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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新任命13名人民陪审员(最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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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南岳新任命13名人民陪审员

南岳新任命13名人民陪审员

通讯员 雷芙蓉 旷文华

为了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4月28日,南岳区法院提请区人大任命了13名人民陪审员。

至此,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由原有的9名增加至22名,超过了法官人数的1.2倍,圆满完成人民陪审员的倍增计划。这批以“道德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威望高、热心人民陪审事业”为标准甄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中,有3人来自后山三乡,2人来自南岳镇和祝融街道,其他分别来自旅游、教育、金融等各行各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熟悉民情,了解民意,直接代表群众参与案件审理,是切实加强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力量。

第二篇: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24-06-03 10:52:4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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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许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渐渐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众所周知,如今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通过大学法律专业的深造,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然后一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成为助理审判员,过几年才能成为审判员,过程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正是这些磨练,使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能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丰富的审判经历,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捍卫法律的威严。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具备这么多的条件,其选拔也相对简单,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没有很多的法律相关从业经历,相比起法官,专业素质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使得人民陪审员接触大量的案件,参与案件审判,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

3、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

现如今,对人民陪审员还只有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若是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又该如何管理呢?究竟人民陪审员要怎么监督,也没有说明。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用,还是算正式公务员、还是有一个单独编制,其待遇是需要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也没有立法。

四、人民陪审员的未来

人民陪审员是对法官思维的拓展,是对法官其他知识、社会履历局限性的补充,是对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的的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体现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说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无奈,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不是趋势,只是暂时缓解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专职人民陪审员会退出舞台。而人民陪审员也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2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为此,应首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我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

第二,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不仅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且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我国的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对于第一种选民选举的方式己不大常见,而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即单位推荐和法院聘任的方式则比较常见。法院的聘任又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长期聘任,而临时聘任的情况则较少发生。但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我们从上述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看,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也没有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作具体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用陪审完全是由其自己决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后者,既不采用陪审制,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弹性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一个途径,从而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的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制作为人民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正如法国著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制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因此可以说,陪审制一方面赋予普通公民一种“参与”感,“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4]另一方面,陪审制也实现了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与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社会评价和监督,[5]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民众,所以他们参与审判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由于人民陪审员不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而且还直接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所以说案件的审判对陪审员来说不仅形式公开,而且实质内容也公开。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6]

二、西方陪审制度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说,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陪审团模式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具体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以英、美两国较为典型。参审制模式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以法、德两国较为典型。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类似于参审制,但存在一定不同。

(一)陪审团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下面主要介绍的是应用较广、参考价值较大的小陪审团制度。

其一,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而明确。在美国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在英国,除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微刑事犯罪-即决犯罪,采用简易程序,不适用陪审团审理之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可起诉犯罪,如果被告选择无罪答辩,则必须采用陪审团进行审理。对于偷盗、轻微人身暴力等一般刑事犯罪――两可犯罪,由被告在治安法院简易审与刑事法院正式审之间作出选择,以便确定是否适用陪审。

其二,陪审团组成的大众化和非专业化。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来源广泛,大众性强,且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名单随机产生于法院辖区的选民登记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或者二者结合的名单中。具体来说,某一案件的陪审团,由法院陪审团管理办公室从经过问卷确定的合格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20-30名候选人,“如实回答”程序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有因排除”、“无因排除”,最终确定6-12名陪审员,组成正式的陪审团[7]。一般来说,法官、律师、医生、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义务。

其三,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裁决权。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仅就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做出裁决,即决定被告是否犯有所控罪行,而量刑一般由法官作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并基于该认定做出何方当事人胜诉、何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决。如涉及请求损害赔偿者,陪审团得裁决应否于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法官认为证据足够清楚,而陪审团却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法官可以否定陪审团的裁决,下令重新审判该案。但在刑事案件中,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则无权否决陪审团裁决,也不能下令重审,此系避免“二次加害”之举措。

其四,陪审团的一致性评审规则。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陪审团退入陪审室进行秘密评议,当事人、律师、包括法官均不得参与。按照美国联邦诉讼规则,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须全体一致;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须是一致通过。如陪审团意见不一,不能作出裁决,称为“悬置陪审团”(Hung Jury),原陪审团解散,另组陪审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其五,法官对陪审团具有指示的义务。陪审团应慎重听取法官就案件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指示。在开庭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集中到审判法庭,经过严格的各种指示。

其六,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根据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依照规则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则更为消极。庭审中,陪审员只须保持一种开放和不偏不依的心态,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陪审员不准提问,大多数法院也不允许陪审员记录。除了在评议时可以讨论案件外,陪审员之间不得私下互相讨论,也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家人谈论案情,也不能将案件有关情况泄漏给新闻媒体等。

