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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农业保险经验和启示(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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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韩国农业保险经验和启示

韩国农业保险经验和启示 李向敏 龙文军

一、韩国农业保险体系及特点

韩国农业保险开始时间不长(畜禽共济开始于1997年,果树政策性保险开始于2024年,渔船和渔船员政策性保险开始于2024年),开办的险种相对较少,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韩国畜禽共济虽然名称上叫共济,但严格来讲不属于互助保险范畴。

(一)保险险种

1、农业保险[1]的险种

韩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是在学习借鉴了日本和美国农业保险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而开展的。目前两种类型:①果树保险:适用于苹果、桃、梨、葡萄等六种水果因各种自然灾害遭受损失而设立的保险;②畜禽共济:专门针对奶牛、肉牛、马、猪、家禽等因遭受部分疾病(国家法定的传染病除外)、自然灾害出现死亡或伤病而设立的保险。农民志愿加入这两种保险,并享受保费的补贴。

2、渔业保险的险种

韩国水协共济保险事业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1962年水协中央会共济保险事业就形成了目前的基本框架。韩国的渔业保险由韩国水协中央会来经营。2024年,政府根据法律将渔船保险和船员保险事业纳入政策性保险范畴,由水协中央会负责经营。2024年1月,渔船和渔船员政策性保险正式实施。其中渔船员的保险是强制保险,渔船的保险是自愿保险。水协中央会同时还经营其他商业性渔业保险险种。

(二)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1、农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韩国的农业保险是以农业协同组合为载体开展起来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如图1所示)。农业保险的险种由金融保险研究院负责开发,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业务组成部分,区域农协是农业保险的业务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风险赔付责任。农民上交保费到区域农协以后,由区域农协将所收上来的保费全部上缴到农协中央会。农林部根据农协的经营情况在保费和经营管理费上给予一定补贴。农协中央会通过再保险手段将保险责任按照1∶3的比例进行分散,即农协承担25%的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75%的风险。如果当年的赔付率超过18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提供兜底赔付。

2、渔业保险体系和运作机制

韩国的渔船及相关的船员保险,具体工作由韩国水协中央会负责(如图2所示),基层市(郡)的94个渔业协同组合作为代理机构执行具体保险业务工作。韩国政府在海洋水产部内设置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成员由海洋水产部、财政部、预算部、保险金融监督院主管领导、船东代表、渔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海洋水产部渔业政策局渔业经营课。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政策性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确定保费率。渔民通过渔民组合上交保险费给市(郡)会员组合,市(郡)会员组合将所收取的保费全部上交水协中央会,水协中央会及时将保险经营情况提供给海洋水产部,国家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的补贴每季度打进水协中央会的账上。出现灾害以后,渔民和船东及时上报受损情况,水协中央会及时派人查勘定损,将保险赔付款项通过水协的银行,打到渔民和船东的账上。

(三)监督机制

韩国的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由农林部和金融监督院共同负责,重点监管全国农业协同组合的保险经营业务。

韩国的政策性渔业保险由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负责监管,委员会成员由海洋水产部、财政部、预算部、保险金融监督院主管领导、船东代表、渔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海洋水产部渔业政策局渔业经营课,审议委员会负责对全国的渔业政策性保险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确定保费率。

(四)农业保险经营特点

1、对大宗农产品采取强制投保或对主要农产品采取引导投保

在韩国,政府运用对主要果树、部分家畜家禽等产品的保费和经营管理费的补贴,鼓励农民投保,一方面保证农民获得稳定的收入,另一方面保证产品的市场供应。从2024年至2024年,果树的投保率在逐渐上升,分别为15.2%、18.2%和23.4%。农民的投保率逐年上升。

韩国的渔船员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即渔船员只要出海作业,就必须参加保险;渔船的保险属引导性保险,即只要参加保险,国家就给予补贴。到2024年11月底,全国渔船员的投保率达79.2%①,渔船投保率达42.4%。

2、政府给予农民保费和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

在韩国,从2024年到2024年,政府为投保果树保险的农户提供50%的保费补贴,由于2024年的大灾,2024年的保费补贴达到62.2%。国库负担保险经营机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的比例逐年增加,2024年至2024年,分别为50%、70%、80%、90%、100%。财政补贴金额逐渐上升,分别为23亿韩币、86亿韩币、162亿韩币、378亿韩币、535亿韩币。2024年,韩国国库给予渔业保险的补贴为150亿元韩币,其中渔船员保险费为80亿元,渔船保险费15亿元,经营管理费的55亿元。

