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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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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

完善人大制度回应时代关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

人大工作必须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积极回应时代关切,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会议上,张德江指出,提高立法质量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提高立法质量,根本途径在于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目前,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从源头上切实保障立法质量已显得尤为关键。立法如果先天不足,存在偏私,法的实施就难免出现问题,甚至引起不良后果。因此,应通过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统筹立法资源,消除部门立法的弊端,使立法更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党的主张,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立法腐败。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明确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税收权从政策上作了导向性规定,我国薄弱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有望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照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还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体系更加完整,使立法在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方面,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健全“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制度。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有关规定,上至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下至乡镇长,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法律赋予人大此项权力,体现的是“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的政治学原理,最终是为了实现向人民负责这一人大制度建构的价值理念。因此,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任免权反映了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体现了人民政权人民性的政治理念。实践中,各级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许多地方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建立和完善任前考试和谈话、答复询问、供职发言、就职宣誓等制度,增强了任免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但不可否认,实践中,人大任免权的行使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到位的地方。比如,一些地方人大任免权的行使流于形式,一些地方干部刚由人大选举产生便调往别处,等等,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大的权威。因此,选举的严肃性、任期的稳定性,是各级人大在行使任免权过程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此外,“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后,如何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包括负责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方式和后果,等等,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权力。在1954年宪法草案说明中,刘少奇专门指出: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因此,代表民意决定国家或本地区重大事项,体现了主权在民的价值理念。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地方性法规,许多地级市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定或文件,但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尽如人意。与人大的其他职权相比,重大事项决定权往往被认为是一项软权力。实践中,将其长期虚置者有之,偶尔行使却敷衍者有之,致使这一职权在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应有的功效。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力,既有认识不足等主观原因,也

有法律规定不明晰等客观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这就需要人大切实履行职责,从主观、客观等方面解决职权行使障碍,真正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落到实处。

加强人大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权是各国议会极为重要的一项权力,议会产生之初,其职权就始于对政府财政的监督。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高层次的监督,其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和地方相关监督条例的出台,我国各级人大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但仍存在监督程序不够细化和规范化等问题。目前,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还很薄弱。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这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好职责,就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推进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270多万。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体现了中国式民主的特点。实践中,应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同时,应逐步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2024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0周年。60年一甲子,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仍然是我国人大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第二篇:创新舆论监督 回应群众关切

创新舆论监督 回应群众关切

对于当下的媒体舆论监督,无论受众还是从业者都有一种乏味之感。不开展舆论监督,主流媒体的作用被弱化,难以适应新格局下受众的需求;而开展舆论监督,又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措。《浙江日报》积极探索,创新舆论监督的方式和方法,尤其近两年来,为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三改一拆”(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举措,对如何充分发挥省委机关报在舆论中的主力军作用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收到明显成效,受到读者广泛好评,有力提升了《浙江日报》主流媒体的地位。

细心查访 有的放矢

批评性报道关注的人多,敏感性强,不但务求事实准确,不出差错,而且必须有的放矢,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批评才有力量,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所以找准“的”很重要。在报道推出前,该报内部精心策划,明确提出,本次督查就是去“挑刺”,经验性、表扬性报道一律不发。而且因为是督查地方工作,所以要找那些“顽疾”“顽症”开刀,全面了解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找出问题症结所在。

“的”树起来了,接下来就看记者手中有没有“矢”了。在采访小分队出发前,明确要求各路记者一定要深入到现场,不光要眼见为实,还要深挖现场背后看不到的原因,倾听群众呼声。

如浙报集团所属《浙江法制报》记者陈普阳是一名新闻界的新兵,也是第一次参与集团“作战”。他与第22督查组抵达龙游县时,在与当地官员的晚饭闲聊中得知,“盘踞”在城市中心福泰隆广场上的小吃摊已经有六七年历史,附近居民意见很大。第二天中午,天空飘着细雨,陈普阳向组长请了假,一个人到福泰隆广场实地了解情况。当周围的人都回避这个话题时,陈普阳走进附近的小区,挨家挨户敲门了解情况,终于掌握了“小区业委会默许经营,以确保物业收支”导致违规摊位长期得不到治理等相关情况,当天就写出了《繁华广场烙补丁》的批评报道。

