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的形象代表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为加强人民法庭建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作用,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况,制订以下意见。
1、人民法庭的设置应当坚持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原则,符合本地的实际。
2、人民法庭的设立应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分布、诉讼需要、法院编制等因素予以确定。办公地址置在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经济文化比较活跃发达的中心乡镇政府所在地。
法庭布局要合理、科学,人口较多、辖区较大的县(市、区),人民法庭的设立不应少于三个,其在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或附近设立的城关人民法庭应予撤销。
3、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机构,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管理。
4、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和审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区)不应少于二个。
5、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主任,其职
(1)研究制定人民法庭建设的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论证审核人民法庭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设计、施工方案等事项;
(3)研究对人民法庭的培训计划、业务指导、审判改革、管理事务;
(4)研究人民法庭的设立、撤销或合并事项;
(5)研究人民法庭的待遇、人员交流、回避以及对法官待遇从优措施;
(6)指导、督促人民法庭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建立、健全便民诉讼制度和其他制度;
(7)研究其他涉及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问题。:
6、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工作,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解决人庭审判业务和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日常工作。
7、设立人民法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两名以上法官,一名书记员;
(2)辖区内有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
(3)有审判法庭和必需的附属设施;
(4)有基本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有基本的住宿用房和配套的生活文化设施。
8、人民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以下案件:
(1)一般的民事案件和简单的民商事案件;
(2)刑事自诉案件;
(3)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提起诉讼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庭不得超越管辖区域受理案件。
9、人民法庭除审理案件外,还应承担下列职责:
(1)办理本庭审结案件的执行事项;
(2)协助本院和其他法院搞好执行事项;
(3)处理非诉讼和来信来访事务;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办理基层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0、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审判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理,维护辖区稳定。
11、人民法庭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帮助总结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2、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和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
人民法庭不参加招商引资、计划生育、催粮收款、行风评议等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活动。
13、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实行异地任职制度,不得在其出生地任职。
人民法庭庭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应在任职后三至五年内轮岗一次。人依法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予维护。发现调解协议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4、新调入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干部,在经过一段时间熟悉审判程序后,应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基层工作锻炼,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基层人民法院拟提升为审判员、审判业务庭副庭长、庭长和党组成员或拟选任为独任审判员和审判
15、人民法庭应坚持工作日每天有人值班,人民法庭干警应坚持在法庭所在地工作和生活。人选应当从具有人民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选拔。
16、人民法庭要建立简便高效的立案机制。采取就地立案、窗口立案、远程立案、电话立案、预约等方便群众起诉方式立案。
基层人民法院立案机构和人民法庭应妥善协调好涉及诉讼费预收、印鉴管理、诉讼材料接收、送达宜,以方便群众诉讼。
17、人民法庭要根据农村特点,照顾农时,建立快捷公正的审判机制,充分发挥民事简易程序及时便、快捷解决纠纷的功能,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人民法庭审判案件,采取驻庭办案与巡回审理的方式进行。在农忙季节,可以开设夜间法庭审及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应当在节假日开庭审案;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收,即来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
19、人民法庭应当向辖区群众公开便民联系电话,发放便民联系卡,聘请便民诉讼联络员,建立便讼网络机制,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
乡(镇)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县乡人大代表和在当地有较高威望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自愿的,人庭可以聘请其为便民诉讼联络员,协助人民法庭代收诉状,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寻找并传唤当事行调解和现场勘验等事项。
20、人民法庭应建立简便可行的执行机制。人民法庭自行审结的案件,在案件审结后两个月内,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
(1)执行立案后两个月未执结的;
(2)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可能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的;
(3)人民法庭执行力量不足,需要统一调配力量予以执行的;
(4)需要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拍卖的;
(5)当事人申请对非诉讼案件执行的; 申请人民法庭执行的,经立案机构立案后,人民法庭可以执行。
(6)当事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的。
21、人民法庭执行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或和解协议,提高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防止矛盾激化。
