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第 十一 课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二课时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2)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2.情感态度观念
通过理解保护人身权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
3.运用
学会自我保护,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从理论上讲,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懂得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目的就是为了引导中职学生理解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并落实到日常民事活动中。这是本框题的落脚点。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就是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首要的是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人身权是关于人自身的权利,是人与生俱来所固有的权利。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如果人连自身的权利都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障,其他一切权利不仅无从谈起,而且毫无意义,建设法治国家也好,构建和谐社会也好,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这是教学重点。
2.教学难点
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实中,人们对于人身权的理解比较狭窄,多是从生命权和身体权来理解,并且以为轻微的侵害不用承担责任,这就造成人们对人身权了解不全面、理解不深刻,侵害
人身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中职学生理解起来比较抽象,在民事活动中侵害这些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存在着理解的误区。所以是教学难点。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人身权”。首先,阐述了人身权的含义、分类,阐明了“什么是人身权”。然后,阐明了“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先是分别从人身权的两大分类——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内容,阐释了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的规定,进而分析了侵害人身权的后果,即侵害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依法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最后,落脚到本课时的重点,即依法保护人身权的途径,阐明了“怎样依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三、学情分析
本课时内容涉及不少民法概念,如人身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等,这些概念及其内容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另一方面,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中,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面对侵害行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时,往往因处于被动地位而受到侵害。
所以,无论在法律知识上,还是在法律意识上,学生们都亟待提高。
四、教学方法
情境导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法、讨论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用课件展示一组侵害人身权的图片,以形象直观的手段使学生获取感性认识,并激发学习兴趣:
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2.“恶作剧”3.偷看他人信件
4.网上说别人坏话5.拍广告
【引思明理】
<引思 1>根据课件展示的五幅图片,设置问题组,引发学生思考,并引导学生阅读教材得出答案。
(1)上述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
(2)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
(3)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 1>学生通过阅读教材,思考并回答问题。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回答问题的基础上,逐一导出知识。
(1)图片1“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2)图片2“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3)图片3“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4)图片4“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5)图片5“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引思 2>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引导学生理解人身权的概念以及相关知识,得出系统知识。
(1)什么是人身权?除了上述权利外,人身权还包括哪些权利?民法是如何保护这些权利的?
(2)侵害了这些权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明理 2>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教师引导学生系统掌握知识。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板书)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板书)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板书)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还有:
荣誉权:如教材第130页 “荣誉称号写错” 的案例,市教育局侵害了小刘同学的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名称权:如教材第132页 “刘娃改名” 的案例,刘娃的养父侵害了刘娃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民法保护人格权(板书)
人格权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人格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3)民法保护身份权(板书)
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板书)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要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板书)
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板书)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板书)
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引思 3>在理清上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学生结合上述案例和教材第132页的“互动在线”进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的重要性和途径。
(1)我们为什么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2)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明理 3>经过学生的探究、讨论、争论,引导学生得出如下结论,并启发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板书)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板书)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各种活动。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板书)
首先,要增强维护人身权利的意识,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其次,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要提高维权意识,树立防范意识,知道防范的方法,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逐步培养自我防范的能力。最后,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体验导行】
[课堂小结]先引导学生自主小结,教师在此基础上从系统的高度总结。
本课时是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层次阐述的,要学会把握其中的逻辑,系统掌握,并重点掌握“怎么办”这一层面,三个层次表述如下:
1.什么是人身权?(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为什么要维护人身权?(民法的保护、侵害要承担法律责任、重要性)
3.怎样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途径)
[课堂练习]让学生利用“学生用书”的习题,既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又学会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知识,真正学会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让学生做“学生用书”中的[素质演练]
(1)单项选择2、3
(2)理解说明2
2.让学生做“学生用书”[生活感悟]2
3.让学生做“学生用书”“参与践行”1
[课后作业]
解决“学生用书”中[生活感悟]、[素质演练]、“ 参与践行”余下的问题。
[板书设计]
二、依法保护人身权
1.民法保护我们的人身权
(1)人身权的含义、内容
(2)民法保护人格权
(3)民法保护身份权
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
(2)人格尊严不可侵犯
(3)人身自由不可侵犯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1)维护人身权的重要性
(2)维护人身权的途径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中职学生生活密切联系。但由于涉及的法律概念较多、知识理论性强,比较抽象,学生理解起来有难度。并且,学生在思想认识上法律意识模糊,如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民事责任,基于上述原因,采取了如下教学设计思路:【创境激趣】——创设形象情境,引发学生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思明理】——设疑解疑,解除理解的障碍;分析讨论,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主题探究,小组合作,深入思考,相互帮助并解决;【体验导行】——探究作业、素质演练、实践活动、课外延伸、接触社会、了解生活,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探究法律的兴趣,加深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深化并能真正在日常生活学习中践行。
在教学理念上,主要体现“从生活走进知识,由知识走向生活”的新理念,力图改变过去那种教师“满堂灌”、学生不愿意听的现象,促使教师转变角色,成为学生的同行者、组织者、共同探究者、引导者,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自己从熟悉的生活中总结出知识,并将知识应用到生活中,学以致用。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三课时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了解我国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
2.情感态度观念
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
3.运用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本课有三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和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前两个部分:法律保护财产权和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是为学生学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做铺垫。因此,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教学内容的重点。
2.教学难点
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导学生学会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在财产受到侵害时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本课的重点。也是本课的难点。因为,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利,不仅要树立维权意识,还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掌握一些维权的途径,并能够运用到实际生活中去,这对于本节课的教学来讲都会构成相当大的难度。
突破这一难点,就要联系学生实际,引导学生参与到案例中去,要善于激发和调动学生的情感,利用提问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所以,合适的案例,恰当的问题,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才能引导学生在真切的情感体验中感悟道理,才能更好地达到教学效果。
3.结构线索
本课时的主题是“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教材首先阐述了财产权和物权的含义,并列举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法律保护公私财产;然后通过法规和案例说明侵害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财产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惩处;最后再落脚到本课的重难点,要依法保护公民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掌握我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方法和途径,树立合法财产不可侵犯的观念,尊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权。
三、学情分析
中职学校的学生虽然社会经验相对缺乏,但对常见的有关财产权利方面的知识还是稍有熟悉的,因为家庭教育和德育部分已了解过相关内容,如拾金不昧的教育,如小学时唱的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所以在讲解案例和课文内容时学生应该会有很多想法。因此本课案例的选取很重要,与生活较密切,学生较熟悉的案例会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和课堂参与的积极性,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教学方法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情境导学法等。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1、法律保护财产权
展示材料:
(1)某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小王过生日的时候,父母送给他一条昂贵的金项链,小王非常喜欢,天天都戴在身上。小李是小王的同宿舍同学,看到小王脖子上漂亮的金项链也非常喜欢。一天,小王一个人回宿舍,把项链放在床头就去洗澡,恰好小李也回到宿舍,看到小王床头闪闪发光的金项链,顿时起了拒为已有的念头,就把项链塞进自己的裤袋,趁没人注意离开了宿舍。后来小王发现了小李身上有个和自己丢失的那个一模一样的项链,小李说这个是他奶奶送给他的礼物,不肯承认就是小王的那条项链。
(2)小红丢了100元钱,被小明捡到了。小红向小明要,小明认为钱是自己捡的,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死活不肯把钱还给小红。【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上述两个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到底归谁所有?请同学们以法官的身份来分析此案。
②: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保护人们财产权是怎么规定的?
(把学生引入情境,引导学生思考。)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小王的项链和小红丢失的100块,都属于我国法律上的“财产”。他们都拥有对自己物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问的解答:可以利用分析提示②的法律规定来判定上述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块归谁所有。教师在讲课时可以先向学生讲解“财产权”和“财产”然后引导学生判断事例中的项链和100元属不属于财产,再根据第二问的法律判定来思考归谁所有。)
教师用幻灯片给出分析提示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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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三条: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本部分两个提问,教师应该从第一问引导学生认识“财产权”;第二问从国家法律规定来指导学生判断上述两个事例的物品归谁所有。两个问是联系在一起的,教师可以自由掌握先后顺序。)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1:
出租车司机李某应旅客王某的要求将其送往火车站,王某下车时不小心将钱包丢在了出租车上,李某发现后,打开一看,内有5000元现金,这时,他正好从收音机里得知某大学的学生因患白血病而向社会求助,李某就产生了将这笔意外之财捐给患病学生的想法,于是就将5000元现金寄给这位大学生用以治病。王某下车后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忆丢在了出租车上,于是他根据票上的车号找到了李某,要求返还5000元现金。
思考问题①:李某该不该把钱返还给王某?
