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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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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2024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24〕18号)要求和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省局制定了2024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安监总局《2024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2024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局总体工作部署,继续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创新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从提升行业安全基础水平入手,积极推进先进安全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企业生产工艺、安全设施的本质安全化。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科学而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提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继续严把安全许可关口。进一步严格安全许可程序,完善各设区市许可工作责任分工、人员培训、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推动企业深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严格审查企业安全条件。要全面细致地审查企业平面布置、生产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等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二是积极推动企业“三项制度”建设。要严格审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操作规程等“三项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承诺。三是严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注意审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和产品品种的变化情况,审核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建设项目许可手续。四是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不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超期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整改后仍无法达标,或弄虚作假的,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许可证照。

二、积极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目前,全省17家搬迁企业要按照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做出的搬迁计划和安全生产承诺,积极落实搬迁,其中,13家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搬迁,4家要于2024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推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搬迁计划的落实。要按季度调度搬迁企业搬迁计划落实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各市、县政府落实搬迁工作主体责任,加快搬迁进度,尽快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强企业搬迁前的安全监管。要切实加强企业搬迁前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大力推动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改造。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4〕116号)要求,扎实开展相关工作。一是积极推动自动化控制改造。督促危险化工工艺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的相关企业,积极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对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安装紧急停车系统。督促已经完成自动化改造的化工企业,认真查找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整改消除。二是严格改造期限。2024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都要实现自动化控制。对达不到要求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实施改造。对改造符合要求的,方可颁发或延期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是严格相关建设项目许可审查。对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严格审查其自动化控制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查通过。

四、持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一是加大对重点企业推动力度。要推动没有达到安全标准化的液氯、液氨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是加强考评机构和人员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考评机构的建设和考评人员的培养,为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提

供专业的服务和便利。三是加强标准化管理。对安全标准化已达标的相关企业,要督促其继续加强安全管理,在保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争取升级。对尚未达标的企业,要督促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争取尽快达标,进而推动企业的安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

五、努力提高基层监管、企业管理人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及企业从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培训,着力解决基层监管人员业务知识匮乏、不知如何监管以及企业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一是加强对基层监管人员的培训。要组织相关专家和优秀监管干部,对基层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结合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生产现场模拟检查等方式指导其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其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要指导企业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委托安全培训机构,编制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具有针对性、适用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三是加强学习交流。要组织基层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到安全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有效的企业进行学习,通过实地体验,提高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六、全面开展监管工作调研。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整体规模偏小,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关键问题,积极开展工作调研。一是广泛听取意见及建议。要与基层监管部门及企业代表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基层监管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疑难问题。二是探索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要积极探索把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纳入相关行政许可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发挥中介机构力量。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机构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积极推动化工园区建设。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深入贯彻安全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各地化工园区建设。一是推动化工园区建设。要积极建议各级政府结合自然资源、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等情况,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化工产业长期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给搬迁企业留足用地,给新建化工企业或新建化工项目留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实现安全发展。二是推动企业进区入园。要推动新上化工项目及现有化工企业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引导和推动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实现安全科学发展。三是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从2024年起,新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八、继续强化烟花爆竹监管力度。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要求和我省总体工作部署,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努力提升其本质安全水平。一是提升生产企业的安全水平。继续规范治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擅自出租分包工(库)房、生产能力与储存能力不匹配等问题。二是规范经营环节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购销含氯酸钾产品的监管,坚决防止含有氯酸钾的产品流入市场;严肃查处批发经营企业超量储存、超许可范围经营、不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及零售点经营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活动,努力遏制和减少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九、持续规范监管基础工作。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信息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认真核实、填写相关数据,按时保质上报监管信息。二是把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三是逐步建立央属、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级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定期报告本企业安全管理情况的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控相关企业动态安全管理状况,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第二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2024‟88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

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河北省应对安全生产领域遭受或可能遭受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第三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依据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资格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6、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0、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5、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7、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8、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9、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2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或者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1、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或者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22、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4、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7、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 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30、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没收专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2、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同上。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罚款。

34、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对转让者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对转让者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对转让者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5、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处罚种类: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安全生产批准文件的,撤销批准的事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6、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7、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8、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9、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的,处三万元罚款。

40、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用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布设线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41、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燃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气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的;

42、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通道的;

43、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

44、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组织临时性大型商业活动或者其他公众聚集活动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

45、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专职人员在现场疏导、管理或者现场管理人员擅离职守的;

46、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臵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危险情况下求救措施在醒目位臵张贴公告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告知顾客的;

47、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及危险性较大的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危险情况不及时处理的。

48、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4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50、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法律依据:(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3号令)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13号)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较大事故,造成三人以上六人以下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六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重大事故,造成十人以上十五人以下死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十五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二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二百万元的罚款;

