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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合集五篇]

最新文章

第一篇: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

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第二篇:《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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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申请复核

一、在交警队、车辆管理所、事故处理单位设值日警官,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办信访事项。

二、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向受害人及其亲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对出具机动车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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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车辆管理所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可以就近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或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六、对机动车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未换领、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车辆管理所向社会公告,提醒机动车所有人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办理。

七、通过计算机公开自动选择机动车号牌号码,由2个号码选1个增加为5个号码选1个。

八、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九、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不能按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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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机动车驾驶证副页打印下一次换领驾驶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时间等提示语。

十一、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时,可以请委托的律师到场。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十二、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多国语言考试题库。

十三、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机动车牌证。

十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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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省、自治区选择1至2个地市,商财政、银行等部门,试行在地市范围内跨县(区)就近向银行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十六、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试行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声讯电话或者设在车辆管理所的计算机等方式自助预约考试。

以上服务措施,一至十项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十一至十六项从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 全国首例补办结婚登记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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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条例》如何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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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收养关系可否被法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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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协议离婚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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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公民结婚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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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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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查询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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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要缴纳的费用 http://s.yingle.com/y/hy/1063317.html

 办理结婚证的法律条件2025最新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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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的条件是什么 http://s.yingle.com/y/hy/1063315.html 异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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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都结婚登记手续 http://s.yingle.com/y/hy/1063313.html 法律条文的理解 http://s.yingle.com/y/hy/1063312.html 有关

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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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http://s.yingle.com/y/hy/1063310.html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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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身外国收养人能否在中国收养子女 http://s.yingle.com/y/hy/1063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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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婚约 http://s.yingle.com/y/hy/1063307.html 孤儿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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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http://s.yingle.com/y/hy/1063305.html 父母无力抚养,能否将孩子交与他人收养 http://s.yingle.com/y/hy/1063304.html

  被告人妻子 http://s.yingle.com/y/hy/1063303.html 残疾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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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抚养权公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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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流程

(二)http://s.yingle.com/y/hy/1063300.html 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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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婚姻的定义 http://s.yingle.com/y/hy/1063298.html 痴情女找人冒充男友拿结婚证被判登记无效 http://s.yingle.com/y/hy/1063297.html

 解除收养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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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条例涉外离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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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吗 http://s.yingle.com/y/hy/1063294.html

 无法定原因,法院不支持随便变更抚养权 http://s.yingle.com/y/hy/1063293.html

 婚姻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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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办理恢复收养关系公证的复函 http://s.yingle.com/y/hy/1063291.html

  军人离婚流程 http://s.yingle.com/y/hy/1063290.html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都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hy/1063289.html

 涉外离婚案件中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hy/1063288.html

  如何办理收养公证 http://s.yingle.com/y/hy/1063287.html 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办理流程大全 http://s.yingle.com/y/hy/1063286.html

 离婚过错方赔偿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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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存在哪些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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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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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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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收养关系无效 http://s.yingle.com/y/hy/1063281.html 收养无

母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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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被确认无效能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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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离婚流程注意事项2025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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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具体怎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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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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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婚姻效力申请 http://s.yingle.com/y/hy/1063275.html 哪些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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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之认定 http://s.yingle.com/y/hy/1063273.html

 祖父母监护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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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老年人福利 http://s.yingle.com/y/hy/1063271.html 一夫一妻 http://s.yingle.com/y/hy/1063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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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应怎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http://s.yingle.com/y/hy/1063269.html

 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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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律对保护妇女的财产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http://s.yingle.com/y/hy/1063267.html

 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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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养法》对亲属间的收养有什么规定 http://s.yingle.com/y/hy/1063265.html

  可撤销婚姻 http://s.yingle.com/y/hy/1063264.html 异地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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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登记都需要带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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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主要生活费是否进了赡养义务 http://s.yingle.com/y/hy/1063261.html

 离婚数月还能要求对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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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户人员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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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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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受理结婚登记的几种情形 http://s.yingle.com/y/hy/1063257.html

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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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登记的流程 http://s.yingle.com/y/hy/1063255.html 父亲对女儿太