22、人民法庭的审判方式改革,要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素质高、诉讼支付能力普遍低下等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
23、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当事人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获得证据而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准依法调查收集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既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由人签名。
24、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坚持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法律。向当事人提示因请求不当、丧失时效、举证不能或逾期举证、不申请或不及时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和评估鉴定、执行不能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指导涉诉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避免产生不必要损失。
25、人民法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对涉诉当事人多做法制宣育和疏导工作,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判调结合。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减少涉诉上访,促进农村社会和发展。
26、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既要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也要注重人性化和理性化,体现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的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要求,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文明司法”的新形象。
27、基层人民法院对尚无办公、审判、生活用房或现有房屋不能满足工作生活需要而需要新建、改扩建的人民法庭,应尽快研究出建设方案或改建扩建规划,报批准后,尽早实施。在二至三年时间内人民法庭的新建、改建、扩建任务。
28、新建、改建人民法庭的经费,应积极争取财政拨专款予以解决。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自筹资大对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投入。
新建、改建、扩建人民法庭涉及征用、占用土地及相关拆迁安置事项的,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妥善解决。
29、人民法庭建设的标准,要立足于现实,着眼于发展。根据辖区人口、诉讼需要、法庭人数、资况等予以确定。新建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办公生活用房等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
30、人民法庭的审判法庭要庄重、威严,实用、美观,并能容纳一定数量的旁听群众。
人民法庭的立案、接待场所,要有方便群众咨询、起诉、交费、查询、书写等设施。
31、人民法庭的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应列入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预算。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筹资金,加大人民法庭建设的物质投入,改善人民法庭的装备。每个人民法庭至少要配备二辆摩托车条件的应购置汽车。审判所必需的速录机、微机、打印机等也应当配置。逐步建立基层人民法院和人庭的信息网络,实现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
32、人民法庭应有专用厨房并配齐厨房设施,聘请专门炊事员,以保障人民法庭干警就餐。人民法其他生活、文化设施(如热水器、洗衣机、电视机等)应予以购置配齐,为法庭干警营造一个舒畅的、生活环境。
33、基层人民法院应保障人民法庭审判案件所需的办公费、办案费、差旅费、燃油费、交通工具维等费用,其经费保障应适当高于机关经费保障。
坚决废除人民法庭办案经费由其从办案收取的诉讼费中自行解决或从收取的诉讼费中提成解决的做。
34、落实人民法庭待遇从优原则。人民法庭干警下乡津贴每月不得少于60元,并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人民法庭干警福利待遇和奖金,应适当高于基层人民法院机关人员的标准。费和伙食费予以适当补助。
35、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要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统计、档案保管、诉讼理、值班、执勤等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实现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36、对人民法庭工作的考评,应根据辖区特点、审判案件数量和质量、审判效率、司法为民措施落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辖区人民群众和党政机关的评价等方面综合考核评定。
37、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制定先进人民法庭的工作标准和考评方法,鼓励人民法庭争创业绩,适时对人民法庭的工作和建设进行考评,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进人民法庭的建设向高标准层次方向发展。
38、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要重视对人民法庭干警的培训工作。基层人民法院要在时间、条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保障并形成制度。中级法院要为培训工作创造条件供便利,争取用三年时间,对人民法庭审判人员进行一次系统培训。
39、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要与人民法庭建立定点联系制度,采取专题、疑案研讨、法律释疑、业务讲座等方式,保持与人民法庭的交流和业务指导,提高人民法庭的法律
和业务素质。
40、本意见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1页共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巡回法庭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汇
报
我院按照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巡回法庭和各基层法庭进行调研,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共有三个基层人民法庭,分别为:拜什力克镇法庭、乌鲁却勒镇法庭、洋瓦力克乡法庭;法庭的设置也是以设在人口密集,案件较多,纠纷较多的地方;法庭正式在编人员为7人,其中1人为聘用,拜什力克法庭有审判人员2人,书记员1人;乌鲁桥镇法庭有审判人员2人,书记员1人,为聘用。洋瓦力克镇法庭有审判人员1人,书记员1人;以上人员年龄均为30岁以上,年长的已经上45岁,工作时间均已在十年以上,基本上没有参加过培训,从年龄结构和学历上看,年龄结构基本上是年轻化的,学历均为大专以上,整体上以经验丰富的老法官为主,法庭人员也极少有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我县没有固定的巡回法庭,一般看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案发时的具体情况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在巡回法庭审判案件的过程中,一般以调解结案为主,案件的性质也是以民间的邻里纠纷为主,一般巡回法庭的数量不会超过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在巡回法庭办案的过程中,没有固定的办案场所,均是就地办案,单位出车,并约好当事人,在约好的地方开庭,并及时的处理并解决纠纷,巡回法庭均是采用一个审判人员和一个书记员的配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比较灵活的邀请各类有利于处理纠纷的人员参加巡回法庭的庭审。
三、在2024年和2024年两年里,我院狠抓审判工作,确保基层
