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的经济发展状况
08级国贸一班樊卿卿
摘要:来自藁城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92亿元,是2024年155亿元的1.9倍;全年完成财政收入76.1亿元,是2024年7.05亿元的10.8倍;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8亿元,是2024年46.13亿元的3.6倍;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分别达到8660元、17050元,分别是2024年5060元、8931元的1.7倍、1.9倍,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十一五”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
2024年,藁城市积极应对“后危机时代”的挑战,不仅在保增长、强实力、增后劲上实现了大的突破,而且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也有了新的作为。2024年,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292亿元,同比增长11%,财政收入在2024年40多亿的高点上实现了大跨越,达到76.1亿元,占石家庄市财政收入的l/5强,相当于其他17个县(市)区之和,一举跃居全省第二,全市经济社会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同时,镇域经济跨上新台阶,13个乡镇(区)财政收入超越千万元大台阶,其中藁城经济开发区完成财政收入27.8亿元,廉州、丘头、岗上三个乡镇分别达到1.4亿元、9025万元和3085万元,镇域经济成为藁城市经济的重要支撑。
藁城市市委、市政府在深入分析形势、准确把握市情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连续三年开展“重点项目攻坚年”活动,成功建设了藁城经济开发区、藁城新区、化工基地3个省级产业聚集区,每年筛选确定一批事关全局、事关后劲、事关转型的重点项目,实行“四级分包责任制”,推行VIP保姆式服务,举全市之力,攻项目之坚,成功招引了美国ADM、新加坡丰益等6家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钢研集团、中国电力投资公司等5家大型央企入驻,投资100亿元的德国ERP科技园项目成功签约,天竹产业园项目进入实质性规划建设阶段,百事可乐、可口可乐等项目达成初步协议。2024年,全市223个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计划投资48.81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0.97亿元。2024年1—10月份,全市在建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166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121项,投资超亿元建设项目30项。其中,新开工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132项、1000万元以上项目87项、超亿元项目15项。在建规模项目总投资259.42亿元,项目单体平均投资规模达到15627万元,在建项目的总体规模和质量明显提高。今年,藁城市共有24个项目分两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293.6亿元。其中:前期4项,计划新开工8项,续建12项,投资规模和项目个数居石家庄各县(市)之首。投资20亿元的华药新头孢、投资28亿元的中电投良村电厂、投资6.3亿元的河冶科技等一批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投资40亿元的华药新制剂、投资39.6亿元的金石化肥、投资6亿元的青岛啤酒等项目正在加紧建设,在建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项目平均单体规模连年创历史新高。
藁城市大力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在工业企业中开展与行业高端和强势企业的“对标行动”,通过完善细化指标体系,在产品、技术、工艺装备和岗位技能等方面全方位对标,找准差距,明确目标,赶超先进。继续加大对“20+20”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49亿元,同比增长18.2%,总量和增速均居石家庄各县(市)前列。“20+20”企业完成产值223亿元,实现利税22.9亿元,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循环化工、轻工纺织、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税收超千万元企业达到18家。吉藁化纤、翼辰集团等4家企业入选2024年石家庄市百强企业,冀凯实业被科技部认定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同福”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10月,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51.82亿元,是2024全年46.13亿元的3.3倍。2024年—2024年10月,全市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38.66亿元,是
“十五”期间175亿元的3.08倍,提前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400亿元任务目标。
藁城市市委、市政府着眼城市长远发展,确定了“对接省会、一市双城、两区五点”的空间布局定位和建设省会都市区副中心城市的功能定位,坚持全面对接省会主城区和正定新区,在大力发展东部主城区的同时,高标准建设以藁城经济开发区为中心,辐射丘头、岗上两镇的西部新城,抓好张家庄、南孟、增村和南营、梅花2个城镇发展区,加快建设常安、贾市庄、九门、南董、西关5个中心镇。聘请中国城规院、上海同济大学、浙江规划设计院等国内知名设计单位,大气魄、高起点完成了主城区总体规划和市区15.53平方公里控制性详规修编。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和统筹城乡发展为重点,藁城市强力推进城区路网、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公用设施等城建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为工业化提供了有力支撑,产业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工业经济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今年1—10月份,全市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509.9亿元,同比增长39.3%,总量和增速均居石家庄各县(市)首位。城镇化率由2024年的30.05%上升到2024年的37.1%,提高了7.05个百分点。
以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已成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力量。五年来,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全省唯一具有“一关三检”功能的石家庄内陆港三期建设进展顺利,全市239个村全部建立了高标准农村超市。着力建设省会东部新兴休闲度假区,总投资10亿元的国大御温泉度假小镇填补了省会东部温泉养生的空白;经过72天的艰苦奋战,集农业产业、观光旅游、商贸餐饮于一体,总投资约5.1亿元的石家庄现代农业观光园于11月1日正式开门迎客,40平方公里生态旅游度假区规划全面启动,藁城市良好的发展环境、高效的工作效率和奇迹般的建设速度得到了省长陈全国的高度评价。今年1—10月份,藁城市完成第三产业投资30.3亿元,同比增长29.3%,是2024年全年8.58亿元的3.6倍。
2024年,藁城市粮食种植面积106.5万亩,总产量56.4万吨,连续五年实现增产;全市农业总产值由2024年的61.08亿元上升到2024年的76.7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24年4991元提高到2024年7731元,2024年预计可达到8660元;五年来藁城市先后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标兵、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科技工作先进县(市)、节水示范县(市)、农业信息网络建设示范县(市)、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示范县(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市)、全国优质小麦生产示范基地、无公害蔬菜生产示范基地、园艺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持续高效农业示范区、绿色农业示范区建设单位,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红旗县(市)、蔬菜产业发展示范县(市)、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县(市)„„