②:王某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教师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如果学生思维较活跃,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小辩论。)
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①:学生思考,运用第一部分学到的关于财产权的相关知识回答,可以起到巩固知识点的目的。公民的合法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王某遗落5000元在李某的出租车上,李某应该归还王某;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王某遗落的5000元钱捐给他人,也应该承担责任,把钱还给王某。
分析提示②: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李某并不是想把钱拒为已有,而是一心想做善事,所以李某和王某完全可以进行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
案例2:
2024年12月31日晚上,王某和李某等4人在一起打麻将。最后,李某输给王某1200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王某便让李某写了所欠700元的欠条,说好一个月后还清。2024年2月,王某要欠款时,李某拒不给钱。王某一怒之下凭借欠条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为自己追回李某所欠的700元钱。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思考问题: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学生以同桌间或者四人小组讨论交流。)学生回答:略。
分析提示: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最严厉、最有效的武器。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财产权和犯罪行为,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注意,我国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所以对于以上案例中王某想通过法院追回李某的赌搏欠款,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相反,还会对他们的赌搏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案例3:
农民甲某在县城农贸市场以600元的价格买了一只毛驴。次日由于一时疏忽,毛驴从家中走失。恰被邻村农民乙某拾到并当即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某。丙某在将毛驴赶回自家的路上,经过甲某门口当即被甲某认出。甲某向其索要,丙某拒绝返还。在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甲某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问题①: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处理甲乙丙三个人的纠纷?你会把毛驴判决给谁?
②:查一查: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有哪些?
学生回答:略。
教师加以点拨和总结:
①: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应该把毛驴判还给甲,乙应该把卖驴获得的钱归还给丙。如果乙和丙保管和喂养了该毛驴,甲还应支付一定的费用。
②: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反还财产适用于因侵占财产使受害人丧失占有的情况,恢复原状则适用于财产受到毁损而能够修复的情况,而赔偿损失的适用最为广泛,除了适用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已经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的情况以外,其他财产侵权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
以上是我们今天学习的内容,请大家自己进行总结和梳理,展示自己构建的知识结构图。(图略)【体验导行】
(1)假如你在路边捡到一个钱包,里面有通讯录,还有200元钱,在没人认领的情况下,你会怎么办?
(2)假如你掉了一个含有200元钱的钱包,在你寻找的过程中你发现了甲拾取了你的钱包,但他坚决不承认里面有200元,你会怎么办?
板书设计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1)财产权和物权的概念
(2)我国法律关于财产权的相关规定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规定(2)我国《物权法》对侵害他人财产的规定(3)解决财产受到侵害的途径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六、教学反思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1、教学设计必须以学生的学情为前提,在案例上应该选取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以方便学生的思考和参与。
2、教学时间的合理分配和课堂节奏的掌握非常重要,教师就像是乐团的总指挥,能否突出讲解重难点和关键事例,管理课堂秩序,都是影响一堂课好坏的关键。本课中有很多学生讨论思考的环节,若学生思维过于活跃,不好控制,则教师需要花更大力气去控制课堂。
3、在学以致用环节,应该选用学生容易理解的,能积极参与的内容,以扩大学生的参与度,巩固知识内容。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第一课时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一、教学目标
1.认知
(1)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
(2)理解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
2.情感态度观念
(1)、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并树立在民事活动中自觉遵守民法基本原则的意识。(2)、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3)、树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民事权益的意识。
3.运用
(1)、能举出生活中的实例,说明什么是民事关系。(2)、能判断身边的人是否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二、教材分析
1.教学重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民法的始终,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因此,这个内容在民法部分的教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法是用来调节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的法律,而任何一种民事活动都是通过民事主体来完成的。民事活动是否有效往往与民事主体的资格状况有密切关系。因此,使学生通过学习,形成判断民事主体资格的能力,对于他们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正确行使民事权利、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有重要作用。
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判断民事主体的资格,都是为了使学生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处理民事关系”应该是本节课全部教学内容的落脚点。