(四)特别重大事故,造成三十人以上四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四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死亡的处三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五十人以上死亡的处五百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52、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53、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54、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55、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5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57、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58、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59、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60、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6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62、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63、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6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65、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66、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67、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68、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69、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70、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1、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7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73、用人单位拒绝监督检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7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5、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76、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77、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78、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79、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80、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81、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8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83、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84、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关闭,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5、用人单位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8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7、用人单位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予以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项目竣工,未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88、用人单位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建、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 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89、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90、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 91、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92、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撤离通道和泄险区的; 93、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警示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高毒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臵警示线的; 94、用人单位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向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或者未保证劳动者正确使用的。

95、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臵有效通风装臵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臵自动报警装臵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设臵有效通风装臵的,或者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未设臵自动报警装臵或者事故通风设施的;

96、用人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或者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臵的。97、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

98、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臵的;

99、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一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100、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二条 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1、用人单位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劳动者从事高毒作业的; 102、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103、用人单位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的;

10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排未成年人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105、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职业中毒 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童工的。

10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经营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取缔;造成职业中毒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危 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 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7、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 器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五条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 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8、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与生活场所分开或者在作业场所住人的;

109、用人单位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110、用人单位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毒作业场所未与其他作业场所有效隔离的;

111、用人单位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 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事高毒作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施或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11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高毒作业项目的;

113、用人单位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变更使用高毒物品品种,未按照规定向原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报,或者申报不及时、有虚假的。

114、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

115、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

116、用人单位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未组织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

11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四)对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118、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职业病病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五)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情形,未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职业病病人的; 119、用人单位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六)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

120、用人单位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七)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21、用人单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122、用人单位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九)未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123、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十)劳动者在存在威胁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从危险现场中撤离,而被取消或者减少应当享有的待遇的。12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的; 125、用人单位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臵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臵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二)未为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设臵淋浴间、更衣室或者未设臵清洗、存放和处理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专用间,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126、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关闭 处罚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三)未安排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一定年限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的。

127、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关闭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128、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安全生产隐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对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4]第3号)

16、煤矿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定期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建立排查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1)每月组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回采、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水害防治等环节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情况记入排查档案;

(2)排查中发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3)每季度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隶属关系于7日内将排查情况向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及下一季度排查的重点,报告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煤矿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29、煤矿有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八条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130、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提请关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1、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处罚种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五条 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132、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方式: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关闭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133、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

处罚种类: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八条 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执法指令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4、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36、煤矿企业未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或者通风能力核定从事生产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4]第3号)

14、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根据核定的生产能力制定生产计划,并将生产计划落实到季度、月份。

煤矿企业未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或者通风能力核定从事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137、煤矿企业未在上岗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4]第3号)

1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在上岗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的;

138、煤矿企业明知作业行为有可能引发灾害,仍责令作业人员按常规做法进行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4]第3号)

1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明知作业行为有可能引发灾害,仍责令作业人员按常规做法进行作业的;

139、煤矿企业发现有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害预兆和其他威胁矿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的。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河北省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24]第3号)

15、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经查属实,煤矿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煤矿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发现有冒顶、透水、瓦斯超限等灾害预兆和其他威胁矿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的。

140、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4、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45、矿山企业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矿山企业应当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臵、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矿山企业非负责设备运行、非值班电气的人员操作设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定期检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检测:

(一)粉尘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两次;

(二)三硝基甲苯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一次;(三)放射性物质作业点,每月至少检测三次;

(四)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点,井下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地面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

(五)采用个体采样方法检测呼吸性粉尘的,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8、矿山企业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以及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矿山企业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以及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露天采剥作业,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不得对深部或者邻近井巷造成危害。”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0、从事矿山开采,未按规定编制专门设计文件,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在下列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应当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瓦斯突出的;(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的。”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从事矿山开采,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回采结束后及时封闭采空区;

(二)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三)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从事矿山开采,井下采掘作业未按规定探水前进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井下采掘作业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四)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五)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从事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规定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氡气析出量:(一)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已经报废或者暂时不用的井巷;(二)用留矿法作业的采场采用下行通风;(三)严格管理井下污水。”(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应当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井下风动凿岸,禁止干打眼。”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56、生产经营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7、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158、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159、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的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160、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16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162、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第四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

(一)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劳动部令第4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二)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四)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第五篇: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材企业开展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建材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是建材生产大省,玻璃、水泥、陶瓷等主要建材产品产量连续多年居全国前列。随着我产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足,一些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缺失,安全投入不足、安全防护设施欠缺,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等,致使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事故时有发生。2024年,全省建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呈上升趋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建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我省建材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建材生产企业开展“安”活动。现将《河北省建材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北省建材生产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工作方案 推动全省建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顺利开展,确保规范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取本方案。、指导思想

