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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
“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总体上看,农村金融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顺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新情况新趋势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农村金融与“三农”的共赢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机制改革
(一)分类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加快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服务“三农”的能力。研究制定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补充资本金,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大中型银行根据农村市场需求变化,优化发展战略,加强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支持。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探索商业金融服务“三农”的可持续模式。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各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切实做到不脱农、多惠农。(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完善管理政策。(财政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稳妥组织试点,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村合作金融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偏远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加大金融扶贫力度。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切实改进对农民工、农村妇女、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七)拓展资金来源。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支小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农村地区小微企业发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用于“三农”的金融债。开展涉农资产证券化试点。对符合“三农”金融服务要求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适当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强化政策引导。切实落实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一定比例存款投放当地的政策。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新设县域分支机构信贷投放承诺制度。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持续提高存贷比。(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信贷机制。在强化涉农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化绩效考核机制,推行尽职免责制度,调动“三农”信贷投放的内在积极性。(银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农
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
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证监会负责)
(二十五)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24〕38号)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
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九)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年度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银监会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4月20日
金融服务“三农”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在农村的蓝海战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落实202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确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措施,并在此次会议上针对“三农”的金融工作确定了六项工作任务:一要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二要加大涉农资金投放;三要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四要加大对发展现代农业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五要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六要加大政策支持。会议要求所有涉农金融机构都要努力往下“沉”,做到不脱农、多惠农。
当前国内银行业处于同质化竞争阶段,各家银行的市场定位、目标客户、产品结构、盈利模式等基本趋同,城市业务、大客户、大项目等局部市场竞争过度,“红海”特征十分明显。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产品和工具单一,资金外流严重,金融服务供给不足,“三农”正在成为农村金融机构广阔的蓝海市场。在当前同业竞争加剧、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农业银行在农村实施“蓝海战略”,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农业银行加快实现经营战略转型的现实选择。
一、实施蓝海战略的迫切性
(一)实施蓝海战略是农业银行适应金融市场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追逐“资本趋利性”,农业银行“离乡进城”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表现在:农村网点大规模撤并,“抵触”和“鄙视”涉农业务,其资金、人才、费用、工资、固定资产、信贷规模等经营资源加快向城市行转移,无论是城市行还是农村行,都是不加区分地按照一个模式、一种办法、一样的要求进行考核和管理,导致天生弱势的农村行,尽管机构和人员占比达50%以上,却不能和城市行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因此出现了农村行在经营资源的配置上越来越少的现象。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与工行、中行、建行等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农业银行在城市业务中的综合竞争力还不强,部分地区在重点客户与产品上的市场份额还不占优势。在当前利率市场化和银行经营转型过程中,如果农业银行不尽快改变原有的经营思路和经营领域,将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市场地位,或市场份额逐步被侵占,或处于血雨腥风的“红海”中越来越被边缘化。因此,农业银行迫切需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利用在农村的优势,通过实施蓝海战略,在农村市场寻找新的价值创新途径,在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中实现自身的经营转型。
(二)实施蓝海战略是农业银行承担的历史责任与使命的必然要求。农业银行是在支农专业银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唯一根植于“三农”并且长期服务于“三农”的国有商业银行。与“三农”的历史渊源关系及机构、网络、人员和业务布局的现状,决定了农行必然成为农村商业金融的主渠道,发挥骨干作用。一方面,农村经济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农行,另一方面,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将产生大量的有效的金融需求,为农业银行开拓市场、加快发展创造了可供选择的空间。未来农业银行的发展动力也将来自于广阔的农村市场。
二、蓝海战略的部署
(一)强化服务“三农”的经营管理理念。在国内银行业高速发展的十年中,农业银行从上级行的经营指导思想到基层行的实际运作都淡化了服务“三农”的思想,偏离了服务“三农”的大方向,形成了大量撤并农村网点,对“三农”业务不愿涉足的状况。农业银行的优势在哪里,劣势在哪里,这是全行上下都应该重新认识的问题。农业银行发展城市业务,天生就有它的劣势,这是因为农业银行长期经营的大多是“三农”业务,城市业务资源基本被其他商业银行占有,要想从中分得一块“蛋糕”,就得花数倍于竞争对手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种舍本求末的做法显然是不可取的。农业银行服务“三农”是义不容辞之责,它从诞生的那天起,就根植于“三农”这块肥沃的土壤中,它的发展也受益于“三农”业务,且有着多年积聚下来的宝贵经验。而且我们还应该看到,目前全行上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了新的提高,社会信用环境不断改善,全行上下只要牢固树立服务“三农”的思想,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发展“三农”业务,就能使“三农”业务成为农业银行新形势下新的增长点。
(二)精准定位,突出重点。从客户定位看,要重点选择辐射面广、带动性强、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大型商品流通企业、特色农业和特色资源开发企业;重点扶持具有成长性、有还款来源的县域中小企业;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民群体,以及农业促进体系市场的主体。从区域定位看,要以县域为基础,按产业链要求,服务产业关联的城乡市场和产业带布局的区域市场。从产品定位看,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有效缓解‚“三农”贷款难的问题,以县域和中心集镇为中心,大力发展存款业务,同时全面发展中间业务并择机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培育三农客户各层次的多元化金融需求。
(三)扎根农村,加大投入,提高综合服务。农行要立足农村,通过支持农村经济支柱产业和社会事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工农业联动发展。在经济基础雄厚、市场体系完善、产业机构合理、竞争力强、城镇化水平高的经济强县,显然农行要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客户,以及农业产业链的下游企业,全面营销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打造全能型县支行。在经济较发达,个体私营经济活跃,居民理财意识较强的地区,要利用网络优势,大力发展本外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个人理财业务,重点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创建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品牌。在自然资源丰富,矿产资源、水电资源、旅游资源等资源开发项目较多的特色资源县,要重点围绕特色资源开发、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优势名优企业和名优产品发展业务,积极发展能耗低、污染小的企业资产业务。在具有独特产业优势,已形成明显产业聚居区和完整产业链的产业集群县,围绕特色产业,绩效居前的企业、特色资源产业集群,县支行可采取集中公开统一授信方式满足优质中小企业群的信贷需求。在经济贫困、缺乏特色资源且业务量较小的地区,支行可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合作,探讨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办法,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三)创新业务担保方式。根据农村不同的特点,扩展押品的范围,开办有价证券、仓单、提货单、存单、应收账款等资产支持贷款品种,探索林权质押贷款、依据订单发放支农贷款,应用个人信用卡分期付款购买农业生产资源等。
