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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处理方法[精选五篇]

最新文章

第一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的处理方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公平处理

实例:余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余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林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林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责任。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温馨提醒: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

第二篇:浅谈交通事故责任及处理方法

目 录

一、事故现场正确处理方法.................................2

(一)即可停车........................................2

(二)做好伤员和物资的抢救工作........................3

(三)现场抢救........................................4

(四)做好交通的保护工作..............................4

(五)报案............................................5

(六)目击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6

(七)积极配合现场处理................................6

二、事故处理及调节工作...................................7

(一)严重交通事故处理................................7

(二)轻微交通事故处理................................8

(三)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赔偿..........................8

(四)无法确认现场证据情况............................9

(五)交通安全意识....................................9 参考文献:...........................................11

浅谈交通事故责任及处理方法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作为现代化交通工具,随着21世纪的到来,汽车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各种汽车日益具增,并成为人们生活、生产和社会运行不可缺少的基本用具。可是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加,给予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十分方便的同时,也造就了交通事故频繁造成悲剧的发生,道路的拥挤。

【关键词】交通事故 处理措施 法律法规

近年来,“交通事故”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大多数人缺乏交通事故处理常识,甚至很多驾驶人员也对交通事故的突发实行的紧急方法并不明确,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往往表现的措手不及,不能起到帮助现场救援的作用。还会导致影响道路正在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性,甚至有肇事者逃逸而忽略法律所追究的刑事责任,然而导致事情发展的更为恶劣的严重情形,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及应对的方法,进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减少其危害性,无论行人还是司机驾驶人员,都需了解一些关于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措施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更好的应对事故的发生,并减少事故的危害。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则现场的事故人员以及现场人员都具有重要的责任。合理的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的处理安排,对于第一时间解救伤员,提高交通事故侦破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将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办法和善后措施以 及肇事者逃逸追究的法律刑事责任进行分析为减少交通事故提供了保障。

一、事故现场的正确处理方法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现场的完整性,并高效率的解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不要慌张,应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以避免给受害者造成更大的伤害、以免扩大自己经济损失,如若处理不当,甚至给自己带来牢狱只灾。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步骤:

(一)即可停车

交通事故不管其规模大小,都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象带来一定的影响,一旦机动车司机遇到交通事故,都需即可停车。一味的强调自己与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行车司机需要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寻找合适的地点尽快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没有任何人员的伤亡情况时,行车司机需要把自己的车辆撤离出道路车流。但是在脱离事故现场的同时,需要记住交通事故的全过程当事故现场出现人员受伤时,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并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一旦在交通事故的现场出现重伤人员,或者出现人员身故,则需要及时的报与交通警察。发生交通事故现场的车辆若其所占位置对于交通的正常行驶并无大碍,则需要保持车辆原来的位置不动。及时有车辆移动的需要,也应该做好车辆初始位置的标记工作。若出现交通事故的车辆,不顾及现场人员的伤亡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为了逃脱责任为选择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对交通肇事者罪做了相应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其严重犯罪行为,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给予严厉惩罚。

(二)做好伤员和物资的抢救工作

停车之后,驾驶人员需要立即对事故涉及到的人员进行检查。若出现人员身故,并确定人员是当场死亡,没有任何抢救希望时,要保持死亡人员不懂,并使用塑料或者其他覆盖物进行覆盖。若事故涉及人员受伤,则需要第一时间呼叫救护车,送与医院进行救治。当伤者的情况比较轻微,则可以使得伤员在现场停留,帮助交警进行现场勘察。当现场的伤员伤势较重需要即刻送与治疗,则需要在拨打120急救的同时,拦截来往车辆送与最近的医院实施救治。同时,需要根据伤员的倒位情况,利用描绘物体进行描绘。一旦现场附近无来往车辆,则肇事车辆也可以以抢救伤员为第一要务,送伤员到医院进行治疗。但是,现场的其他人员需要做好车辆肇事的痕迹描绘,保证现场的看护工作。