作为农业大市,藁城市在优质粮食生产、绿色蔬菜、生态养殖等领域有着良好基础。五年来,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藁城市不断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完善“东果、西菜、南粮、北牧、中林”格局。东部以果品为主,进一步扩大优质高效果品面积,适度发展设施蔬菜种植;西部以发展蔬菜为主,进一步扩大设施蔬菜种植面积;南部以发展优质粮食为主,适度发展设施蔬菜和畜牧养殖;北部以发展畜牧业为主,同时发展优质粮食,实现粮牧良性循环;中部重点在滹沱河沿岸发展生态经济林,同时大力发展精品果蔬种植和休闲度假项目,建设高标准省会休闲度假区。投资4.5亿元的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日加工1000吨优质麦,农民种植的强筋优质麦就地加工成“香满园”面包粉、饺子粉等各种专用面粉。宝誉鑫食品有限公司拥有年加工1200万只家兔的生产能力,是河北省唯一出口欧盟的兔肉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88家,省级龙头企业达到9家,石家庄市级龙头企业达到23家,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达到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09家,总销售收入达75.6亿元。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向好发展,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十一五”期间,藁城市在切实抓好良种补贴等支农惠农政策落实的同时,不断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农民收入实现历史性突
破,人均纯收入由2024年的4991元增加到2024年的7731元,202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达到8660元,是2024年的1.7倍。
“十一五”取得的新突破,为藁城经济社会发展更上一层楼积蓄了势能。在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中,藁城经济发展的速度会更快、质量会更高、效益会更好。
回眸“十一五”,藁城们充满骄傲与自豪;展望“十二五”,藁城们充满信心与期望。藁城们深信,五年后再度回眸时,藁城的经济实力必将跃上一个更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必将得到大幅提升,一个富裕、文明、和谐的新藁城将展现在世人面前„„
2024年1-6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全市上半年民营经济实现增加值1387.3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4%,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8个百分点,高于全市GDP增速0.8个百分点。民营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71.0%,拉动全市经济增长5.37个百分点。民营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65.6%,比上年同期提高0.6个百分点。民营增加值中,一产完成18.8亿元,比上年增长3.7%;二产完成862.8亿元,比上年增长8.5%;三产完成505.7亿元,比上年增长
8.3%。
上半年,全市民营经济出口总值实现30.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2.8%。其中:私营企业完成出口22.9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1%;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出口6.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6%。
上半年,全市民营经济实缴税金达到245.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6%。民营经济实缴税金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为67.7%,比上年同期提高3.7个百分点。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本)
(2024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2024年6月18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29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推行住宅类物业和非住宅类物业实行物业管理,提倡和保障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所在区域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可以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设置公益性工作岗位,加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并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城市道路规划等因素,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只有单一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人数较多不便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多数业主同意的,可以以单元、幢或一定建筑面积、业主人数为选举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九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成立可以首先组成业主大会筹备机构,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具体工作。业主大会筹备机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一人组成。
筹备机构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业主代表由业主自愿报名,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由热心为业主服务、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四)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责成其恢复履行职责;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三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三)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公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和支出情况;