3、建立健全的运作体系

韩国的农业保险尽管起步较晚,但是,由于其依托的机构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这个组织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健全的体系,在群众中有较深的根基。政府将农业保险业务委托给农协经营,不需要单独建立一个新机构,只是给农协增加一项新的业务内容,政府负担全部的经营管理费。通过近5年的运作,这项体制已经充分显示出其优越性。韩国的渔业保险由水协中央会及其下属会员组合负责经营,既负责政策性保险的经营,又负责商业性保险的经营,两种保险单独立帐。

4、对年度无险的农户采取费用返还或其他优惠措施

为了保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韩国政府积极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对当年度不出险的情况,在下年度投保采取优惠费率制度。优惠费率的测算依据是果园前几年的赔付情况、不同的水果品种、防灾设施的配备情况等。在渔业保险上尚无这些优惠措施。

二、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做法

(一)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韩国除了《保险业法》外,于2024年制订了《农业灾害损失补偿法》,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给予立法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也有专门的立法。而且这些法律在颁布以后仍然根据实际不断修改和完善。

在渔业保险的立法上,韩国国会于1962年颁布《水协法》,该法排除了《保险业法》对渔船保险的适用权,渔船保险不受其制约,从而排除了商业保险公司在渔业系统的竞争,为韩国渔船保险制度实施提供了政策的保证。2024年3月,韩国颁布《渔船员和渔船灾害补偿保险法》,对开展渔船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强制渔民加入保险,引导渔船加入保险。到2024年11月底,全国渔船员的投保率达79.2%①,渔船投保率达42.4%。

(二)明确政府补贴内容

韩国政府根据灾害对参与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50%至62.2%的保费补贴,为保险经营机构提供10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对赔付率超过180%时,提供农业保险的再保险补贴。韩国的渔船保险事业由政府出资补贴事业运营经费、提供再保险支持主导发起的,并且对“义务加入制”的渔民的保费由国库予以补贴。国家补贴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体现了渔船保险和商船相比要承担特殊的风险,也表明小型渔船船东独自承担保费有经济方面的困难,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渔船保险面临特殊风险的充分理解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保护与倾斜。

韩国政府对不满30吨的渔船员保险给予50%的保费补贴,对30-50吨的渔船员给予20%的保费补贴,对50-100吨的渔船员给予10%的保费补贴,对100吨以上的渔船员不给保费补贴。对不满20吨的渔船提供40%的保费补贴,对20吨以上的渔船投保不补贴。对这些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给予60%的补贴。体现了政府对渔民中弱势群体的关注。以2024年为例,国库补贴了150亿韩币(约相当于12亿人民币),其中补贴渔船员保费80亿韩币,渔船保费15亿韩币,经营管理费55亿韩币。根据收取保费的情况,各种补贴分季度划到水协中央会的帐户。

(三)适时监管经营情况

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有关机构经营,将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只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管,提高了政府效率。韩国是由农林部的构造政策课派人每年对全国农业协同组织的农业保险经营进行检查。在渔船保险的监管上,韩国渔船保险的监管工作由政策性保险审议委员会负担,委员会通过对水协中央会政策性渔业保险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根据盈亏情况,确定下年度的保费率。具体监管事务由海洋水产部负责,每年在结算时,海洋水产部都派出专人到水协中央会审查有关业务。

(四)建立再保险体系

韩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之初,并未建立国家再保险制度,只建立了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农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由于韩国农业保险运作时间不长,农业保险基金积累不多,基于这种考虑,政府建立了国家再保险制度。在一般的灾害年份里,农协负担25%的风险责任,商业保险公司负担75%的风险责任。在巨灾年份里,尤其是赔付率超过180%时,国家启动再保险基金,给予赔付兜底。

由于韩国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工作比较晚,其再保险工作尚在研究中,有关部门正在讨论有关再保险的方案。

[1] 本文中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畜牧业保险。渔业保险包括渔船保险、渔船员保险、养殖业保险。

① 渔民强制投保率不到100%的原因是因为有部分渔民没有出海所以没有投保。① 渔民强制投保率不到100%的原因是因为有部分渔民没有出海所以没有投保。

第二篇:韩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韩国旅游业发展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

摘要

当代旅游业已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强劲的和最大的产业。旅游业发展之快,产业带动力之强,使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进入90年代,国际旅游业伴随着经济中心的转移,在亚太地区掀起热潮。韩国在亚洲是旅游比较发达的国家之一,从60年代开始,大力发展旅游业,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旅游业已成为韩国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本论文具体分析韩国旅游业的发展,并从中吸收宝贵的经验。论文有五个部分构成:

一、前言;

二、韩国旅游业发展的历程;

三、韩国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四、韩国旅游产业发展对我国旅游业的启示;

五、结语。

关键词:韩国旅游业;发展经验;启示

一、前言

自1992年8月24日中韩正式建交以来,韩国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入境客源国之一,而中国也成为韩国主要的旅游客源国。韩国作为一个与中国有着悠久历史渊源的国家,以自己独特的文化吸引着国际游客,力争成为亚洲旅游中心国家。近几十年来,韩国由一个旅游资源不甚丰富,国土面积仅9万多平方公里,过去旅游知名度不高,旅游的软硬件设施也较落后的国家,到如今旅游接待海外游客数量近600万人次,韩国的旅游观光业发展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二、战后韩国旅游业发展的历程

2.1第一阶段:旅游基础设施扩充期(20世纪60年代)

韩国对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2年成立全国旅游公司,标志着韩国国际旅游业已开始成为韩国的一种产业而起着重大的作用。政府确定了促进入境观光产业的政策,切实发展了与旅游业有密切关系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极大改善了韩国的旅游环境。

2.2第二阶段:国际旅游振兴期(20世纪70年代)

70年代,政府将旅游业确定为国家战略产业之一,期间先后加入了世界旅游组织和太平洋地区旅游协会,加强了旅游业领域国际合作的基础。70年代是韩国旅游业发展较迅速的十年,1978年接待国际游客突破100万人次,国际旅游业初具规模。

2.3第三阶段:国民旅游发展期(20世纪80年代)

80年代起,政府把旅游业定为21世纪的“出口产业”,提出了吸引六名外国旅游者就等同于出口一辆小轿车的口号,大力发展旅游业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

2.4第四阶段:国际国内观光均衡发展期(20世纪90年代)

90年代,韩国政府进一步制订雄心勃勃的发展规划,把旅游业发展推上新台阶。尤其是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金大中政府制定了发展经济的战略转移及各种开发旅游业的优惠政策,刺激了旅游业的发展。

2.5第五阶段: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上世纪末至今)

进入21世纪,韩国政府在宏观上将文化旅游产业定为国家关键的战略产业之一;微观上,韩国政府制定了旅游资源长期开发计划,并且提出利用“韩流效应”带动旅游业发展的战略措施。韩国政府正在努力提高韩国旅游在世界上的竞争力,使之尽快进入全球化的轨道。

三、韩国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韩国终于成为国际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我国旅游业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就其主要经验作如下分析:

3.1、把科技、文化对旅游的促进作用发挥到极。

3.1.

1、利用“韩流”效应带动旅游业发展。

韩国旅游开创了一个新的营销模式:依靠上游产业链条中的电影、电视产品在全球形成的吸引力,根据影视情节包装推广韩国各个地区的景点。由于具有数年的操作经验,韩国旅游局和业界各方已形成了一个成熟的运作系统,能够使一个影视旅游景点在启动、发展、成熟各个阶段都取得成功,并且经久不衰。

3.1.

2、开发富有韩国特色的旅游产品。

韩国通过把其具有比较优势的、旅游者普遍感兴趣的特色进一步发挥出来,如地域饮食、服饰、瓷器、歌剧等与旅游结合起来,在努力挖掘体现地方特色项目的同时,促进了旅游品牌的塑造,使有限的旅游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靠着其文化特色而获得持久的观光客源。

3.1.3、注重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遗产是旅游资源中的精品,在旅游业的发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因此,韩国十分重视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在不算广阔是的土地上,有着为数不少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

3.2、利用一切宣传手段向世界介绍韩国。

3.2.1、旅游促销方式灵活、针对性强,政府牵头。

韩国设有促销的专门机构,即韩国观光公社。其下设的海外办事处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进行包括韩国整体旅游形象、各地旅游热点、游览项目在内的各种宣传活动。

3.2.

2、通过节事提高旅游吸引力,强化对外旅游宣传。

1995年以来,韩国文化观光部非常重视地方旅游文化节事的促销作用。这些国家级的旅游节事突出了韩国鲜明的文化旅游形象,既显示了国际化的开放态势,又反映了地方特色。

3.3、政府主导型发展战略。

3.3.1、韩国政府将旅游业确定为战略产业。

政府将旅游业确定为战略产业,努力营造吸引游客的旅游环境。韩国政府认识到,提高国民素质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国民的大力支持和广泛参与是旅游业的发展需要。

3.3.