2.教学难点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教材上只列出了五点,但这些原则却渗透于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之中。中职生的生活经历主要是从家到校园,民事活动的经验并不丰富,因此,这些简单的原则表述对于学生来讲会显得过于抽象,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中要做到使学生充分认识和把握这些原则有一定的难度。解决这个难点,需要在教学过程中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或加入适当的案例素材,帮助学生降低理解难度。
3.结构线索
本课的内容以民法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为起点,使学生在理解民事关系这一概念的基础上进入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然后,教材内容过渡到“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最后落脚到“依法处理民事关系”这部分内容。全部内容从日常生活出发,最后又回归到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三、学情分析
学生对于生活中的民事行为和一些民事关系并不陌生,自己也进行过一些民事活动,但要把这些常见的活动上升到概念和原则的层面上来,就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中,最好设法调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把这些经验作为本节课知识学习的感性认识基础,使学生在这些感性经验的基础上比较顺畅地领悟和接受新的内容。
四、教学方法
案例法、讲授法、讨论法、谈话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案例1:2024年初,仙山市工商局在春节前夕开展了涉及行业安全的大检查活动。1月20日来到了本市从事办公家具生产的龙头企业“万家用”家具厂,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案例2: 2024年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由于新的办公大楼落成,需要购进一批新的办公家具,于是,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并购买了价值20万元的办公家具。【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2024年1月20日和3月20日,仙山市工商局两次派人到“万家用”家具厂。这两次接触在这两个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有什么不同? 学生思考交流:
老师点拨总结:第一次,工商局到家具厂检查工作,工商局的身份是行政领导部门,工商局与家具厂是检查与被检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工商局第二次派人到家具厂是采购办公家具,双方进行的是买卖交易方面的民事活动,是平等的主体,形成的是民事关系。
老师在学生思考了以上两个案例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学习教材124页中关于“民事关系”的概念,并强调民事活动要由民法来调整。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老师提出问题:在学习了民事关系的概念之后,我们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应该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那么,你在生活中进行过哪些民事活动呢? 学生自由回答:(答案多为‘买东西’等等)老师尽可能地帮助学生拓展思路。
老师选出学生举出的某个民事活动,如到附近的某个超市买东西,通过这个活动引导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学生分析:在买东西的时候,学生和那间超市都在进行民事活动,双方都成了民事主体,并构成了民事关系,二者都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且要承担必要的民事义务。老师:在买东西的时候,我们和超市都是民事主体,我们是公民,超市是企业。那么,我们学校可不可以到超市买东西呢?
学生回答,师生对话,共同完成对‘民事主体’的概念这部分内容的学习。
老师提出问题:通过学习民事主体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是民事主体。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民和组织都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呢?
学生分组讨论,进入下一部分内容的学习。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老师引导学生看教材126页上的漫画,并提出问题引发学生思考: 1)、李某的父母去世后,遗产应该归谁? 2)、李某现在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遗产吗? 3)、李某不能自己办理遗产继承,是因为他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吗?他缺少什么条件?
4)、法院指定李某的舅舅做了李某的监护人。假设现在李某12岁了,他不想上学了,想把父母留下的两间房变成蚕房来养蚕,舅舅应该怎么做?
5)、李某18岁了,舅舅仍然不同意李某把父母留下的房屋变成蚕房,舅舅的做法是否还可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老师在引导学生分析回答上述问题的同时,可以完成关于民事主体的资格这部分内容的教学任务。
师生在完成上一部分讨论学习的基础上,一起总结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课堂巩固练习:
▲
1、某甲现年17岁,初中毕业后没有升高中,主要靠自己在工厂做工维持生活,应视其为(C)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相对民事行为能力人
▲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民事活动要具有法律效力,应(C)A.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B.通过委托代理人 C.通过法定代理人
D.通过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老师提出问题: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那么,法人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呢?
学生阅读教材中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老师:根据我们刚才学习了解的法人条件,我们学校是不是法人呢?你还能找出哪些法人组织?
学生小组讨论并派人回答:
老师总结法人成立的条件,并简单交代,除了法人,其它非法人的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张女士几次晾衣服把水滴到楼下邻居的玻璃上,引起楼下邻居的不满,张女士给楼下擦了玻璃并道了谦。自此以后,张女士不再往外晾带水的衣服,以为这事就算结了,可没想到两家人却因此结下了疙瘩,更没想到楼下这位想出了个绝招,在自来水管道上安个阀门,不满意就断水,再往后,楼下的邻居就隔三差五就找茬说张女士家噪音大,给她家断水。张女士觉着委屈,可为了解除邻居的心疑,张女士都按照楼下的要求做,在自己家东西都要请拿轻放,像做贼一样。元旦前几天,楼下又说张女士家有噪音给她断了水。张女士曾找过居委会,但调解无效。想打110报警,但这又不是治安问题。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张女士应该找谁解决问题? 学生讨论:
案例:一万八千年的债款
2024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2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
老师提出问题: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判决?
