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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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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乡镇人大如何更好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二十年铸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监督法》的适用范围定位在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然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委会,同时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批评和意见;而地方组织法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对照法律条文乡镇人大实施监督职能不在《监督法》调整范围,但乡镇人大与同级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故此,笔者认为《监督法》施行对乡镇人大行使对政府的监督权,深化监督职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乡镇政府监督的现状

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离不开制约和监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体制同样不能例外,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宪法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地位和政治功能并没有在现实中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作为乡镇一级政府的监督主体——乡镇人大正面临一种尴尬的处境:监督不力,很难监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机构缺乏,很难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包括监督权)是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但人民代表大会却很难行使监督权。其原因一是尽管乡镇的管辖范围较小、代表人数相对较多,但经常召开代表大会存在困难;二是不及时,有些问题时效性强,等通过会议讨论时已失去意义了;三是代表接触面虽宽,但了解情况不多,解决问题的能力弱;四是即使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形式多于内容,难以达到监督目的。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乡镇

人大设立主席团,并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类似常委会的某些职权,但权力太小,更没有实质性的监督权。现在乡镇人大主席团既不是常设的,也不是临时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没有行使职权的主体,缺乏行使职权的途径,乡镇人大机构有二线岗位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在乡镇人大主席的配备上照顾性安置的较多,存在有其名无其实的情况。

2.有“权”无“位”,不敢监督。名义上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13项权力,但实际上,除了一些联系代表等一些常规性的工作外,乡镇人大很难组织行使其他权力,究其原因是实质性地位不高。在干部安置现状中,对于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安置,在大多数地方都做得比较好得到重用,而乡镇人大主席的安置就显得不一样了,一般乡镇人大主席如果到区直单位安排到正职的基本没有,大多数就直接退下来了。与书记、乡镇长的安排任用,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这种体制设置上事实的不平等,很难调动乡镇人大主席的积极性,由于地位不高,他们甚至有时还要看书记、乡镇长的眼色行事,监督就无从谈起。

3.工作错位,不能监督。一些乡镇的人大干部有的承担了征地拆迁等政府职责范围的具体事务;有的被安排分片包村,一些乡镇人大干部由于承担了大量的行政事务,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乡镇人大干部工作错位,容易出现“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的情况。

4.业务不熟,不会监督。一是由于前文所述,乡镇人大主席安排带有照顾性,年纪大都偏大。一方面他们凭经验多;另一方面“歇肩”的思想浓,顶多干上一届,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刚找出一点门道,熟悉了业务,就退居二线。

二、认清“四对关系”

乡镇人大在监督中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二是既要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支持政府工作。所以在处理乡镇人大与政府关系的时候,要坚持做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作难,支持不代替,监督不对立,搞好监

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从而能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政府工作。笔者以为首先要认清以下四对关系:

1.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目前,部分地方乡镇人大主席单设,不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如我们镇海区各镇、街道人大职位,定格为正处级;但不少地方乡镇人大主席仍由党委书记兼任,专职副主席又大都兼做政府工作,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人大、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那么人大监督工作就很难开展,也开展不好。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党委,党委要发挥好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兼任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在自己履行好人大职责的同时,要让专职副主席真正“专职”,超脱地从事人大工作。要认清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理直气壮地实施监督。

2.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这不能有丝毫的含糊和动摇。但人大在监督工作中要防止消极被动、畏首畏尾的倾向,不能什么事情都被动等待党委定主意、下指示。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一致的,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要下功夫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好监督权。

3.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当前要切实解决监督缺乏力度的问题,看准了的问题,特别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问题,一定要敢于监督,大胆行使监督权,切不可把宪法、法律和人民赋予的“尚方宝剑”束之高阁。监督要取得好的效果,还要善于监督。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在善于监督上多做文章,力求做到三点:学法懂法,使监督有理;搞好调查,使监督有据;抓住重点,使监督有力。把握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度”,以自身良好的形象维护人大监督的权威。

