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2024年度全省企(事)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申报晋升专业职务考试有关情况
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市场经济及企业管理、英语三科合格人员名单:
李晨
吴立香董丽芹张军
窦立功于大海王维丽蔡鹏 曹建章张丽梅阎正喜赵光源程玉清徐月秀李薇 刘海娟李震
杨海丰李亦民吕珊珊付君
吕美甜姚克娟
王晓晨孟庆温张晶 冯庆伟王秋琴逄焕勇晋来文孙祥玲高鹏
孙经华李宗光冯金玉刘翠翠刘霞 白瑞雪黄萍 徐子森张可晓王海滨郑恩泮邵彬
徐东涛张少军周刚 韩鹏 王泉勇梁勇 梁树理王立辉王澎涛闫志和马连举李文平管志华张霞 黄尔光孙贻政刘丽华裴丹丹张良波张春云袁明 任宗祥任海燕赵亮 王忠义赵辉 李秀英许建平王伟 臧永运臧志红侯月红王增峰臧家森云树杰姜雷 赵荣安别成军王虎 魏秀 周丽华邢英 游桂芳曹建霞王永海何艳 吴晓辉吕丽砚刘兆军曹伟 刘英斌扈文新潘福萍韩静静张天生张慧君栾金雷王永华张效军徐洪云孙娟 彭泳舰殷宏 刘颖 赵可生尹海生杨晓敏王玉玲乔玲 杜峻 刘伟
赵蔚菁鲁正飞刘爱玲王汝安杜相 郑焕全沈江玲曹素芝孙波 殷梅 杨京栋王凤辉张广宇孙丽军王宏伟胡滨 李文英吴振春袁国平王军伟张华勤韩其荣鲁雪华刘学英戴明蕾刘培坤邓持岗尹兆平李新军马永霞高光勇宗霞 高孝军解晓薇王梅霞马琨 张霞 王海燕黄兴斌李进军王治慧李海运杜乐刚李兆鑫李涛 张婷
宋秀字 徐争利 张美庆 王世锋 孙红梅 李杰 陈元庆 肖翠英 王金鹏 张冠伟 王福华 张晓彬 刘丽 杜桂芹 侯冰 刘强 李树新 王立国 徐治洪 李德 卢健健 张德峰 王兆海
冯树玲 王新刚 侯军华 安保华 唐芹 薛平
刘平原 郑艳华
郭伟 袁海丽 乔金昌 王强 盛玉光 张永明
邱鹏 尚刚 唐峰 董小博 丁艳 郄秀丽
刘娟 朱爱华 范存瑞 杜媛媛 苗霞
徐学红 袁训彦 许燕萍 陈家强 刘志栋
张丽丽 李波 于强 刘卫东 王济蒙
董玉红 盖胜华 袁旭之 迟进 马爱
张凤玲 张清峰 刘艳
杨菲
思想政治工作基础知识、市场经济及企业管理两科合格人员名单:
李尔习李惠玲 赵爱霞 殷福强 程亚利
白钢
周港 于在常 王文献 王娜 郑世鹏 路平刘利 武文迪 朱梓文 李萍 候雪彬 陈新翰 张玉美 韩书辉 王风升 王金荣 刘燕 杨阳
邱立忠 赵海全 杨久俊 马永兴 宋贝贝 刘培中 刘金波 刘方英 赵凯 张荣花 张化山 夏闻辛 李莉莉 韩德安 高飞 牟建涛 张健 刘甜甜
卓洪玲 国荣亮 李兆杰 柴亦哲 刘桂萍 刘建军 孙良华 范奎林 崔蕾 张鹏展 任照利 王丽 贾延波 杨金忠 李磊 付超 都龙吉 侯翠翠
刘荣霞 宋德华 李月涛 刘新霞 李红 宋庆法 仲夏 刘志涛 郝腾升 刘京升 孙山明 沈庆 张树法 杨胜三 黄锐 冯凯 房惠 孙继红
王学伟 崔咏梅 于金涛 魏慧敏 戴文贞 张伟霞 李中海 朱津霞 冀学琮 杨雪玲 宫鹏 刘芳兰 袁普楷 单振杰 王汝法 宋建军 岳箐箐 沈晓萌
孙海波 祖美清 李卫平陈立新 宋中平王志军 臧全明 刘玉美 曹树见 闫江涛 孙广青 刘文章 陈磊 秦秀强 张小燕 王季叶 张善生 李红
王明扬 文久学 袁瑞
王庆芝
解成涛 王国杰 王海娟 臧传雷 孙鹏
王振宇
任文政 郭新源 咸耀萍 王振华 仲伟萍
张峰
曾事成 郝新刚 崔莉
宋辉
魏世团 张连海 孙建文 李增营 张俊楠 郑万伦 张余腾 李云刚 张鹏宇
刘璇
刘军国 吕国兰
英语单科合格人员名单:
焦安胜
王丽丽
白淑华
李宗武
吴秋梅
魏学峰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高中(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工作实绩。
(四)高中(中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7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大专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入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文章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以上;大专学历申报高级政工师,须担任政工师专业职务7年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同时要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专业答辩。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五、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除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5条外,还应同时符合其他4个条件中的3条。
1.对所在单位获得1次省、市、部(指全国)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及工、青、妇等政工方面的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者。
2.在省、市、部、军级以上刊物、以主要作者身份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在正式出版的政工方面的著作中担任主编、副主编、主要撰稿者。
3.本人1次获得省、市级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工、青、妇等政工方面其他称号的。
4.在县团级以上单位中直接主持党务工作,政工业绩突出,在同行中有一定影响。
5.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大专学历10年以上;高中(中专)学历20年以上或取得政工师职称7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政工师,除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5条外,还应同时符合其他4个条件中的3条。
1.对所在单位获得1次区、地、师、厅(局)级以上或2次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党组织”及工、青、妇等政工方面的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者。
2.在地、师、厅(局)级以上刊物以主要作者身份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在正式出版的政工方面的著作或论文集中担任编辑或撰稿者。
3.本人获1次县级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及工、青、妇等政工方面其他称号的。
4.在单位中直接主持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
5.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年限: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4年以上或取得助理政工师职称7年以上。
六、外语、计算机要求
截至申报当年12月31日,未年满40周岁的申报人员必须提交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和职称计算机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鼓励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参加考试,其成绩可在评审时作参考。