学生参照教材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进行讨论:
老师点拨:上面的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民事案件的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民法不同于刑法,它不可能详尽地规定生活中的各种民事活动和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形,因此,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的制定和民事案件的判决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上述两个案例,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如果张女士诉诸法律,她的权益应该获得法律支持。而蒋某的钱,按照‘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官判决黄某必须在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你知道民法还有哪些基本原则吗? 学生:
师生共同总结民法的基本原则:五点(略)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案例: 张三有房屋一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给李四。李四签订房屋合同并预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付6个月租金后,张三在第3个月又以月租金1500元的价格将该屋出租给王五,并通知李四立即搬出。李四不满张三的行为,虽然同意搬出,却在离开前故意将屋内电话线剪断、下水道堵塞,并在墙角留言:“房客小心,此屋曾住过传染病人!” 学生分组讨论,对张三的做法进行评价。
老师加入学生的讨论,并进行总结:
生活中,每位公民都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作为中职生,我们也要认真学习民法,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自觉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言行,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并自觉尊重他人的民事权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学生学习教材129页《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并分析,在张三和李四的租房纠纷案中,双方各应以什么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体验导行】
案例分析1:去年 9 月 13 日,李某经朋友介绍搭乘陈某的汽车回老家探亲,汽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突然爆胎,汽车撞上路边的护栏,导致李某重伤并致残,花去医疗费 5 万余元。李某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认为这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且是无偿搭载李某,拒绝做出赔偿。
思考:陈某要承担赔偿义务吗?
对于本案,陈某和李某对本次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对李某进行适当补偿,也就是由陈某和李某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原则的适用情况,即在不具备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2:王某晚上骑自行车去上夜班,经过A工厂门前的公路时,突然发现前面路上的井盖已经塌落,但因距离太近来不及躲避而摔倒,造成下颌骨粉碎性骨折、鼻骨骨折,花去医疗费4500元。经调查,该井盖是市政公司于1个月前更换的。更换时该井盖有不明显裂纹,但因井盖已用完,施工人员认为一般不会影响使用,就没有再换新的。出事当天上午,A工厂的一辆超载汽车进厂时将该井盖压塌,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也未设置示警标志。
思考: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A工厂与市政公司应当对王某所受到的损害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市政公司装置井盖质量不合格,主观上有过错,是造成王某摔伤的原因之一,A工厂超载汽车压塌井盖,但A工厂既未告知市政公司,又不设置示警标志,是造成王某摔伤的主要原因。板书设计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1)民事关系
(2)民法与我们的生活 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1)民事主体的概念
(2)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的三种情形(3)法人成立的条件 3.民法的基本原则 4.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5.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象山县石浦中学《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案
六、教学反思
本节课的教学内容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且知识容量大,涉及到了民法、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民事责任等多个概念。按照新教学大纲的要求,这些概念不用中职生进行识记,但如果对这些基本概念不能做到基本理解,学生就很难理解和接受本节课的其它内容。因此,在本节课的具体教学过程中,计划把这些内容拆分成两个课时来进行。为了使学生便于理解基本概念,举出了几个学生容易感兴趣的相关案例。
另外,中职法律课教学的任务不仅仅是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知道一些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的教育。本节课在这个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
第十一课 依法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教学目标:理解民事关系的概念并识记民法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权的含义、内容以及民法通则有关保护人身权的规定,了解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和对侵害财产权的惩处措施。充分认识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自觉运用民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增强依法保护人身权的意识,崇尚公平正义。自觉尊重他人的财产权利,增强依法保护自身财产的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财产权。
教学重点:民法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设疑探究法、讲授法、事例对比法
教学时数:2课时 教学设计 【导入】
生活中处处有民法
1.早市买菜时明明给了钱,菜贩硬说没给钱;
2.坐车上班司机紧急刹车,头被撞得鲜血直流,司售人员说责任不在他们; 3.自己的照片被人摆在照相馆的广告栏里,照相馆负责人说应该感谢他们; 4.给自己手机存钱,但号码错了,钱到了别人的账户里,请求退还钱款,却遭到拒绝;
……
这些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会碰到的事情,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就是民法。【教学过程】
一、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1.民法保护我们的生活
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最直接、最密切。人们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民法保护,买卖、租赁等日常活动都要受到民法的的调整。民法是调整民事活动的法律。
民法的原则:
第一、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 第三、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第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第五、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核心原则。其主要内容是: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平等,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案例:初一女生被女同学软禁2天 多次遭毒打拍裸照
2024年5月12日下午,记着在咸阳市中心医院见到了受害者小雨,她身上多出淤青,躺在病床上,眼中写满了惊恐。据小雨回忆,打人的几个女生有她的同学也有不认识的,她不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对待她。5月8日下午,她被5个同龄的13岁女孩子“劫走“了两天两夜。其间,她遭受了侮辱和打骂,她多次遭到几人的掌掴、辱骂和威胁,甚至被烟头烫伤皮肤。两天的时间里,她只吃了两袋方便面。最让小雨受不了的是,这几个女孩剪了她的头发,还逼她把衣服解开拍照,威胁她如果把这件事说出去,就把照片发到网上。
更令小雨母亲孙女士气愤的是,陈某在高某的教唆下,和其他三名女孩将小雨非法拘禁后,多次毒打、辱骂、恐吓小雨,高某甚至对小雨说,如果小雨将此事说出去,就用刀子将小雨全家都捅死。高某拿走小雨的手机也一直没有归还。
经医院诊断,小雨身上多出然组织挫伤。虽没有大碍,但心灵的修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问题:
1、在此案中,这几名13岁的打人女孩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负,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6周岁。
2、如果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她们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处罚?