正是因为既抓主要矛盾,又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所以,《治水拆违大查访》栏目报道了许多典型案例,没有一例因失实引起投诉,保证了活动顺利开展,树立了党报的威信。

亮出观点 当好参谋

建设性批评报道的目的不是为了“揭丑”,而是为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所以,记者不能当旁观者,而要主动融入,当好参谋。

随着时间的推移,采访的深入,年轻记者开始认识到“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工作的复杂性。最初的兴奋劲过去后,报社采编人员开始思考,该如何更好地做好报道,以配合、推进“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工作。

在第一阶段,记者的报道以追求气势、“挑刺”为主,那接下来的报道,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浙江日报》专设了《查访札记》栏目,将记者在“治水拆违大查访”过程中的感受、感知、感悟,用个性化的语言呈现出来,与大家分享,以期总结经验、指出问题、亮明观点,为进一步推动省内“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督查工作建言献策。

同时,《浙江日报》还以主题专版的形式,陆续推出101期《五水共治 百城擂台》治水系列特别报道,运用形象直观的图解新闻等形式,晒一晒各地市、各县(市、区)“五水共治”的总目标、路线图、时间表等,营造各地全力治水、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这组报道推出后引起广泛反响。

为发动更多群众参与“治水拆违”工作,该报《治水拆违大查访》栏目推出“治水红黑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征集线索,实现了与受众的紧密联系。

随时互动 创新报道

《治水拆违大查访》是《浙江日报》一次全媒体融合报道的尝试。事实证明,这种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的重大事件采访报道,非常适合集团全媒体融合作战,报道效果好,也锻炼了记者队伍。

在大督查期间,记者们不仅动起笔头,还拿起手机、相机拍照片、短视频,一路上边走边发稿。各采访小分队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感,都通过微博、微信、视频、APP等多种平台进行传播,持续地在浙报集团所属各媒体刊播对督查工作进行全媒体、立体式报道。《浙江日报》、浙江在线、《浙江法制报》专设《治水拆违大查访》栏目,并设立投诉台,为督查工作提供线索。

如“治水红黑榜”推出后,在报纸和公众号同步推送,《浙江日报》地方新闻中心又发动部门采编人员,把这一活动策划通过微信群、朋友圈、QQ群等渠道推送出去。没多久,各地的网友和粉丝就行动起来,不管是景观河道,还是脏臭水浜,都拿起手机拍下来,通过公众号平台发送过来。

在地方新闻中心“老家”微信公众号平台,每次“治水红黑榜”发出,都会吸引一大批粉丝转发、点赞,进而吸引了大量网友向“老家”投稿。经过《浙江日报》刊登报道的“黑榜河”,都会将信息反馈给浙江省“五水共治”办,督促当地及时整改。实践证明,登上“黑河榜”的河流,当地都会在第一时间给出反馈意见,列出整改措施。

在浙江全省推进“五水共治”的大背景下,“治水红黑榜”开辟了一个网友举报、报纸版面及新媒体监督、地方政府整改的三方互动平台,得到各方高度肯定。

此外,大督查也锻炼了记者队伍。以督查组的名义下基层,以记者名义访民情,所见所闻可谓大相径庭。以记者名义采访,大多围绕中心直奔主题,采够稿件所需素材即可。而以督查组成员身份扎根基层,就一项工作深入调研、刨根问底,与通过采访“管窥”大不相同。大督查,让采编人员看到了一个不一样的基层。

第三篇:如何完善人大制度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当前,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进一步突出经济立法的重点,抓紧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法律。

在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做到:

①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

②进一步加强人大的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

③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④必须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一系列制度构成,如人大代表的选举,代表制度,组成人员制度和委员会制度等,要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就必须要在制度上健全人大。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代表的素质问题。