4.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乡镇人大对政府的监督首先是制约,这是首位的、本质的,由于两者目标的一致性,从总体和长远来看,积极、有效的制约必须是一种配合与支持,但关系不能颠倒,否则监督的本质及其必要性就无从谈起,决不可脱离监督讲支持。在监督实践中,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始终把开展监督的立足点放在帮助政府纠正失误,改进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上。

三、强化政府监督的有效途径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在我们国家,任何人都要接受监督,掌握权力而不接受监督必将导致腐败。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它是一种国家体制,不是个人行为”。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处理好乡镇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关系。

1.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为常设机构。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的权力在基层就很难实现。其次,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主席团似乎存在着。否则,一个不存在的机构怎么去召集人大会议呢?从这一角度看,乡镇人大主席团有些“常设”的特点。何况现在一般都有一名主席或一名专职副主席。人员“常设”,机构不常设,人为造成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多余”的认识误区。因此,应从法律上明确主席团的常设地位和监督权。

2。提高人大干部的待遇。要坚持做到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上,人大干部与党政干部要同级同待遇,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解决思想认识上的偏差,要不断增强人大意识,努力转变领导方式,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不断适应依法治国的需要。

3.乡镇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可

见法律对乡镇人大干部的任职是有明文规定,目前“人大政府不分家,工作职责都一样”的局面,违背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直接主管政府工作,与代表法“不直接处理问题”的规定,也是相左的。因此,除法律规定人大干部不得担任行政职务外,也还应有相应的规定,就是人大干部不得直接主管政府职能的工作,使人大干部从繁杂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让他们集中精力,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能,协助、配合政府做好工作。

4.提高乡镇人大工作者素质。首先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对乡镇人大主席的安排不能带有照顾性。其次,注重业务培训。市区人大常委会要举办乡镇人大主席培训班,可以采取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常委会议和年度工作总结等多种方式,互相交流工作经验。同时,乡镇人大工作者要注重自身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打好基础。

5.要加强人大的宣传工作,克服认识上的误区与偏差,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其实质是代表人民对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权力的制约。因此,我们要大力开展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人大监督的重要性,逐步消除对人大的一些错误认识,树立起人大监督的崇高权威。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乡镇人大工作者要安于清贫,乐于奉献,敢于监督,增强搞好人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切实加强政府监督的几点建议

1.乡镇人大应重点围绕经济建设、改革发展这个中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审议、决定、监督等职权,掌握知情权,用足监督权,慎用决定权,对事关全镇人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的工作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视察、调研、听证,做到认真审议、慎重决定,全力监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工作。

2.乡镇人大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的人

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保证人大各项决议施行的连贯性和有效性。

3.乡镇人大应当全面和系统的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切实履行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其中重点围绕鼓励、发展全镇工业经济,定期听取政府关于民营经济方面发展情况汇报;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稳定,狠抓农业发展,听取和审议镇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和结构调整方面的情况汇报;;围绕巩固发展完善和提高政务、村务、校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治镇,全力抓好法制乡镇建设的情况汇报;乡镇人大应定期听取一次政府对财务收支、农民负担、财务制度的执行,学校收费和村务公开落实等情况的汇报;围绕尽心尽力、量力而行的原则,全力推进社会事业发展,每半年一次听取政府关于集镇建设、路桥建设等方面情况汇报。

4.乡镇人大应当巩固和加强述职评议活动,制定年度评议计划,讲究评议方法,注重评议效果,重点突出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和服务质量,进行分期、分批地评议和视察,从而促进政府及部门转变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5.乡镇人大应当认真负责办理代表对政府工作提的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对代表的议案及时交人代会主席团讨论、研究,对重大事项提交全体代表审议,形成决议,定期组织检查议案执行情况,对建议批评意见及时转交政府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督办,组织视察,真正做到件件有答案、事事有交待、项项有结果,从而让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的职能够有效的履行。