不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负治安管理责任的年龄是14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化工开发区派出所正在就此事进行调查。由于打人者都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据警方透露,这几个女孩的行为的确很恶劣,她们承认打人,现在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3、刑事责任、行政(治安管理)责任的承担与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冲突?
不冲突,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2024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24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24年4月22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这里的45498.5元民事赔偿金是药家鑫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4、通过阅读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思考13岁的女孩是不是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13岁的女孩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民法上被称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规定,10岁-18之间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在本案中,打人的几个13岁的女生如果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谁具体来承担?
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赔偿金。《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6、通过阅读教材人身权的内容,思考在本案中,小雨的人身权中的哪几项权利受到了侵犯?
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
7、通过对教材民事责任方式的阅读理解,思考这几名打人的女孩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该有哪些?
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芊表示,由于加害方未满14周岁,所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受害一方可以要求这几个孩子和他们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赔礼道歉、排除妨碍(销毁照片)、赔偿身体和心理的治疗费用等等。双方可以自行协商,也可委托警方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话,可向法院起诉。
8、为什么13岁的孩子会作出这样恶劣的行为?
几个十二三岁的女孩子做出如此冷酷的举动,西安资深心理咨询师刘瑶说,这是因为缺乏爱的教育,感受不到自己的残忍给别人带来的伤害,对是非黑白不能清晰地作做出判断,以至迷失了自己。2.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阅读书上p126的图片材料,思考李某现在已经18周岁了。是否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提示:李某现在已经具有资格处理父母留给自己的财产。
自然人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自然人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要转化为现实,需依赖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自然人智力发育成熟,能够理智判断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审慎地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时候,才算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自然人的民事能力分为三大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两类:一类是年满 18周岁的自然人,一类是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可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
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均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的基本条件:1.必须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只有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分为三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
案例:某学校建筑专业毕业的李某、王某在工作几年后有了一定的经营经验,在家人的帮助下并在银行贷款,各出资30万元组建了一家经营建筑材料的有限责任公司。后来聘请了管理经验丰富的陈某担任经理。
该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你所在的学校和班级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提示:该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湘西职院具有法人资格。班级不具有法人资格。3.依法处理民事关系
民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权利:主要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由民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所有权、人身权的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漫画展示侵权行为,让学生讨论回答案例侵害了哪些人身权?民法有哪些保护人身权的规定?图片中的侵害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工人排队接受搜身”——侵害了工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法律禁止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侵害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恶作剧”——侵害了生命健康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不可侵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一次性赔偿金,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偷看他人信件”——侵害了隐私权和人身自由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刑法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网上说别人坏话”——侵害了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拍广告?”——侵害了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两大类。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我国民法通则在保护身份权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P130小刘案例的解答: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荣誉权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2.侵害人身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都受我国民法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要受到法律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药家鑫的案例)
人格尊严不可侵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人格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积极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权
人身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没有人身权,人们就不能进行各种活动。
中职生要充分认识到人身权对自己生活、学习以及参加其他各种活动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理解我国民法有关保护人身权的法律规定,增强权利意识,维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
要尊重和爱护他人的人身权利。
三、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1.法律保护财产权