(四)改进服务“三农”的信贷审批制度。根据“三农”和农村客户信贷需求时间急、金额小、用信频、期限短的特点,下放信贷审批权限,缩短决策链条,推行独立审批人制度,加快推行网上决策,提高工作效率。
(五)完善“三农”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三农”客户抗风险能力不强导致“三农”金融业务风险高,容易产生不良资产,并且“三农”客户往往难以提供财务报表等信息,“三农”业务风险控制更多地依赖对客户品行等信息的掌握和识别,从而也就更多地依赖一线信贷人员的责任心以及对当地市场的熟悉程度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一是要强化“风险管控”的理念,加强对贷款重点环节的风险防范,要加强贷前真实性调查,信贷人员不能只坐在办公室里靠看材料判定风险,贷款发放前必须现场走访,实行双人实地调查,深入了解客户品行,信用情况和经营状况,贷款发放后必须每月实地走访,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监控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到户、用途真实。加强贷款回收,贷款到期前及时向客户联系催收。二是要建立“三农”客户信用档案数据库,对诚信守约客户,采取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降低贷款利率等激励政策。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军转干:20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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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四)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增强网点服务功能。按照强化支农、总量控制原则,对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布局进行调整,重点向中西部及经济落后地区倾斜。加快在农业大县、小微企业集中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其在乡镇布设网点。(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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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引导加大涉农资金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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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加快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微贷技术。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大力发展农村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创新和推广专营机构、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等方面的金融租赁业务。(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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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在经批准的地区开展试点。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改进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金融服务手续,推行通俗易懂的合同文本,优化审批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严禁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额外费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加大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三)支持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部分地区开展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试点。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继续加大对农民扩大再生产、消费升级和自主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银监会、人民银行、农业部、证监会、保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支持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对耕地整理、农田水利、粮棉油糖高产创建、畜禽水产品标准化养殖、种养业良种生产等经营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业科技进步、现代种业、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现代农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发展。支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仓储物流设施、连锁零售等服务设施建设。(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六)支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促进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林业局、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七)探索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金融服务机制,重点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稳步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十八)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农作物保险、主要畜产品保险、重要“菜篮子”品种保险和森林保险。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渔业、制种保险等业务。(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九)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稳步开展主要粮食作物、生猪和蔬菜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试点。创新研发天气指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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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险种。(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的县级保费补贴。(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的抵御能力。(财政部、保监会、农业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二)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稳步培育发展农村资本市场
(二十三)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逐步扩大涉农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行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四)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积极推动农产品期货新品种开发,拓展农产品期货业务。完善商品期货交易机制,加强信息服务,推动农民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参与期货交易,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证监会负责)
(二十五)谨慎稳妥地发展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根据农村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的专业能力,探索建立农村地区证券期货服务模式,支持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和风险管理培训,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负责)
八、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
(二十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七)发展农村交易市场和中介组织。在严格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24〕38号)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培育土地评估、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农产品交易中心。(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清算系统,稳步推广农村移动便捷支付,不断提高农村地区支付服务水平。(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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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保护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畅通农村金融消费者诉求渠道,妥善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继续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入社区、进校园活动,提高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增强广大农民风险识别、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