(1)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比例是25%——50%;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单位有政党、团体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在实践中,选举法的这一规定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落实,事实上只有政党提名,而没有团体和代表提名,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比例远远不到25%,甚至不足10%的差额。

(2)代表的素质问题,即人大代表的专职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较为复杂,有各级党政机关的要员,有社会各阶层的先进分子,有为祖国添得荣誉的科学家、知识分子、体育健将,甚至还有“掏粪工人”——当然,这里没有看不起下层百姓的意思,只是人大代表如果不识字,不懂政治或对政治没有兴趣的话,就不是合格的代表。代表民意和表达利益要求是最为重要的政治范畴。因此,人大代表应该实行专职化,即人民代表至少应该是懂政治并对政治有兴趣的政治活动家。代表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责任。

(3)党与人大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这是我国党政分开的关键所在。从政治原则和程序上说,党委的决定必须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获得人大同意,变成国家意志,制定为法律,才能成为国家权力,才能对政府和全社会有约束力,同时,必须加强人大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使人大能够真正反映民意,代表民意,而不是标榜民主、为某些既定政策寻求合法性依据的橡皮图章。因此,必须完善党的执政方式,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篇二: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针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下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目前,我国生效的法律共231部,其中223部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这说明,改革开放30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我们用30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堪称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成熟的标志。200多部法律的颁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所取得的重大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所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项重大成果的来之不易,不仅在于立法的数量,更在于这些法律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大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只要我们需要就及时制定;反之,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和需要,我们就不搞。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的。有些事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可先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这是中国特色。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非唯一手段。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我们还充分运用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市场机制来调整社会关系,以便集中立法资源,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也是中国特色。

提高立法质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觉追求,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必须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对法律草案中专业性强、各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深入研究论证。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使制定的法律更加切实可行,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的精神,全国人大在继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突出了立法为民的理念,着力加强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这意味着中国立法正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由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重要转型。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我们要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权力的有效监督

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任务。

监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的权力、实现国家机构之间相互制约、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等方面,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人大对“一 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的集中体现。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大监督工作不断成熟,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监督渠道不断扩展,监督效果不断增强,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不断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尤其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权力必须在民主的监督下运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权,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民主权利,才能在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另外,还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①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②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克服片面性;

③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④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综上所述,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一制度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篇三: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七、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1.正确处理党和人大的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要明确区分党的职能和人大职能的界限,党必须尊重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

2.加强组织建设。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所组成的,因此,选举制度的民主化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普选出的代表应当是选民值得信赖的人,应当是能充分代表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的人。

从机构上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机构,增设沟通群众、行使职权的部门,以加强立法、法律监督和对行政部门的监督。

在人员组成上,要逐步实现人民代表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轻化、职业化,以利于培养和选拔年轻干部。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逐步增加专职委员的比例,全面考察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不能仅从某一方面考虑,使人大代表成为一种荣誉,以克服片面性。

3.加强制度的建设。人大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因此,建立和加强会议制度、代表巡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要在时间上予以充分的保障。同时,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大的议事程序,使各级人大的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宪法规定的权利未具体化的,必须尽快立法予以具体化、程序化。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使之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时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要及时请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对于人事安排应经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才能到职工作,也就是说应按人大的工作程序处理事务。

4.加强思想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代表学习法律、政治和科学知识,明确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使代表能更好地参政、议政。同时应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民主意识。

第四篇: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推动地方政权改革 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政权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和渠道。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创新在全国已经有很多的尝试,健全与完善己经取得很大的成就。这个制度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广泛的民主权利。因此,思考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从宏观上讲是如何更好地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从微观上讲是如何保证人民享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地方人大制度:

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三十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依法履行职责,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认真审议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与代表联系、发挥代表作用方面,逐步形成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视察和执法检查重要活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

和工作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责任感,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在各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是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做好人大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整个过程,落实到人大工作各个方面。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和大局观念,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自觉地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人大工作,无论是监督工作、人事任免工作,还是决定重大事项,都要有利于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制度,核心就是发挥人大的作用, 保证人民通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真正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