2、国家投资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进入90年代,为了适应国际旅游业更进一步发展,韩国对基础设施建设仍然给予足够的重视。投入巨资,改善交通条件。兴建机场,大力开发旅游新景点,兴建综合旅游度假村。同时,旅游住宿的接待规模和规格也不断提升。

3.3.

3、健全旅游机构、完善旅游法规。

各旅游组织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相互协作,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旅游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做到了统一规划,全面布局,有序地开发利用。旅游业发展,政府从一开始就实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原则。

3.3.

4、重视地区旅游合作,加强国际旅游合作。

为了使韩国作为东北亚地区的主要旅游地,政府通过“阳光政策”,重视与周边国家的旅游合作与交流。为了把握国际旅游发展机遇,韩国政府加入多种旅游

相关国际组织,如世界旅游组织、APEC、亚太旅游协会等,有力地促进了旅游业的对外交流和对外开放。

四、韩国旅游业发展对我国旅游业的启示

4.1、政府支持,宏观引导。

旅游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我国要继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提高旅游服务等级。旅游行业协会、管理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行业规范,并严格执行,保证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优化旅游产业结构,促进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

4.2、创新营销,加强品牌化运作。

我国要继续加强旅游营销,创新营销手段和途径。利用科技、文化、重大事件等加强旅游宣传,并形成品牌化战略。使中国的旅游业能够独树一帜,促进社会发展进步。

4.3、深掘文化内涵,凸显文化旅游发展。

在面对新时代旅游业急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唤起民族文化的自觉、自信、自强。深掘民族文化内涵,融合到旅游的发展中,促进旅游文化的自觉、自信和自强。通过旅游,想世界展示中国的民族文化,彰显中华特色,形成独具的旅游吸引力。

4.4、加大旅游教育建设,培养专业人次。

在国际旅游普遍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在提高国内民素质的同时,针对旅游业的发展,更要加快旅游的教育建设,培养专业的旅游人才。使我国旅游业的核心水平得以提高,提高游客的旅游满意度,加强中国的旅游品牌,才能使我国的旅游业,在面对激烈的竞争中稳稳屹立。

五、结语

在世界范围内,旅游业勃勃发展的今天,东亚及太平洋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异军突起。本地区各国经济的多样性和互补性,使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同时,将使得该地区的旅游业发展更具潜力。而我国在对周边国家旅游发展成功借鉴的基础上,对促进本国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 徐璡昱,刘力,吴慧.中国的韩国旅游研究进展与展望[J].地理科学进展.2024(01)

[2] 甘露.解析韩国旅游业成功的因素[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4(12)

[3] 唐代剑,朴昌奎.“韩流”对韩国旅游形象的影响[J].旅游科学.2024(02)

[4] 仲寒.韩国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J].当代韩国.2024(03)

[5] 匡健.论“韩剧效应”在韩国旅游业中的特殊作用[J].商场现代化.2024(18)

[6] 王继庆.试析韩国旅游业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J].东北亚论坛.2024(05)

[7]金亨根.浅论韩流对中韩两国旅游经济的影响研究[J].当代经济.2024(11)

[8]詹德斌.济州岛与韩流一起扬名[J].环球.2024(01)

第三篇:韩国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韩国工业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韩国是一个岛国,国土狭小,人口稠密,资源较为匮乏,同时也是一个战争多发的国家。但朝鲜战争后,韩国很快开始了工业化历程,并在不到30年的时间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江汉奇迹”。2024年,韩国人均GDP突破2万美元,经济增长率为6.1%,工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39%。韩国在不到30年的时间,由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跨入“新型”工业化国家的行列。韩国的成功固然与美国的援助有关,但更主要的是韩国所采取的产业政策及工业管理体制。总结韩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并加以合理地借鉴,将有助于加速中国新型工业化的进程。

经济第一,专家治国。1961年,政府采取“经济发展第一”的治国方略,特别重视专家、学者和经济官僚在经济、社会决策中的重大作用。为确保各项经济决策的科学性,政府千方百计地搜罗和延聘有真才实学的专家进入政府工作。韩国经济企划院是专家荟萃之地,其中的20%是经济学家,其他为政治、法律、公共管理和教育等各方面的专家。同时,为确保专家的相对稳定性和对政策研究的持续性和连贯性,韩国政府建立了相应的有职有权的常设机构,如韩国开发研究院(KDI)、韩国产业研究院(KIET)和韩国国际经济研究院(KIEI)。这些咨询研究机构除为政府提供信息和咨询外,还有一个特殊的功能,即向政府各部门输送高级官员。