(三)现场抢救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会给事故人员带来惨痛的经历。即使事故较轻,也会使伤员出现皮破血流的伤痕,严重的甚至会出现重伤或者死亡。而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对于挽救伤员性命,做好伤员的受伤处理情况具有重大意义。交通事故的伤员救治不单单包含进入医院前的急救,还包含医院内部的急救。当前,我国的交通事故医疗抢救中,事故的院前救治是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根据不完全统计,大约一半的交通事故中的人员死亡是在交通事故发生的一瞬间出现的。而35%以上的交通事故是发生在事故发生的2小时之内,其他的人员死亡则是发生在事故之后的一星期。所以,做好交通事故的现场急救工作对于救治现场的伤员至关重要。现场的及时救治不单单会缓解伤员的病情,还可以挽救伤员的性命,并做好伤员出现病情恶化的预处理工作,在减轻伤员的疼痛感的同时,有效地避免其他并发症状的产生。基本的现场急救办法包含了对现场伤员的止血包扎、伤员的受伤位置的固定,伤员的心脏复苏等几个环节。在对交通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具体的救治时,需要及时的找到出血点,并采取措施止住出血点,然后对伤员身上的受损脊柱和骨骼进行固定。根据伤员的受伤位置进行及时性的伤口包扎,并做好伤员的心肺苏醒工作,保障伤员的救治效果。

(四)做好交通的保护工作

出现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对于后期的交通事故侦查人员的工作至关重要。所以,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需要正确的处理交通事故的现 场。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首先确定事故现场的肇事车辆听着的位置,并把受伤人员的倒位记录在案,然后根据现场的痕迹查询事故现场所出现的所有碾压痕迹,仔细勘察事故现场的拖拉情况,以及肇事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刹车痕迹等。此外,对于事故现场所存在血迹和事故现场的散落物品要进行综合分析。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往往使用一些石灰以及粉笔等计量物质对现场中的器材进行标定,并使用警戒绳索当作事故现场的警戒线,在事故现场的勘察时期,避免其他无关车辆以及行人进入。为了更好的保护现场,往往需要围场,此时要保障围场范围不能过大,避免干扰周围车辆的正常同行。若来往行驶的车辆会对现场的保护工作带来干扰时,要结合公路运行的情况以及事故现场的严重情况做好道路的暂时封闭工作,并安排交警做好交通疏导。

(五)报案

当医护人员进行现场伤员的抢救,保障事故现场原状的同时,需要及时的报与交警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理。若肇事车辆不方便报案,则需要委托其他人及时报案。国家交通事故的报案号码为“122”。在对有关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报案时,要在报案中清楚的指明车辆肇事的地点、时间等要素,并把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进行较为清楚简洁的表述。同时,报案人员要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对于现场当前伤员的情况以及车辆的情况要报与相关人员,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交通事故的处理。交警字进入交通事故的肇事现场之后,需要指 挥现场,而现场人员要积极的配合交警工作,并把现场的情况真实的表达出来,这样才有利于交警进行现场的勘察和分析。

(六)目击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工作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需要对事故现场的所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其中包含事故现场的目击证人的性命和电话以及住址等。一旦错过目击证人的信息记录工作,很容易导致后续调查时缺乏目击证人,导致事故处理的效率降低。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日期等主要因素要详细的记录。交通事故中的伤亡人员的地点以及情况也要如实记录。此外,出现事故人员的车辆信号和保险投保情况要及时调查,并记录好车辆的保险号码。伤员若意志清醒,则需要记录伤员的姓名等基本信息。此外,现场的交警信息也需要给与一定的记录。

(七)积极配合现场处理

当交通事故出现时,肇事人员无需对自己的行为给与评价,既不需要承认自己的过失,也无需为自己辩。肇事人员需要做的就是做好人员的救治配合工作,并帮助交警做好事故现场的分析。若交通事故的并不严重,则不需要一直呆在现场。但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需要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携带自身的证件,到交警部门进行事故的报告工作。

二、事故的处理和调节工作

交通事故的新发给了交通事故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一旦出现交通事故的赔偿争议,则事故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报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事故的调节,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事故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调节和处理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不同做出不同的选择。