第二篇:如何更好的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如何更好的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人大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职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在严格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创新,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同时,也对各级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近来,人大监督工作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思想认识、工作力度、监督环境等方面的因素,监督实效还有待提高。如何贯彻落实好监督法,健全和完善人大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克服监督不力现象,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员应提高认识,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来强化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真正把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要增强责任意识,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增强民本意识。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当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使命,把监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要敢于、严于监督。坚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重点议题纳入议事日程,真正通过监督来关心人民疾苦、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使监督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获得稳固的基础和有力的保障。

二、抓培训学习,增强代表的业务能力。

要培养符合人大工作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必须加强培训学习,要制订培训的规划,落实培训的措施,使人大代表的培训得以制度化、正规化、系统化;要积极参加举办的各类短训班,让尽可能多的代表都得到系统培训;要坚持自学制度,在坚持集中组织学习的同时,定期选定一个学习主题,让代表们带回去自学,让代表们不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素质。

三、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完善监督工作程序。

确保人大监督的有效,人大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办事处人大要做好监督工作,一是对已制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作进一步完善,细化操作程序。二是在实践工作中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如广泛运用述职述廉、执法检查等手段。最后,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 “一府两院”的联系,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提高素质,坚定信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人大的权威,提高监督实效。在新时期下,人大要有所作为,要始终胸怀全局、服从全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创新大局中看问题、想事情、办事情,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牢记宗旨、心系群众,促进各项社会主义事业更好地发展。

四、认真开展监督工作,优化行政。

对行政工作实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办事处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通过代表视察调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通过建立议案、建议交办机制,提高监督的权威性,通过制定和完善办事处行政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代表议事制度,使广大代表敢于善于监督、有针对性监督,从而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一是适时安排针对性答复,即安排行政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集中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面对面接受代表质询,促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二是针对办事处进行专题的视察调研活动,办事处人大应重点对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土地流转、农民工就业、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开展专项调查,形成可行性报告,督促相关部门抓紧实施。

第三篇: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对当前加强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思考

监督工作贯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方方面面,依法、充分行使好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加强和改进各项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作用。下面,笔者就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如何履行监督职能,以及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存在什么问题,需要从哪些方面努力作如下探讨。

一、突出“四抓”,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抓制度建设,规范监督程序

两年多来,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制度的制定中,把握了依法、创新、实用的原则,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规范和制定出台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等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制度。这些制度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大工作运行机制,规范了各项监督程序,对确保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向深层次发展,发挥了引导性、保障性的作用。

(二)抓重点难点,精选监督议题

镇沅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议题选择力求“少而精”、“精而准”、“准而深”,最大程度实施有效监督,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一是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确定监督议题。选定农村公路建设、中低产林改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等一些重点、热点、难点工作为视察议题。二是围绕保障民生、维护民生确定监督议题。将社保、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等工作列为监督重点,进行跟踪监督,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三是围绕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确定监督议题。常委会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并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多项执法检查,确保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三)抓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具体监督工作中,镇沅人大常委会坚持讲原则、讲程序,在法律的框架内,善于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注重把握监督环节,增强监督实效。

1.创新监督工作方式,增强监督工作效果。一是在监督方式上有新举措。注重改进视察、执法检查、评议、调研的方法,既做好对事的监督,又注重强化对人的监督;既听取“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报告,又广泛征求代表和群众的意见;既定性分析,又定量分析,真正做到摸实情、出实招、求实效。二是在监督效果上有新提升。较好的做到调研求“深”、审议求“实”、督办求“效”。首先通过走访、问卷、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资料,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敢于一针见血指出问题,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审议意见,按照“限期办理、办理情况报告、再审议表决和办理结果跟踪检查”的程序抓好审议意见落实,有效提升监督效果,督促推进 “一府两院”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2.强化对人大任免干部的监督,增强干部的人大意识。依法规范任免程序,较好的做到了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任命的有机统一,在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时全程监督,严把“五关”。即:严把进口关,提前做好任前调查;严把任前考试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法律意识;严把票决关,提高任免的严肃性;严把任职表态关,增强被任命人员的公信力;严把任后监督关,修订、施行了《关于开展述职评议的试行办法》,评议结果将报县委作为干部考核和调整使用依据,以此增强被任命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3.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两年来,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国计民生工作大局,坚持抓大事、议大事、谋全局、促发展的原则,将行使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紧密结合,深入调查研究,依法、适时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把县委的意志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全县人民的自觉行动,将重点事项的决定权牢牢抓在了手中,提高了依法监督水平。