烟台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
评定工作上报评审材料说明
1.申报人填写省政工职称办统一印制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申报教授级、高级职务者一式4份,申报中级、初级者一式3份。申报者要按照填表要求用钢笔填写,不准复印或打印。申报表封面“单位性质”栏,事业单位填写单位性质、级别,企业填写类型。第一页第三行“现行行政职务”栏中主要填写现任政工岗位职务。该页的栏目不要空缺,无内容填写可写个“无”字,要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第二页的栏目要按照下面“注”的要求填写。要把从事政工时间、岗位变动时间,转业干部在部队提干时间填写到月份并区分清楚,对于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要写清楚是否专兼职。第三、四页按下面“注”的要求填写。第五页按“注”的要求填写主要政工研究成果的发表及受奖情况,不填其它荣誉称号。第六页第一栏申报哪一档次就填写相应档次专业职务名称;第三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书记签字并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章。
2.个人业务工作总结。凡申报政工专业职务者需提交业务工作总结打印件一份。业务工作总结应力求文字简洁,一般2024字左右。内容应反映本人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状况,体现自己业务能力和业务工作成就的主要事实;本人政治表现、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历年工作所受到的奖惩情况(主要是近五年来或取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的情况)。
3.《考核情况登记表》。每人填写一份,“主要工作成绩”栏由本人填写,其它栏目由单位考核后填写。“单位民主评议情况”栏主要填写群众评议的具体情况,如参加评议人数、具体评议结果等。“组织考核情况”填写要详细、具体,评价要恰如其分。主要内容包括:申报者的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的情况(考核为申报的前一)。
4.《推荐评审政工教授(高、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申报教授级、高级职务者一式20份,申报中级、初级者一式15份。“呈报单位”填写县市区或主管部门并加盖公章。“何时何校毕业”一栏填写后学历什么时间于何所大学毕业,“主要工作成绩”一栏要由组织按规定要求用第三人称填写,主要反映申报者在近五年或取得前一档次专业职务以来在本职岗位上的主要工作成绩。一般掌握在1000字左右。表中“主要工作经历”一栏,要把从事政工时间、岗位变动时间、转业干部在部队提干时间填写到月份;对于做工会、共青团工作的要填写清楚是否专兼职。“主要论文著作”栏要填写4-6篇,申报教授级高级职务者,至少要有三篇省级或两篇国家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或获奖的研究成果,申报高级职称者至少要有三篇市级或二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或获奖的研究成果,申报中级职称者至少要有二篇市地级或一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或获奖的研究成果,申报初级职称者至少要有二篇县级或一篇市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或获奖的研究成果。“本人承担任务”一栏应填研究成果是独立撰写还是与人合作完成,“主要政工荣誉称号”栏,只填写比较突出的个人政工荣誉及有关的集体政工荣誉,并提供荣誉证书原件。“单位考核意见”栏应与考核表中的考核结果一致,并加盖党组织章。此表填写的内容要与其它表的相关内容一致。“中(初)级评委会表决意见”一栏填写中(初)评委推荐表决情况,包括评委人数,参加投票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弃权票数,并加盖中(初)评委章。
5.学历证书、个人荣誉证书、主要研究成果、获奖作品证书一律提交原件;享受优秀政研会称号者,须提交政研会任职文件原件;获奖的研究成果除提交获奖证书外,还要报送获奖成果公布文件。晋升职务者,要提供前一档次的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凡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政工人员申报政工专业职务时,必须提交由市或区县人事部门提供的单位性质及级别证明1份。
6.申报人员要提供档案材料里的干部履历表原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者,需要提供组织部门盖章的干部履历表复印件。
7.所有表格在填写时间或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推荐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一律采用5号仿宋字体打印,用B4复印纸复印,方可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8.要按照考试合格证、毕业证、任职资格证、荣誉正书、《干部履历表》、各类证明、《考核情况登记表》、个人总结、《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研究成果、《推荐评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表》的顺序装好档案袋。
9.各单位报送材料时同时报送《企业人员申报教授(高、中、初)级政工师人员名单》(见附表),同时并提供电子版。
10.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逐级对报送的申报表做好审核工作。要求书写工整,填报准确。填写潦草、字迹不清楚、项目不全、填报内容不准确的,不能上报。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一九九0年四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演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思想政治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
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宁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四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一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四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二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五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一九七八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四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三至五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规定办事。