(二)参审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参审制是指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制度。下文主要以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法相关内容和特点予以分析。[8] 一是参审制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9] 二是陪审员拥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审制实行混合式合议庭审理案件,即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和裁决案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无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工。同样,陪审员也必须和法官一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严格,且为任期制。参审制的陪审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名单或地方当局提名的居民名单中选定,有较为严格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予以遵循,其中又以德国为甚。但都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也不没有学历要求。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德国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从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签确定;法国是在庭长主持下,由书记官从陪审员票箱中抽选。陪审员多有任期,德国参审员任期4年,法国陪审员任期为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都应当以2/3多数作出。在五人法庭里,表决规则要求至少4/5成员同意才能做出有罪裁判。[10]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决定》共20条,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资格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决定》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相关条款做了一些规定,个别地方存在不一致。其中,《刑事诉讼法》将陪审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并不包括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未明确有同等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下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决定》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在诸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的前三部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提及。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该制度也只是粗线条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需要设定完备的规则并形成体系,对其加以规范。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且较为混乱,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3、现有法规存在的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前文多次提及的《决定》,虽然这部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也整合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一,关于“社会影响较大”缺少严格的界定和明确的衡量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掌握。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的规定不够明确。这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地位,赋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如何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结果?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自《决定》实行后,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还是非常突出的。由于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所以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有些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11]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所以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而这种形式意义上的陪审也毫无实际价值可言,陪审员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这是指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而作为合议庭组成部分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表示一下同意。[12]在这种情形下,陪审员也是充当了一次摆设,根本没有实质的参与案件的评议,当然这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参与审判也是密切联系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因此无法得到体现,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任审判。

2、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偏差

《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决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也使得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我们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相对于法官来说,人民陪审员在这种监督缺失的环境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人民陪审员的腐败也必然会造成审理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听说人民陪审员腐败的案例,但这种对其监督上的缺失无疑是很危险的。所以为了在实践中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应立法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在制度上弥补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对于陪审员这样一个特殊的审判群体,法院对其的管理也是大伤脑筋。因为陪审员毕竟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所以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单的采用法官的管理方式。另外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介入程度也不好把握,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这也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13]可见各地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上就不统一,更何况在诸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其具体的做法更是千姿百态。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建议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应确立一个基本指导方针:不仅要注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更应该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陪审的形式参加司法审判,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其重要性和根本性也需要由宪法加以肯定。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获得陪审员的审判是其基本诉讼权利,是其诉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自然也应由宪法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14]。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尽快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其次,争取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该《决定》却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制度的体系性和规范性不强,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宪法地位,导致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的规定只是一项制度性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出现差异。《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作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对于陪审制度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等,都应该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整合法律资源,减少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观念,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二)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权利应得到明确:l、审判权。在这里要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区分开,对于大众陪审员应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不享有法律裁判权。对于专家陪审员中的非法律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一样,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没有法律裁判权。对于法律专家陪审员则只拥有法律裁判权,而不享有事实判定权。

2、调解权。人民陪审员享有调解权,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内容,陪审员可在庭审中参与调解,也可在庭审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调解。[15]

3、监督权。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若发现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4、获得报酬的权利。《决定》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获得补助的权利,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取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承担的义务主要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等。[16]

(三)建立规范的陪审员管理机制

关于陪审员的管理,《决定》基本上采纳的是由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共同管理体制,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方面会削弱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会使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无所适从,其不知道服从谁的管理,同时在审判中也容易丧失独立性。因此,这种做法并不能保障人民陪审事业的有效开展。

笔者认为一是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首先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履职监督等。此外,在同级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建立一个管理陪审员的机构,比如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它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以及与履行陪审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是应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身份给与明确界定,以便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应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由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定期考察,了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便于对其更好的管理。四是应建立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汇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共同管理和监督。五是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并确定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优先原则,即当陪审员遇到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冲突时,要优先保证参加案件的陪审工作。[17]

五、结语

本文在对西方陪审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做出简单的介绍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在认识上偏重政治意义,对其司法意义重视不够;在立法上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少宪政依据;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和陪审权力的行使以及陪审员相关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一些问题。正如前言中所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改革,不管采取哪一条道路,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总要有一个方向性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是保障一切改革成功的良药。通过对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比较,笔者最终还是倾向于我国未来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采用陪审团制。就目前状况而言,我们可以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吸收一些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优点,采取试点改革的办法,逐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首先是在宪法上对我国的陪审制度加以规定,确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基础;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最好是整合《决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出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界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增强其代表性,提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等等。最后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创造条件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功效。注释

[1] 李辉著:《中外陪审制的法律思考》,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24年第4期。[2]日青镇著:《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载绿色论文网。

[3]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4页。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6页。