教材中案例,关于遗失物的归属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广义的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通常指物权。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案例:王某和李某等四人在一起打麻将,李某输给王某1200元钱。由于当时李某钱不够,王某便让李某写了所欠700元的欠条,说好过一个月后还清。两个月后,王某要欠款时,李某拒不给钱。王某一怒之下凭借欠条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为自己追回李某所欠的700元钱。经法庭审理判决,李某给王某所写的欠条无效,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我国法律只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对于公民通过非法方式、方法获得的财产,法律不但不保护,国家还要依据法律予以追究和处罚。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是指人体之外,能够为人类所需要并能加以控制和利用的“物质财富”,包括土地、森林、山岭、建筑物、水库等不动产和生活用品、牲畜、货币等动产。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侵害财产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阅读p134张某的案例,思考人民法院是依据什么法律、采取什么方式,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我国的刑事法律,是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的最严厉、最有效的武器。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打击和惩罚各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保护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财产权
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
侵害财产权所适用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案例:某班学生阿浩的《英汉大词典》丢了,后来发现在大海那里,就向大海要回,但大海说他是从小涛那里买来的,词典已经属于自己,不能还给他。阿浩多次索要未果,遂利用大海不在之际,将词典拿(偷)回来。
上述事件中的《英汉大词典》到底归谁所有?请你以法官的身份分析此案。
案例解答:所有者是阿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本案中,阿浩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因为小涛不是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因此阿浩无需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但是,阿浩采用偷的这种作法是不正确的。侵犯了大海的占用权。
四、正确利用合同与民事活动 1.依法订立有效合同
什么是合同?合同有哪些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订立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任何一份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离不开提出条件到接受条件的过程。这一过程称为要约和承诺。
订立合同的程序: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指虽经当事人协调成立,但由于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因而自订立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履行合同的原则 履行合同的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情事变更原则。3.严格履行合同参与民事活动
应树立合同意识,学会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参与民事活动
签订书面合同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不可以作为仲裁机构、同法机关仲裁、调解、处理合同纠纷的有力凭证。
外出旅游成为广大消费者休闲度假、放松身心的选择。为了防止旅游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外出旅游之前要认真选择旅行社,仔细签订旅游合同,合同一旦签订,便成为消费者在旅游当中接受服务的依据,也是处理旅游纠纷的依据。旅游合同一般包括:路线、食宿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的解决。(p139君健妈妈旅游事例)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的变更需要以下条件:原合同已经生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对变更的内容需要协商一致并约定明确,遵守法定程序。
合同转让,实际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2)抵押权: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质押权: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4)留置权: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5)定金
五、维护在家庭中的权利与义务 1.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
案例:小琴和小亮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订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前后,小琴及其家人多次收受男方订婚礼金。后来,两人关系开始僵化,女方要求解除婚约,但拒绝返还订婚礼金。经多方调解未果,小亮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和小琴解除婚姻关系,并全额返还订婚礼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琴和小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习俗订立了婚约,小亮给付的订婚礼金,小琴在婚约解除后理应全额予以返还。
思考:
1、法律是否承认订婚?订婚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吗?
2、结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和履行怎样的法定程序? 解答:我国法律不承认订婚。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分为申请、审查、批准三个步骤。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民事行为。
结婚的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男方22岁,女方20岁;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结婚的情形: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 观看视频:世界上最辛苦的工作 让学生在感动之余理解母亲的辛苦,提议学生在母亲节给母亲一个问候。父母的爱是孩子最大的保障。
我国宪法、婚姻法通过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来保证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享有被抚养、受教育和受保护的权利。父母有义务从物质上、经济上养育和照料子女。按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必须让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父母还有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职责。
子女和父母父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就是为父母提供物质上、经济上的帮助,负担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用。
扶助,就是在精神上、生活上给予父母必要的关心和照料,而且这方面是更为重要的。
对比ppt中的两幅漫画,思考哪个是真正关心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为构建和睦家庭尽责任
父母、子女、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些亲属关系构成了家庭关系。
家庭的和睦美满既是社会稳定的前提,更是一个人成长的乐园,它需要每个家庭成员作出努力,尽到自己的义务。
家庭幸福和睦,关键在于正确地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包括 处理好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尊重理解父母要从小事做起:(1)要了解父母;(2)要亲近父母;(3)要关心父母;(4)要尊敬父母;(5)要体贴父母。
《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教案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通过教学,使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2、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能力目标:着重培养学生运用基础知识,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思想目标:使学生树立依法维护个人合法权利的观念。
二、教学方法:讲授、多媒体教学、案例分析相结合
三、教学重点: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教学难点: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起止。
五、教学课时:一课时
六、教学过程:
导入:观看PPT演示视频《屋顶渗水引出的邻里纠纷》
设问:视频中邻里之间出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来解决呢?有没有什么依据可循呢?
讲解:其实这都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那么我们该如何来正确处理“民事关系”呢?
