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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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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推荐]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

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法院都要研究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研究制定制度化、规范

化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

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为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同志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全市法院必须以积极的精神状态、严谨的工作作风,将其落实到审判实践和诉讼程序中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推进司法民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法院都要研究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研究制定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为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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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同志们,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更加完善和规范,全市法院必须以积极的精神状态、严谨的工作作风,将其落实到审判实践和诉讼程序中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维~律的权威,推进司法民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在人民陪审员会议上的讲话

在人民陪审员会议上的讲话

李毅强

(2024年8月18日)

各位领导、各位人民陪审员、同志们:

这次人民陪审员会议是自大家2024年被任命以来,我院召集的第二次会议,我们有幸邀请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淑平、政法委副书记肖良东、人大内司委主任廖四军、司法局副局长李琼峰等领导参加,等下刑事庭庭长刘典武同志和洋市法庭庭长曹高耀同志还要为大家授课。在此,我谨代表桂阳县法院对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就这个机会,我回顾一下工作情况,谈几点设想: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2024年,我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人大组织牵头,在县司法局的鼎力支持下,我院具体实施了人民陪审员的增选工作,共选出36名人民陪审员。其中男性27名,女性9名,大专以上文化学历34名,中共党员26名,你们来自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学校、企事业单位,年龄集中在35-55岁之间,从性别、年龄、职业、学历等方面来看人民陪审员的结构分布合理,人员素质较高。近两年来,县人大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高度重视,专题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效果、参审率、参审面、经费待遇等进行了多次调研,同时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提出了不少建议和意见,解决了不少问题。政法委对法院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了大力支持,对陪审员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县司法局配合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察考核,指导陪审员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化解基层矛盾,作出了许多努力。本院也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思路,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不断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2024年至今已派两名同志到省高院参加培训,14名同志于2024年参加了市中院的培训,本院还对全体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以会代训形式的培训学习。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大幅上升,办案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2024年至2024年6月期间共有1248人次参加了案件陪审,陪审案件738件,参审面达60.3%,参审率达78%。

在近两年的人民陪审员审判实践工作中,出现了许多优秀的人民陪审员,比如县消协秘书长陈剑同志自身工作事务烦忙,但在近两年的陪审案件统计中,他是参审案件较多的一位,同时经他陪审的案件调解率是最高的,达76%。案件质量也是最好的。只要法院通知安排案件,他会很妥当地处理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审,主动调解。并大 2 胆地提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像陈剑同志这样的优秀陪审员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正是靠在座的关心、支持和努力,靠大家不计得失、不计回报地奉献,靠大家热衷审判事业的心情,使得桂阳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然,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也面临不少的问题:一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时间得不到保障,因在座的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不同单位、部门的工作骨干,本职工作烦重,参审时间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人民陪审员得不到有效的学习培训,现全市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队伍大、人员多,上级法院组织培训的时间机会不多,上级法院对全体人民陪审员是分期分批择优进行培训。三是参加陪审待遇不高,按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参照差旅费标准予以补助,无固定收入的陪审员按实际工作日予以补助,但我院陪审员人数多,工作经费不足。为此,我院也正积极向县财政争取经费保障。四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不完善,考虑到各陪审员的工作性质、参审时间的保障、住所地等多方因素,本院对陪审员的参审实行相对固定的形式进行,这样导致我院参审面及参审率得不到全面提高,针对上述一系列问题,本院已着力改变参 3 审排案抽签方式,完善参审机制,确保参审面达85%以上,参审率达100%。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下一步的设想:

一是加大培训学习力度,提供交流平台。大家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虽然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尤其是对于新的法律法规和审判流程规定,更是难有学习和了解的机会。为使大家更好地参加陪审,我院将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学习、培训制度,组织大家参加中院举办的“司法大讲坛”学习。积极组织参加市中院、省高院组织的专题人民陪审员轮训。争取做到每人至少能参加一次市一级的培训学习。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建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为每名人民陪审员建立资料柜,为陪审员办公室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学习资料,在院机关为大家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使大家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提高了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二是完善制度,建立考核考评机制。我院明确政工室和审管办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拟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任免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使陪审员的管理有章可循。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指标,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参审面。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 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大家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年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全面考核,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向县人大汇报,同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完善的排案参审机制。由于以往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不完善,导致有些陪审员一年陪审案件达一两百件,有些陪审员至今还未参与审理过一起案件。这样,也无法达到上级法院对我人民陪审员的考核指标要求(参审面达100%,参审率达81%)。为此,我院着力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制,刚才曹院长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中如何完善抽签机制也作了介绍说明。须要再说明的是,在坚持按规定随机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通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并针对大家的工作情况和实际,让时间充裕的同志、让工作能力强的同志、让热心审判工作的同志更多地参与案件审理。

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补助。说句实在话,对大家参与审判的补助确实微不足道,我院将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增加专项经费。目前,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补助由30元提高到50元,以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向大家提三点要求:

一是要求大家摆正关系,积极参与,自觉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在座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岗位,平时都有自己的工作,部分同志还担任领导职务,这就存在如何妥善处理和摆正参加审判与本单位工作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问题对于我院较为突出,各业务庭室事先确定好的合议庭成员、确定的开庭时间并已通知到当事人,这是法定程序也是很严肃的事情,但由于陪审员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未妥善处理和安排,导致不能按时参与开庭与合议,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安排,同时也严重地伤害到法律的公信力。所以对指定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的案件,请在座的陪审员应当事先安排好工作,主动做好庭审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参加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同时,我院会充分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安排,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便利条件,确保能够事先处理好本职工作,使其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审判工作中,确保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二是要求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参与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大家参加案件审理,要本着为当事人负责、为法院负责的态度,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这样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有利于司法的公平正义。大家参加案件审理,要使审判工作 6 更好地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审判工作中,由于陪审员具备审判人员缺乏的某些知识和经验,能弥补审判人员的不足,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同时,陪审员大多数又是在群众中比较有威信,有威望的,通过推荐、选拔参加审判,你们参审能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人民群众通过大家可以看到法院内部的审判过程,增强对法院的信任,以期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增强司法权威的效果。

三是要求廉洁自律,遵守法纪,珍视荣誉。首先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人民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与法官共同履行审判职责,是人民法院的“准法官”。所以,人民陪审员要同法官一样,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保持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确保司法公正;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法官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对《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和省高院的“六条高压线”等规定同样要遵守,要约束自身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其次要恪守职业道德。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势必会经常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有时是物质,有时是金钱,甚至是美色,能否经受住考验,关系到人民陪审员的形象,也关系到法院的形象。希望各位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拿 7 原则作交易。要干干净净司法,实实在在为民,做一个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四、当好“四员”,强化三个观念: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具有崇高的荣誉。今天来参加培训班的36名人民陪审员,你们都是经过严格的程序产生的,是经过人大任命的“官”,都是各行各业的佼佼者,你们学历较高、综合素质强;有的是在基层工作多年、特别擅长民事调解工作的基层干部;有的是来自特定行业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有的是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资深人民陪审员。希望大家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发挥自身优势当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法律服务的“宣传员”、司法为民的“监督员”、沟通群众的“联络员”。

做一名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强化学习观念、大局观念和监督观念。一是强化学习观念。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虽然不能象要求法官那样,要求陪审员具备很高的法律知识,但人民陪审员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参与合议庭之后,就很难与法官进行深入的法律探讨,有的由于不懂法律,又不敢随便发表意见,久而久之,陪审员成了“陪衬员”,使合议庭形同虚设。因此,人民陪审员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在书本中学、在实 8 践中学、在培训中学。学习三大诉讼法、民法刑法等实体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学习一些逻辑学、犯罪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在庭审中,要注意观察和学习审判长、审判员如何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如何分析和认定证据,如何适用法律等审判技能。这样才能和审判人员一道,共同把好案件审理关,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二是强化大局观念。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代表的是人民群众的意志,而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要从大局出发和考虑。首先是要有政治意识。法院的审判工作是在党领导下的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记宗旨。其次要有稳定意识。社会稳定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因此,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中要本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主动协助法院做好沟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再次是要有宣传意识。人民陪审员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基础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具有做好法制宣传的优厚条件,要多向群众宣传法制、宣传法院、宣传法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法院的裁判能受到群众普遍的接受。三是强化监督观念。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参与监督的过程。因而陪审员的另外一个重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除对案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外,对在陪审过程中发现法官有违反法定程序或其他违法行为,可直接向法官指出,提出纠正意见,9 也可以向院领导或其他部门反映,从而促进我院公正司法,同时也是爱护我们的干部。

同志们,大家平时工作都很忙,聚在一起学习交流的机会不多,希望大家把这次会议和培训当作一次充电,当作一次提高本领的难得的机会。在以后的庭审过程中,要充分行使自己权利,大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最后祝大家工作愉快,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第四篇:**同志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一是要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供组织保障。市县两级法院都要研究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协调联络、组织管理、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正确处理好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提高司法效率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系,研究制定制度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可以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提示或引导,但绝不能以自己的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更不能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关规定,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等,依法保证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为陪审员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政府财政要予以保障。各级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和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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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在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上领导的演讲稿

同志们:

去年8月,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次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单独立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以下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制度,实行和完善这一制度对于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推进司法民主。我国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代表民意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督促法官秉公办案。人民陪审员侧重于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评断,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结果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社会公众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直接参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一个全面、深入、系统、客观的了解,通过陪审员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二、要扎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统也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并坚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够规范、出席率不高、“请而不到”、“陪而不审”的现象等。因此,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确立正确的陪审制度理念。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既是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一部特别法,其功能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的补充和细化,不依法适用,会造成违反法律、违反诉讼程序的严重后果。因此,各级法院都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从思想上克服和杜绝陪审就是陪衬等错误认识,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来落实,作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来落实。

2、要抓紧完成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严格选任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基层法院应当优先考虑提名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同时,要认真审查推荐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等条件,尤其是要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在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确定陪审员的人选,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3、切实搞好对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按照人民陪审员岗位职责的要求,在兼顾学习审判理论与审判纪律规定的同时,着重提高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过培训开阔人民陪审员的知识视野,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培养良好的道德修养,熟悉并掌握审判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将来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职能。

三、要切实加强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组织领导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5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在这期间有很多工作要做,时间非常紧迫,各级法院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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