(五)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发现违法犯罪案件或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物业服务活动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报表、基本企业信息等相关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聘或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行终止。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六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前期物业成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属于新建住宅物业的,还应当提供物业管理招议标备案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作为物业销售合同的要约部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或符合交付标准但超过半年不交付的,由市房产、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新建住宅物业交付时,应当符合新建住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未达到配置使用标准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市、县(市)、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的验收,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新建住宅物业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配置和使用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规划、设计新建住宅区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住宅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建设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千分之四的比例建设物业经营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作他用。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经营用房的经营和收益管理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用于折抵物业服务费和弥补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物业经营用房的收益使用,接受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向业主公布。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一并申请登记,并在该物业管理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向其移交。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物业管理交接验收,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公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所述物业管理用房、设施、设备、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交接验收和移交进行监督,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确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三十一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撤出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替服务。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应与物业出售前公示标准一致,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用设施设备运行费用、物业管理用房占用费与物业服务费的折抵、合同期限、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提交业主大会通过。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帮助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委托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选聘专业性服务企业分别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施设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房屋修缮、秩序维护等物业服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性服务企业时,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采用其他方式的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巡察管理,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违反规划私搭乱建,违规装饰、装修,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及绿地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服务,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部分或全部委托或转移给他人。因委托或转移造成的损失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普通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当协商是否续约事宜。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方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告之对方。
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在三个月前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双方协商或争议解决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交还事项:
(一)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物业维修资金、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和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余额;
(二)物业档案资料;
(三)物业管理用房;
(四)属于业主所有的其他财物。
新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前款所列物业档案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等相关事项移交新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一方和物业服务企业解聘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五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交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禁止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理由给业主停水、停电、停暖,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业主有权拒绝和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行为。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第四十三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妥善解决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四十六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管理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负责售后公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售出的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没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共有的全体业主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周期和相关标准,编制维修、养护计划,定期进行维修、养护,记入档案,并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八条
