决定不予办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六)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七)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以口头告知的应做书面记录。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八)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 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三﹑公开办事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最先受理到服务对象本人或以来信、来电、投诉等方式办理道路运输业务或进行咨询、查询、投诉的人员和部门。

(二)首问负责范围:群众办理业务、查询、咨询各项交通规费标准,投诉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纪律、服务态度等与道路运输业务和与之相关的各类事项。

(三)首问责任人责任:首问责任人对所受理事项得到及时、优质处理负第一责任。接受首问责任人交办事项并负有主要承办责任的人员和部门与首问负责人负同等责任。其他协办部门和人员为协办责任人,负有次要责任。

(四)对群众提出的咨询、投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问负责部门或人员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群众或拖延处理时间。

(五)凡群众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首问负责部门或人员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群众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其处理时应做到:①向群众说明原因,并得到群众的谅解。②在窗口受理的查询或投诉,窗口人员进行解释或答复用户后,群众仍有异议的,窗口人员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③可用电话解决的,当场与相关部门联系立即解决。

(六)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又要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及时请示相关领导并给予群众一个准确的解答。对于确实解释不了的问题,应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在事后主动与群众联系。

(七)范围。实行全员“首问负责制”,群众不论以何种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的业务办理要求及咨询、查询、投诉,不论是否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各首问责任人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敷衍搪塞群众,拖延处理时间。

(八)时限。首问负责制全过程时限 4 天(全程全网问题视情适当延长),由最先受理群众咨询、投诉的部门或人员把关。

(九)考核。未按首问负责制要求,在处理群众投诉、咨询、查询中,推诿、搪塞群众引起投诉的,根据情况考核时扣 100—300 元,直至待岗。

(十)其他。对不属于道路运输业务范围的群众需求,应耐心向群众解释,不要使群众产生厌烦情绪。

四﹑公开办事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办事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 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二)商业秘密;(三)国家秘密;

(四)应当公开以外的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报、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我局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四条 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三)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件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相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决定公开的,承办科室或部门应当制作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决定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决定结果、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应立即向其公开。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 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五﹑公开办事民主评议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公开办事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我队办事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特制定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制度。

(二)民主评议制度,就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依靠社会监督,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行风,进行公开评议,督促整改存在问题,提高办事公开效率。

(三)民主评议制度,要坚持和落实“阳光政务、办事公开、群众评议、民主集中”的原则和要求。

(四)民主评议工作要与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热情服务建设、创建文明行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民主评议的内容,要紧密围群众关注的焦点,以及交通工作的新跨越来确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办事公开制度建设情况;(2)人员挂牌上岗、履行职责的情况;(3)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情况;(4)诚实守信、便民服务的情况;(5)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六)民主评议工作的具体要求,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进行学习动员。认真组织参加评议和被评议的人员学习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使之提高思想认识,端正评议态度,明确评议内容,掌握评议方法。

(2)报告执行情况。单位负责同志要在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的大会上做本单位办事公开情况汇报,说明本单位办事公开执行情况。(3)组织群众评议。采取聘用行风监督员、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电话投诉等形式,得出对本单位的基本评价。由办事公开领导小组汇总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并要求其制定切实的整改措施。

(4)反馈评议情况。将群众评议结果及各部门的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

(七)参加评议的群众代表要有广泛性、代表性。评议时,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八)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对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影响的,除按规定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六﹑公开办事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做好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工作,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路政实际,特制定如下责任追究规定。

(二)主要领导对办事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办事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对办事公开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将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三)坚持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及时便民、便于监督的原则,对执行政策、执法程序、违法责任、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职责任务、监督方式等实行公开。如不执行规定、不进行公开,将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告诫、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四)加强宣传教育,健全各项制度。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办事公开的内容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认真制定挂牌上岗、首问责任、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反馈回应、群众评议、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认真加以贯彻执行。宣传不力、制度不全、工作不到位,将追究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告诫、责令检查、限期整改、经济处罚。

(五)实行践诺活动,兑现责任追究。

(1)不坚持挂牌上岗,被检查发现一次或群众举报查实一次,扣发当月奖励。

(2)不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遇事推诿、不 热情服务、态度粗暴,被发现一次或群众举报查实一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年内被发现两次停发半年的奖励;年内被发现三次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3)不履行服务承诺,造成群众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第②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对照党政纪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对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4)不认真受理和查处人民群众的信访投诉、不按时办结积极答复办理结果或造成再次信访投诉的,按第②条规定给予处罚。(5)不执行管理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告诫、扣发奖金、停发补贴、待岗、下岗、党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扣发当事人本季度奖金,巧立名目乱收费一次,扣发当事人年终一次性奖金;不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政策和在执行政策过程中有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情节的,只要发现或举报查实,对当事人停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待岗、下岗处理,对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给予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无正理由不服从分工或为个人私事、私利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待岗、下岗处理。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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