集权化政府经济决策体制。1961年7月,韩国政府修改了政府组织法,合并建设部、财政部预算局和内政部统计局,设立经济企划院,建立了集权化的政府经济决策体制。经济企划院是韩国最重要的经济决策和执行机构,负责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和处理全国经济事

务。经济企划院长官由政府中惟一的副总理兼任,在经济计划和运营方面,受国务院总理之命,统管和协调有关各部。因此,经济企划院成为韩国政府中地位最高、最强有力的经济主管部门,被称为“超级部”。由于该机构直接通过其长官向总统负责,不仅能对变化了的经济情况及时做出反应,迅速向上传递信息,保证了有关重大决策过程的集权性质,而且也有利于迅速地执行政府的各项经济政策。经济企划院实行精英决策,其成员大多是受过现代教育的留学归国人员,专家在制订政策方面享有很大的独立性或自主性。

批示性经济计划。韩国的经济计划具有一个重要特点,即每个五年计划都有明确的目标和主攻方向。如:一五计划(1962--1966)主要推动工业生产面向世界;二五计划(1967--1971)的重点是继续扩大社会公用事业,着手发展钢铁、石化等重化工业;三五计划(1972--1976)在继续扩大出口的同时发展重化工业,促进产业结构换代升级;四五计划(1977--1981)基本目标是继续推行产业结构现代化,确立“自立经济结构”,推行社会开发和技术革新,加强出口竞争力,改善国际收支等;而五五计划(1982-1986)的目标是克服慢性通货膨胀,为新的经济大发展做准备。韩国的经济计划虽然对企业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主要通过各种温和的方式影响企业的行为,其中最经常使用的方式就是经济杠杆,即通过金融、税收、外汇、技术等方面的政策手段,保障国家计划的实施。所以韩国经济计划被视为与法国经济计划近似的批示性计划。

适时的产业结构调整。韩国政府能够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及时捕捉并积极利用各个时期国际上产业结构变动的有利机遇,适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20世纪60年代,在美、日等发达国

家将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之际,韩国及时抛弃了过去所推行的进口替代战略,大力发展以轻纺工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成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进入70年代后期,韩国顺应发达国家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向新兴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机遇,开始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升级,重点发展重化工业。80年代后,为适应出口日趋激烈的世界市场的竞争,韩国把“科技立国”作为其发展的战略定位,把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升级为知识密集型产业。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使韩国更加认识到加快科技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的重要性,政府五年投资110万亿韩元,集中发展计算机等28个知识基盘产业及服务业。1998年金大中上台后,明确把信息产业作为重振国家经济的根本,成立了韩国历史上第一个信息通讯部,并提出到2024年以前进入世界10大知识信息强国的行列,2024年把韩国建成知识信息国家、信息技术领先和未来世界的中心国家。与此同时,韩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案扶植中小型风险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这些措施都是以科技升级带动产业结构高级化,使资本、知识密集型产业成为2l世纪韩国的主导产业。

第四篇:巴西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巴西農業保險發展經驗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2024年12月23日 14:49 來源: 中國保險報 【字體:大 中 小】 網友評論

中國和巴西在許多方面十分相近,二者分別為亞洲和美洲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均佔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2024年巴西農業增加值占全國GDP的比重達23.9%,2024年農村人口約占總人口的23%;2024年中國第一產業在全國GDP中的比重為11.3%,農村人口占比高達54%。兩個國家幅員均十分遼闊,區域經濟也具有相似性,國內不同地區的農作物、地理特徵和風險概況差別較大。因而,巴西農業保險的發展經驗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巴西農險發展概況

巴西農業保險發展歷史悠久。早在1938年政府就開始實施雹災保險計畫,但起初運作並不太理想,賠付率一度高達380%以上。1954年,巴西在南美率先啟動多重風險農作物保險(Multi-peril Crop Insurance,MPCI),該保險是由政府主導的、屬於實驗性質的計畫。1973年,針對農業貸款大規模違約情況,政府開始出臺農業生產保障計畫(Program of Guarantee for Agriculture Activities,PROAGRO),將農業保險保障擴展到所有地區和農作物。該計畫由巴西政府農業部、財政部、中央銀行等組成管理委員會,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撥出一筆資金作為該計畫的基金。參加該計畫的農民要交納一筆“附加費”,然後農民可以從銀行得到該計畫下的優惠利率貸款。同時,該計畫對貸款銀行提供保險保障。在上世紀90年代初,由於該保障計畫遭受巨額虧損,政府不得不對計畫進行了縮減,保額大幅降低而費率大幅上揚。此外,有小部分的農業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主要集中在南部和東南部地區,例如1998年的新型蘋果保險,1999年的釀酒和鮮食葡萄保險,2024年大豆、棉花、小麥等大面積農作物保險,但覆蓋面一直很窄。到2024年巴西農業保險的規模僅有8.1千萬雷亞爾。