[5] 李军著:《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载《江汉论坛》2024年第5期。

[6]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24年版,第72页

[7] 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214页

[8]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24年版,第138一143页。

[9]王利明著:《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24年第l期。[1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1] 蔡可登著:《关于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思考》,载《法学研究》2024年第6期。

[12]刘萍著:《陪审还是参审:这是一个方向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24年第5期

[13]程少卿著:《论我国陪审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巢湖学院学报》2024年第6期。

[14] 汤维建著.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2024,(3):21 [15] 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

[16]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17]陈友勋著:《英美陪审制与我国人民陪审制》,载《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3期。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第三篇:南岳导游词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衡山位于湖南省中部,纵越衡阳、衡山、衡东、湘乡、湘潭、长沙等六县市,地 跨八百里,峰立七十二,南起“雁阵惊寒,声断衡阳之浦”的衡阳回雁峰,北抵“停车坐爱 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的长沙岳麓山。主峰祝融峰,海拔 1290 米,在湘中南丘陵中卓 尔不群。“一览众山小”。衡山就像一幅湘绣,楚天湘水,一览无余;它又像一卷画轴,浓渲 淡染,举世无双;它更像一首诗歌,高叹低吟,回味无穷。南岳衡山的来源有很多传说。一产盘古开天辟地,死后化为山川林木,头化为东岳 泰山,脚化为西岳华山,腹华为中岳嵩山,右臂化为北岳恒山,左臂则化为南岳衡山;另一 说是中华始祖之一的炎帝神农式追赶仙鸟,用神鞭将朱鸟打落成南岳,所以大家在南岳古镇 入口处所见的牌坊上便绘有失鸟图案,南岳山徽“朱鸟”也因山而来。古人们往往以天空星 象图来进行占卜,所谓“天则有星宿,地则有州城”。据《星经》记载,南岳地处二十八宿 的轸星之翼,号为称量天地的“衡星”,所以也就命名“衡山”了。轸星旁边不有一颗主管 人间寿命的“长沙”星,衡山古属长沙,故而又有“寿岳”之称,人们常说的“寿比南山” 就以山而来。各位游客,再走过寝宫和北后门,离开大庙,我们就来到了南岳衡山主峰登山处,前面这个花岗石门叫做 “胜利坊” 是 1947 年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而建。,坊上刻有一副楹联: “七二峰,如避群英,胜算先操,中流砥柱;五大洲,盟联友国,狂澜竞挽,世界和平。” 从中,我们依稀可以想见那烽火连天的峥嵘岁月。原联为国民党湖南省政府主席王东原所书,毁于“文革”时期,现在联是著名书费新我左手书写。各位朋友,从现在起,我们就将踏上登顶之路。在这之前,请允许我先提醒您几个 注意事项:衡山作为著名的风景区处自然林区,是严禁攀折花木和吸烟点火的,让我们共同 来爱护这一片美好的大自然吧!南岳的气候素有“三重天”之称,即“山下一重天,山腰一 重天,山顶一重天”,每重天之间约有 3 度的温差,请注意带一些保暖衣物备用!山上虽然 修建了行车大道和人行小径,但仍有部分地段较陡峭,请大家留神一下,互相照应点儿!好 了,万事俱备,让我们向衡山最华丽的乐章--主峰祝融峰进发吧!朋友们,南岳衡山在五岳之中以风光绮丽著称,素有“五岳独秀”的美誉。那么它 究竟“秀”在哪里?秀就秀在这满山的树,满坡的草,满眼的绿!沿途大家已经看到,衡山 树木茂密,郁郁葱葱。南岳植物资源丰富,有树种 600 多,森林面积达
多万亩,而且还 有不少名树古木: 福严寺有一棵据传受戒于六朝时慧思禅师的银杏树,树龄已达 1400 多年,树身需三人合抱;藏经殿后的白玉兰,距今也有 500 多年的历史了;允春亭的摇钱树,无碍 林的“同根生”“连里枝”等,也是比较罕见的。好了,爬了一段山,可能有点儿累吧?那、我们在这里休息一下。面前大家看到的是我国建筑最早,规模最大的抗战纪念地之一,也是 国民政府在大陆惟一保存的大型抗战纪念陵园--忠烈祠。忠烈神祠建于 1939 年,落成于 1942 年,陵园为仿南京中山陵式格局,坐南朝北,依山而筑,左右对称,层次分明。沿中轴线共有五进建筑,长达 320 米,宽约 60 米,四周 还有 13 座大型烈士陵墓,安葬了抗日阵亡的国民觉第九战区和第六战区将士。前面这就是 忠烈祠正门,它为拱形三门重檐牌楼,正上方镶嵌着刻有祠名的汉白玉门匾,上面的“南岳 忠烈祠”5 个镏金大字是由原国民觉第九战区司令长官兼湖南省政府主席薛岳所题。