(四)抓代表工作,发挥监督主体作用

镇沅人大常委会始终树立依靠代表、服务代表的思想,注重从三方面不断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重视发挥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有效提升了监督效果。一是抓好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二是抓好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建设,组织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工作视察,邀请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推荐代表列席县委、政府的重要会议,让代表知情、知政,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三是抓紧抓实代表建议交办、督办、追踪落实等各个环节,每年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得到了较好落实。我们还通过采取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代表建议重点督办件的办法,促使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

以上就是镇沅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一些成效。就目前来看,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没有充分深入人心,《监督法》颁布实施也仅有三年多的时间,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开展各项监督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难以有效解决。二是对事件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人大监督引不起干部重视,欠缺威慑力。三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手段不强硬,作用不明显。存在这些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意识不强,往往怕得罪“一府两院”而不敢动真格,畏首畏尾、得过且过。部分被监督者对人大监督工作则存在错误认识,消极对待、被动应付。二是现行体制中一些关系没有理顺。党政不分问题尚未有效解决,党委和政府往往联合作出决策、决定,党政双轨行政体制与人大监督体制相冲突,人大难以实施监督。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在党委的位置与权力机关的地位不相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从现实的工作角度有些理不直、气不壮。三是自身建设不过硬。过分强调代表构成比例而忽视其执行职务的素质,代表履职能力与所肩负监督职责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履职水平有待提高。

二、做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措施,增强监督工作的“三性”

1.围绕中心,增强监督工作的敏锐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关系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做到关心“热点”、督促“难点”、关注“焦点”,在工作谋划上突出推动科学发展、在布局统筹上突出促进改善民生、在基本方法上突出实施有效监督、在路径选择上突出推进探索创新、在目标追求上突出提高人大权威。今后一段时期,面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人大常委会 一是应以转变十二五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对计划、预算、经济运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的监督,多提出一些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政府把握好投资和政策导向,落实好“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各项政策。二是以促进社会和谐为重点,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对社保、教育、医疗、环保、食品安全等民生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持续关注,抓关键环节、薄弱环节,以点带面,督促落实到位,推动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改善,让广大的人民群众从中受益得实惠。

2.加大力度,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人大常委会要把有无实效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始终,作为检验履职能力的标准。一是要善于创新人大监督工作方法。在《监督法》的框架之内,大胆改进监督的方式方法,推行视察、执法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切实找准问题,真正解决问题。要实行开门搞监督,把监督形成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督办结果通过电视、网站、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推行邀请社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探索改变“走一转、看一遍、开个会、下个文”的传统工作模式,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和实效。二是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要双管齐下, 必须把对具体事件的监督延伸到对人的监督,针对监督中遇到的一些久拖不决的问题,针对群众反映某些干部的问题,讲求监督艺术,该质询就质询,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就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该撤职就撤职,以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力度,树立人大权威。

3.理顺关系,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凸现期和机遇并存期,人大常委会要以主人翁的姿态,主动支持发展、服务发展、推动发展。积极主动处理好上下左右的关系,营造和谐顺畅的氛围与环境。在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党委支持的基础上,积极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特别要按照党委的决策部署,找准与政府工作的结合点,在重要意见上加强沟通、集思广益,在重要工作上规范程序、有机衔接,在发展氛围中履行职责、推动工作。主动做好上下联动的工作,加强与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接受指导;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经常性指导,使之更好地发挥作用,凝聚成共同推动十二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理顺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切实克服领导工作中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凡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要适时提请审议、审查,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依法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干部,应在讨论决定前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作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前,要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同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把人大工作摆上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在政治方向、组织建设、重大决策等方面加强领导,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有针对性地解决人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健全有关法规制度,确保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任何民主法治政治必须有完备的法制程序来保证其目标的实现,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的主要表现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从当前来看,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对法律已经规定的监督方式和工作制度,如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撤职等作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操作程序,明确法律后果,以便于具体实施应用。确保进入程序的监督事项能有始有终,避免监督过程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不了了之的情况,让被监督者真正把人大的监督当作一回事。