新建住宅物业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时,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质量保修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分结构、布局及既定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场地、擅自移动占用共用设施、设备;
(五)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六)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未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押金等名义的保证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因物业维护、公共利益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同意。挖掘道路、场地或其他改变共用部位原貌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应当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经营人、经营方式和收益分配等事项,获取的收益归该部分业主所有。用于经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养护的,其经营收益应当首先用于该部分的维修、养护。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车位、车库经营权人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第五十五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经业主大会同意收取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主大会同意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看管责任的,可以获取适当的看管服务费。看管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商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的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记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相关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已经完成分户改造住宅物业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应无偿移交专业经营单位。
第五十八条
未完成分户改造的原有住宅物业的设施设备,按下列规定实施维修、养护:
(一)供水设施,楼地下水表井(含地下水表井)以外的部分由供水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二)供电设施,以资产、楼头配电箱或保险器为界,以外的部分由供电部门负责,以内的部分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相关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站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维修养护项目,其费用由受益业主分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前款规定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分户改造,改造后将分户计量装置和入户端口以外的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的配套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可以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章
物业维修资金
第六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住宅物业结构毗连、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按国家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所有增值部分属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挪用。
第六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标准市区内由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市区内由市房产行政部门、县(市)、矿区由物业所在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增值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六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时,其费用从相关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的,由全体业主按其占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续筹。
第六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账、按户核算,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将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房屋因拆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返还业主。
第六十八条
发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安全机构认定,并持认定材料直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应在紧急情况解除后,向相关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和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四)项事项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对有关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或者以欺骗方式取得资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四)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建筑物外貌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义务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八十一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2024年河北省石家庄市中考化学试题
一.选择题
1.下列过程主要发生化学变化的是[ ] A.酒精、醋酸、汽油等物质挥发出气体分子 B.二氧化碳在自然界的生态循环 C.工业上由液态空气制得氧气 D.绿色植物叶片吸附空气中的粉尘微粒 试题答案:B
2.为延长食品保质期,在月饼、蛋糕等食品包装袋内常放有一小包食品抗氧化剂,下列物质可以用作食品抗氧化剂的是[ ] A.炭粉 B.铁粉 C.氯化钙 D.生石灰 试题答案:B
3.下列各组固体物质,只用水不能进行鉴别的是[ ] A.CaCO3、Na2CO3 B.K2SO4、KCl C.生石灰、熟石灰 D.CuSO4、Fe2(SO4)3 试题答案:B
4.R元素原子的最外层电子数为2,下列关于R原子和R离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化学性质相同 B.电子层数相同 C.相对原子质量相同 D.最外层电子数相同 试题答案:C
5.在配制10%的氯化钠溶液的过程中,导致溶液中氯化钠质量分数小于10%的可能原因是:[ ] ①用量筒量取水时俯视读数
②配制溶液的烧杯用少量蒸馏水润洗