进入忠烈祠,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这奇特的“七七纪念碑”。碑为全花岗石结构,由一大上小共 5 颗倒立炮弹组成,象征着汉、满、蒙、回、藏等各族儿女团结一心,共御外 侮,碑的基麻上刻着醒目的“七七”大字,意在警醒全体中国人永不忘国耻之痛!穿过纪念堂,大家看到的这是个绿草如茵的山坡,两侧有石级,共分为 9 层。草地 上用大理石镶了“民族忠烈千古”6 个大字,衬以邻近的苍松翠柏,更显得十分庄严,令人 肃然起敬。朋友们,让我们怀着敬仰、缅怀之情,继续向上去吧。好了,现在我们登上了忠烈祠最高处--礼堂平台了,不知刚才有没有人注意数了 脚下的石级没有?对,一共 276 级。为什么是个数目呢?这是为了纪念第九和第六战区阵亡 的 276 位中高级军官而专门安排的,那么,这些英烈们究竟魂归何处呢?就在这最后一进建 筑--享堂里。享堂是忠烈最主要的建筑,也是过去祭祀活动的主要场所。正门上是蒋介石亲笔书 写的“忠烈祠”匾额。大家仔细看一下,有什么问题吗?对,“烈”字下面少了一点。为什 么会少呢?这里有很多说法: 一说是蒋介石希望今后战争能少牺牲一点儿; 一说是他打算抗 战胜利后再补上;还有一说是书法中的种艺术处理。见仁见智,众说不一。享堂内呈“十” 字形,可容 500 人,正面供奉有佛坛和“抗日阵亡将士总神位”。它的碑文是薛岳于 1942 年题写,妙在无论横念竖念,左念右念,都可以念通。全文是: “恭立忠烈祠,以怀忠烈神,我怀忠烈魂,誓继忠烈神。”现在堂内陈设了大量抗战图片资料,

大家可以自己看一看。好了,休息过后,我们继续向上攀登。前面这是里是半山亭,因为这里恰好是南 岳镇到祝融峰顶的一半,故而得名。这儿还有唐末农民起义领袖黄巢留下的“试剑石”和湖 南省道教协会所在的“十方玄都观”。您来看看玄都同门口的一副对联: “遵道而行,但到半 途需努力;会心不远,欲登绝顶莫辞劳”。我们到了南天门,据传此地为天人分界之所在,故名“南天门”。这里也是观赏衡 山色的最佳之处,春观花,夏看云,秋眺日,冬赏雪,赏心悦目,不一而足。这里还是登上 顶峰的最后一站,让我们抖擞精神,一起去欣赏无限风光在险峰的祝融绝顶。祝融峰海拔 1290 米,在南岳七十二峰中首屈一指,由衡山主神--火神祝融氏而得 名,“祝融峰之高”与“方广寺之深”“藏经殿之秀”“水帘洞之奇”并称为衡山四绝。现、、在大家看到的是祝融蓼,原名老生殿,始建于明朝万历年间,现存建筑为清光绪年间重修。祝融殿并不大,一进两间,建在巨石之上,花岗石砌墙,殿顶铺以铁瓦,多为宋朝所铸,至 今仍光洁不锈。好了,参观完祝融殿,各位的南岳之行也就即将结束。希望南岳衡山--这颗南国明 珠给您留下美好的回忆。麻姑仙境位于天柱峰下,相传为南岳魏夫人侍女麻姑仙山飞天祝 寿的地方,它采取“点石成景,引水造景、修路出景、植树添景”的造景。

大家好!欢迎各位来南岳衡山观光旅游,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参观有“江南小故宫” 之称的南岳大庙,并很荣幸能和大家共度一段美好时光,祝大家游得开心,玩得尽兴!各位团友,现在呈现在我们眼前的这座宫殿式古建筑群,就是有名的南岳大庙,位于南 岳古镇北端,赤帝峰下。它是一组集民间祠庙、佛教寺院、道教宫观及皇宫建筑于一体的建 筑群,也是我国南方及五岳之中规模最大的庙宇,占地面积 98500平方米。始建年代不详,地方誌有记载的大庙最早建于唐开元十三年(公元 725 年),历经宋、元、明、清历朝各代 六次大火和十六次重修扩建,现存建筑于清光绪八年(公元 1882 年)重建,它是仿照北京 故宫建的宫殿式的古建筑群,因此有 “江南小故宫” 之美称。中轴线上的主体建筑由棂星门、奎星阁、正川门(正南门)、御碑亭、嘉应门、御书楼、正殿、寝宫和北后门九进、四重院 落组成。东边有八个道观、西边有八个佛寺,中轴线上则是儒家的建筑风格。虽然儒、释、道三教信仰不同,追求各异,但他们长期以来友好相处、共同发展、同存共荣。儒、释、道 三教共存一庙,这是我国乃至世界庙宇中绝无仅有的。早在明

