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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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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平安**”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创建“平安**”、强化综合治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参与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增强各职能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吸纳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把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创建一个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三类人员”监督管理, 预防和减少“三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做好“三类人员”监督管理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对“三类人员”管理工作规律,逐步完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体系,采取教育、管理、矫治、优化环境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和减少“三类人员”再次犯罪,为创建“平安**”服务。

三、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范围

(一)居住在市内,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二)居住在市内,由市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

(三)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四、“三类人员”管理责任部门

(一)“三类人员”监管的执行部门是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类人员”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三类人员”的法律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检察院。由其负责对我市 “三类人员”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对“三类人员”是否得到依法监管,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五、工作措施

(一)对由市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市法院负责将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和法律文书一并交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监狱、市看守所要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我市人员的决定后,由*监狱、市看守所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由市公安局通知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住所地派出所到监狱、看守所接收并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三)对由市公、检、法等部门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管理。

对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各决定部门要通过本单位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同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协调,由各决定部门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法律手续一并交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四)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州劳教所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由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按照拟被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劳动教养人员家庭住址通知各镇街派出所,由派出所到延边州劳教所进行交接,对以上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州劳教所和派出所负责,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五)对两劳释解人员的管理。

1、*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在释解人员前,要把市被释解人员家庭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被释解人员的释放时间、人数在一周前通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在接到释解通知后,要将被释解人员的基本情况、人数、释解时间等,在4日内通报给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按照被释解人员的家庭住址,将有关通知各相应的镇、街道派出所。

3、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组织相关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释解人员被释放当日,一同到*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交接被释解人员。

4、市司法局在释解人员释放时,要对两劳释放人员登记,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在接到释解人员后,要将释解人员带到本部门进行登记造册,进行一次谈话教育,办理相关监管手续,并按要求在日后开展监管工作。

5、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要组织司法所、派出所定期走访释解人员,了解掌握他们生活、工作、及思想情况,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做好法制教育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要成立本单位“三类人员”管理机构,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在向公安机关移送“三类人员”时,要将“三类人员”和相关法律文书一并移送至市公安局各镇、街道派出所,将移交情况记录在案备查,并将移交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二)各政法单位在接到本市外政法机关审判或决定的“三类人员”相关司法文书后,及时将相关司法文书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监管。

(三)各镇、街道派出所、司法所要成立“三类人员”考察管理小组,对由其负责监管的“三类人员”建立档案,制定和落实监管的具体措施,及时对三类人员进行管理和考察并将管理和考察情况送达市检察院。

(四)市公安局各派出所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和已不具备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条件的人员,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并送达市检察院监所科,原决定机关接到建议书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变更决定并通知相关派出所和市检察院。

(五)市检察院要加强对各部门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法律监督,及时向市综治办上报“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各类材料。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年9月19日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关于进一步强化“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强化

“三类人员”管理的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我市监外执行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释解教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创建“平安**”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三类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加强对“三类人员”的管理,是当前创建“平安**”、强化综合治理所面临的重要任务,是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开展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和参与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增强各职能部门责任感和紧迫感,最大限度吸纳和利用各方面的资源,把对“三类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创建一个安定祥和的自治州首府城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三类人员”管理工作的任务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三类人员”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三类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稳定为工作目标,以做好“三类人员”监督管理衔接工作,防止漏管、失控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对“三类人员”管理工作规律,逐步完善“三类人员”管理工作体系,采取教育、管理、矫治、优化环境等多种方式,实行综合治理,坚决遏制和减少“三类人员”再次犯罪,为创建“平安**”服务。

三、监督管理的“三类人员”范围

(一)居住在市内,至今尚未消失的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罪犯是指: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之一的罪犯)。

(二)居住在市内,由市公、检、法职能部门决定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至今这一强制措施仍具有法律效力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由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

(三)居住在市内,近五年内所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四、“三类人员”管理责任部门

(一)“三类人员”监管的执行部门是市公安局,各户籍派出所具体负责所辖区内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三类人员”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三类人员”的法律监督部门是市人民检察院。由其负责对我市“三类人员”监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对“三类人员”是否得到依法监管,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反的情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进行纠正。

五、工作措施

(一)对由市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市法院负责将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的罪犯和法律文书一并交罪犯住所地的派出所,由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二)对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监狱、市看守所要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的我市人员的决定后,由*监狱、市看守所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由市公安局通知被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罪犯住所地派出所到监狱、看守所接收并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三)对由市公、检、法等部门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员的管理。