巨災事件推動了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2024年4月和2024年5月連續兩次大的乾旱導致政府災害救濟支出急劇增加,最後政府同意加大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扶持力度,對保費給予50%的補貼。此外,針對農業貸款,政府開始強制貸款受益人投保多重風險農業保險(MPCI)。2024年政府保費補貼達1.58億雷亞爾,大部分用於農業保險。巴西農險支持政策

(一)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計畫

2024年12月19日巴西國會通過法律、2024年6月29日政府頒佈政令,開始實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計畫(The Rural Insurance Premium Subvention Program,PSR),該計畫的指導方針是:促進農業保險的廣泛運用,充分發揮農業保險的收入穩定機制作用,引導農戶使用恰當的農業技術,推動農業企業管理的現代化。該計畫於2024年11月中旬開始運作,主

要保障七種農業品種。2024年,保費補貼範圍又擴大所有的農作物、牲畜、水產和林木。另外,政府還採取一系列與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相配套的政策措施。

1〃信貸額度的擴大。對於願意購買農業保險的農戶,享受利率優惠 的生產資料貸款額度將可以增加15%。

2〃農業保險保費融資。政府承擔了部分保費,其餘部分可以從農業貸款中直接扣除,這樣在收穫季節前期農戶就無須用自己的資金進行繳費,從而可以提高自身的流動性。3〃再保險市場的開放。2024年1月巴西國會通過法案同意將巴西再保險市場向國際再保險公司開放,取消了巴西再保險公司(IRB-Brazil Reinsurance Institute)的專營權,從而有利於促進競爭、推動再保險市場的發展,可以降低費率並通過引進國際先進再保險技術提高保險服務品質。

根據巴西農業部門預測,在政策推動下,2024/2024收穫期巴西農業保險覆蓋面有望達到耕種地區的10%。

(二)農業保險穩定基金

1954年巴西政府建立了農業保險穩定基金(The Agrarian Insurance Stability Fund),用於保障農業巨災風險、支持保險市場穩定。該基金由政府委託國家再保險公司(IRB)管理,基金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國家財政預算;二是農業保險公司50%的淨利潤。農業保險基金如果出現虧空,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

為進一步支持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2024年5月,巴西政府當局向國會提交了一項“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計畫”的補充法案,擬建立“巨災保障基金”支持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應對巨災風險,從而推動氣候多變地區農業保險的供給。根據法案,銷售農業貸款相關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參加“巨災保障基金”,該基金提供100%和250%損失率的雙超賠層保障。

巴西農險發展經驗的啟示

(一)對農業保險進行立法支持

農業保險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一般被界定為介於私立部門和公共部門之間,許多國家均對農業保險予以立法支持。早在2024年,巴西就頒佈了專門針對農業保險的相關法律,之後還陸續通過了多項補充法案,反映巴西政府對農業保險的高度重視。我國《保險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援發展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然而時至今日,我國的農業保險立法仍然空白。雖然中央和許多地方出臺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方案,但這些方案大多為短期的財政補貼政策(有效期一般為一個),農業保險政策支持缺乏可持續性。通過立法將農業保險政策支持上升到法律層面,有利於構建農業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有效整合農業信貸、技術推廣和保險政策

巴西政府將參加農業保險作為優惠利率農業貸款發放的條件之一,同時注重農業風險的事前控制,積極推廣農業先進技術,提倡“科學種田”。從九十年代開始,巴西政府通過各級農業研究機構對全國各地農業生產條件進行了普查,繪製出各個地區的農事圖,作為國家農業生產的指導依據。保險公司要求農民必須根據國家生產指導進行農事安排,否則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在“農業生產保障計畫”下,如果農戶將至少15%的生產成本投入到現代化生產資料(如肥料或改良種子),保險費率可以降低1個百分點。通過結合農村信貸、生產技術推廣和保險政策等, 把支援農業資金投入與保障農業風險結合起來,既可以擴大農業生產,也有利於減少災害事故的發生和保險金支出,從而促進農業保險的長期“良性”運轉。

(三)基於農業全過程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設計

當前,我國絕大部分農業保險產品僅保障生產過程中自然災害所造成的農作物產量減少或牲畜死亡損失,而事實上農戶在農產品(000061)運輸、銷售過程同樣面臨著風險,特別是農產品價格波動,保障此類風險的農業保險產品在我國基本處於空白。保險公司應樹立起基於農業全過程風險管理的保險產品設計理念,積極創新,努力滿足農戶多元化風險保障需求。

