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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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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XX区人大常委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XX区人大常委会

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制度

(2024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开辟司法监督新途径,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和理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旗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案件,由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年组织旗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2次,每半年组织旁听案件不少于1件。

二、旗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责成法院选择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案件进行旁听,也可选出多个案件供人大代表选择。凡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旗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必须邀请人大代表旁听。

三、法院在案件开庭3日前必须向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通报案件庭审安排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安排代表旁听。为便于人大代表听审案件,法院要将起诉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一并送交旗人大法制委员会。

四、在庭审时,法院要制发案件审理意见表,供人大代表填写意见或建议。

五、每次庭审结束后,法院要及时邀请人大常委会的相关领导及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

式、庭审质量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案件审结后,人大代表对有关案件问题的询问,法院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认真地加以解释。

七、法院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

八、法院要向人大代表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九、每次听审结束后,旗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不定期的跟踪监督,走访相关人士,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督促案件尽快落实。

十、本制度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制度自旗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

2024年 11月3日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

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24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

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第三篇: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的通知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各庭(局)、处、室、队:

为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进一步加强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把接受人大监督的内容和形式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现将《人

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认真执行,及时向院人大代表联系站报送拟邀请人大代表听审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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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此页无正文)

人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审判质量,特制定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办法:

一、实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活动,是法院与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和沟通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措施。

二、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具体包括: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区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本市各镇乡人大代表。

三、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范围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是社会反响强烈、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重要案件的执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监督。

四、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案件,由各业务庭及法庭选择案件后报人大代表联系站,由人大代表联系站负责联系。人大代表联系站设在监察室。

五、切实尊重人大代表对旁听案件的选择权。

六、联系站应在案件开庭日前向人大代表通报案件庭审排期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人大代表发出旁听的邀请。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

为便于人大代表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承办庭室应以书面形式将案件简介一并送交,简介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起诉内容及被告答辩内容。

七、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不少于次。

八、案件承办庭有协助联系站做好人大代表参加旁听的相关接待事宜的任务。

九、庭审结束后,人民法院应邀请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进行座谈,及时听取和收集人大代表对庭审方式、庭审质量和法官驾驭庭审能力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制作庭审评议表,供人大代表填写。

十、在座谈中,对于人大代表就有关案件情况问题的询问,责任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加以解释。对于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一、案件审结后,联系站应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反馈意见收集工作。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以取得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十二、政协委员参加旁听参照本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庭审旁听观后感

庭审旁听观后感

这是第二次去参加庭审。每一次的感触都很深。

这次的案件是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这个案件于2024年4月8日已近进行第一次庭审,运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在2024年6月14日第二次庭审则改为普通程序,原因是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期间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并且申请鉴定。

当我们进入法庭现场,首先是书记员依法说出在法庭上需遵守的规则。开庭后,庭审长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其中包括对庭审组成的人员有没有需要提出回避的;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然而在该次庭审中,被告人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之类的,也没有申请回避。

其次是法庭调查阶段。第一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大致说明了事情的经由。被告人徐某的妻子为湘雅医院的职工,徐某曾多次就其妻子的工资待遇问题找到湘雅的人事科,结果寻找未果,而一气之下砸坏了人事科的电脑。并且当民警出现,要将其带走询问时,踢伤了民警,致使民警为轻微伤。所以就改行为起诉,适用罪行是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在最开始说了,该案开始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即该罪行的处罚是三年以下。第二是被告人陈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该案的被告人认罪,承认自己伤了民警,但是被告人徐某认为当时自己因为说了刺激,所以其精神病复发。所以并不是故意的。第三是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期间宣读了湘雅医院人事科科长的证言以及受伤民警的证言。并且经鉴定,被告人徐某为患有精神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最后是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在这个环节,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念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该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