凶,能否

拒绝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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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机关应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http://s.yingle.com/y/hy/1063253.html

 养子不孝,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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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上对于监护权和探视权的具体解释 http://s.yingle.com/y/hy/1063251.html

 异地如何办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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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外遇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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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办结婚登记前的财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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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同居关系 http://s.yingle.com/y/hy/1063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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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生育证明 http://s.yingle.com/y/hy/1063246.html 怎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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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处异地,如何办理结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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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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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办酒席 http://s.yingle.com/y/hy/1063242.html 解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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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婚姻法》对家庭暴力有什么法律规定(2025年最新版)http://s.yingle.com/y/hy/1063240.html

 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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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婚前财产妻子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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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有无法律效力 http://s.yingle.com/y/hy/1063237.html 我国现行离婚法对离婚流程的法律规定2025最新 http://s.yingle.com/y/hy/1063236.html

 建立收养关系需要被收养人的同意吗 http://s.yingle.com/y/hy/1063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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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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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笔即丢房,离婚协议莫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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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协议离婚与法院调解协议离婚有什么区别 http://s.yingle.com/y/hy/1063232.html

 外国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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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各类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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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补领结婚证 http://s.yingle.com/y/hy/1063229.html 对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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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孩子治病必须放弃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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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定义极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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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婚姻登记流程 http://s.yingle.com/y/hy/10632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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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交通肇事逃逸可以要求交管部门通缉肇事者吗

交通肇事逃逸可以要求交管部门通缉肇事者吗?新交通法里面有没有规定原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2025-9-18 19:20 | 提问者:森棋

我妈妈58岁,2025年5月26日在哈尔滨市被车撞断了6根肋骨,并做了血胸手术,仅住院费用就2万8千元,法鉴为轻伤。

肇事者无证驾驶,超速,闯红灯,出事时正在边打电话边开车,肇事车辆无任何保险,而且破旧不堪,现金价值不足1万。肇事者把车送到交警队停车场后逃逸。家中的妻子极不配合,以已经离婚为借口就是问什么都不知道。儿子在外地打工,老父亲不知道是真傻还是装傻。总之就是没人管了。肇事者名下财产不明,现住一处板房。很穷的样子。

车主自己说与肇事者不认识,车不是他的,他的身份证被盗用。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为:肇事方逃逸并负全责,在责任认定书上也已经认定车主身份。

我请教的问题是:

1.我现在可以要求交管部门通缉肇事者吗?

2.新交通法里面有没有规定原车主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里谢谢大家帮忙了!

最佳答案

本案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车主责任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借用、租赁车辆,车主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你可以将车主和驾驶员作为被告起诉,主张赔偿。

在3月26日**下班回家途中,被一辆黑色现代卧车御翔撞击当场死亡,车在撞人后逃逸,在离案发现场6公里左右路段又撞到道路中间护栏上,导致车报废,司机跑了。

报案后,确定了车主,总共有4个,车辆登记是A,顶账顶给个包工头B,B又把车借给C,司机那天跟C在某娱乐场所娱乐后,开车出去兜风,导致交通事故。现在司机抓不到,民事这部分应该怎么解决。

可以将C和A列为共同被告,谁有钱执行谁。回答人的补充 2025-04-18 00:40 至于事后,A向C主张权利,还是C向司机主张,另案处理,都于本案无关。尽快获得实际赔偿才是目的。

回答人的补充 2025-04-18 00:50 当然是起诉A和C了,司机逃逸无法立案。以要求AC两被告以交通事故先行赔偿原则为由提起诉讼。

回答人的补充 2025-04-18 00:52 “先行垫付赔偿”

回答人的补充 2025-04-18 20:53 c和司机是什么关系应当由C拿出证据来证明他们彼此的关系,受害人没有这个义务来举证,待“司机”归案后,c可以向司机索赔(和本案无关)。司机是否有照或无照,是是由交通管理部门来认定,是否作出处罚,那是行政行为,和本案无关。是不是偷开出去,也和索赔无关,那是C与司机之间的关系和受害人诉