(四)農業保險經營成本管控。

我國許多農業生產地區(特別是南方)位元處山區,分佈廣泛,且往往交通不便,承保及損失評估程式緩慢且費用較高,導致農業保險運營成本加大、農業保險價格偏高,對農戶缺乏吸引力。巴西農業保險也面臨著類似問題,對此國際再保險公司瑞士再建議可以應用衛星圖像或天氣參數等技術,還可以使用天氣指數保險等新型農業保險產品。另外,還可以加強與銀行、農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仲介組織在保險宣傳、承保和理賠等環節的合作,努力克服農戶分散、交通不便等難題,從而實現降低運營成本的目的。

(五)夯實農業保險發展的基礎。

一是提高農戶的保險意識,這是一項系統性的長期工程,須由保險公司、銀行、政府及非政府機構多方共同完成。二是做好農業災害數據積累。目前各地自然災害及損失資料分散在氣象、民政、農業、保險公司等部門或單位,且資料積累有限,不利於農業風險的科學評估。可以由地方政府牽頭,搭建農業災害及損失資料平臺,組織梳理、整合各部門相關歷史資料,制定並實施統一的災害及損失統計制度,努力夯實農業保險資料基礎。

(六)建立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當前許多地區農業保險業務量小、精算基礎薄弱,利用再保險進行風險轉移的難度較大,可以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等管道建立農業保險巨災準備金,在出現巨災超賠時動用準備金進行賠付,有利於農業保險的穩定運營,且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第五篇: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只有不断攀登的人,才能达到顶峰

纵观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及对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看法和应对策略

农经10-1 郭涛

摘要:农业保险如同种子、化肥等一样, 对农业生产极为重要。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 并根据自己的实际, 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更好的促进农业保险发展, 以便服务三农。

【关键字】 农业保险模式问题策略

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 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始于二百多年前的西欧市场经济国家, 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保险模式和运营经验。中国于2024年启动新一轮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 虽然已有数年的发展历程, 但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力求通过世界上典型国家农业保险的保险模式分析,发现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农业保险的特性及分类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自然因素的影响,与其他财产相比,农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地域性。各种有生命的动植物的生长和发育都要具备严格的自然条件,然而由于各地区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不同,再加上社会经济、生产条件、技术水平的不同,形成了动植物地域性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只能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承保条件,而不应该强求全国统一。(2)季节性。由于动植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制约,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在整个业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对动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自然生态环境有正确的认识,掌握农业保险各种保险标的的特点。(3)连续性。动植物在成长过程中,是紧密相连不能中断的,并且是互相影响和互相制约的,因而,农业保险具有连续性。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者要考虑动植物生长的连续性,要有全面和长期的观点,使农业保险业务稳步发展。(4)政策性。由于农业保险具有上述特点,加之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被保险人交费能力普遍有限。为了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许多国家都把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农业保险与农村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是以地域命名,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保险的总称,除含农业保险外,还包括乡镇企业、农业生产者的其他各种财产、人身保险。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农作物栽培(农业)、营造森林(林业)、畜禽饲养(畜牧业)、水产养殖、捕捞(渔业)以农村中附属于农业生产活动的副业。

二、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

2.1 政府主导下的私营公司经营为主的模式

1939年美国开始试营农业保险, 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约束和指导下, 开展小麦、棉花、玉米、烟叶等农作物的保险。1980年开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和私营公司混营, 这一

1时期主要开展农作物全面保险, 也增加了农畜中毒、疾病等牲畜保险。1996年之后政府退出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 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全面参与农业保险。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国家专门保险机构主导, 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只负责规则制定、履行监督等职能, 并提供再保险, 政府对农业保险保费、经营管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农作物保险的直接业务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代理。它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托, 利用优惠政策诱导商业性组织介入其中, 最终实现政府淡出、市场主导农业保险的局面。[ 1 ]从制度上说, 美国农业保险首先是政府主导强制安排, 成熟后再由市场私营保险公司跟进成为业务主体, 采取自愿保险与相对强制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提高参保率。

2.2 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下的农业共济组合模式

1947年12月日本政府重新颁布了《农业灾害补偿法》, 开辟了依法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和以合作组织为基本形式的农业保险制度的先河。日本的农业保险采取区域性农业共济体制, 建立了三级层次的严密组织机构系统。这三级组织是市、町、村级农业共济组合的基层保险组织;都、道、府、县级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一级的农业共济再保险特殊帐户。