清时期,大庙就以其出色的木 刻、石雕、泥塑被誉为“江南三绝”。同时以八百蛟龙为最大特色,无论殿宇的梁柱、屋檐,还是柱基、神座,乃至门框、斗拱,神态各异的蛟龙,随处可见,原来这里自古就有八百蛟 龙护南岳的传说。我们现在所站的这座石拱桥,叫“寿涧”桥,桥下是寿涧水,盛传“取岳山之水可以延 年益寿”,因为南岳是寿山、寿岳,所以这座桥,是因水而得名的。相传,如果谁能三步跨 过这座桥,便可长命百岁。各位请抬头看看大庙的正门叫什么门?有谁能认出第一个字来?(停顿)这位小姐说对 啦,念“灵”字音,有好些人认不出此字,这也难怪,因为用这个“棂”字冠以庙门的很少 见。不知诸位是否去过山东孔庙,孔庙的正门即是棂星门,其实,在中国也只有这两处“棂 星门”。那是为什么呢?因为棂星本是 28 宿之一,叫天田星。据《星经》记载:门以“棂星” 命名,意思是人才辈出,为国所用。因此,一般的庙宇绝不可用“棂星”来命名。要用“棂 星”冠以庙门,必须达到三个很苛刻的要件:第一,是规模较大、气势宏伟的庙宇;第二,必须是人才辈出的地方;第三,须皇帝下诏书。达到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建棂星门,可见,我 们南岳确实是个人杰地灵的风水宝地。凡是出入此门的人,都将成为祖国各条战线上的栋梁 之才。请各位仔细看看棂星门的对联,看有谁能将它正确念出?这位老先生念得很准:棂环 卐字,槛绕回文,仰台阁辉煌,是谓仙宸帝阙;星敛贪狼,风仪和凤,喜山河奠定,同游化 日光天。这是副老联新刻的联语,它高度赞扬了大庙佛道并存及建筑规模之辉煌和祖国形势 之大好。在棂星门上方的汉白玉碑上,有金光闪闪的“岳庙”二字,是衡山学者康和声所书。门原是木结构的,到民国二十一年(1932 年)才换成花岗石门,门高和宽均为 20 米,厚 1.1 米,是我国现存的最高、最宽的石质牌坊大门。牌坊上的坊顶,方中有圆,圆中有方,大家 想想看这是个什么呢?对啦,是颗石印,象征南岳圣帝的玉玺,寓示着南岳庙至高无上的地 位。门前这两只古朴大方、形态逼真的石狮(西边一只为雄狮戏珠,东边一只为母狮戏仔),常年蹲在这里,喜迎四海嘉宾进入这吉祥之门。各位朋友,请跟随我一起循着昔日皇宫贵族的足迹迈入棂星门逐一参观游览。跨入棂星 门,即是一个翠柏夹道、古树参天,绿草如茵的庭院。院内左右有水火池(俗称放生池),两边有东西碑亭。东亭中置有明成化年间尚书商辂撰写的《重修南岳庙记》碑刻;西亭中置 有宋代范纯仁撰写的《祭衡岳文》