1社会政治稳定,由于我县的基层法庭处于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承担着大量的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是联系群众的纽带。两年来,我县的三个基层人民法庭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在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针对农村工作特点,采取上门立案、审案的方式,及时化解矛盾,消除纷争,共办理各类民事案件上千件。其中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达100%,缩短一审周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此同时,我县县法院把调解结案列为了考核基层法庭工作的重要指标,力求调解率在百分之八十以上,各基层法庭对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债务和相邻纠纷等案件,在依法调解上狠下功夫,通过深入查访、精心调解、协调联动、宽严相济等方法,加大了调解结案的力度,使基层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调解率达80%以上,基本上达到考核目标,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县县人民法院对基层法庭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程较为重视,狠抓了拜什力克镇法庭的国家标准化法庭建设的基建工作,目前,这个法庭已投入使用。同时,通过积极争取,争取另外两个法庭的建设取得批准。
四、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我县法院的法庭和巡回法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1、目前全县基层法庭仅6名法官,与规范相差较大,由于法官人数太少,造成基层法庭的立、审、执不分,基层法庭的管理制度落实较为困难,内部监督机制难以实现,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基层法庭工作的需要,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看,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的执法要求不只停留在“方便诉讼”上,更重要的是要求严格执法、文明
办案、公正裁判,把案件办得既快又好。但由于审判力量、物质条件的限制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关系案”、“人情案”、案件超审限、审判不公平等问题仍然存在。
2、极少数干警敬业精神不强,素质不高,原因有二:一是法庭人员少,但工作任务繁重,能用来加强业务学习、进行培训的时间不多,只好停留在原有的法律功底上靠吃老本,业务素质无法提高;其二是人民法庭的人员新手多,业务不熟、而多数法庭工作人员仅是机关“下放”锻炼而已,工作一两年稍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后都往机关钻。所以执法行为时有失范,个别案件在审执过程中有损司法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应有的形象。
3、全县绝大部分基层法庭办公设备陈旧,办案车辆一般都是即将报废的摩托车,有个别法庭的电话因缴不出电话费而被停机,不少干警不安心基层工作。按国务院新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正式实施后,基层法庭经费更为困难。与此同时,国家投资基层法庭标准化建设经费也因多种原因出现了较大缺口。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序上直接影响了基层法庭日常工作的开展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巡回法庭的情况也是因为经费的不足和人员的配置不够而不能按时保证的顺利派出,导致很多的案件错过了最佳办案调解时机,而且由于下乡巡回法庭的工作压力和强度远大于在办公室办公,而且又没有相应的福利和补助措施,所以大部分的人并不想被派出去开庭。
五、我县的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在不断的实践和办案过程中不停的总结经验和探索新的方法,近年来,我县法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应当给予全面、充分地肯定。但是对法庭在建制上、管理上、指导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认真对待,妥善解决,以其在今后使法庭工作有新的突破。所以有以下的建议:
1、我县实行的是大调解机制,是由县委领导挂帅,各部门参与协调的一种调解机制,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在这种大调解机制下,我县的涉诉案件大量减少,许多的纠纷和矛盾都在基层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县法院法庭在这种大调解机制下积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采取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和积极的参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工作。在自己作调解工作的时候,采取有针对有面向性的开展,对于农民当事人,一方面,我们应通过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监督,公正判决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树立法律和法庭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另一方面,为方便和促使更多的当事人能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应着力解决基层法庭办公经费,从而落实新收费标准,切实降低农民诉讼负担。此外,人民法庭还应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的法治宣传功能,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如建立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公告制度,即有重大典型案件开庭审理,便通过各种手段,包括新闻媒体来通知更多的群众参加旁听,使非诉讼当事人在这种参与过程中接受具体而生动普法教育,直接感受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同时,也帮助人民法院以公开促公正,从根本上体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作用。
2、我们基层法庭应该进一步重视村规民约、公序良俗、以及宗教理念在调解农村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首先,基层法官应附下身子,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当地的风俗人情、生活习惯,了
解当地农民群众在各类常见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为更好的调解案件、化解矛盾打下坚实的经验基础。另外,还要积极大胆的将当地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引入到案件调解过程中,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兼顾。所以我认为,应加大县法院和各中心法庭的巡回办案力度,使之定期化、制度化,从而使乡、村各级基层组织体会到法院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要性。此外,派出法庭还应尽量在各乡镇特色农业发展密集区、新型工业园区及农村人口居住密度大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巡回办案点,这种固定办案点,既可以作为普法宣传的前沿阵地,又为当地农民群众节约了诉讼成本,可以进一步发挥中心法庭便民利民、方便诉讼的积极作用,不但能更好的保证辖区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更好地为当地经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3、基层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要依托自身解决社会纠纷的优势和经验,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纠纷调处主体间的合作,采取例会、组织旁听、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能讲座等方式对辖区内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培训,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共同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不管是巡回法庭也好还是基层人民法庭也好,都处在司法活动的最前沿,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在司法活动中贯彻的是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在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我们
