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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大工作职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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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镇人大工作职责1

镇人大工作职责

1.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其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机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组织本级人民代表队本级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镇长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

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1、根据本级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定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篇: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镇人大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2、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3、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4、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和对本级人民政府评议等项工作。

5、办理人民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6、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做好召开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8、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篇:人大工作职责

人大工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制定有关工作方案,组织在本街道辖区的市、县人大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二、协助本街道的市、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为代表履行职务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帮助本街道群众联系代表,向代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涉及本街道的人大议案和建议的办理;

六、在县人大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做好本街道人大代表参加会议的服务工作;

七、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做好本街道的县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做好代表学习和培训的相关服务工作。

十、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转办及督办工作,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一、签收、传阅、保存公文,根据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项;

十二、管理、使用人大街道工委及其办公室印章;

十三、做好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后勤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篇:誓节镇人大工作职责

誓节镇人大工作职责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誓节镇纪委工作职责

1、对党员、干部进行遵守党纪、法纪教育;

2、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3、检查和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4、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受理党员干部的控告和申诉;

5、抓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6、开展执法监督,维护政令畅通;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誓节镇武装部工作职责

1、负责本区域的民兵组织建设、政治教育、军事训练和武器装备管理。

2、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执勤任务,配合公安部门依法维护社会治安。

3、发动和组织民兵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4、战时组织带领民兵参军参战,配合部队作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作,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5、负责本区域的征兵工作和预备役士兵、军官登记、核对、统计、上报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战争潜力调查,做好相关的动员准备工作。

7、会同预备役部(分)队落实参训人员,协助做好兵员管理、动员、集训工作。

8、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做好退伍士兵的安置和军烈属的优抚工作。

9、协助军队做好本区域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10、完成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誓节镇党政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镇党委、政府日常文书处理的日常事务工作。

2、承办上级部门文件的收发登记、拟办送阅督办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及上报下发工作。

3、负责镇党委、政府各种会议的准备、记录工作,协助镇领导组织会议并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促落实。

4、负责群众的来访接待,协助领导处理信访案件。

5、负责对外宣传、信息的收集、报送。

6、负责党员的教育、管理、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承办党员年报、党费收缴及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工作。

7、负责对纪检案件的查办工作。

8、做好印章的管理、使用和往来公文的归档工作。

9、负责机关人事、劳资、财务预决算工作。

10、承办机关干部的政治学习、机关考勤、公务员考核工作。

11、承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财政政策,积极宣传和落实财政法律、法规。

2、认真制定工作计划,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核算反映全镇财政预算的收支情况;调度、使用财政资金,为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3、积极组织财政收入,确保各项收入目标的实现。一是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二是强化稽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治税;三是大力挖掘非税收入潜力,确保各项规费的及时入库。

4、严格预算管理,确保事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保发展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强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5、加强对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管理、财务检查和监督,保证各项财政资金及时、安全、有效地使用。

6、加强对村级和所属范围内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业务指导工作,努力普及财政和会计业务知识。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关指示、决定,拟定本镇的计划生育规定。

2、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以经常化、科学化、制度化为目标,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3、编制、实施人口计划并检查人口计划完成情况。

4、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

5、做好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6、指导、检查村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7、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把计划生育管理同宣传教育、扶贫和经济开发、开展各种服务活动、发展社会保障和福利事业紧密配合,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

8、及时和公正地处理申诉、复议案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五篇: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乡镇人大工作职责

篇一:乡镇人大18个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制度

1.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2.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3.会议制度

4.代表工作制度

5.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6.评议政府领导及站办所工作制度

7.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8.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9.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10.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1.代表大会职权

12.学习制度

13.接待选民制度

14.视察、调研制度

15.民情日记制度

16.争先创新活动制度

17.秘书档案工作制度 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主席团会议,讨论和开展以下工作:

1、检查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2、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检查其办理情况。

4、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5、组织代表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也可以组织本镇的各级代表评议驻当地市属有关部门的工作。

6、指导选区依法补选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7、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请求。

8、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镇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镇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篇二:重庆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4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主席团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程通知代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主席团主持,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二条 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组织和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未列入大会议程的应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在大会主席团作出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篇三:乡镇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xxx人大主席团各项工作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五、乡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六、乡人大主席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七、乡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八、乡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制度

一、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还享有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大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权利,二是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三是代表享有的特殊的人身保障权利。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方面: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权利。

2、有权提出议案。

3、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4、有权参加本级人大会议选举。

5、有权提出罢免案。

6、有权提出质询案。

7、有权提出询问。

8、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参加视察、提出建议等权利。

9、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别保护权。

10、享有物质保障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乡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认真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代表活动,参与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并在实际工作中带头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决议。

4、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5、接受选民监督。

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

8、听取和审查乡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

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

利。

概括起来,乡人民代表大会有四项主要职权:保证权、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监督权。

三、人大主席、副主席工作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并调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2、根据主席团会议的决定,负责筹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事务。

3、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

4、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接待和受理代表与群众的来信来访,向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与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6、承担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

7、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8、办理本乡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四、乡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

1、人大代表应当牢固树立选民意识和群众观念,对本各选区选民负责,必须与本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

2、代表联系选民应该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反映。

3、代表以就地联系本选区选民为主,可以结合本职工作走访其他选区选民。

4、代表可根据执行职务需要召开各种类型选民座谈会。

5、代表联系选民全年不少于12人次。

6、代表联系选民应做好记录,并建立联系选民记录薄。代表联系选民的情况,每年要在各代表小组内交流汇报一次。各代表小组要整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乡人大主席团。

7、选民向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必须及时向人大主席、副主席汇报。

8、代表一年中至少向原选区选民代表述职一次,并接受选民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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