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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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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莆田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莆市价[2024]241号

各县(区)物价局(办)、各相关物业企业: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24]1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贯彻意见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停车服务费标准见附表。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物业小区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

2、以及业主搬家车辆;

3、临时送货车辆。

四、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

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仙游县按本通知收费标准内另行制定。

八、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

莆田市区物业管理小区停车管理费标准

第二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24]15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闽价房[2024]159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车辆停放人的权益,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24]93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我省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其中属主要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必须依法办理停车经营业务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四、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对于短时间停放的机动车辆,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以后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第三篇: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汕头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汕价〔2024〕4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省物价局《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场地为车主(驾驶员)提供车辆停放车位和保管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通知的规定。

二、汕头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三、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并负责对汕头市辖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一、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和其他类型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市的规定负责其区域内收费等级为三、四级物业管理小区所设置停车场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按季将停车场的收费管理情况(表)报市备案;

(三)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不突破市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的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区别不同的类型,以其成本投入为依据,遵循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五、我市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一、表二);

(二)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专用停车场,写字楼(含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路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经营者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依据设施配套、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在规定浮动幅度的范围浮动,上浮幅度为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三);

(三)独立设置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专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六、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二、三节规定,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曳至经批准的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四)。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执法管理工作需要,需设置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其收费标准参照交通违章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经公安交通部门批准设置的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点以及实行电子咪表计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或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五)。

八、属政府定价、指导价的范围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凡停放车位产权属车主所有,又需经营者提供水电、消防、通风设施管理服务的,以实际停放车辆按月计费,车位空置的不得收费。实施物业管理小区的业主自有独立专用车库(独立间),凡有实际停放车辆的,其停放服务费实行按月计费,空置且未改变用途的不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六)。

九、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活动场所、老人活动场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设置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取得经营资格,按不高于政府定价的同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七)。

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共有的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机场(已设置送客车车辆循环通道免费停车)、道路咪表计费除外]每次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十一、居民住宅区的常住业主用户的车辆停放在住宅区配套的停车场或其他类型与居民住宅区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业主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天付费方式。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应做到车辆进场时,先登记发证(卡),车辆出场时,验车收回证(卡),记录车辆进出场时间,按规定开具有效票据收费。

同一车辆在同一车场、同一天内车辆多次进出停放的,只能按一天收取一次费用。

十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同一停车场设置多个收费处的按个数悬挂副证。

《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定,每三年换证一次。

十三、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手续:

(一)按分工管理范围向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广东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送达分工管理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二)提交停车场设置的停车位平面图、配套设施规划图;

(三)提交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校对后退回)、副本复印件一份或公安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合法文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有“车辆保管服务”内容;

(四)提交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校对后退还)及复印件一份;

(五)发证机关按规定审查、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完整合法手续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证。经营者因提交资料不完整需退回补交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并书面列明欠交的资料。

十五、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使用规定的标价牌标明停车场的类型、停车服务内容、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监督机关投诉电话等内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规格为长方形:长0.8米,宽0.6米,荧光蓝底白字,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十六、停车场必须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严禁向车主用户收取车位租赁费、固定车位费、证(卡)费、保证金等未经批准的费用。

停车场经营者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需收取押金的,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十七、停车场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按章纳税,票据必须填写停放日期、时间、车辆类型、车牌号码等内容。

十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应依法查处,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曝光。

对社会反映强烈明显不合理的停车场(含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放服务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

十九、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汕头机场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2:汕头市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3:汕头市住宅区配套及共用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4:汕头市违章、肇事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5:汕头市道路临时占道泊车点(含电子咪表计费)车辆停放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附件6:汕头市自有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略)

附件7:汕头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政府定价)(略)

第四篇:闵行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闵行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所在地的区、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的精神,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24)001号〕规定,为加强对本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机动车停放有偿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

(一)、临时停放:停放时间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超过1小时至8小时(含8小时)收费每辆5元/次;超过8小时至24小时的,收费每辆10元/次。临时停放超过24小时的,按上述标准重新计价。

(二)、机动车辆包月停放

1、地面露天停放每个泊位每月收费不超过150元/辆。每月停放超过20天,按包月计费。

2、车库停放每个泊位每月收费不超过300元/辆。

(三)、机动车辆停放所发生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按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25%收取。车位管理养护费包含在机动车停放费中,不得另行收取。

车库车位产权人每个泊位每月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按照同一车库的车位管理养护费标准执行。

(四)、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停车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五)、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救、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进入物业居住小区不得收费。

(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张贴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价目表。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物价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查处。

四、本办法由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如与上海市物价局今后有关规定有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原来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的,按原标准收取;高于本办法的,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最高收费标准。

闵行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一月五日

第五篇: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分类管理,分别执行相应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露天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50元/月·辆;停车位租赁费200元/月·位;临时停车:一次5元∕辆(访客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可免收),过夜10元∕辆

(二)室内业主租用机动车位停车费160元/月·辆;租用属开发公司独立投资,未计入公摊及房价成本的其它车位另行商定;

(三)室内业主(含地下室)专用车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20元/月·辆;室内公共用电及设施维护费按实分摊,暂按30元/月·辆预收一年,以后每年预收一次;

(四)业主专用单间车库(含自行车库、电瓶车库),并入住宅建筑面积,并参照住宅收费标准合并收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五)共用自行车车库(棚)停放服务费标准为:自行车3元/月.辆,电动自行车(充电费另外按实收取)、三轮车5元/月.辆,摩托车8元/月.辆。

(六)小区内机械立体停车位,由开发公司独立投资,未计入房屋销售面积分摊和价格成本,由开发公司自行出租或出售,出租或出售价格另定。

(七)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备注:

汽车临时停车计次时间为半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且不过夜;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为有专人管理的共用车库(棚);露天公共停车位租赁费物业公司提取25%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公共物业维护或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移交业主委员会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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