(四)提高认识,为监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广大人民群众、领导干部要加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人大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一方面,使群众真正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化当家作主的“主人”意识,积极支持人大的监督;另一方面,增进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对人大监督职权及其作用的认识,树立公仆观念,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明确人大监督不仅是一种法定权力,更是一种法定责任,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权,就是对人民的失职,从而强化监督意识,加强监督工作。

(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水平。首先要将综合素质高,履职能力强作为人大代表构成的必要条件,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代表队伍,切实发挥代表应有的作用。再次要加强组织建设,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年轻干部的重要基地,加大与其他机关双向交流的力度,切忌不能把人大作为干部的“终点站”、“ 养老机构”来看待。其次应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形成专业结构合理化、知识层次多元化、年龄结构梯次化的集体,激发人大工作的内在活力,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有关材料整理)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第四篇:人大行使职权、履行职能

本报讯(记者 师炜)2月15日下午,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纯清在参加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会时强调,各级人大组织一定要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的主要工作安排,征求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互通信息、交流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施启文主持会议。

袁纯清在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的权力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行使职权的程度,决定着发挥作用的程度。各级人大组织要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积极行使职权,紧紧围绕我市工作大局,抓好地方立法和监督以及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工作,努力使人大行使职权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强上下联系,进一步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各项工作,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西安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凡、孙桂然、石柱亚、李尊贤、姚联盟、鲁云侠和秘书长丁芙英出席会议。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大代表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大的形象和权威。为提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水平,改善人大

形象和提升人大权威,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发挥好人大代表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必须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这里就如何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履行好职责,谈几点看法。

一、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

各级人大每次换届后,在代表队伍中都有为数不少的新代表,部分新代表对人大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心中无数。同时,对那些连选连任的老代表,根据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和客观形势的发展,也需要不断加强学习。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切实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代表素质,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对代表培训的内容,一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二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宪法和代表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不断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三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人大工作业务和人大工作常识,使代表能够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正确认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正确把握人大工作的方法;四是组织代表系统学习其他与人大工作相关的知识,如经济学知识、法学知识、社会学知识等,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对代表培训的方式,一是要搞好对新当选代表的集中培训,即在新一届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及时对新当选的代表分期分批地轮训一遍,实行全脱产学习。例如,利于2024年4月7日至9日,沙塘乡人大主席团成功组织了规模较大的人大代表培训会议,请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和专家授课,大家感到受益匪浅,收获颇丰;二是要搞好每年对代表的重点培训,即从人大换届后根据本地人大工作和代表执行职务的需要,组织代表重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包括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或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讲课等;三是在组织代表开展某项活动前,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有关知识,以使代表更好地开展代表工作;四是通过召开代表经验交流会、表彰先进等形式,达到培训、激励和促进代表更好发挥作用的目的。

二、健全代表工作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在代表工作中要健全约束机制。目前在代表工作上由于约束机制不够完善,使得有的人只要当上代表,尽管不履行代表职责,也要占满一届。如,有的仅把代表职务当作荣誉称号,而不是看作一个法定的职务;有的不是代表时争当代表,当上代表后又不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有的把代表职务