碑。

前面所见的这座古朴典雅、精致玲珑的楼阁叫奎星阁,又名盘龙亭,此为大庙的第二进。它为重檐歇山顶建筑,面积 139平方米。大家看到,阁楼上有“戏台”二字,的确,这是 湖 南省保存最完好的一座古戏台。为何称为“戏台”呢?据说历代帝王天子或朝庭命官来岳祭 拜岳神时,地方官员都要请一些戏班子和民间艺人前来演唱,以增添喜庆气氛。戏台基座上 有四个大铜钱孔,这些铜钱孔起什么作用?它们起扩音的作用,同时也象征着国富民强,国 泰民安。如今回首看看戏台两侧保存下来的“静听之”“细思之”的题字,实在令人感慨万、千。在戏台的中央顶部,有一条巨大的木雕盘龙,由香樟树雕刻而成,雕刻技术高超,工艺 精湛,而且还会转动哩!故此亭又叫盘龙亭。既是戏台,又名盘龙亭,那为何称“奎星阁”呢?大家清楚,魁星乃文曲星之首,《孝 经》记载: “奎主文章”,后人进而把奎星演化为文官之首,主管文人学士成败命运。在三楼 阁顶内原塑有一尊右手执笔、左手捧斗、形态森然的奎星塑像,以示崇文之意。相传谁被他 点中,就会连中三元,即古代科举考试中的解元、会元和状元。现在有很多望子成龙的父母 都带着子女前来这神奇的奎星阁祭拜,希望能如愿以偿。阁楼两侧有钟、鼓二亭,左边钟亭原有一口九千斤重的大钟,右边鼓亭原有一个直径 2 米的大鼓,据传钟鼓齐鸣可以镇住洪水,使龙王不敢兴风作浪,以保国泰民安。眼前这座 很象一个“川”字的三个半圆形门叫“川门”,也叫正南门,是岳庙的第三进,门洞高 15 米,全由青砖砌成,川门分为正川门和东西川门。正川门在古代时只有帝王天子和朝庭命官 才能通行,平民百姓,只能走东、西川门。门洞上原有一栋造型别致,四周有棂窗的大阁楼,可惜在 1944 年被日军炸毁,后来整修成平台,登上平台可以俯瞰大庙全景。现在我们所见 的阁楼为 1997 年重建。过了川门,即到了第四进御碑亭。亭系木结构,为八角重檐攒尖顶,红柱碧瓦,雀替斗 拱,脊兽齐备、玲珑夺目,八个飞檐角均挂有鱼尾铁钟,风动钟响,清脆动听。此亭又叫百 寿亭,亭的四周檐板上撰写了 200 个篆体各异的“寿”字,每个寿字构思巧妙,无一雷同,意思是住在“寿岳”的人们能延年益寿。亭内是清康熙四十七年所立的御制青石碑,碑高 6.6 米,重约四千斤,上刻清圣祖玄烨亲撰《重修南岳庙记》碑文 279 字,内容叙述了康熙 年间重修南岳大庙的经过,遗憾的是康熙皇帝的手迹毁于文革之中,石碑顶上有双龙捧日的 浅雕盘龙,栩栩如生。碑座有龟趺,是由

一整块青石镂凿而成,重 20 吨。我们所见的这青 石龟有几种说法,一说为龙子,相传龙生九子,各有奇能,此乃龙王的第九个儿子叫贔屃,它好文不好武,且擅长负重,据说碑碣立在他的背上便可久经沧桑而不倒,永存后世。因此,历代都用它驮着御碑,供游人欣赏。二说此青石龟叫千年长寿吉祥龟,非常有灵气,人们都 说“摸摸龟头,一生不愁;摸摸龟背,大富大贵;摸摸龟身,财运(官运)亨通;摸摸龟尾,办事不累;摸摸龟爪,一切都好;从头摸到尾,万事不后悔”。大家不妨试试,带些灵气回 家哦!关于这只乌龟的来历还有一民间传说,由于时间关系,暂且不说。大家若有兴趣,稍 后再讲述给各位听。看完御碑亭,让我们接着参观第五进嘉应门,嘉应门是历史上迎接宾客的仪门。古人云: “天地顺而嘉应降”“嘉应”是有客从远方而来的意思。历代皇帝及朝庭命官来南岳祭祀,地方官员和庙祝都在此恭候迎接。此门宽 36.8 米,深 16 米,高 18 米,为单檐歇山七开间 建筑,是整个大庙最宽的地方。门内外原有历代祭祀祝文,修庙碑记及众多的名人雅士的诗 词文赋碑刻,不同时代,不同书体,各有千秋,蔚为壮观。可惜在文革中被砸毁,现仅存有 清代张凤枝、卞宝弟《重修岳庙记》两块碑刻。嘉应门两侧是东、西回廊,各有厢房 53 间,

东回廊外有八座道观,西回廊外为八个佛寺,分别供僧、道居住。这八寺、八观表示原本势 不两立、水火不相容、佛道不相存的佛道两教在南岳衡山这个神奇的地方,两教地位平等,同存共荣。这种独特的佛、道教共存的现象,堪称一绝。现在我们往前看到的则是第六进御书楼。楼内原藏有御制匾七块和历代祭文与祝文及加封岳 神碑等。遗憾的是这些珍贵文物都毁于十年浩劫之中。御书楼现为文物展览之所,主要展出 南岳附近出土及收藏的 200 余件珍贵文物。这些对研究古代南岳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方面都具有重大价值。穿过御书楼,展现在各位眼前的这座气势雄伟,金碧辉煌,雕梁画栋,仿照故宫太和殿 式的建筑,便是整个大庙的精华所在——即第七进圣帝殿,又叫正殿。它凌空屹立在十六级 石阶之上,为重檐歇山式建筑,殿基长 35.3 米,宽 53.68 米,高 31.11 米,占地面积 1877平方米。正殿不仅是整个大庙的最高建筑物,而且高出南岳古镇所有建筑物,以显示其至高 无上的地位。殿内外共有 72 根石柱,象征着南岳 72 峰。我们现在所见的正殿前端的两座对称的宝库,是供香客焚化香纸炮烛的熔炉。很久以来,一直盛传着“南岳圣帝有求必应,照远不照近

