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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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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的规定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拟提拔任用

领导干部廉政情况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人事科与纪委的联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征求意见的对象

1、院长拟报请卫生局任用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

2、院长拟提拔任用的副主任以上干部。

二、征求意见的内容

1、拟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2、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信访举报问题进行初核的情况,以及违纪问题立案调查和结论处理情况;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4、拟提拔干部从事经商办企业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5、其它需要通报、介绍的情况。

三、征求意见的方法、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1、对院长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人事科在任命之前向纪委提供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纪委根据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对照征求意

见的内容,逐个形成书面材料,经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后加盖纪委印章,送交人事科。

2、对在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干部,在纪委尚未调查核实前,应暂缓考虑提拔,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人事科门反馈有关情况,再予研究。

3、人事科门和纪委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交院长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意见,以便于院长做出正确的决定。

4、凡参与征求意见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征求意见中涉及到的人和事,一律不得向外泄露。

5、纪委和人事科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办法中的各条规定,凡不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均属违纪行为。

四、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二篇:2025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我院干部,促进我院干部始终保持良好的思想状态、精神状态和工作状态,激发创先争优的内在动力,推进我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委“更高标准、更严管理、更具公信力”的要求,践行“科教兴院、质量建院、勤俭办院、从严治院、文化强院、病人至上、争创一流”的办院方针,及时掌握干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进一步引导干部队伍全心全意为病人和职工服务的工作热情,严格个人操守、强化廉律意识,为实现我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谈话对象 全院副科及以上干部;管理科室、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第三条 谈话分工 1.职能科室正职由其院级主管领导谈心谈话; 2.职能科室副职由主管院级领导,或由主管领导指定科长同其谈心谈话; 1 3.主任及护士长由主管科长谈心谈话。4.根据实际需要,院长、书记可直接约谈任何谈话对象,亦可委托人事科对有关干部谈心谈话。第四条 谈话方式 建立双向互动谈心谈话机制,具体方式有: 1.领导约谈。由院级领导约定谈话对象,人事科负责组织安排时间、地点。

2.申请约谈。由谈话对象向其主管院级领导或主管职能科室领导提出申请约谈,由人事科视具体情况作出约谈安排。3.适时谈话。不固定地点、不进行预约、结合干部调整、考核等工作或利用其他工作机会,适时进行谈心谈话。4.谈话方式以个别交谈为主,也可集体座谈、上门访谈、电话叙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第五条 谈话原则

1.坚持平等、信任、尊重、坦诚、实事求是;

2.坚持有的放矢、注重实效、耐心疏导、饱含情理的原则。第六条 谈话内容

谈心谈话主要围绕加强思想交流,沟通工作情况,查找自身不足,听取意见建议四个方面开展,注重针对性,主要有如下类别:

1.勉励谈。对调整、交流、提拔的干部,或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表彰的干部,勉励他们保持清醒头脑,锐意进取,再创 2 佳绩。

2.疏导谈。对长期在压力大、工作任务重,临床一线的干部或在生活中思想状态不稳定的干部,及时进行沟通慰问,进行心理疏导,增强信心、激发工作热情。

3.鼓劲谈。对工作出现失误受到处分或在工作创新过程中遇到阻力的干部,及时帮助分析、理清思路,放下包袱,振奋精神、认真工作。

4.提醒谈。对在重要岗位、执行重要项目的干部,及时提醒防微杜渐。

5.鞭策谈。对进取心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工作指标不能完成的干部,及时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增强其忧患意识。6.诫勉谈 对投诉多、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评价票比例高的干部,或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错误的干部,实事求是指出其问题,严肃批评教育,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第七条 谈话要求

1.按照谈话分工要求,领导和谈话对象每年至少谈话一次。2.谈话人谈话前要确定主题、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讲究策略,营造和谐轻松的谈话氛围。

3.谈话对象要珍惜组织关怀,如实反映自身要求和不足,虚心接受谈话中指出的问题和缺点,提出持续改进措施。4.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5.谈话结束,应如实在《领导干部谈心谈话情况登记表》上记录谈话内容,封存定期交档案室。第八条 成果运用

作为干部选拔运用和考核评价的依据,作为改进医院工作的信息源泉;对干部个人提出的实际困难,要从关心爱护的角度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对反映的有共性的问题,医院要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已经涉及的违法违纪问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依纪处理。第九条 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制度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最终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廉政审查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全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审查的范围和对象。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是指区委在提拔任用(交流)区管领导干部时,区委组织部在提交区委常委会讨论研究之前,应将考察对象名单函告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审查。科级干部的提拔任用(交流)参照执行。

二、廉政审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主要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情况;二是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规定情况;三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四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五是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六是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七是廉政考察测评情况;八是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廉政审查的程序。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廉政审查的程序包括五个程序:

(一)廉政考察。廉政考察应当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派出考察组,与干部考察工作合并进行,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廉政勤政情况测评。参加测评对象包括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参加干部考察大会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干部代表、服务对象代表。

2、谈话。应由两名或以上考察人员开展,谈话对象包括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中层干部、正处级离退休干部代表、下属单位主要领导、服务对象代表。

3、形成廉政考察专题报告。考察组根据测评和谈话情况,对考察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形成廉政考察材料。

(二)单位出具廉政意见。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要对廉政审查对象执行政治纪律情况、执行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群众信访举报情况和组织调查处理结论、涉及案件查办等情况形成初步的审查意见。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党政“一把手”要分别提出廉政意见,并形成单位综合评定的廉政意见。

(三)区纪委、监察局内部联审。由相关室审查廉政审查对象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案件审理之中、信访举报初核或准备调查核实等情况。

(四)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廉政考察情况、所在单位出具的廉政意见、内部联审情况,提出廉政审查结论,报区纪委常委会或由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

(五)出具廉政审查复函。根据区纪委常委会或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意见,出具廉政审查复函。

四、廉政审查的结果运用。区纪委、监察局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干部廉政审查结果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提出“尚未发现影响提拔任用(交流)问题”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2、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3、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4、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足以影响提拔任用的。

(二)提出“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收到信访举报,区纪委、监察局或有关部门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的;

2、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一时难以开展调查的,或经综合研判目前暂不作结论的。

(三)提出“不宜提拔任用”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违纪违法问题的;

2、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的不得提升职务期限的;

4、廉政测评结果有异常反应的;

5、经研判,暂不能提拔交流任用的。

五、廉政审查的时限。区纪委、监察局一般应在接到区委组织部函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廉政审查复函。对于建议暂缓提拔任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在1个月内出具廉政审查结论。需要延长期限的,须报请区纪委主要领导审定。廉政审查复函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对于廉政审查后6个月内没有被提拔任用的,应重新进行廉政审查。

六、廉政审查的责任追究。廉政审查对象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廉政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向考察组提供掌握的廉政审查对象的廉政情况,出具廉政意见。如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责导致所在单位出具廉政意见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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