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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体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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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员工体检暂行规定

企业员工体检暂行规定

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企业实际,制订企业员工体检暂行规定如下:

一、参加人员:到本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在职员工和本企业离退休的人员。

二、对符合体检规定参加体检的员工进行定额体检,具体为:在职员工定额为000元/人,离退休人员定额为000元/人。

三、体检项目可以自由选择(以医院公布体检项目和价格为准),体检费用超出定额的由个人自负,超出定额金额先交给单位,由单位统一与医院结算;体检费用没有超出定额的,实报实销。

四、由工会牵头联合行政科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五、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第二篇: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2024

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24〕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五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 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 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 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

第三十五条 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保障健康体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条件和许可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

(三)至少具有2名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每个临床检查科室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至少具有10名注册护士;

(五)具有满足健康体检需要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六)具有符合开展健康体检要求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医疗机构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开展健康体检。

第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七条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制定本单位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按照《目录》开展健康体检。

医疗机构的《目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不设床位和床位在99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还应向登记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用医疗技术进行健康体检,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规定,应用的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医疗服务能力相适应。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尚无明确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医疗技术用于健康体检。

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健康体检的质量。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受检者在健康体检中的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受检者相应的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临床实验室检测,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各健康体检项目结果应当由负责检查的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记录并签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第十五条健康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医师审核签署健康体检报告。负责签署健康体检报告的医师应当具有内科或外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必须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健康体检流程,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做好医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对受检者进行重复检查,不得诱导需求。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出售药品、保健品、医疗保健器械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健康体检中的信息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未经受检者同意,不得擅自散布、泄露受检者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受检者健康体检信息管理参照门诊病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三条外出健康体检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地址以外开展的健康体检。

除本规定的外出健康体检,医疗机构不得在执业地址外开展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可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前,应当与邀请单位签订健康体检协议书,确定体检时间、地点、受检人数、体检的项目和流程、派出医务人员和设备的基本情况等,并明确协议双方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外出健康体检情况说明,包括邀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受检者数量、地址和基本情况、体检现场基本情况等;

(二)双方签订的健康体检协议书;

(三)体检现场标本采集、运送等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的书面说明;

(四)现场清洁、消毒和检后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要求。进行血液和体液标本采集的房间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光线充足,保证安静。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外出健康体检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健康体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条未经备案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视为未变更注册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健康体检超出备案的《健康体检项目目录》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开展健康体检引发医疗事故争议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健康体检不包括职业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入学、入伍、结婚登记等国家规定的专项体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供的健康体检和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开展的健康体检以及专项疾病的筛查和普查等。第三十五条已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健康体检服务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2024员工体检通知

2024员工体检通知

各部门:

为提高员工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重视与了解,保障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公司定于2024年4月3日安排2024体检。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人员:全体在职员工(2024年1月1日前入职员工)

二、体检项目:

一般检查、内科、心电图、腹部B超(肝、胆、胰、脾、双肾)、胸部透视(心脏,肺,其他胸腔内器官疾病检查)、血糖、血脂等。

三、体检时间:2024年4月3日7点开始,当天完成全员体检

四、体检地点:公司办公楼一楼大厅(请按路引指示参加体检)

五、体检注意事项:

1、体检前三天请保持正常饮食,勿饮酒,忌食油腻和鸡血鸭血等血制品。体检前一天晚餐后不再进食并注意休息,体检当日空腹,不进早餐和各种饮料。

2、体检当日因故未能参加体检的员工,请务必在本月内自行前往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发区体检中心参加体检,并于4月30日前向行政部提交体检报告。

3、体检当日请勿佩带金属饰品,衣着宽松,以便各种检查。

4、怀孕或可能已受孕的女性,请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5、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请各部门主管合理安排好工作,组织部门人员有序参加体检。

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行政部XX处咨询。联系方式: 座机: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五篇:员工体检制度

员工健康体检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有效预防疾病的发生,真正达到关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在职职工。

三、体检组织部门:由公司人资部组织员工体检。

四、体检类别:

1、入职体检:面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入职前需到指定专业医院进行体检,持体检合格表办理入职手续。

2、体检:在职正式员工将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50岁以上员工每年两次体检。

3、特殊岗位体检:公司对在职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

五、体检项目:

1、入职体检:肝功、胸透、血常规、尿常规等;

2、体检:内科、外科、肝功、血常规、尿常规、胸透、B超、妇科等;

3、特殊岗位体检:肝功、血常规、胸透、内科、血压、肺活量、心电图等。

五、体检管理:

1、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员工体检报告与该员工入职材料等存入员工个人档案,由公司人资部负责管理。体检不合格员工,公司将不予录用。

2、体检:由人资行政部建立员工体检档案,每年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结束后,公司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本人;体检不合格者,员工治疗后复查;属于传染病的员工需要离岗治疗的,待完全康复后可继续上岗工作。

3、特殊体检:在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结果由人资部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体检合格的员工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不合格的进行调岗并进行治疗。

六、体检要求:

1、员工体检需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正规体检中心进行;

2、体检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50周岁以上员工体检在每年4月和10月进行。特种作业人员体检在每年7月进行。

七、体检预算:

1、入职体检:根据入职焊工及喷涂工人数:200元/人×10人=2024元入职满三月后报销体检费用);

2、体检:在职正式员工:400元/人×400人=16000元

3、特殊岗位体检:在职一年的特种作业人员:200元/人×20人=4000元 员工体检预算共计约:22000元。

XX公司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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