对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各决定部门要通过本单位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同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协调,由各决定部门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相关法律手续一并交由其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管,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四)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决定的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

对以上人员由州劳教所的“三类人员”管理部门通知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由市公安局“三类人员”管理部门按照拟被所外执行、所外就医、试工、试农、试学的劳动教养人员家庭住址通知各镇街派出所,由派出所到延边州劳教所进行交接,对以上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州劳教所和派出所负责,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管。

(五)对两劳释解人员的管理。

1、*监狱、*劳教所、市看守所在释解人员前,要把市被释解人员家庭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被释解人员的释放时间、人数在一周前通知市司法局。

2、市司法局在接到释解通知后,要将被释解人员的基本情况、人数、释解时间等,在4日内通报

第三篇:三类人员

三类人员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人员证书中编号分别用A、B、C区别,简称A类人员、B类人员、C类人员

第四篇:三类人员

企业要及时办理“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资格和建造师注册

一、“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

1、“三类人员”是指企业负责人(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2、“三类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职称和中专或高中(仅限专职安全员)以上学历。

3、取得“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分两步:第一步,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通过在线申报报名参加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第二步,取得考试合格证后,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申报安全生产考核书面材料,经省厅最终审批后核发安全考核合格证。

二、建造师资格证书取得和注册

1、建造师资格是项目经理上岗的前提条件,共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

2、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取得是通过国家统一命题考试取得,每年各举办一次统考,相关考试信息可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太原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查询。

3、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必须在三年内相应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后方能执业,如超过三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后方能注册。

4、建造师注册必须通过企业的专用身份认证锁进入中国建造师网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注册,填写完整后,到市建委建筑管理处提交书面资料。

5、提交书面资料后,由市建委报省建设厅,最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初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两套):

(1)企业加盖公章的汇总表;汇总表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格式制作,电子版随资料一同报送。

(2)《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3)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扫描件无效,下同);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7)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依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套)

(8)1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A B C类分页按类别粘贴。

(9)在受理以上材料时,要对提供资料原件进行审核。

每月10日—30日受理材料,所提交资料全部要白色软质封皮,装订成册。

“三类人员”变更申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两套)

1、企业加盖公章的汇总表;汇总表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格式制作,电子版随资料一同报送。

2、《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7、属于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及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8、属于变更工作单位的,提供现单位的聘用合同和任职文件,以及原单位的解聘证明;

9、属于姓名变更的,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1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A B C类分页按类别粘贴。

在受理以上材料时,要对提供资料原件进行审核。提交“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每月10日—30日受理材料,所提交资料全部要白色软质封皮,装订成册。

三类人员延期申报材料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初审情况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附件2)

(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申请表(附件1);

(3)参加省建设厅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

(4)有效期内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证明;

(5)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业绩证明;

每月10日—30日受理材料,所提交资料全部要白色软质封皮,装订成册。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证申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两套)

1、遗失证书补办申请报告;

2、企业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和电子版;汇总表全部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格式制作。

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

4、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5、身份证、职称证及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6、1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

每月10日—30日受理材料,所提交资料全部要白色软质封皮,装订成册。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污损补证申报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两套)

1、污损补证申请报告;

2、企业加盖公章的汇总表;

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污损补证申请表》;

4、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

6、1寸近期免冠红底彩色照片1张。

六、审核时间:

每月10日—30日受理材料,所提交资料全部要白色软质封皮,装订成册。

七、公示申述

申报材料工作结束后,审查意见在山西建设信息网(sxjs.gov.cn)“公示公告”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由初审部门向省建设厅综合处递交申述材料,逾期未报申述材料的,视为放弃。

附件:

1、[《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3、[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4、[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延期初审情况登记表]

5、[《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污损补证申请表》]

6、[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7、[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变更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8、[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污损补证初审合格人员汇总表]

9、[证书照片粘贴格式]

10、[申述说明材料格式]

第五篇: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各市城乡建设局,环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市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202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城乡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请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贯彻意见于4月29日前报市城乡建设委工程建设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

管理工作意见

202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全省建设工程质量青岛现场会、全国和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25年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威安办发〔2025〕3号)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切入点,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严格市场准入清出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狠抓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升,为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安定和谐环境,为“十二五”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一、完善责任体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专业工程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签订“阴阳合同”。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要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监管部门的质量安全责任。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工作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认真整治,消除隐患,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25〕15号),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职责;住宅小区路面、挡土墙、边坡支护等配套设施要随主体工程一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不