③在托盘天平的左盘称取氯化钠时,游码不在零位置就调节天平平衡,后将游码移动得到读数 ④盛装溶液的试剂瓶用蒸馏水润洗 ⑤氯化钠晶体不纯
A.①②③④⑤ B.只有①②④⑤ C.只有①②③ D.只有②③④⑤ 试题答案:D
6.图中能正确反映题中所描述的变化事实的是[ ]
试题答案:A
7.金属Ti(钛)是一种具有许多优良性能的较为昂贵的金属,钛和钛合金被认为是21世纪的重要金属材料。某化学兴趣小组在实验室探究Ti、Mg、Cu的活泼性顺序。他们在相同温度下,取大小相同的三种金属薄片,分别投入等体积等浓度足量稀盐酸中,观察现象如下:
下列有关三种金属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三种金属的活泼性由强到弱的顺序是:Ti、Mg、Cu B.若Ti粉中混有Mg,提纯Ti时可用稀盐酸除去Mg C.用Ti从CuSO4溶液中置换出Cu是工业制取Cu的很好途径 D.温度、金属表面积、盐酸浓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反应速率 试题答案:D
8.下列实验或操作能达到目的的是[ ] A.为除去某实验室废液的红色,采用过滤的方法
B.一定质量的水被电磁炉加热,用加热时间和升高温度来测定电磁炉的功率 C.用加水溶解的方法检验纯碱中是否混入了食盐 D.通过测定沸水的温度,判断当地气压高低 试题答案:D
9.图所示的装置是化学实验中常用的装置,有关此装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可用于实验室制取CO2、H2等气体 B.气体导出过程中容器内外气压相等 C.长颈漏斗和锥形瓶组成了连通器
D.长颈漏斗伸到液面以下,主要原因是防止添加液体时液体飞溅 试题答案:A
10.下列运动中,能表明分子在不停的做无规则运动的是 A.香水瓶打开后,过一会儿屋内闻到香味 B.无数雨滴从空中落下
C.扫地时,看到空中飞舞的尘埃
D.导体中自由电荷发生定向移动形成电流 试题答案:A
11.某学校组织同学们对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中的下述观点错误的是[ ] A.水的污染加剧了淡水资源危机 B.节约用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C.地球表面71%被水覆盖,可利用的淡水资源十分丰富 D.可以考虑对海水进行淡化来解决淡水危机 试题答案:C
12.(理化综合)自然科学的发展使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通过三年初中物理和化学的学习,你觉得下列情况中不可能实现的是[ ] A.用人工的方法合成胰岛素 B.通过一定条件让石墨变为金刚石 C.利用航空技术到太空旅游 D.通过化学变化使黄铜变成黄金 试题答案:D
13.(理化综合)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消费逐渐兴起。你认为下列与消费有关的行为中,不符合绿色消费要求的是[ ] A.将使用后的废旧电池集中起来,统一处理 B.在郊游时,自备凉开水,少购买包装饮料 C.多使用一次性制品,如一次性饭盒、纸杯等 D.把还能书写的纸张收集起来,以便继续使用 试题答案:C
14.(理化综合)“等效法”、“类比法”、“控制变量法”、“归纳法”等都是在物理、化学问题探究中常用的科学方法,下列探究实例中,运用了控制变量法的是[ ] A.研究电流的大小时,根据电流产生的效应大小来判断电流的大小 B.在相同温度下,比较两种固体物质的溶解度大小
C.在探究水的组成时,用带火星的木条检验与电源正极相连的电极上产生的气体
D.研究多个电阻组成的电路时,求出电路的总电阻,用总电阻产生的效果来代替所有电阻产生的总效果 试题答案:B
二、填空题
1.(理化综合)能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和繁荣的物质基础之一,图甲为近两个多世纪以来,人类能源消耗曲线图,图乙为某燃煤电厂全景图。
(1)由图甲可知,自1950年以来,人类能源消耗的情况是[ ]。
A.显著增长
B.平稳增长 C.稳中有降
D.显著减少
(2)图乙中的电厂发电功率为1×107 KW,要维持这样的发电功率,该厂每小时约需燃烧5×10kg煤,这些煤完全燃烧可产生的热量大约是 J,煤燃烧过程中,排放到大气中的有害物质可达1.2×10 kg,从环保角度分析,这种燃煤电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煤的热值是3×10J/kg)(3)为了减少有害物质二氧化硫(SO2)的排放,该电厂在原煤中加入生石灰,使煤中的硫在燃烧中转化为试题答案:(1)A(2)1.5×10向空气中排放粉尘和含SO2的废气,造成空气污染(3)2CaO + 2S + 3O2 === 2CaSO4
2.(理化综合)2024年3月底,邻近昆明市郊的安宁突发森林大火,在灭火中消防官兵们使用了各种灭火措施,其中在山高坡陡的火场使用了灭火弹(如图)。
灭火弹是一种无雷管、无炸药的安全消防器材,以超导材料引燃,使用时,揭开上端封皮,使超导热感应材料外露,用力投入火场,遇火瞬间,弹体裂开,释放出超细干粉高效灭火剂。灭火剂的有效成14
766CaSO4而混入炉渣被除去。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是。分是碳酸氢钠,其受热即分解产生大量二氧化碳气体,同时有碳酸钠和水生成。
(1)灭火弹的灭火原理是 ;(2)灭火弹在脱离人手后能够飞向火场,是因为其具有 ;
(3)在灭火中,消防队员还使用了手持式风力灭火机,它以汽油为燃料,喷出类似十二级风的高速气流,将火吹灭。灭火机的灭火原理是 ;(4)消防队员在灭火中常被烤得难以忍受,需要不断往身上浇水。“浇水能降温”的道理是。试题答案:(1)灭火弹产生的二氧化碳不可燃,不支持燃烧,覆盖在燃烧物上,隔绝了空气(2)惯性
(3)大量冷风带走热量,使燃烧物温度降到着火点以下 3.日常生活、工农业生产中的许多问题都与化学知识密切相关。
(1)工业废气中含有大量的SO2,直接排放造成空气污染。治理方法之一是将含SO2的废气通过含有碱性物质的废液。请写出含有烧碱的废液吸收SO2的化学方程式___________________;(2)农业上常用于降低土壤酸性的物质是___________________;
(3)盛放石灰水的烧杯或试剂瓶内壁常附着一层用水难以洗去的白色物质,写出除去该物质的化学方程式___________________;
(4)目前市场上流行的竹炭是将毛竹高温炭化而成的疏松多孔、表面积极大的固体物质。放置在汽车、房间、衣橱内,可以去除潮气、异味等,据此请你描述竹炭具有的一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试题答案:(1)2NaOH+SO2==Na2SO3+H2O(2)熟石灰
(3)竹炭具有吸附性
(4)CaCO3+2HCl==CaCl2+H2O+CO2↑
4.五氯酚钠是一种水处理的杀菌灭藻剂,某五氯酚钠产品的说明书如下
请就你学过的化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向五氯酚钠水溶液中滴加酚酞试液显____________色;(2)五氯酚钠中质量分数最大的元素是____________;
(3)加酸酸化至pH为6.8~6.6时,发生____________(“化学”或“物理”)变化。试题答案:(1)红(2)氯(或Cl)(3)化学
5.图中的各物质及其转化关系,都与人类生活有密切关系,其中A、B、E、H均为常见的单质,F为难溶于水的白色沉淀。将一定质量的A与B混合点燃生成了C和D两种物质。
(1)写出化学式:A___________,G___________。
(2)反应②在工业上有重要的应用,写出该反应的化学方程式___________。(3)反应④是未来人类获得能量的理想形式,其化学方程式是___________。试题答案:
三、综合题
1.某初中学生在帮助老师准备实验时,发现了一瓶失去标签的黑色粉末和一瓶标签破损(如图)的无色液体。询问老师得知,该实验室的黑色粉末只有氧化铜、二氧化锰、四氧化三铁、铁粉、炭粉五种可能。为了鉴定这两种试剂,该同学将黑色粉末与无色液体混合,发现立即产生气泡。(1)请你根据上述信息,作出关于黑色粉末和无色液体可能成分的猜测:
(2)做出上述猜测的理论依据是____________(化学方程式);
(3)为验证上述猜测,你的操作是______________;若上述猜测正确,则应得到的实验现象是_______________。
试题答案:(1)黑色粉末:铁粉; 无色溶液:稀硫酸(2)H2SO4+Fe ==FeSO4+H2↑
(3)在试管中加入少量黑色粉末,再加入少量无色液体,用带导管的胶塞塞住试管,点燃导出的气体,在火焰上方罩一干燥的小烧杯;烧杯内壁出现雾状
2.请你设计一个实验,证明上述实验中氯化钡和硫酸钠刚好完全反应,并将有关内容填写在下表中。
试题答案:3; NaCl;
四、计算题
1.苦卤是海水提取食盐后的残液,其含有多种成分,在食品、化工等方面有重要应用。图1是我国某盐场苦卤中各成分含量的柱型图。该盐场以苦卤和贝壳为原料按图2所示过程生产轻质氧化镁。假设生产过程中镁元素无损失,请计算1000g苦卤可生产氧化镁的质量。
试题答案:
新人教版九年级全册《15.1 两种电荷》2024年同步练习卷(河北省
石家庄市藁城市尚西中学)
一、填空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0分)
1.如图所示,是检验物体是否________的仪器叫验电器,它的工作原理是________,验电器此状态表明 物体________(选填“带电”或“不带电”).