关于这个案件,公诉方与被告争论的最多是被告在事件发生时是否有发病,和民警在执法时,被告是否已近知晓被打伤之人是民警。被告方一直在陈述民警在执行公务时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对其出示警官证。然而被告在之前就多次闹事,已经认识该民警,所以并不能说明他不认识该执行民警。而关于他是否发病,也不能出示证据证明。所以只能认定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第五篇:庭审旁听报告

庭审旁听报告

六月一日下午我们小组四人前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旁听一起民事诉讼案的庭审,此案有关财产纠纷。书记员将民事起诉书给我看,我做了记录。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98100元(私自占用未出租房屋租金和改变房屋用途损失96600元,欠房租1500元(暂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20000元。(3)判令被告给付欠缴水费1159.4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24年2月将于某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原告保留一间主卧室存放自己的物品,剩余面积给被告使用,租金为每月2900元,并约定房屋的用途为居住。原告长期在国外居住生活,今年四月底回国后被告无故拖延交纳房租。原告到房屋处找被告支付房租时才发现被告私自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留下用于存放私人物品的那间房屋打开使用,并且将原告的个人物品毁损。被告在整个房屋内堆放了大量商品,将房屋当作仓库使用,整个房间非常拥挤和凌乱,对原告的房屋损坏很大,原告非常气愤,就此情况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原告到学校后勤处了解到被告入住后一直未缴纳水费,至今欠水费1159.4元未缴纳。

现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4年5月12日

该房屋位于南京理工大学,我们碰到这个案子也算机缘巧合。后来原告又在诉讼请求中追加一条“返还字画”。

该案于14:30在第三法院开庭,开庭前书记员给我们每人一张“旁听案件庭审(听证)评议表”,像是调查问卷。原告本人已回到美国,由委托代理人(律师)出庭,原告有两个证人。而被告则是“单刀赴会”,连律师都没有。该案是独任制,无陪审员。

开庭后,审判员先做申明。询问当事人对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不申请。而后原告说明诉讼请求,在此原告追加了“返还字画”的诉求。然后被告应诉,被告质疑房租数目和损失的财产,承认欠缴水费。

而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原告加以纠正。接下来根据谁主张追举证原则,原被告举证证明。当事人都向审判员提交了合同原件,并且双方互相核对。然后法官分别询问原被告。然后原告带出证人甲,审判员明确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接着由证人做陈述,律师企图引导证人,被审判员制止。接着原告询问证人,期间被告插话被审判员制止。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无补充问。被告无补充问。证人甲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证人乙庭上陈述。原告询问证人,审判员申明双方必须一问一答,禁止双方交流。而后被告询问证人。审判员询问证人。原告补充问证人。证人乙退席,在打印的证词上签字。审判员宣布休庭五分钟。而后便是调解环节。

这次有机会到法院旁听,可以说这是我们很多同学对庭审程序有了深切体会。我认为,这次旁听无论就哪一方面而言,我们都是受益者。这次法院旁听虽然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小部分,但是却也让我感觉到了法律了严明。我们一行人都是第一次来到法院这样神圣的地方,都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一进入法院便被它的威严给吓住了,而我们也感受到了自己在法律面前的渺小。我们都对法律知道的少之又少,而我们以前的学习也只是从书本上得来,有句话讲,“纸上得来终觉浅”而我们,这次的旁听也让我们更好的接触了法律,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让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威严。比如说这次的案件,不管原告与被告孰是孰非,如果没有法律,那么这个案件的赔付可以需要更多的时间去理清楚,再或者是否能够真的解决清楚也是一个问题。所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必不可少的,做为一个公民,我们有权力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不让自己受到侵害。但是做为一个公民我们也必须做 到守法,只有做好守法,我们才有权力去谈及用法律保护自己。我们都知法律对每个人都公平的,我们都有去接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但是我们也有义务去听众法律,知道我们可以去做什么,不可以去做什么,我想这就是这次法院旁听带给我的最大的收获吧,我也可以说这次法院旁听可能会影响到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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