(三十)健全政策扶持体系。完善政策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导向明确、激励有效、约束严格、协调配套的长期化、制度化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开展“三农”业务提供稳定的政策预期。(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户小额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农业种植业养殖业贷款、大宗农产品保险,以及银行卡助农取款、汇款、转账等支农惠农政策性支付业务。按照“鼓励增量,兼顾存量”原则,完善涉农贷款财政奖励制度。优化农村金融税收政策,完善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银行业法人机构实行弹性存贷比,优先支持开展“三农”金融产品创新。(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二)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贷款、农村小微企业贷款以及农民合作社贷款情况,依据涉农贷款统计的多维口径制定金融政策和差别化监管措施,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三)开展政策效果评估,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更好地引导带动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农业部、税务总局、证监会、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四)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金融监管,着力做好风险识别、监测、评估、预警和控制工作,进一步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不断健全新形势下的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监管规则和要求,切实担负起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监管责任,层层落实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处置的组织职责,制定完善风险应对预案,守住底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十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增强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扎实推动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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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对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对本地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于次年1月底前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银监会要牵头做好督促检查和各地区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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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意见
浙政发〔2024〕31号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深入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矛盾,支持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自主创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服务,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新农村建设精神的重要抓手,是各级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工作重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持,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创新;有利于加快现代农业和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有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公共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有利于金融机构拓展新的发展空间和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总体要求。培育竞争适度、开放有序、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形成金融对“三农”服务供给的稳定增长机制,构建“覆盖全面、功能完善、分工合理、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实施细则;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把支持“三农”的工作列入评价体系,其他各金融机构也要发挥各自经营优势,积极支持“三农”发展,在全省形成金融业共同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二、积极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三)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制度。进一步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逐步完善信用联络员制度,不断加深对农户日常经营管理、信用情况的了解。由信贷员和村信贷公议授信小组对农户进行信用评定,再根据农户经济状况和信用程度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小额信用贷款额可由各地灵活掌握。贷款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制度,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四)大力推广农户、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联保贷款。由居住在本区范围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银行按“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贷款。
(五)稳妥推行“四包一挂钩”农户贷款。实行信贷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农户存贷款的“四包一挂钩”制度,信贷人员全面负责,包农贷资金组织、包农贷发放、包农贷管理、包农贷本息按期收回;贷款中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经办的信贷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重大自然灾害等非人为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例外。信贷人员办理业务要严格执行规范化操作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和信贷档案管理制度。
(六)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的支农项目,由支农金融机构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配以农业专项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据当地或项目开发的投资规模、偿还能力、信用程度、自有资金比例确定配套信贷资金。农口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安排涉农资金补助奖励时,可将相关项目推荐给支农金融机构。
(七)积极稳妥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市场需求原则,积极、稳健地开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引进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等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当地
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八)依靠资本市场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农业龙头企业,切实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规范改制,鼓励创新型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发展所需资金。农业类上市公司要充分利用资金、品牌、技术、管理等优势,带动农村经济发展。鼓励省内上市公司通过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进入农业领域,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引导农业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实现农产品期货更好地服务于“三农”的功能和作用。
(九)进一步扩大农业农村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扩大到所有农业县(市、区)范围,扩大农产品试点品种,完善林木保险条款;调整水稻和生猪的保险费率;提高政府财政保费补助比例等措施,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继续巩固和深化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成果,提高农户参保比例。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其他涉农保险业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金融服务“三农”中的重要作用。
(十)切实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畅通农村地区支付清算渠道。着力改善农村地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环境,推进银行卡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推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相对单一的局面。创新并推广应用网上银行等新型支付工具,弥补农村地区支付结算服务网点的不足。
三、努力解决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抵押担保问题
(十一)鼓励发展支农信贷担保组织。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采用农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为主体,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补贴资金用于农业担保机构扩大资本实力和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
(十二)积极探索农房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农民住房特点和银行抵押贷款的条件,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农户经所在村委会确定后,在当地指定的相关部门登记,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根据有关规定,自主确定贷款。各地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广。
(十三)探索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与抵押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4〕71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流转。选择部分县(市),探索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十四)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积极稳妥开展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为核心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贷款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通过发放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小额贷款,提高林农直接贷款比例。对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及用于森林生产、森林资源保护、竹木经营加工、森林休闲等林业产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四、进一步形成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合力