2.一般情况下,下列物体:①橡皮擦 ②铅笔芯 ③塑料尺 ④钢尺 ⑤盐水 ⑥食用油,其中属于导体的是________,属于绝缘体的是________.(只填序号)
3.电扇使用一段时间后,扇叶很容易粘上灰尘,这是因为扇叶转动过程中带上了________,具有________的性质,所以灰尘被吸在扇叶上.
4.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去靠近用丝线悬挂的轻质小球,小球被吸引,那么小球可能带________电,也有可能________.
5.当带电体接触原来不带电的金属球时,就有一部分________转移到验电器的两片金属箔片上,这两片金属箔由于带________电荷互相________而张开.
6.下列物质属于导体还是绝缘体?(导体后面打“√”,绝缘体后面打“〇”)
①空气________ ②煤油________ ③稀硫酸________④人体________⑤陶瓷________⑥塑料________ ⑦水银________ ⑧干纸________ ⑨大地________.
7.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________电,是因为玻璃棒在摩擦的过程中________电子,若把它和不带电的验电器金属球接触,会发现验电器金属箔张开,如图家所示,原因是________,若将另一带电小球与验电器金属球接触,发现箔片闭合,如图乙所示,则此带电小球带________电.
8.有、两个带电体,若 与 相互排斥,而 又与带正电的 相互吸引,那么 一定带________电,与 一定能相互________.(填“排斥”“吸引”)
9.当两根用毛皮摩擦过的硬橡胶棒相互靠近时,二者相互________.此时橡胶棒所带电荷是________电荷.
10.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________电,将该橡胶棒靠近带负电的泡沫塑料小球时,小球将会被________.
二、选择题(共13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39分)
11.国际单位制中,电荷量的单位是()A.库仑 B.伏特 C.欧姆 D.瓦特
12.通草小球在带正电的物体附近被排斥,则小球()A.一定带正电 B.一定带负电 C.可能带负电 D.一定不带电
13.人类对原子结构的探究最早是从静电现象开始的.对静电现象的认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自然界只存在正、负两种电荷
B.同种电荷相互吸引,异种电荷相互排斥 C.从静电现象认识到原子核是可分的 D.摩擦起电创造了电荷
14.下列用品中,通常情况下属于导体的是()A.橡胶手套 B.玻璃杯 C.塑料盆 D.钢尺
15.导体容易导电,是由于具有较多的()A.原子核 B.自由电荷 C.正负电荷 D.质子
16.、、、四个带电体,已知 带正电,和 互相排斥,和 互相吸引,而 和 也互相排斥,则()
A.、带正电,带负电 B.、带负电,带正电 C.、带正电,带负电 D.所带电性不能确定
17.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 微米的颗粒物.是造成雾霾天气的主要原因之一.把它和电子、原子核、分子等粒子一起按照空间尺度由大到小排序.以下排列正确的是()A.分子 原子核 电子 B.分子
原子核 电子 C.分子 原子核
电子 D.分子 原子核 电子
18.在常温干燥的情况下,下列餐具属于导体的是()A.塑料筷子 B.陶瓷碗 C.不锈钢勺 D.玻璃果盘
19.用与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去靠近用细线悬挂的轻质小球,发现小球被排斥,则小球()A.一定带正电 B.一定带负电
C.可能带正电,也可能带负电 D.一定不带电
20.如图所示,用被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接触验电器的金属球,发现验电器的两片金属箔张开,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金属球带负电,金属箔带正电 B.金属球和金属箔都带正电
C.两片金属箔都带负电,由于互相排斥而张开 D.两片金属箔都带正电,由于互相排斥而张开
21.下列各种粒子,不带电的是()A.原子核 B.质子 C.中子 D.电子
22.如图所示,小球甲、乙相互排斥,甲、丙相互吸引,如果已知甲带正电,那么乙、丙的带电情况是()
A.乙带负电、丙带正电 B.乙带正电、丙带正电
C.乙带负电、丙带负电或不带电 D.乙带正电、丙带负电或不带电
23.为帮助触电者脱离电源,下列物体中,不可借助的是()A.晒衣服的钢管 B.塑料扫把杆 C.干燥的木质拖把杆 D.玻璃纤维约鱼竿 答案
1.【答案】带电,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带电
【解析】验电器是根据同种电荷相互排斥的原理制作的,是用来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若验电器的两金属薄片张开,表明此时与验电器接触的物体是带电的. 【解答】解:如图所示的仪器是用来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叫验电器;
用带电体接触它的金属球,电荷通过验电器的金属球传给金属杆传给两片金属箔,两片金属箔带同种电荷,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而张开; 图示中两片金属箔张开,说明 物体是带电的. 故答案为:带电;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带电. 2.【答案】②④⑤,①③⑥
【解析】根据导体和绝缘体的定义:容易导电的物体是导体,不容易导电的物体是绝缘体即可作出判断.