求无关。死者家属诉求的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目的,其他方对应关系由其他方自己去调整,和本案无关。

有个关于交通肇事赔偿的问题想请教各位懂法律和交通事故理赔的大虾们 [保险 律师 刑法 法律 ] 收藏 转发至天涯微博

悬赏点数 20 2个回答 siawasei 2025-11-08 01:29:25

我有位朋友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上周四晚因与一骑自行车的农民相撞,造成对方

当场死亡,肇事地点没有红绿灯,没有斑马线,对方横过马路,已经越过双黄线,我朋友在距离十几米的时候按喇叭,对方没有停,当我朋友踩刹车的时候已经

来不急了,对方撞在车前坐左灯的位置。我朋友立即拨打了120并报案。我朋友本

身不是车主,是开车主的车,每天给车主几十元钱。出事后车主说,车保的是全

险,还先给死者家属垫付了两万元的丧葬费,我朋友也暂时被放出来处理事情。

现在死者家属处理完丧事开始和车主讨论理赔的问题,前天车主找到我朋友说,想认事故的全责,这样保险公司那边可以拿到最高赔付额13万,而死者家属想要

19万,还说死者家属是想向司机要这6万以换取司机的自由,不然就要起诉司机,所以要求我朋友拿这6万元,但是根据我朋友通过可靠渠道打听到的消息是死者家

属根本没有想追究司机的责任,因为一是觉得是突发事件,司机也不是故意的,而且车是全险可以得到赔偿,二是知道司机的靠租车开来赚钱,也拿不出这么多

钱,所以完全是想向车主要这6万元的额外补偿,但是车主却骗我朋友说家属是想

追究他的责任,要他拿钱,不然就听任死者家属起诉我朋友了。我朋友对此很是

气愤但是也很担心,我想问的是: 我朋友这种情况在事故认定的时候能有百分之多少的责任,能不能超过50%? 保险公司方面,这种造成当场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是按照事故划

定的责任的百分比确定赔付金额,还是与责任划分无关,都是全额赔付的。3 如果我朋友和车主都拿不出对方额外要的钱,对方提出起诉的话,第一责任人

是我的朋友吗,还是车主也有连带责任(因为死者家属真的不是想追究司机的责任)?如果判刑会判多少年? 车主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他应该负担额外要求金额的多少?

问题有点多,但因为没有经历过也不怎么懂法,所以真的希望有好心人能帮个忙,谢谢!!回答 回答

张海涛a 2025-11-08 23:55:54

1、责任认定是交警大队说了算,责任认定书是处理交通肇事的主要依据,司机负主要责任时,就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就构成刑事案件。

2、保险公司赔付损失是依据投保的金额和险种约定执行赔付数额,与责任无特别关联。

3、车主和司机都可能是被告或者是赔偿义务人。如果判刑是3年以下,可以缓刑。

4、车主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实际承担人仍为司机本人。我以为对方索要的数额应当接受吧。