(十五)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要充分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坚持“小额、流动、分散”的方针,大力发展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小企业贷款。积极拓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新型贷款方式,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省农信联社要将各县市行社支持“三农”的贷款规模和增量纳入考核体系,确保对“三农”信贷投入的稳定增长。
(十六)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要拓宽信贷支农功能。鼓励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我省农村金融的资金导向作用。鼓励国家开发银行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担保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发展。鼓励农业发展银行在继续做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的同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扶贫、农业科技转化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储蓄发挥网点渠道优势,扩大小额贷款试点范围,推动小额贷款扩面增量工作,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全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更多地返还农村。
(十七)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充分发挥好连接城乡的传统优势,推进贷款审批权限适度下放的信贷管理创新,提高“三农”新增贷款在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完善服务组织架构和优化网点布局,开发贴近“三农”的金融产品,在资源分配上向县域和“三农”倾斜,加大对农村城镇化、农业龙头企业、扶贫龙头企业、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建设、农村中小企业、农民创业等各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到欠发达地区设立机构网点,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服务网络。各类商业银行要扩大对农村基层机构的信贷授权,改进和完善绩效考核办法。
(十八)发挥社会资金的支农能力。各级农口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在支农金融机构开设账户、存放支农扶农资金。鼓励部分政府部门、乡镇将资金存入稳健经营的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支持支农金融机构扩大资金来源,增强信贷支农能力。(十九)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市、县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对农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专门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农信担保机构服务“三农”贷款和担保的风险补偿。
(二十)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征集,着手组织农户信用档案征集和农户信用评价试点,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工作为载体,共同构建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信用社、农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对信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简化手续、额度放宽、利率优惠;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通报、停贷等联手制裁措施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十一)因地制宜制定促进金融服务“三农”的引导政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县域经济实际,根据我省农业产业布局的差异性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可以制定相关的引导扶持政策,扶持涉农担保机构,对长期诚信经营的农业大户适当贴息。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金融管理部门和涉农部门要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十二)加强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金融服务“三农”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省金融办会同省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金融管理机构和相关涉农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界定服务“三农”的重点范围,及时做好全省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组织协调和业务创新指导工作,及时跟踪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
现将《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24年12月9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普惠金融理念,加快建立三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持续提升服务三农的特色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三农金融服务机制是指包括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业务发展、风险管理、人才队伍、绩效考核和监督评价在内的保障农村商业银行支持三农发展的系列制度安排和能力建设。
本指引所指县域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县(市、旗)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一个或几个区设立的农村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是指在地级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实行统一法人的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持续强化、提升和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机制,不断增强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依法指导、监督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工作,对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股权结构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面向三农和服务社区的基本要求,合理设置股权结构,鼓励吸收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入股。
第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管控和金融服务的需要,不断优化股权结构,鼓励城区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定向吸收一定数量的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优质涉农企业股东,支持城区和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引进农村金融资源丰富、风险管控与服务创新能力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
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所有持股比例在1%及以上的自然人和所有企业法人股东在持股期间须作出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加强三农金融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当地的书面承诺。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完善公司治理,大中城市和县域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下应设立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立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构成由农村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原则上具有三农工作经验或行业背景的委员应不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三农金融服务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三农金融发展目标和服务资源配置方案,评价与督促经营层认真贯彻落实。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邀请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客户代表参加,就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措施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应在每年第一次董事会上报告上一本行三农金融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行长应在每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上报告上一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开展情况。
监事会应将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和经营层围绕三农金融服务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监事长和行长在任职期间,须作出坚持三农市场定位、建立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加强三农金融服务的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明确三农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政策、内容和流程。大中城市、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和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与财务报告披露相同的频率,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或公司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详细披露三农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至少保留最近两期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规模较小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可以简化信息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属地监管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三农金融服务专题报告应当作为年报的一部分,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单独发布。
第四章 发展战略
第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制定全行三农业务发展战略,明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建立服务三农的差异化业务模式,保持和扩大比较优势,确保本行三农业务实现商业可持续。
第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实际,明确打造面向三农、服务社区的现代金融企业战略目标。