当作“保护伞”、“护身符”,甚至以权谋私,违纪违法,严重影响了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要不断加强对代表的素质教育外,还要依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这就要健全代表工作的约束机制。一是要制定对代表实施监督的法律。在法律中要明确规定代表也要接受监督,并详细规定监督代表的形式、手段、程序等,从根本上解决代表由谁监督、怎样监督的问题。二是建立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根据“由谁产生,向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原则,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其他各级人大代表每年要定期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代表职责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为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其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包括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认真履行职责,反映群众要求;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代表活动,是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热情为群众服务;能否严格要求自己,能否做到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等。三是开展对代表的评议,并规范评议的程序、内容、形式等。四是建立代表去职制度。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代表资格终止和因违法犯罪或虽未违法犯罪但失去选民(代表)信任被依法罢免的外,对那些执行代表职务很差,如一届中三次未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闭会期间(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从未参加代表团(小组)组织的代表活动的、不认真履行对选民(代表)所作出的承诺的,应通过制定有关制度,开通对其去职的途径。

在代表工作中还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这对于调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积极性是非常必要的。有些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岗位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实绩突出,也有些代表为民仗义执言,不怕打击报复,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如果这些代表未被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也没有得到什么物质奖励,这既不利于调动更多的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也有失公平。所以,在各级人大系统,应尽快建立健全代表工作的激励机制,如对履行代表职责出类拔萃的代表,应由原选举单位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等等。为加强人大代表工作,沙塘乡人大主席团审议通过了沙塘乡人大代表活动办法等规章制度,使代表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章可循。建立代表个人履行代表职务工作档案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对其选出的代表,都应建立起履行代表职务的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这样,既可以促进代表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也为以后代表换届推荐哪些现任代表为新一届代表候选人提供可靠依据。为使代表工作档案能够详细、全面,各级人大常委

会相互间要加强代表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代表会议的出席、会议审议发言、参加视察和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意见等情况,同级人大常委会都应及时向代表所在选区或原选举单位反馈。同样.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掌握的代表有关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也应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反馈,以使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代表的选举单位(选区)都能够全面掌握本级或本选举单位(选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代表要掌握履行职责的知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职权、通过会议行使职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自己的代表职权,集中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概括起来:一是审议各项法案和报告并参加表决,二是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在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通过视察、调研及参与常委会有关活动等方式了解情况、联系群众,为参加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做准备。要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很重要的就是要提高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的质量,提高代表提出的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及其办理质量。代表要通过多种方式的学习,着重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必备的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知识。首先,要深刻认识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着重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它不单单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自身的各项制度,而且还包括权力机关与人民的关系,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还要认识清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区别。我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决不搞西方国家的两院制;坚持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不搞西方国家的“三权鼎立”。这些重大的政治原则,我们必须牢牢把握好。其次,要通过学习,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行使职权的基本原则和议事的基本程序等基本知识。代表要在思想政治上充分认识和严肃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利,同时,要通过培训、学习,掌握履行职责的相关知识。否则,就不可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还要通过学习,了解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形成过程和基本内容,学习如何审议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通过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监督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关于我国行政体制与政府工作的基本知识。要通过学习,搞清楚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明确政府的组成和主要职权,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还要了解政府_T作报告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的关系,理解这三个报告中经常涉及的常用和基本的专业术语。这三个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对经济社会发展是十分重要的,要学习如何审议好这三个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草案。我国宪法关于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体现了这样的精神:在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以求真正集中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它们的执行上,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以求提高工作效率。这样的精神表现在宪法的规定上就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问题;人大上下级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政府上下级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政府要对同级人大负责,同时,下级政府还要对上级政府负责。这是人大与政府之间的重要区别。至于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人们通常概括为三句话:第一句话,产生与被产生的关系;第二句话,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第三句话,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产生政府,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政府要认真执行。人大要监督政府。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是单向的,而不是相互的。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就体现了我们国家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不是“三权鼎立”和互相制约。法院、检察院也是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里还应该把握的是,人大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也是一种有力的支持。人大不要包办代替“一府两院”工作,不要不恰当地干预“一府两院”工作。这些都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需要很好把握的。

