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理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七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预交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六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十七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尊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十九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第二十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并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它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不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至第141条
2、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3、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诉,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4、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
5、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6、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7、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 第25条
8、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
9、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
上述提示,旨在提醒当事人能正确运用诉讼手段,尽是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以及经济损失。
一、案件的管辖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静安区、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普陀区、宝山区、嘉定区、青浦区、崇明县十个区县范围内的下列案件:
(一)一审案件:
1、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
3、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普通民事、经济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到8000万以下的涉外民事经济案件;
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和裁定;
5、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的案件以及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6、审理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7、因由本院受理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二审案件: 不服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抗诉的案件。三)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1、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知产裁判,在二年内申请再审的案件(不服本院行政案件的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2、不服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申诉的案件;
3、对辖区基层法院驳回申诉不服的民事、经济再申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应由本院受理赔偿案件。
(五)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涉及财产部分)、民事、经济、行政、知产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的申请执行案件;
2、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3、申请执行金额一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
4、外省、市法院委托执行案件。
(六)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
二、民事(经济、知产)案件的起诉条件和手续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手续: 起诉应当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审理期限
刑事一审、二审:一个半月; 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一审:六个月; 民事(经济、知识产权)二审:三个月; 行政一审、二审:二个月。
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收费标准 备注:
1、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2、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不收保全费;
3、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风险提示书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及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帮助当事人了解并尽可能避免一些比较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举证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关于告诉
第一条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承办律师或法律援助工作者陈述案件事实,并应提供相应证据或证据线索申请相关机关调查搜集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
第二条 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下列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都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
第四条 合理利用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所以,当事人提起诉讼后遇到上述情形应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以防止参与审判人员偏私而带来的风险。
第五条 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六条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
第十条
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应当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第十二条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特殊情况下,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证据系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承担该证据材料证明力弱或者无证明力的风险。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
第十四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交纳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条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除外),并且属于法院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否则将承担法院不予调查的风险;经法院调查仍然无法收集到相应证据的,申请调查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或不交纳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并根据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后如果反悔,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法院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关于庭审
第二十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到庭。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拒收、拒签裁判文书,不妨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可能影响其上诉权、申诉权及其他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四、关于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确切线索,否则将承担执行可能被中止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 被申请人没有财产或没有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将承担财产权益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可能要承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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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提示:由于本合伙企业的特定目的,存在投资的风险,投资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此类投资风险。这类风险有:
1.法律、政策风险。在管理合伙企业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变更,并因此导致财产损失等风险,可能对有限合伙人造成损害。
2.经营管理风险。本合伙企业以债券方式进行投资,所投资公司可能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诉讼仲裁等原因导致利润下滑,造成有限合伙人获得利益较低或者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3.市场风险。由于政策调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影响,市场情况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活动可能因此获得利益较低或不能获得利益甚至亏损风险。
4.其他风险。由于战争、地震、火灾、海啸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和其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合伙企业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而造成的风险。
深圳中金国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郑重申明:根据《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合伙协议管理合伙企业资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资产承担,即由合伙人交付的出资以及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该资产运用后形成孳息承担。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协议故意或重大过失处理事务不当使合伙人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执行合伙人负责赔偿。
在签署合伙协议书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谨慎做出是否签署合伙协议的决定。你签署了本提示书则表明您已经仔细阅读本提示书及合伙协议等相关材料,并已了解合伙人运用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xx年xx 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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