第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战略目标总要求,细分三农市场,针对性制定三农业务的客户、产品、渠道、营销等策略。
第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打造高效的组织架构、适用的风险管理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精干的人才队伍、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和先进安全的信息系统,为战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符合本行发展目标的三农金融服务组织体系。
第十八条 三农金融业务规模较大的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三农业务总监。
三农业务总监除应满足农村商业银行其他业务总监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熟悉三农情况、具有丰富的三农金融业务从业经验等条件。
第十九条 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应设立三农业务管理部门。鼓励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建立三农业务垂直管理体系,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不断优化组织架构,简化审批流程,持续提高三农金融服务质效。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业务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总行部门设置相应设立三农业务部门或岗位。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前台应以服务三农为先设置部门,中后台应以三农业务为先配置资源,信息系统应以三农业务需求为先规划建设。
第六章 业务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三农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业务发展机制,制订清晰明确的三农业务经营目标。
大中城市和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单列三农业务信贷计划,配置足够人员、经费、网络等资源,支持实现三农金融业务发展目标。
第二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的县域新增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重点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优先满足优质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二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致力于促进三农发展,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围绕破解“三农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瓶颈,积极探索“三权”抵(质)押等有利于盘活三农资产的抵质押方式、拓展抵质押物范围、完善增信和风险缓释机制等。
第二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改进服务方式,由实体网点服务为主向线下与线上服务相结合转变,简化业务流程和审批手续,提高三农客户的满意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主动探索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为支撑的服务信息化建设,拓展电子渠道,完善线上服务功能,促进提高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度和覆盖面。
第二十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下沉经营重心,加强服务网点的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建设,将人员、经费和信贷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得到便捷、及时、有效满足。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应根据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加快IT系统升级改造,引导优化绩效考核,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持保障。省联社应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建设独立的IT系统或增添特色化的业务模块。
第七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内,根据三农金融业务和自身特点,制定三农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三农金融业务的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合理设置风险敞口和容忍度,优化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三农金融业务流程简明、服务高效、风险可控。
第三十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三农业务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三农经济发展规律,采用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有效识别和计量三农金融业务的风险。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对三农金融业务指标、流程和员工行为异常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和预警。
第三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准确计量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转移、分散、缓释等手段,有效管理三农金融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农村商业银行应根据三农金融业务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不同特点,针对性制定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定期评估制度,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第八章 人才队伍
第三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针对三农金融服务制定科学的人力资源规划,构建数量充足、质量匹配、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本地实际,针对性选聘具有三农业务经验或行业背景的董事和监事,鼓励从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股东中选聘非执行董事充实到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提升董事、监事和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专业性。
第三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高素质的高管人员队伍。优先选拔使用具有战略眼光、创新意识、宏观视野、能够熟练驾驭现代金融管理工具的高端金融人才充实到三农金融人才队伍中,加大后备高管人员队伍培养。
第三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加大三农金融服务的中层和基层人员培养力度,制定针对性的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总行人员到基层一线轮岗交流制度,鼓励新招聘大学生到基层实践锻炼,熟悉掌握三农金融业务,为三农金融业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农村商业银行应按照人才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聘用大学生村官和户籍地在辖内乡镇的大学毕业生,充分发挥其熟悉基层、贴近三农的优势,为三农金融业务发展奠定基础。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大中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应逐步实现三农金融业务单独记账、单独列示成本、单独设置不良标准、单独核算利润、单独绩效考核。城区农村商业银行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试点三农金融业务单独核算。
第三十八条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三农金融业务与其他业务差别化绩效考核政策,原则上应给予三农金融业务最高的绩效权重、最优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第三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向三农金融业务倾斜的员工等级制度、费用补贴和薪酬制度,提高基层三农金融业务人员的员工等级、业务和生活补贴以及薪酬分配权重。鼓励优先提拔使用从事三农金融业务的员工。
第十章 监督评价
第四十条 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每年一次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评价三农金融服务成效应综合考虑农村商业银行所在区域、第一产业占比、涉农信贷总量、客户覆盖面、金融服务便利度、消费者保护等因素。要加强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评价结果与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标杆行评选、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
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本行上一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实施不良贷款适度容忍和尽职免责政策。允许结合农村商业银行实际,“一对一”制定差别化的涉农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一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平均不良贷款水平3个百分点。允许涉农贷款出现违约后对尽职的农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实施免责。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从市场准入、监管评级等方面对农村商业银行实施正向激励。对服务三农业绩突出的农村商业银行在利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募资、业务创新、机构设立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监管评级时予以特殊安排,允许涉农贷款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资产质量要素相关评级指标不作扣分处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监管上下联动和横向联动机制。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之间应加强沟通,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之间应强化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有效性。凡对于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工作落实不到位,偏离支农服务方向,导致出现风险甚至损失的,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加强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推动出台针对性的财政、货币、监管等配套政策,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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