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办发„2024‟30号)和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24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点工作安排》和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要求,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为核心企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着力解决我省建材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能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范围、目标及重点任务

一)范围。省内所有水泥、玻璃、陶瓷、新型建材生产企业。

二)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所有建材生产企业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承诺,设备投入,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重点任务。

限期完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臵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建材企业要根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臵配备与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场地、职责“五落实”,并管理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从业人员超过业,必须设臵直属于其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不少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建材企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服务。要明确一名副职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安全副职的要设立安全总监,安业副职职权。建材企业车间和班组应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作能力必须满足岗位工作需要,并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此项工作于6月3030日后,对不按要求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企不改,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所有建材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立、完善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内部激励约企业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各级负责人、各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各生产岗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例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入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职业卫生管理、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外用工管理、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和检维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应急救援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安全生产奖惩及其他保规章制度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根据岗位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此项工作于9月30日前完成。市、县安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对建材企业“三项制度”建设工作提供服务指导,并建立台账。对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企业,依法责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完善危险环节和关键部位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水泥生产企业重点做好煤粉制备、料仓、理,主要包括:煤粉制备车间、煤预均化库应设立室内消防给水;煤磨除尘器必须设温度测及报警装臵、进口必须设有快切阀或电动阀;煤磨进出口必须设臵温度监测装臵;煤磨应设臵干粉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臵;煤粉仓必须设臵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臵;包灭火设施,设臵室内消防栓;特种设备需由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验。玻璃、陶瓷做好气源和防高温伤害管理,主要包括:煤气发生炉、焦炉煤气操作平台及涉煤气区域安声光报警装臵;探火孔作业时有可靠的蒸汽保护;蒸汽包压力、水位监测;使用天然气尤时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熔窑周围应有足够使用的消防专用器材和消防水源;熔制车间管,并保证不间断供水;职工进入工作场所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高温作业时必须穿隔热易燃易爆场所、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要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新型建点加强蒸压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釜盖开启关闭的安全联锁保护装臵;安全阀,压力表进排汽阀,密封球阀,疏水阀,冷凝水液位计等阀门和仪表;阻汽排水装臵等设备的安备定期检查、检验、保养、维修,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材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要建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建材企业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建材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标准、规程进行排查,将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设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的隐患逐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档案,重点加强对水泥库、煤磨、煤粉仓、煤气发生炉、制氢装、蒸压釜、破碎装臵、放射源等重点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制订整改计划和措施,限定整改时间,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此项工作于成。

建立企业自查、企业聘请专家检查和安监部门帮扶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体系。各级强调度协调工作,帮助企业协调社会技术力量,建立帮扶工作组,协助企业排查隐患。技缺乏足够自查能力的企业,应聘请符合条件的专家或委托有能力的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协分析,抓住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确保排查工作扎实、细致,重大安全隐患无一遗漏。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企业生产行为。按照国家安监总局《2024年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贸等行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和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安全标准制订工作,完善建材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起草制订河北省《新型干法水泥安全玻璃安全规程》。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文件规定,分别制定我省水泥、玻璃、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建材行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导建材企业开展安达标活动。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企业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改善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活动示范地区、树立标准化创建典型企业。全省确定1至2个示范地区,各设区市安监局个示范区,鼓励示范区先行先试。按照打造安全生产国内一流企业的目标,省局在水泥行业分别抓1至2家大型企业,树立二级标准化企业的标杆和样板。通过培养、树立和推高全省建材行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水平。、工作步骤

次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从2024年4月1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至30日)。设区市安监部门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和工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泛宣传和全面发动,并派员参加市属以上企业动员大会。县(市、区)安监部门要派员参加以下企业动员大会,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

二阶段:自查自改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对照活动要求,全面、客观地查臵机构、建立完善“三项制度”、加强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安全资金投入、安全教育培训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有针对落实措施。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对所属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督办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从严进行行政处罚。

三阶段:检查总结阶段(10月1日-12月31日)。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规范年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建材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报批评。10月15日前,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将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省局监管四处。省局将基础上,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结合省局开展的“行政活动,加大执法力度,按照“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罚尽罚、高限处罚”原则,督促企规范年”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24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建党90周年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动员建材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国发„

2、冀办发„2024‟30号文件以及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把各项工作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大力,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二)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省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指导、检查等工作。各级安监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局领导亲自挂帅,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处(科)室和有关人员,并将机月15日前报省局监管四处。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将全省开展“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要求的所有建材企业,做好宣传、动员、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对规范年活动的每一项重点工的安排落实意见,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强化措施。5月市要将“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报省局监管四处。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开展建材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情况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发挥舆论和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推动规入开展。

五)总结经验,抓出成效。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规范年”活动开展情况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注重发现和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广验,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务必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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