eia149 2025-11-09 22:28:16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四篇: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问题,即是属于行政行为还是一个技术鉴定行为,却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当事人不服如何进行救济、是否能进行复议及能否到法院作为行政案件进行诉讼,下面两个案例可以说明这一问题。案例1、2025年9月21日晚家住江西南昌的李某驾车由丰城返回,行至105国道金丰加油站前与一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没有受伤,但造成搭乘摩托车的李某左腿受重伤。2025年10月8日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李某夜间行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越过中心线与对方会车,致使急刹车时车尾横扫对方车上的人,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某认为当晚水泥路面是直路,视线良好,看见二轮摩托车遂减速行驶,会车时往右借盘避让摩托车,摩托车已过,在整个过程中不存在车速过快,也未越过公路中心线。李某腿部受伤摩托车驾驶人无照驾驶,在遇紧急状况下因无驾驶经验倒地产生的,而且摩托车驾驶人与乘坐人员都没有戴安全头盔,因此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驾驶人在本次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明显违法。李某不服诉至丰城市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予以立案,但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请求法院撤销该案。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被告以交通事故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10日内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扣押原告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实体合法,应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负担。据此,法院撤销了被告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李某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案例2、2025年6月30日晚,在张家口万全县万全县某单位开车的温某同单位另一司机靳某开车外出,车中还乘坐两女孩。途中,该车与一货车追尾,车上两名女孩身亡,温某及其同事受伤。事后,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下发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驾驶该汽车,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并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但是,温某却称,当时并不是他开的车,而是他的同事靳某,拒绝在认定书上签字,要求交警部门重新认定。但是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万全县交警队事故科出具的认定书不能申请进行重新认定。本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温某是履行公务,死者的民事赔偿可有单位承担,但作为的本起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为逃避刑事责任,温某于是外逃,流落他乡。作为温某的母亲痛心之极,因为她的儿子刚刚20岁。她从多方打探得知,发生交通事故时,儿子确实没有开车,而交警队事故认定书却认定是她儿子驾车肇事。她要求交警部门予以更改遭到拒绝。无奈中,温某的母亲代其儿子向万全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万全县法院认为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驳回了温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具有可诉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不具有可诉性,应该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的观点,如案例2。虽然案例1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可诉的行政行为,但该判决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刚出台不久发生的,当时司法实践与理论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认识还存在争议,因此该判决显然不具有代表性。但该判决也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正像该判决的法官所说,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最重要的依据,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它合法权益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它必须受到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直至接受司法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是具有行政法效力的行政行为。尽管它本身没有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但对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划分进行了确认和证实,对当事人此后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间接产生了影响。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所作的综合评判被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文书。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这一点,从当事人对该责任认定书可以要求复议、复核得到印证。由此得出的结论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解决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证据问题,具有可诉性。《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被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删除了“责任”二字。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不难发现,这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还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与此相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同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复议和复核的权利。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同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它不是一种行政确认,也不是法律适用的文书,而只是一种“证据”,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第五篇: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再谈: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

兼与孟义均商榷

本刊2025年第11期刊登了孟义均的《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以下简称“孟文”),经过深入辨析,笔者认为,孟文中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孟文的开头题目是:“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而案情简介中分享的是:“„„该公司于停产前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关系并由车间口头通知张某,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归纳的争议焦点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出具‘书面证明’的解除合同行是否有效?”;整篇案例分析中强调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孟文的命题、提供的案例,结合其作出法理推演的依据和逻辑性、最后的结论,笔者有不同的看法。

在这里,笔者想谈及两个概念,一是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二是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而孟文中,这两个概念有被混淆之嫌,易给读者造成误解。

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可以得出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按照提出解除行为的主体来区分,可以分为三类解除。第一类解除,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做出,《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第二类解除,由劳动者主动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规定;第三类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41条规定。除了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至少有一方会出现明确的主张陈述、意思表达。如员工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递呈个人的《辞职申请》、用人单位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等。

通读孟文,可以看出,孟文的命题、案例中所表达的“书面通知”、或“书面解除通知”,应该是类似于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给员工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的概念。

其次,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结束,由用人单位为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用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这方面不仅有立法基础,亦有立法保障。

比如:《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回顾孟文,将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行使解除权而作出的劳动合同解除决定或通知书(一般可起到事先告之义务的法律效应),同用人单位为离职员工作出的离职书面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一般用于事后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和失业保险权益)没有明确区分说明,给读者造成误解。并且,孟文以《劳动合同法》第50条、89条中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条文来辩解、推理、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值得商榷。

最后,针对孟文的命题“未出具书面通知解除行为是否有效”,其本质上属于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条款,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25]4号 第24条:“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未向劳动者送达,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该决定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劳动者请求撤销该决定的,应予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25〕6号 第1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我国较早的相关法规还有: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 第2条也规定,“企业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通知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回用人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作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 该规定对文书的送达方式和要求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或者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但未能有效送达给劳动者或未在送达不能时以布告等形式公之于众的,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认定是依旧存续的。因为公司疏于管理,怠于行使权限,责在公司,应视为公司已认可、同意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如果劳动者主张在此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社保,公司将要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姓名:仲尤红

作者用人单位:Tesco乐购超市苏州公司人事部

作者邮箱:zhongzhong303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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