三是建立健全人民监督体系。发扬人民民主,人民当

家作主,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全体人民负起主人翁的责任来,监督政府的工作,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国家政权能够跳出从兴盛到衰败的周期率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汇集起来,充分运用起来,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成人民监督法,规范监督的程序、方法以及惩罚条款、法律保障措施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各方面监督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增强监督的有效性,用法律手段把人民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起来;使政府的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 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

当前,我们国家实行市场经济,国民经济正在加速发展、跨新的台阶,经济基础的巨大变革,对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权建设和完善少、大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使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的理论研究,在这个领域中,确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间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去研究,去解决。不断坚持和完善地方人大制度都需要我们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去进行研究并创造出理论成果,用以指导政权建设和完善人大制度。实践呼唤理论,理论需

要实践,两个共同的需要一定会产生丰硕的理论成果,进而推动我国政权建设和人大制度日益发展、完善,使之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需要。

第五篇:如何回应社会关切之二 警惕政府“无形资产”流失

如何回应社会关切之二 警惕政府“无形资产”流失

每一起突发事件,处理不好会成为损伤政府公信的消极因素,应对得当则可能是增加政府公信的契机。真诚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提振政府公信,自觉维护“无形资产”,是每个党政干部的政治责任。

相对于经济发展成就、社会财富积累等“有形资产”,公信力属于“无形资产”。如同有形资产的建树需要集腋成裘,无形资产的聚集也靠点滴积攒。不同的是,政府“无形资产”的流失,却要容易得多、迅速得多。在近年来诸多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上,各级政府的不同回应,见证了“无形资产”的消长变化。

还记得2024年成都公交大火惨剧发生之后,信息公开的主动、及时,不仅消解了种种疑问、猜想,也使公众和政府“站在一起”去共同面对。而最近的深圳大运会,面对公众对“禁止农民工集体讨薪”的质疑,住建部门追回禁令并公开道歉,不仅呈现了特区的城市精神,也有效地维护了地方的形象。

每一起突发事件,处理不好会成为损伤政府公信的消极因素,应对得当则可能是增加政府公信的契机。如果事情出现后不是衔恨披露信息者“瞎捅娄子”,而是尽力促成政府与民众的顺畅互动;事态激化后不是推卸责任,而是着力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会看到化危为机的“双赢局面”——政府提升了公共管理的水平与公信力,百姓实现了正当的诉求和利益的公平。

我们有的干部,常误以为虚心听取批评、积极回应质疑,就会失了身份、丢了面子,甚至会削弱权威、消减威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任何治理也不可能万无一失,出现批评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矛盾拖延塞责,一错再错。一些突发事件发生发酵的路线图表明,回应失当、进退失据,才是公信受损的症结所在,也才会陷入动辄得咎的“信任困境”:做好事和做坏事一样会受到批评,说真话和说假话一样会被质疑。

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我们应充分理解治国理政的各种艰难,了解地方政府承担的发展责任,体会广大领导干部面临的现实挑战。但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恪守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政党宗旨,越需增强科学发展的执政理念,越需坚定对人心向背的清醒认识:政府公信的“无形资产”,远比经济成就等“有形资产”更为重要。不能让一些地方建起了气派摩登的高楼大厦,却在违规的强拆中离散了人心;构建了四通八达的现代交通,却因工程腐败蚕食了信任;创造了引以为傲的GDP,却让子孙在不断蔓延的污染中承受痛楚。一边建树“有形政绩”,一边流失“无形资产”,这样的发展,这样的行为,怎能不降低“信任指数”?

人民信任方可载舟。纵观90年风雨历程,我们党之所以由小到大、由弱到强,走向全国执政,正是因为“为全中国人民谋利益”始终是我们党不变的信念和不懈的追求。这就是为什么中央一再告诫党政干部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前又特别提出新形势下必须“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维护群众利益,政府才能赢得人民信任,才能获得奋发作为的价值保障。

民心是最根本的执政资源。真诚回应社会关切,积极提振政府公信,自觉维护“无形资产”,是每个党政干部的政治责任。只要从这个高度去认识并身体力行,就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同心协力推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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