第三,关于我国司法体制与司法工作的基本知识。要通过学习,把握我国司法体制(包括公、检、法、司)的基本构成,了解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体制、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体制,弄清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之间在办理案件上的关系,理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意义。比如,按照宪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负责;审判由法院负责。掌握这些基本知识,有利于深入地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区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的工作分工,有针对性地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法院、检察院改进工作,从而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第四,关于代表职责与代表活动的基本知识。要通过学习,充分认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代表活动的主要方式,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不同概念、范围和基本要求。还要学习如何当好代表。代表是受人民的委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职务是非常神圣的,代表负有崇高的政治责任。每位人大代表都应十分珍惜自己的职务,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不辱使命,不负众望。代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需要对代表权利的属性有一个正确深刻的理解。对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公民个人是可以放弃的,这取决于公民个人的意志。代表的权利是由代表的职位、代表的身份带来的,因而它是一种职权。职权的特性之一,就是它同时是一种义务。义务就是一定的行为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代表的权利是代表必须作出的行为,代表权利不是可行使可不行使,而是必须行使的。比如,出席同级人大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大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终止代表资格,从这个角度说,出席会议又是代表的义务。

第五篇:履行监督职能

履行监督职能 维护群众权益

——一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心声

本网特约记者 秦渭平本网通讯员 穆江涛 柴科

丁九牛同志是大荔县户家乡西坊村支部委员。2024年春季,被群众选举为监委会主任,一年多来,在村上各项工作的决策、开展中,事事出于公心,敢于直言,敢于监督,敢于说“不”,充分发挥了一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有的作用,有力地推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9月22日,渭南市纪委监察局在澄城县召开了村务监督工作现场会,丁九牛同志作为一名优秀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大会上作了经验介绍,这名朴实的农民用自己一年多监委会主任的亲身感受,向大家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一是干事要公平公正,带着良心去落实惠民政策

随着国家对“三农”扶持力度的加大,退耕还林、粮食直补、低保、救灾救济和“两免一补”等各种惠民政策不断出台,如何使党的好政策在农村落到实处,在群众身上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是乡村工作的关键,是监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监委会要求凡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村上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去年确定低保户时,监委会发现在确定的低保户名单中有1户不符合条件,就向村上提出,并推荐了一名相对困难的群众为低保对象,村上通过再次核实,重新确定了低保对象,使困难户真正享受到党的温暖政策;2024年春节前,村上给80岁以上老人发放慰问金,有群众反映其中有一位老人年龄不够,不应享受慰问金,经监委会查实,该人年龄确实不到80岁,于是把此事反映给村上,使失误及时得以纠正;在今年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中,监委会不但对修路、修渠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还通过调查走访群众,对打机井、盖井房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及时把群众的意见反映给村上,把好事办的更好;前一段时间,在落实县工会资助贫困大学生时,监委会和村干部对本村三个大学生家庭进行了反复的对比和分析,最后确定一名各方面较差的学生为资助对象,得到扶助资金1000元,群众对此心服口服,非常满意。

二是积极参与,加强村上重大事项的监督

监委会本着对村中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积极参与村上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先后对群众关心的四项重大事项进行了全程监督。一是对村上投资十万余元的村部建设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首先是积极参与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从工程的选址到工队的选择,从原料的质量到承包款的多少等各项工作,都做到了会会参加,事事知情,先后参加相关会议六次,共提出建议三条;其次是全程监督,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为了能真正把这项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工程监督好、实施好,经过村两委会协商,村上聘请丁九牛同志担任工程质量施工员,不但加强了对工程的监督,而且还减轻了村干部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了工程质量,加快了工程进度,节省了开支。二是在去年10月份的人饮网改和U型渠生产路的修建工程中,监委会不但对这两项造福于民的工程进行了全程监督,而且还提合理化建设3条被采纳:①建议延伸网改线路700米,为今后建设养殖小区创造了条件;②建议村上的公共路段由党员干部义务开挖,为此节约资金2024余元;③在实施村南U型渠修建工程时,不租赁发电设备,借用村干部的发电机发电共90小时,节约资金2024余元。三是在农村的财务管理中积极发挥监督作用。村上的财务收支情况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往年的村组账务管理中,具体做法是先由乡审计组审计,后报乡财政所入账,群众对此不知情、不了解,在下面议论纷纷,很有意见。在监委会的建议下,先由村监委会初审,后由乡审计组审计,再上墙公布,然后报乡财政所入账。由于村监委会成员都是本村人,熟悉情况,知根知底,能及时发现问题挽回经济损失,仅去年就为村组减少不合理开支3000余元。四是去年冬季村组土地发包工作中,村监委会进行了全程监督,做到每次召开承包会都有监委会成员参加,使村组200余亩的土地发包公开、公正、公平、透明,有效地防止了干部私自发包和在承包过程中的作弊行为。