【解答】解:常见的导体包括:人体、大地、各种金属、铅笔芯、酸碱盐的溶液等.题中物体属于导体的是:铅笔芯、钢尺、盐水;属于绝缘体的是:橡皮擦、塑料尺、食用油. 故答案为:②④⑤;①③⑥. 3.【答案】电荷,吸引轻小物体
【解析】不同物质组成的物体,相互摩擦带异种的电荷,摩擦带电的物体具有吸引轻小物体的性质.
【解答】解:扇叶和空气摩擦,扇叶和空气带有异种电荷,扇叶带电后吸引轻小的灰尘,所以灰尘被吸在扇叶上.
故答案为:电荷;吸引轻小物体. 4.【答案】正,不带电
【解析】 电荷间的作用规律: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
带电体的性质能吸引轻小的物体.
【解答】解: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轻质小球靠近橡胶棒,相互吸引,则小球可能带正电;又因为带电体有能吸引轻小的物体的性质,所以小球还可能不带电. 故答案为:正;不带电. 5.【答案】电荷,同种,排斥
【解析】验电器是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其工作原理是同种电荷互相排斥,验电器金属箔片的张角大小跟金属箔片所带电荷的多少有关.
【解答】解:用带电体接触原来不带电的金属球时,电荷通过验电器的金属球传给金属杆传给两片金属箔,两片金属箔带同种电荷,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而张开. 故答案为:电荷;同种;排斥. 6.【答案】〇,〇,√,√,〇,〇,√,〇,√
【解析】根据导电性的不同,材料可分为导体,半导体,绝缘体三大类,容易导电的物体叫导体,不容易导电的物体叫绝缘体,导电性能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叫半导体. 【解答】解:稀硫酸、人体、水银、大地属于导体,空气、煤油、陶瓷、塑料、干纸属于绝缘体.
故答案为:〇;〇;√;√;〇;〇;√;〇;√. 7.【答案】正,失去,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负
【解析】 自然界只存在两种电荷,正电荷和负电荷.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正电;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且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
带有不同电荷的物体相互接触后,会发生电荷的中和现象,使电荷相互抵消. 【解答】解:丝绸和玻璃棒摩擦,玻璃棒夺得电子的本领弱,失去电子带正电;
带正电的玻璃棒接触不带电的验电器时,电荷通过验电器的金属球传给金属杆传给两片金属箔,两片金属箔带同种电荷,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而张开.
如果将另一带电小球与验电器金属球接触,发现箔片闭合,是因为这个带电小球上的负电荷与验电器上的正电荷发生了中和现象.
故答案为:正;失去;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负. 8.【答案】负,吸引
【解析】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则由电荷间的相互作用可知可知 的电性及 与 间的相互作用.
【解答】解:∵ 与带正电的 相互吸引,说明、带异种电荷,∴ 带负电;
而 与 相互排斥,说明 和 带同种电荷,∴ 带负电; 而 带正电,所以 与 带异种电荷相互吸引. 故答案为:负;吸引. 9.【答案】排斥,负
【解析】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且同种电荷相互排斥. 【解答】解:用毛皮摩擦过的硬橡胶棒均带负电,为同种电荷,所以相互排斥. 故答案为:排斥;负. 10.【答案】负,排斥
【解析】 人们规定,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用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正电; 电荷间的相互作用规律是:同种电荷相排斥,异种电荷相吸引.
【解答】解: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将该橡胶棒靠近带负电的泡沫塑料小球时,小球将会被排斥.
故答案为:负;排斥. 11.【答案】A 【解析】国际单位制中,电荷量的单位是库仑,用字母表示为 . 【解答】解:电荷量的单位是库仑;故 正确;
而 中伏特是电压的单位; 中欧姆是电阻的单位; 中瓦特是功率的单位;故、、错误; 故选 .
12.【答案】A 【解析】根据同种电荷相互排斥进行判断.
【解答】解:通草小球在带正电的物体附近被排斥,根据同种电荷相互排斥,通草小球一定带正电. 故选 .
13.【答案】A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知道自然界中只存在两种电荷,电荷间的相互作用规律,摩擦起电的实质.