章节: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过渡: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那么什么是民法呢? 课题:领会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讲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法律关系:
我们的社会由不同的人组成,人与人之间形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中一部分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叫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中由民法调整的,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过渡:我国的民法状况是怎样的呢?
2.我国民法的发展
讲述: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我国封建制法律的一大特点是刑民不分,重刑轻民。长期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直到清末光绪年间才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新中国建立直到今天,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但民事法律关系仍然有相关的民事法律来调整,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PPT演示),此外,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有关民法的共同性的准则作出规定,适用于一切民事关系,是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PPT演示)。
过渡:民法调整了民事法律关系,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呢?
(二)民事法律关系面面观
讲述:人一出生,就生活在家庭关系当中,这就要涉及父母子女关系,抚养监护教育关系,同时,也与社会有诸多联系,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当你踏入社会,你便生活在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当中,这是你有会牵扯买卖、租赁、接待等财务所有和财务交换关系,如果因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又会产生损害赔偿关系。即使某天你不幸地离开人世,也会带来许多社会关系的变化,比如婚姻关系的取消,财产的继承等等。所有的这些法律关系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是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①主体:
权利主体: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义务主体:民事主体中负有义务的一方。
(PPT演示)漫画《这样的服务还要缴物业费吗?》
讨论:漫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各位谁?
(学生发表各自观点)
教师总结:房屋住户在这个事件中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应是权利主体;小区物业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
②客体:是民事主体之间据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对象性事物,是民事主体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为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a.物,指自然人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需要并且能够被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b.行为,指能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活动。
c.智力成果,指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包括各种科学发现、发明、设计、作品、商标等。
③内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也即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的,这种实现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了解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我们来分析下案例1中的各要素分别为什么。(PPT演示案例)
某甲带一台彩电乘坐公共汽车,将彩电放在座椅旁。行驶中,一小
孩突然横穿马路,司机紧急刹车,同车的乙带的皮箱倒下,砸坏了甲的彩电。
(学生发表各自观点)
教师总结(PPT演示):
该案例中权利主体为某甲;义务主体为小孩(监护人);客体为彩电;内容为小孩(监护人)赔偿某甲彩电的损失。
过渡: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时候,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PT演示)案例分析2:1个月的孩子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吗?
一日,华强用摩托车带着临产的妻子海英去医院,途中被一辆大货
车撞出十几米远,华强和海英当场死亡。而海英腹中的婴儿却奇迹般地诞生并活了下来。然而,这个婴儿只能由其祖父母抚养,生活艰难。婴儿的祖父母痛不欲生 的同时,以自己和婴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包括婴儿的抚养费、教育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30万元人民币。
说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合法成立。
②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由于我国的民法还不完备,有些内容在民法中还没有具体的说明,那么该如何来处理这样的民事法律关系呢?那就需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自然人、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PPT演示)案例分析3:丁、占二人的婚姻关系有效吗?
2024年8月26日《江苏法制报》报导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
体的关注。59岁的丁老汉和30多 岁的古某本是公公和儿媳。1994年丁老汉的二儿子丁某经人介绍,与女青年占某结婚,次年生下一男孩。因感情破裂,小两口于去年离婚,经法院判决,读小学 二年级的男孩随母生活。丁老汉的老伴去年5月病逝,儿媳占某也是孤身一人,今年上半年,两人在该市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学生发表各自观点)
教师总结:案件中,丁老汉和占某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等手续齐全,老汉有丧偶手续,少妇有离婚证明,并未违反《婚姻法》第二章关于“结婚”的规定。但如果法律认同丁、占二人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辈分紊乱和伦理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某与她的前夫 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某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丁某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因而丁、占二人的婚姻关系虽然没有表面上与法律条文相悖,但其侵害了 “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课堂练习(PPT演示):
1.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B)。
A.胎儿形成B.出生C.年满10周岁D.年满18周岁 分析:《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
2.刘某,17周岁,物业,父母早亡,遗下巨额存款,靠存款利息刘某足以维持远远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刘某就依靠存款利息生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刘某是(B)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析:《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未满18周岁,但已满10周岁,且生活来源非自己劳动所得,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D)
A.地方性法规B.经国家认可的习惯
C.社会公德D.国家政策
分析: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是我国民法的一大原则。
本课总结:民法是调制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在民事活动中要尊重自身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民事义务;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就要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课后练习
书本第121页占地案例,根据本课所学分析。
七、板书设计:
第十一课公正处理民事关系
领会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就在我们身边
1.法律关系
2.我国民法的发展
(二)民事法律关系面面观:
1.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①主体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②客体
③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民事权利能力
②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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