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0年4月10日以中办发[1990]8号文件转发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4-01 【生效日期】1990-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90年4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 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 政工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
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第六条 助理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助理政工师:
一、比较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认真地在自己工作范围内运用和贯彻。
二、比较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有从事本职工作的实际能力和经验。
三、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四、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政工员工作4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师:
一、熟悉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文章。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7年以上。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基本掌握1门外语。
第八条 高级政工师。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高级政工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论文或有专著。
四、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其它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10年以上。
1978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要求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务设置和职责
第十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各档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应在国家规定的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数额内,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对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数额要严格控制,小型企业一般不设置高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
第十一条 企业设置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根据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职责范围应包括:工作范围、任务、权限、完成任务的要求和必须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章 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
第十二条 企业各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别由高、中、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直属机构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分别组建;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省辖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大型、特大型企业分别组建;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县(市、旗、省辖市的区)主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企业分别组建。
第十三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工作,在各级职称改革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和协调下进行。各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权限和评审程序等,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提出和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聘任,由有任命权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从取得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聘期一般3至5年,聘任期满,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决定继续聘任或不再聘任。获得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已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再聘任专业职务。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照岗位责任的要求,对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资格评审和聘任,必须认真坚持条件,严格按规定办理。要重视学历,更要重视实际工作能力。必须切实保证评聘质量,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扩大评聘范围和放宽评聘条件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企业工会和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专业职务的评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过去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政工人员的职称系列,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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