【解答】解:、自然界中,凡是和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相吸引的,一定和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相排斥,凡是和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相吸引的,一定和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相排斥.所以自然界中只有两种电荷,即正电荷和负电荷,故 正确;
、同种电荷互相排斥,异种电荷互相吸引,故 错;、静电现象是由于物质失去电子或得到电子而产生的现象,从静电现象认识到原子是可分的,故 错;、不同物质原子核束缚电子的本领不同.当两个不同的物体互相摩擦时,束缚电子本领弱的会失去电子而带正电,束缚电子本领强的会得到电子而带负电.所以摩擦起电的实质是使电子发生了转移,并不是创造了电荷,故 错. 故选 .
14.【答案】D 【解析】常见的导体包括:人体、大地、各种金属、酸碱盐的溶液等.导体和绝缘体没有绝对的界限,导体性能介于二者之间的是半导体.
【解答】解:橡胶手套、玻璃杯、塑料盆都是绝缘体;钢尺是导体. 故选 .
15.【答案】B 【解析】金属导电靠的是自由电子,酸碱盐溶液导电靠的是自由离子,所以导体容易导电,是由于导体具有较多的自由电荷.
【解答】解:导体和绝缘体内部都有大量的原子核、正负电荷和质子,但为什么导体容易导电而绝缘体不容易导电呢?原因是:导体内部有大量的自由电荷,而绝缘体内部几乎没有. 故选 . 16.【答案】A 【解析】根据电荷间的相互作用规律分析: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
【解答】解:由于、、、四个是带电体,带正电,、排斥,即 也带正电,且、相互吸引,故 带负电,同时由于、排斥,故 带负电. 综上所述,、带正电,带负电. 故选 .
17.【答案】A 【解析】物质由分子构成,分子由原子构成,原子由原子核和电子构成,原子核由质子和中子构成,质子和中子又由夸克构成.
【解答】解: 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 微米的颗粒物,属于物体,因此它的尺度最大,物质由分子构成,分子由原子构成,原子由原子核和和核外电子构成,原子核由质子和中子构成.原子核在中间像太阳一样,电子则在原子核周围,围着他运动,就像太阳周围的行星一样,原子核大于电子.所以正确的排列是:、分子、原子核、电子. 故选 .
18.【答案】C 【解析】根据常见的导体和绝缘体进行判断.常见的导体包括:人体、大地、各种金属、酸碱盐的溶液等.常见的绝缘体包括:塑料、陶瓷、橡胶、空气、玻璃等.
【解答】解:塑料筷子、陶瓷碗、玻璃果盘都不容易导电,属于绝缘体;不锈钢汤匙是金属制品,是导体. 故选 .
19.【答案】B 【解析】 自然界存在两种电荷,正电荷和负电荷.用丝绸摩擦过的玻璃棒带正电,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
同种电荷相互排斥,异种电荷相互吸引.排斥的物体一定是带有同种电荷,吸引的物体可能带有异种电荷,也可能是带电体吸引不带电体.
【解答】解: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用它去靠近用细线悬挂的轻质小球,发现小球被排斥,则小球一定带负电. 故选 .
20.【答案】C 【解析】解决该题需掌握: 在实验室中,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
验电器是检验物体是否带电的仪器,其制作原理是:同种电荷相互排斥.
【解答】解:用毛皮摩擦过的橡胶棒带负电,故用它去接触验电器的金属球时,验电器也带上负电,即验电器的金属球和两个金属箔片上都带上了负电,由于同种电荷相互排斥,故其两个金属箔片会张开. 故选 .
21.【答案】C 【解析】原子是由电子和原子核组成的,原子核又是由带正电的质子和不带电的中子构成的.
【解答】解:
原子核带正电、质子带正电、电子带负电,中子不带电. 故选 .
22.【答案】D 【解析】排斥的一定带同种电荷,吸引的可能带异种电荷,可能一个带电,一个不带电. 根据上面的两个规律进行判断.
【解答】解:∵甲带正电,甲、乙相互排斥,∴甲、乙一定带同种电荷,即乙一定带正电.
∵甲与丙相互吸引,而吸引的现象:一是带异种电荷的带电体之间;二是一个带电,一个不带电.
由于已知甲一定带正电.
∴一是丙可能和甲带异种电荷,即带负电;二是丙可能不带电. 故选 .
23.【答案】A 【解析】正确区分导体和绝缘体,容易导电的物体为导体,有各种金属、人体、大地、石墨、酸碱盐的水溶液等;不容易导电的物体为绝缘体,如橡胶、塑料、玻璃等.
【解答】解:钢管属于导体,容易导电,不能借助;塑料、干木棒、玻璃等属于绝缘体,可以借助. 故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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