[ 2 ]日本采取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以强制保险为主, 政府对包括稻谷、小麦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保险都是强制性的。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小部分的保费, 大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 还对农业保险实行再保险政策。

2.3.政府政策支持下的民办公助模式

此类模式也可以称作西欧模式, 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采用这一模式。1900 年法国政府颁布了《农业互助保险法》, 确立了农业互助型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相应权益。这种方式主要是设立私营的小型自助合作保险机构, 政府对各种形式的互助保险从法律和财政上给予大力支持, 没有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政府一般不经营农业保险, 但对互助合作保险以发放补贴、提供再保险以及提供特大灾害补偿、优惠税收和免税政策等方式予以扶持。开办的农业保险险种有限, 一般只办理雹灾、火灾和其他特定灾害保险。农民自愿投保, 保费全由自己支付。[ 3 ]

2.4.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在亚洲一些发展中国家使用,包括印度、泰国、菲律宾、孟加拉国等。该种模式由政府专门农业保险机构选择几种本国最主要的粮食、经济作物进行承保, 一般进行强制保险并提供财政资助。这种保险与农业生产的贷款挂钩, 只是各国建立的挂钩联系方式有区别。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导致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

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在CIEN记者采访北京周边农村的村民时,大部分村民表示本来种地就不挣钱,何必花这些冤枉钱;小部分表示并不了解农业保险,或者说是知之甚少。

4、农业保险供给不足,品种单

一。目前,除人保和中华联合两家综合性保险公司外,2024年以来,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等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但是总的来看,这些保

险公司的业务还远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而且这些公司的业务往往只在农业主产区开展,而在一些非主产区,如广西、贵州等地区,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还处在半开发状态。即使在农业主产区,农业保险的品种还是很单一,如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目前也只有一个农业保险的品种,即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即使是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其农险品种与商险品种相比也少得多,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农险品种才15个,而其商险品种却高达32个。

3.2.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我国农业保险严重萎缩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没有把农业保险放到解决“三农”的全局中加以考虑,没有找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走的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子。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发展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国家真正实现农业保险的市场化经营,即使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农业保险。我国农业保险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状况,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于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3.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

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4]

四、对中国农业保险中存在问题的策略

4.1.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要想大幅度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首先要改变目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生产,有利于降低保险成本。其次政府要加大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降低农民保险的支出,同时对于参加保险的农户,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同过电视媒体、广播、报纸等宣传方式,在农村大力宣传农业保险,改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让农业保险的观念深入人心。第四要优化农业保险的品种,推出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我国辽源广阔,各地的产业有所不同,对保险品种的需求也有所不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新品种的时候要结合当地的产业情况。如在北方大多地方种植棉花玉米,而在南方则种植水稻甘蔗的较多,保险公司就可以在北方推出针对棉花玉米的保险产品,在南方推出针对水稻甘蔗的保险产品。

4.2.建立多渠道农业保险体系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

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应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的道路。要鼓励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同时引进在农业保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保险公司,形成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业保险体系。

4.3.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

(1)加大资金支持的力度。建议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对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出现流动性资金不足的融资需求,允许其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息或低息贷款。保险公司可利用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

(2)加大法律支持的力度。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对农业保险给予法律的支持。目前我国的保险法规不健全,特别是缺少农业保险立法,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但这部法律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引为,对于农业保险都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目前

仍未出台。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及有关法规制度保证农业保险的健康运行。

(3)加大人才支持的力度。目前在我国精通保险的专业人才很少,而熟悉农业又精通农业保险的人才更加少。保险公司可与一些高校的农业专业合作,培养出既熟悉农业又精通农业保险的高素质人才,毕业后到保险公司专门从事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从而有效解决我国农业保险人才匮乏的局面。[5]

五、结论

综上所述国外农业保险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 系统总结和推广这些

经验, 将有助于我国农业保险的日益成熟。我国的农业保险起步较晚, 仍处于试办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农业保险模式还不成熟, 农业保险的发展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我国的农业产业政策, 适合我国农业风险的特点、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民的保险需求。农业保险模式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吕春生,王道龙,王秀芬.国外农业保险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J ].农业经济问

题,2024(2).[2]尹成远,周稳海.国际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J ].国际金融研究,2024(3).[3]梁 敏.农业保险:国外模式与我国发展之路[ J ].中国农垦, 2024(4).[4]夏庆军 吴红军“我国亟待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金融时报》2024.08.03

[5]吴红军 “组织创新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前提--经济学家温铁军博士访谈录”《金

融时报》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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