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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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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晚婚晚育

产假相关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90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年龄:女24周岁。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职场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

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内蒙古丈夫护理假是10天。

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婚嫁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篇:晚婚晚育

晚婚晚育

[ 2025-04-21 15:19:55 ]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晚婚晚育享受以下待遇:(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2)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3)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4)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男女双方未达晚婚年龄要求结婚者,应动员晚婚。仍要结婚者也应服从国家生育安排,实行晚育。严禁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严禁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申办第一孩生育证

l、到常住地居(村)委会领取《申请生育第一孩审批表》;

2、由本人用钢笔如实填写一式二份《审批表》;

3、持《审批表》到双方工作单位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由户籍地居(村)委会盖章};

4、跨街(镇)或跨县、区要办理《生育计划证》的,持《审批表》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生办盖章;

5、持《审批表》到常住地居(村)委会盖章;

6、携带《审批表》、结婚证、双方户口册、身份证、两张育妇一寸照片及《婚前教育卡》到常住地街道(镇)计生办办理《生育计划证》。

申办第二孩生育证 生育第二胎条件

1、农村夫妻双方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困难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有计划的安排再生一个孩子:(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4)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的;(6)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6年的;(7)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8)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9)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的。女方姐妹数人中,仅适用其中一人;(10)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50人以下,且人均耕地2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30亩以上的村;(11)井下矿工、从事外海捕捞的渔民,以及居住在计划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县,双方均为农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有实际困难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不予照顾:(1)育龄妇女进县城关镇及城区自理口粮暂住户者;(2)育龄妇女离开户口所在地半年以上,外出经商、务工者;(3)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不能照顾生育第二孩者。

2、城镇居民: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集体、“三资”、私营、乡镇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招聘合同职工、民办教师)、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有特殊情况,适用农村生育第二胎条件第(l)项至第(6)项及第(11)项井下矿工方面的规定。本人要求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3、少数民族: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民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且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少数民族生育限量的规定。

4、归国华侨:除适用上述农村、城镇生育第二胎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1)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2)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6年,只有一个孩子的;(3)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的。

申请生育第二胎手续 要求生育第二个或第三个孩子的夫妇,生育间隔必须4周年以上,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审查(干部、职工还须经夫妇双方单位审核)后,报县(区)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安排生育。

独生子女及优待

独生子女证领取 女方在49周岁以内,只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妻,在其子女14周岁以内,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独生子女证。由女方向所在单位填写《独生子女领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夫妇双方单位初审后,报女方户籍所在街道审定,由县(市)、区计生部门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优惠待遇 持有《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待遇:

(l)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奖励费每月4至5元,发至孩子14周岁;或者一次性发给不高于400元,由夫妇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为城镇居民或村民的,由工作人员一方发给全数。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可给独生子女母亲一年以内的假期(含产假),其延长假期间各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发给适当比例的工资;(2)双方为无业城镇居民,其奖励费由县(区)镇、(街)人民政府发给;(3)租赁、承包、“三资”、内联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应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内容,专款提留并负责发放;(4)双方为农民的发给适当奖励费,也可用扶持发展生产,优先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优先招工招干、优先解决宅基地、降低包产指标,适当减免义务工,在实行退休制度的地方适当增加退休金等办法进行照顾,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5)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可优先照顾入托、入园、入学、招工、就医、分配住房等。节育 有关规定

1、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妇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农村推行生一孩上环,生二孩结扎,确实不适应结扎上环的采用综合节育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采取综合节育措施。综合节育措施无效的,也要实行上环或结扎措施;少数民族生育二孩的除要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外,也应落实结扎措施。

2、对计划外怀孕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不中止妊娠的干部、职工,应停职并停发夫妇双方工资,直至中止妊娠方能补发。其他人员乡镇、街道、农场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计划外怀孕外逃人员,在限期内不回归者,按计划外生育论处。

节育手术

1、经县级以上医院鉴定,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予以免费治疗。干部职工由公费医疗报销,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农民和城镇个体人员由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销。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力的,由所在单位或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安排乡、村 企业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给予救济。

2、节育手术休假期限:(1)人工流产14天;(2)人工流产同时上环17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36天;(4)中期引产30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51天;(6)输卵管结扎21天;(7)输精管结扎7天;(8)上节育环3天;(9)计划内生育接受结扎手术的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可休假7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医院证明可酌情延长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晋级等。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 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未达法定年龄结婚,造成早育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规定生育的,按夫妇双方上年总收入的60%至一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两个孩子的,按夫妇上年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计划外超生三个以上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加重征收。征收20000元以上计划外生育费的,须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3、不符合收养规定(含抱养)条件而收养他人子女的,根据其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合计数,按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4、遗弃婴幼儿的夫妇,根据其生育的子女合计数,按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5、征收期限:计划生育费实行一次性征收;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征收机关批准,可分期交纳。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涉及农民负担的,按国家、省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执行。

对计划外生育夫妇的限制和处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夫妇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不给晚婚假;提前生育第一个孩子或违反间隔期生育的,从处理之日起3年内或计划外超生的,从处理之日起7年内,不发综合奖,不转正、升职、提级、调资、转干或评为先进工作者;计划外超生的,还须从怀孕之月起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产假不发工资,不享受劳保待遇,分娩费自理;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村民违反计划生育的,从处理之日起7年内不准招工、不安排进乡(镇)村办企业,不办理农转非,有关部分不核发营业执照及驾驶执照;合同工、临时工和乡镇村办企业、租赁、三资企业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超生的一律辞退;对计划外超生一个孩子的,还应收回一份自留地(自留山、自留滩、自留果等)。

3、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外怀孕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限期内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农村和城镇个体人员因计划外怀孕外逃,派出寻找人员的一切费用由外逃者负责。

第三篇:晚婚晚育(定稿)

晚婚晚育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所谓“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

女:23岁 男:25岁

女方:产假90天,晚育加30天,剖腹加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子证又加15天,总共150天

男方:7天

第四篇:晚婚晚育协议

晚婚晚育协议

甲方(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达到法定婚龄的育龄青年):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切实加强村计划生育管理,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2.提倡晚婚晚育,禁止违法生育。

3.把乙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收集齐全,组织乙方到乡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前查体,取得查体证明后,村计生协会秘书长带全乙方所有证件,及时到乡计生办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对晚婚晚育对象给予一定现金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

1.应按照村计生协会的要求,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2.及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接受孕前检查,及时办理一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不阻挠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4.发挥青年人的作用,自觉做计划生育工作的模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情况。

2.乙方违反协议规定,视情况根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第五篇:晚婚晚育协议书

晚婚晚育协议书

甲方: 过江 村计划生育协会

乙方: 过江 村 组(未婚青年)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义务,为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生育水平,根据《 过江村群众自治章程》和《 过江 村计划生育公约》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

(二)提倡晚婚晚育,禁止违法生育。

(三)对已领取结婚证的新婚夫妇组织到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免费进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并协助办理《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

(四)对晚婚晚育对象优生帮扶或物质奖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要求,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

(二)办理结婚证后主动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及时《一孩生殖保健服务证》。

(三)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不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不阻挠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四)发挥青年人的作用,自觉做计划生育工作的模范。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乙方可向甲方上级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反映情况。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按《 过江 村群众自治章程》和《 过江 村计划生育公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分水乡计划生育协会一份。

甲方:计划生育协会(公章)乙方(签字):

会长(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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