第四篇:南岳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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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衡山旅游品牌推广活动策划方案

一、南岳衡山简介

南岳衡山位于湖南省衡阳境内。它历史悠久,人文、自然资源十分丰富,其中中华万寿大鼎方广寺、磨镜台、水帘洞、忠烈祠是衡山当之无愧的核心景点。中华万寿大鼎位于南岳衡山的驾鹤峰上,占地150亩,万寿鼎依照1959年湖南宁乡出土的、迄今为中国最古老的商代人面青铜方鼎制造,铸刻了中华民族有文字以来历进历代、各个民族一万个不同字体的“寿”字,是经世界基尼斯颁证确认为目前世界上最高、最重、最大、寿字最多的鼎,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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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岳衡山72峰之一的紫盖峰下,“水帘洞之奇”为南岳风光“四绝”之一,景区包括龙口湖、金牛潭、醉眠湖、绝壁奇观、湖南商学院课程论文

三、项目背景分析

中国入世,北京成功举办2024年奥运会,上海举办的世博会以及广州将要举办的亚运会,为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旅游这一被誉为永不衰落的朝阳产业正成为各地政府关注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以争夺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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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的旅游整体形象在消费者的心目中相对较零散,人们对湖南的认识较笼统,普遍集中于湖南的娱乐产业、自然风光、名胜古迹等,而对湖南较深层的风土人情、人文气息、文化底蕴了解的却少之甚少。因此,我认为在进行湖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中加强品牌形象管理与策划显得尤为重要。

四、南岳衡山旅游品牌形象策划与推广的目的及意义

作为旅游品牌形象策划,从某种意义上讲,旅游区的形象更重要,意义更大。所谓品牌形象,就是指一个地区、部门、企业文化的综合反映和外部表现,使它们通过自己的行为、产品、服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绘制的图景和造型,是公众以其直观感受对地区、部门、企业等作出的总体看法和评价。

旅游品牌形象对促进和发展旅游业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旅游品牌形象实际上是指两方面内容,即旅游企业品牌形象和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旅游企业品牌形象是指公众对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交通和其他旅游产品的经营者的看法和评价;旅游目的地品牌形象是指公众对该地区所有产品、服务、设施、环境的总体的所有客观认识、印象、偏见、想象和情感思想的表现。旅游目的地的含义广泛,大到国家,小到风景区,是由许多与旅游相关的部门组成的综合体。旅游企业则是以提供旅游设施和服务,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对风景资源的开发、整理、补充、完善,向消费者提供有一定文化和美学品位的旅游观赏产品;二是通过提供专门的设施和服务,使消费者达到旅行、游览、娱乐、美食、休闲、康体、健身等目的。这里是广义的旅游企业。

但是,好的旅游品牌形象不是天生而就的,也不是简单的总结与归纳,它是站在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对旅游资源进行整体的整合规划和设计,依据设计对旅游资源进行整体的塑造和建设,并加以宣传与推广而树立起来的。进行旅游品牌形象设计,可以加深旅游者对南岳衡山旅游品牌的印象,将旅游整体的竞争实力与风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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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质予以提炼、升华,塑造独特的旅游品牌文化形象,充分发挥旅游品牌形象功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旅游品牌形象的相似和雷同化、一般化的倾向,推动城市旅游经济的全面发展,创建名牌文化旅游城市。只有塑造出独特的、民族的、个性化的南岳衡山旅游文化与品牌形象,才能产生巨大的城市凝聚力,促进城市经济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城市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五、策划核心

紧紧围绕南岳衡山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浓厚的人文历史,努力将南岳衡山建设为国家一级旅游品牌。策划一系列相关的焦点活动,进行层层推进式的全方位新闻报道、旅游活动和广告宣传。

六、策划目标

(一)近期目标

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宣传活动,迅速提升南岳衡山的知名度,并初步在全国人民中确立其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浓厚的人文历史的印象,从而带动南岳衡山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南岳衡山旅游在湖南旅游业中所占的市场份额。

(二)远期目标

使南岳衡山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浓厚的人文历史的国家一级旅游品牌,牢固确立南岳衡山是湖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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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省政府、衡阳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对南岳衡山旅游业发展高度重视与支持。

(二)劣势

1.高档宾馆较少,游客的食宿条件较差。2.市区环境差。

3.距离湖南著名旅游景点凤凰古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等较远。

八、市场分析

中国是一个旅游大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南岳衡山要在国内的众多的旅游资源中脱颖而出,必须以独特、新颖的品牌定位和大力宣传方式,才能成功。但目前南岳衡山旅游收入相对较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宣传力度不够大;