倾力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凸现他们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他们的优势并未能完全得以发挥。如何使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的设置、建设和管理更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真正做到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落实司法为民、息讼宁人的举措,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已成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为进一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的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全面掌握**县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笔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人民法庭在装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总结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探讨了解决人民法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人民法庭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要从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全局发展的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优秀人才工作在基层、奉献在基层、出成果在基层。这样,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建设”沿革及现状
(一)1996年机构改革以来人民法庭变迁情况
(二)“人民法庭建设”现状
**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县虽仅有**人民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该庭管辖3个乡镇11万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年审结民商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撤诉率近年来一直在50%以上,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24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农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庭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一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2024年,**人民法庭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寨,化解在法庭之外。三是主动到学校、有关单位、村、户进行法制宣传,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四是实行走访、回访当事人制度,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延伸了法律服务的触角。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24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feisuxs范文网(FANWEN.CHAZIDIAN.COM)
为全面掌握**县人民法庭建设的情况,笔者开展了为期一个星期的调研活动,详细了解了人民法庭在装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试图总结人民法庭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探讨了解决人民法庭所面临困难和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对人民法庭建设在新时期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的重大作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
一、充分认识人民法庭建设对推进农村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承担着重要职责。我们要从提高党在农村基层的执政能力、改善党在基层的执政形象的高度,从法院工作全局发展的高度、从保证人民法院工作正常开展和落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提高法庭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让优秀人才工作在基层、奉献在基层、出成果在基层。这样,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和谐发展中将发挥更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人民法庭建设”沿革及现状
(一)1996年机构改革以来人民法庭变迁情况
1996年机构改革时,**县17个乡镇中共设法庭11个,其中有5个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配备人员31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39%。90年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中心法庭的文件精神,撤销法庭7个,只保留了4个法庭。2024年进行的机构改革,全院编制从83人精简到75人,同时提前退休14人,在职干警人数大量下降,院机构内设的各业务庭室已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得不把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充实到院内设各业务庭,除**人民法庭留1人外,全部人员撤回院机关。
(二)“人民法庭建设”现状
**县现有人民法庭4个,其中有3个有牌子但没有配备法官及工作人员,目前仅有**人民法庭在正常开展工作。
**人民法庭肩负着**镇、**乡、**乡11万多人口的民商事审判任务,现有干警4人,设庭长1人、副庭长1人、书记员2人,大学以上学历的有2人,法律专业的有3人,是中共党员的有3人,共青团员1人;占地面积700.31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仅有车辆1辆、电脑1台,无复印机和传真机。
2024年1月1日 至今,**人民法庭收案559件,结案559件。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25件,占收案总数的4.5%;8%的案件减收、缓收、免收了诉讼费用。在已结案的559件案件中,当庭宣判的有447件,占80%;无超审限案件。2024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39件,占45%,判决39件,撤诉8件。
三、主要做法和经验
**县虽仅有**人民法庭能够正常开展工作,但该庭管辖3个乡镇11万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年审结民商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撤诉率近年来一直在50%以上,对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推进农村和谐发展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主要做法和经验是:
(一)推行简易程序审理和巡回办案,尽量做到便民、利民
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是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与农村和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有些当事人流动性大且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有些当事人由于残疾、贫困等原因不便到法庭参加诉讼等等,法庭必须改变坐堂办案、等案上门等衙门作风。因此,**人民法庭从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尽量使用方便群众的方式审判案件。一是实行案件繁简分流,简化案件的受理手续和审理环节,由庭长决定立案,直接受理。2024年1月1日 至 2024年12月31日,**人民法庭受理的559件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有537件,占收案总数的96%,大大方便了群众诉讼。二是推行巡回办案,就地审理,即收、即审、即结,走一路审一线,使群众在自家门口就能打官司讨说法。2024年1月1日 至今,**人民法庭在所审结的559件案件中,巡回审理214件,占收案总数的38%。