(一)严重交通事故处理

首先,对于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身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的,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若交通事故是多车碰撞或者带来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则需要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交通事故的诉讼是比较稳妥的行为。若肇事车辆并没有定制第三者的人员保险,也最好进行民事诉讼处理。若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担心肇事车辆躲避赔偿,则可以进行诉讼。法院可以行使自身权利,进行车辆的扣押。

(二)轻微交通事故处理

其次,若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的交通事故,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受害者及家属也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调解,若经过双方调节可以解决事故,则需要在交警部门备案。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情况,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双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协商方式,双方当事人就倍偿事宜坐在一起磋商,协商解决最大的优点是解决纠纷的时间短,能尽快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应有赔偿,因此,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事故的调节比较快捷,如果双方无法达到协议或逾期不执行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的新法规定的调解的时间,若在10天内事故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则可以根据需要报与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此外,交通事故若进行调解,则需要在规定的赔偿期间内完成。(注:北京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通告》。第八条规定第三十四(非司机)、三十五(酒后)、三十六(单方事故)项情形的,不适用自行协商处理。”)

(三)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受害者及家属无法和肇事者协商成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应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在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后,受害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或者司机逃逸、造成人员伤亡的,受害者或者死者近亲属可在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附带民事诉讼以解决纠纷。

(四)无法确认现场证据情况

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向有关部门提供一些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或者保护现场不利,现场的证据缺失时,出现交通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等事后报警,可供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灭失,无法认定案件事实,交警不能对该事故的真实情况进行判断,则不适合进行事故调解。而当事人对调解意见出现异议或者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等现象也不适合进行调解,交警在这种情况下会出交通事故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通知书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带来人身危险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障现场伤员的及时救治以及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机动车司机需要对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办法以及事故后的处理措施有一定的了解,进而可以在遇到交通事故时,不至于手忙脚乱,错过伤员的救助时间,带来更加严重的损失。本文对于事故发生时的一系列措施到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此外,行车司机需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驾驶意识,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交通生命财产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张鹏.浅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基本方法.道路交通科学技术.2025.1

2、刘政阳.浅谈如何识别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职工法律天地:下.2025.10

3、李进卫.交通事故现场及事后处理方法.交通与运输.2025.31

4、牟佳瑞.浅谈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现场勘查.建筑遗产.2025.5、乔现宾.浅谈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道路交通科学技术.2025.6

第三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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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由事故当事人或者旁人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事故双方的责任,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怎么处理?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这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规定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无法认定,民事赔偿仍然可以进行。

【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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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其含义就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无法对事故做出判断,究竟由谁承担事故责任。这是现代交通工具引发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复杂性决定的。

事故责任不认定不等于损害赔偿不能进行,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不等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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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一方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在该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如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事故,则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事故责任。虽然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但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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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3.《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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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答】

如何证明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是案件的一个难点,也是想打赢这场官司的难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31条则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责任分配过程中,只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机动车一方减责的前提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这样一个事实。由于受害人一方一般情况下仅就其受到的客观损害的结果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其不会表明自己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从而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就产生了机动车一方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当对受害人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因此,对于减责事实,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在一般情况下也会积极行使以减轻自己一方的民事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这些事实的存在,那就必然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是弱者,对弱者人权的保护这大概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本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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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交警在发生车祸后不能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发生车祸不能认定责任不代表无法获得赔偿。当事人应该多多了解相关知识,才能最大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还有其他想了解的,欢迎到赢了网网站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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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http://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

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一:行政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二: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本文引自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 http://

第五篇: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伤

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何认定工伤

【案情】2025年11月1日0时20分许,刚刚从某工厂下班的职工韩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在国道上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当场死亡。由于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某县交警大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没有认定责任。

韩某近亲属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厂方以无法认定韩某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人社局采纳了工厂的观点,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韩某的近亲属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韩某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韩某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评析】笔者持第一种意见。

1.从举证责任的角度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应该由谁负责提供证据,用于证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否则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关键,是认定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如果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交警大队并没有认定韩某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用人单位的工厂方虽然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2.从立法目的角度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根据劳动法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该法的立法目的。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和《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中,也均体现了该立法目的。因此,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遵照“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出现伤亡事故后,能否认定为工伤,不仅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体现社会人文关怀,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在作出工伤认定时,应当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以体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韩某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推定韩某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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