合格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对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通过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完善质量安全抽查、巡查和差别化监督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处理到位,参建企业行为要与资质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投标挂钩,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该停止招投标资格的停止招投标资格,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参建主体和有关机构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各参建单位和有关机构是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设计单位要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深基坑和边坡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必须经图纸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统一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落实设计交底措施,做好质量安全交底工作。要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监理单位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整改并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批准的资质范围实施质量检测,保证各项检测数据和每份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文件负责。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责任。

二、加大整治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四)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法定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是工程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所有的建设项目、所有的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简化或弱化法定建设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组织建设,规避监督管理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不得在地基验槽检查记录表签字;质量监督部门对验槽程序不予认可,不得批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管部门要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五)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法》、市城乡建设委和市监察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25〕45号),规定范围内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均要实行招标投标,不得议标或直接发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的招标投标活动要全部依法纳入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完善评标办法,促进评标工作更加公正、科学。加强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投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人为限制因素,杜绝暗箱操作。坚决打击招投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私招乱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合同的监管,完善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合同全面履行。

(六)规范工程分包行为。严厉打击建设单位肢解发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界定的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一经查实,对涉及到的企业,该处罚的处罚,该清出市场的清出市场,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七)加强市场与现场的联动执法。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跟踪管理办法》(威建发〔2025〕43号),切实将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紧密联系起来。要从建筑市场的源头管起,实现市场和现场的联动。管现场的和管市场的要互相配合,管市场的要加强跟踪,将监管延伸到施工阶段;管现场的发现参建主体的市场不规范问题,要及时通报给市场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各市、区建设局和建管、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威建发〔2025〕29号)的规定,及时将各自查处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汇总后通过“威海建设信息网”将不良行为进行发布,即时与招投标和评先选优挂钩。要通过建立联动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八)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素质要求,持续不断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逐步培养造就一支由高素质的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一线操作技工组成的建筑人才队伍。

(九)严把材料使用关。所有进场材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按照规范标准要求,需要复试的,必须按规定的频次和数量进行复试,复试不合格的坚决清除出施工现场。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严禁使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以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强化对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抽检、见证取样送检、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和试样留置工作的监管,不达标的材料一律清出现场,确保预拌混凝土和建筑节能材料质量安全。

(十)严把标准规范执行关。认真贯彻落实《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深入开展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重点抓好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安全控制,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施工前要对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质量安全措施逐级进行详细交底,并留存交底记录。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严格过程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特别是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和针对性的质量安全措施,依靠科学的施工方案、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可靠的施工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严把工程核验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坚决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巡视、平行检验和旁站制度,严格监控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要重点抓好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工程质量验收关,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保证工程实施全过程的原始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项目出现问题有追溯性。

四、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十一)强化动态监管。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

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和程序,加快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二)积极推行差别化监管。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着力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效能。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十三)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监管。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村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是深基坑、高大模板及支撑系统、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严格审查相关的方案论证、审查、签字等环节。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限期整改,质量安全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不批准复工。严格执行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5〕4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设计标准,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制度,切实保证外墙外保温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深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十四)全力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活动,组织召开全市标准化管理现场观摩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样板引路,以点带面,缩小企业之间、区域之间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差距,促进全市标准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奖励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对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凡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在参加投标时给予加分奖励;没有被评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活动;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业绩作为企业考核、评选诚信企业的重要依据。

(十五)切实提高住宅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25〕14号)精神,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要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住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用户的满意度。全面实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分户验收程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有关方面整改。要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十六)积极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施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环境污染,开展创建“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绿色施工现场活动,大力发展节能型、环保型绿色建筑。严格执行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的通知》,凡按规定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对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不予备案。研

究出台管理办法,今年年底前在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研究出台《威海市新建住宅全装修工作实施意见》,新建高层住宅全面实行装修一次到位,条件成熟时新建商品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为消费者提供功能完备的住宅商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渣土及散流物体运输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创建文明城市期间及今后市区环境质量持续改观。

(十七)积极推动和完善信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城乡建设委《威海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威建字〔2025〕125号)、《关于印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威建发〔2025〕9号),不断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在招投标、资质管理、评先选优等方面实行奖优罚劣,努力营造“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立和完善企业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汇总、公布企业诚信行为信息。

(十八)不断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威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十九)严格落实隐患治理和事故查处各项制度。对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实现经常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整改落实等制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认真进行隐患整改以及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凡是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二十)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结合行业实际,提出指导性对策措施,开展检查督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对所属工程项目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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