(二)注重调解,妥善调处纠纷
**人民法庭采取立案、审理均有同一法官负责的办法,在立案过程中,大部分当事人均向法官详细介绍了发案情况,法官从当事人的陈述中掌
握了“第一手”材料,了解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知悉其内心“不平之处”。在审判前,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认真分析,提高了调解的针对性。如对当事人的情况还不是十分清楚时,法官积极主动向村调解员或村干部走访,了解他们情况,或利用村干部在本村一般比较有威望的优势,使他们参与调解,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了
他们之间的对抗因素,促进了农村和谐发展。2024年,**人民法庭结案8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9件,撤诉的有8件,调撤率高达55%,法官成了促使当事人之间消除怨恨、和谐相处的“和事老”。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一方平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出路,人民法庭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面对的是广大农村群众,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人民法庭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利用法律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一是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妥善调处简易纠纷、诉讼外纠纷,及时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建立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三级调解网络”,加强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2024年,**人民法庭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村寨,化解在法庭之外。三是主动到学校、有关单位、村、户进行法制宣传,对群众进行法治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四是实行走访、回访当事人制度,便于及时发现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延伸了法律服务的触角。
四、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庭工作难度大,物质装备条件差,是长期以来困扰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另外,由于在1996年、2024年两次机构改革中,人民法庭都没有列入机构改革的范围,在法庭的格局、人员的编制、干警的待遇等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当前“人民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警力严重不足
由于投入资金不足,经费难以保障,无办案车辆,无编制人员,现在,**县仅有**人民法庭在开展工作,其余3个人民法庭有牌子无工作人员,警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
警力的严重不足,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制约:
1.无法组建合议庭。如遇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只能由该镇的1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才能组成合议庭。
2.工作量过大。虽然**人民法庭平均每年受案不足百件,但辖区内平均每年的发案数在600件以上,审判法官们要因为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亲自参与调解工作而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该庭2024年就指导乡(镇)、行政村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矛盾纠纷445件。如果法官不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花在指导调解委员会和参与调解上,那么,这些矛盾纠纷同样又要上交到法庭。由调解委员会调解还可依靠调解员、村干部,法官只需进行法律上的指导。如果矛盾上交到法庭,法官又得开展调查,件件纠纷都要亲自做工作,审判工作量无疑会更大,警力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
3.无专门的法警维持法庭秩序。由于未配备法警,开庭审理时,法官既要审案又要维持法庭秩序,如果遇到危机情况,法官坐在法台上,难以及时制止,且因为分散精力,审判质量难以保证。
榆中县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庭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展示人民法庭良好形象,认真落实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务必切实转变作风,以人民群众不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抓起,从细节抓起,要求人民法庭从现在起不折不扣地执行“十五个必须”。
必须进一步注重审务公开,公开人民法庭干警的姓名、职务、相片,公开“五个严禁”等廉洁办案制度,公开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职责,及时公开案件审理,执行应当向当事人披露的信息。
必须进一步注重司法礼仪,人民法庭干警工作期间着制服并挂牌上岗,除因执行公务外,人民法庭警用车辆不得闪警灯,鸣警笛,不得停放在歌厅、网吧、酒店等场所。工作日严禁饮酒。
必须进一步注重便民诉讼,人民法庭开通24小时接待电话,免费为群众提供诉讼指南等材料。对诉讼不便的群众,应当上门立案,预约立案。对群众投诉的来访,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严禁冷、横、硬、推。
必须进一步注重健全台帐,切实做好审判绩效,参与综合治理,诉讼化解矛盾等各项工作台帐,严禁台帐中弄虚作假。
必须进一步注重全天候值班,坚守干警驻庭制度。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必须保证有一名干警驻庭值班。
必须进一步注重保密,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审判秘密和其他工作秘密;办公电脑必须设定开启密码。
必须进一步注重巡回审理,切实体现为民、利用,护民意识,巡回办案中人卷不得分离;下班离岗后应将有关卷宗、材料锁入卷柜。
必须进一步注重请销假制度,实事求是做好登记上报,决不能弄虚作假。
必须进一步注重本院制定的学习制度,每位干警按时完成个人学习笔记及公务员手册的填写。
必须进一步注重环境卫生,除做好每日保洁工作外,每周应组织人员对法庭审判、办公、生活区域进行全面清洁,确保室内外整洁卫生。
必须进一步注重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案件的情况逐月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必须进一步注重办理精品案件和其他工作信息上报工作。
必须进一步注重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庭前,庭中和判前调解,实现调解工作无缝隙。
必须进一步注重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规范司法行为,把贯彻落实“五个严禁”规定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和关心爱护广大干警的重要措施,帮助干警算好政治帐,经济帐,名誉帐和自由帐。
必须进一步注重检查监督,对于人民法庭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政工科、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Copyright © wanshu.net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本网站内容仅供参考,内容侵权或错误投诉:640661@qq.com
工信部备案号:鲁ICP备20200383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