三是加强沟通,发挥桥梁纽带的作用

如何消除干群之间的误会,化解矛盾,理顺关系,也是监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监委会把村上的意图及时传达给群众,把群众的意见及时反馈给村上,起到了群众和干部联系的纽带作用。在去年发放救济粮中,部分群众对其中的一户救济对象意见大,提出质疑,认为该户生活富裕,不应享受救济。监委会知情后,通过查阅相关政策、调查走访群众,得知该户是越战人员,上级为了安抚情绪,特意把此人定为照顾户,经监委会解释,及时消除了群众误会,化解了矛盾,稳定了群众情绪。在去年的合疗基金收缴工作中,监委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时部分群众对农村合疗认识不清,有这样那样的看法,合疗基金收缴一度进展缓慢。比如二组一户村民开了个诊所,认为自己懂医术,有病不需要到医院看病,07年未参加合疗,今年通过多次做思想工作,使该户提高了思想认识,最后高兴地参加了今年的合疗。在监委会的大力支持下,该村的参合率达95%以上,圆满地完成了合疗任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群众的利益。日常工作中,由于农村群众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原因,有些事情不愿意直接给村干部说,就找监委会,做为监委会能解释的解释,不能解释的给村干部说明情况,请村干部解释清楚。在今年6月份天旱时,一组和四组个别机井承包人趁机乱涨水价,私自将村上规定的每小时5元涨到6元。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反映给监委会。监委会及时地把乱涨价情况反映给了村两委会。村上知道后,马上做了调查,立即制止了抗旱期间的乱涨价行为,保证了抗旱,维护了群众利益,群众拍手称快。近两年来,该村监委会共参与、监督村上的决策45项,参加村上各种会议53次,依照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作为一名监委会主任,丁九牛同志在发言中谈到,在工作中自己感触最深的是:“第一,尽责任,就得多奉献。”在工作中,有乐也有苦,有动力也有压力。对监委会成员来说,一件事干成了、一条建议被采纳了、一件群众期望的事情解决好了,就是他们最高兴、最快乐的时候。“把最平凡的事做好就是不平凡,把最简单的事做好就是不简单”,这句名言就是他们的工作动力。“第二,讲公正,才能得人心。”他们深知“公正”二字的分量,它是监督工作质量的保证,是监委会的灵魂。一正压百邪,只有时时、事事坚持公正,群众才能理解你,才能支持你、喜欢你。“第三,要监督,也要多配合。”监委会通过对村务决策、管理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民主权益,同时也更有效地规范村干部的行为,这是他们的基本职责。但另一方面,他们不仅是要当好“村务监督员”,也要积极配合村两委会开展工作,当好“党的政策宣传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文明新风倡导员、农村发展议事员、完成任务先行员”。“第四,干工作,也需要理解。”他们最苦恼的事就是得不到别人和亲属的理解,在工作中,难免会牵扯到干部、亲属和朋友,为了公道,为了群众的利益,就得罪了他们,时间长了,担心自己变成了孤家寡人。干工作也势必要耽误家里的农活,家属经常埋怨说:“挣钱不多,管事不少,就你是共产党员!”。所以“理解万岁”这句话他体会最深。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新生事物,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摸索,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但我们相信,有了像丁九牛同志这样“事事出于公心,敢于监督,敢于说不”的基层党员,我们的村务监督工作一定能够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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