2.片面的重视自然资源的开发,对人文历史资源开发不够深入; 3.缺少具有南岳衡山景区特色、湖南特色的旅游副产品。

九、宣传模式

(一)基本模式

活动开道 新闻配合 广告断后

(二)具体内容

1.在南岳衡山举办一系列具有创新特色的节庆活动,吸引媒体和受众的关注。

2.邀请名人和记者参加活动,给记者提供一些新闻素材,让他们以新闻报道的方式进行宣传,扩大知名度、提高可信度,容易被受众记忆,对品牌的塑造尤为有效。

3.在各大媒体上做广告,在报纸和杂志上印一系列的南岳衡山美景;邀请著名的电影导演以《南岳衡山印象》为题,拍一部南岳衡山人文自然风光的短片。

如果能实现以上若干方式的宣传,南岳衡山的旅游形象可以在专门的旅游节庆活动和旅游形象广告中受到公众的关注,还可以通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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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活动、旅游书刊、网络等形式渗透在公众的生活中,使公众在无形中把主观拟定的衡山旅游形象转化为我们通过策划打造的衡山旅游形象。公众被衡山旅游中精彩的旅游活动、舒适的旅游过程所吸引,到衡山来感受似水年华的欢乐旅程。

第五篇: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

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姓 名 张 岩 学 号 1465101200041 指导教师 刘 云 写作时间:2024年9-12月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结语 注释

目 录

摘要……………………………………………………………………………………2 关键词…………………………………………………………………………………4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5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5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6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7 4.陪审案件的范围……………………………………………………………………7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7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7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8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8(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8(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9(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9(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9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0(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10(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10(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10(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10(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11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

浅析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完善 民主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

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文革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法庭审理、参加评议和制作判决书、参与调解。在参与法庭审理方面,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审判长的指挥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宣读起诉书或者诉状。庭审活动主要由职业法官主持,陪审员只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即使是在职业法官因病等原因缺席时,陪审员也不宜代行其在法庭上的职务。

在参与调解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也很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职业法官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即使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并经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只要合议的判决尚未宣判,审判员就无须再与陪审员合议,调解书也不必由陪审员署名,审判员只需将调解情况告知陪审员即可。另一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以独自进行。但是陪审员不能单独进行调解。

在参加评议方面,陪审员的作用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员可以参与阅卷等活动,以了解和熟悉案情,甚至可以与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当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曾采用预审的方式,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在经预审庭审理后认为可以开庭审理时,该预审庭即为审判合议庭。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一度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预审职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当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从关于陪审员的选举办法来看,由于要求将陪审员的选举与人民代表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陪审员的条件应当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方面,当时强调以下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当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吸收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的代表参加;另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也应当占适当的比例。二是陪审员应当是司法管辖地 的居民,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法院管辖地区的,原法院不再通知其执行陪审职务。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应当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但并不排除受过刑事处分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然而,对那些虽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但因反革命而被判刑的人,一般也不应有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四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邀请公民参加陪审。这些临时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有明确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推选的陪审员,其条件也未作规定。通常来说,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社会威信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4.陪审案件的范围。当时对不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行严格控制,如果不采用陪审而采用审判员独审,应当报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外不公开政策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制。可以说,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方面,实行陪审是原则,不陪审是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参加审理;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实行陪审。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春秋。但是,历史的风尘并没有湮没它曾经闪耀的光辉。现在,我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总结其有益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割断历史,它直接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当时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我们党既没有完全照搬和模仿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成果,也没有否定和排斥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而是根据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本国实

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司法领域出现了“左倾”思潮,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法制原则被抛弃。同时,党委对政法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盛行,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都需要报请党组批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尤其是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1966年后的“文革”,法治遭到否定和批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所取代。因此,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环境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正如195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民陪审可谓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为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陪审的方式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当时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上几乎没有学历、专业知识、年龄、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强调要让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正是因为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门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才能够充分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保证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这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

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在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另外,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由社区推荐的,多数是离退休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打消退休时间的一项活动来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较暴露。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旧法之间、上位阶旧法和下位阶新法之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从案件的性质、法定刑、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社会公众仍不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如果人民陪审员由精英组成,那么他自然失去了平民的视角,不太可能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以大专文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合理的。当然,不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如果人民陪审员完全没有文化,确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情的理解。我认为,可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比较合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要通盘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党派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公民参加。要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有关部分应增加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威严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服装及人民陪审标志。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着装统一,佩戴人民陪审标志,共同促进审判标准化、正规化。各基层法院应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尊重和关爱每一名人民陪审员,提供平等的待遇。努力让他们在人民陪审的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陪审氛围,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新时期、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造福于人民群众。

注释: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4、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5、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24:125

2、齐树杰.民事诉讼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24:93.3、王盼.民事诉讼法学[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24:72.4、金友成.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19-20.5、李祖军,王世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24:1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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