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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数学学院课堂教学竞赛实施办法试行(5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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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中国矿业大学数学学院课堂教学竞赛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数学学院课堂教学竞赛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建设,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掌握现代教育教学方法,引导教师潜心教学专心育人,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数学学院决定每学年举办一次课堂教学竞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教学竞赛由学院、系(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学院成立教学竞赛评审工作组,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组成,按照学校竞赛组委会的工作要求,负责学院的教学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工作组组长由院教学副院长担任,日常工作由学院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各系(中心)成立教学竞赛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院教学竞赛评审工作组的工作要求,负责本系(中心)教学竞赛活动的组织、评审和推荐工作,小组组长由各系(中心)主任担任。

第三章

参赛条件

第四条 在竞赛学年度承担全日制本科课堂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第五条 积极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近两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六条 曾参与学校及学院的教学竞赛且获奖的教师可再次报名参赛,如获奖等级不高于以前的,学院颁发荣誉证书但不予奖金奖励。

第四章 竞赛办法

第七条 竞赛程序和类别。学院教学竞赛分为初赛和决赛。初赛由各系(中心)的教学竞赛评审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决赛由院教学竞赛评审工作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初赛。符合参赛条件的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中心)审核同意后参加初赛。初赛结合各系(中心)的教学法活动加以开展,形式相对灵活,但必须包含10分钟以上的现场说课或讲课。未经初赛选拔不得参加决赛。

第九条 决赛。学院按照不超过各小组初赛参加教师总人数1/3的比例遴选教师参加决赛。决赛由教学设计、现场说课、现场讲课三部分组成。成绩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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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百分制,三者权重分别为15%、5%、80%。入围决赛的教师,须提交参赛课程2个学时的教学设计和相对应的2个教学节段;决赛当日抽签确定参赛顺序,赛前1小时抽签确定具体教学节段,可自行携带教学模型、挂图等教学用具及安排学生教学互动、教师观摩等。

第十条 时间安排。决赛原则安排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参加各系(中心)的初赛且排名在前面50%,作为该教师本学年度课堂教学综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学院教学竞赛设特等奖、一等奖及二等奖若干。一等奖及以上的获奖比例不超过参加决赛人数的30%。学院对获奖教师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特等奖1500元/人,一等奖800元/人,二等奖400元/人。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竞赛获奖情况将作为学院推荐省级和校级讲课比赛人选、百佳教师人选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晋升教学型和教学科研型高级岗位的教师必须参加教学竞赛(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数学学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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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我校各级团组织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经校团委研究,现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指标体系

1、思想建设;

2、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4、班风、学风建设;

5、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6、社会实践活动;

7、青年志愿者活动;

8、联系上级组织工作情况;

9、参与和支持学校、学院工作情况。

二、考评依据

根据各级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参照《共青团工作台帐》、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工作记录进行考评。对团支部的考评工作,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团员们的意见。

三、考评原则及方式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自评基础上团委考评团总支,团总支考评团支部,团支部考评团员,上一级考评下一级。

3、团员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团组织的考评结果分为先进、合格和不合格三档;优秀团干部在优秀团员的基础上产生。

4、同时在院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中担任团干部的同学,首先参加所在团支部的考评,没被团支部评为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在院团委、团总支中仅参与优秀团干部的考评。只在院团委和团总支担任团干部的,可在班级团支部进行优秀团员的考评,没有评选上优秀团员的团干部,仅参加院团委和团总支的优秀团干部的考评。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由学生会(社团)负责考评。优秀青年志愿者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考评。

5、未担任团干部的正式党员不再参加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考评。

6、在共青团工作考评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可经院团委直接向学生党支部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

四、考评条件

(一)团支部

1、合格团支部条件

1)认真做好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每月过好1—2次团组织生活会,经常进行政治、纪律、时事、政策教育;

2)团支部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各项制度完善,活动有针对性,团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3)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团费收缴及时; 4)团支部“推优”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5)积极组织团员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团员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比例不少于团员总数的70%,并能够积极参与校、院青年志愿者活动;

6)团支部成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所在班级的青年学生积极进取。

2、先进团支部条件

1)具备合格团支部条件;

2)本学年内所在支部团员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考评内全班团员考试不及格门次(不含补考通过)不高于班级总人数的15%;

4)团员申请入党比例超过80%,且团支部书记由党员或发展对象担任(一年级支部书记可由入党积极分子担任);

5)在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青年志愿者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班风建设、学风建设等八项工作中有三项以上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院有关部门的表扬或表彰;

6)能够配合校、院两级团组织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积极在院级以上宣传媒体发表新闻稿件。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支部 1)团支部组织不健全;

2)团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考评内未开展过团支部活动; 3)不按时缴纳团费;

4)不能够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团学活动或因参加重大活动秩序不好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团员

1、合格团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自觉遵章守纪,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

2、优秀团员条件

1)具备合格团员条件;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己递交入党申请书;

3)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十名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和团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员

1)纪律涣散、经常不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违纪行为并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不能够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不按期缴纳团费。

(三)优秀团干部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的共青团干部;

2)热心组织共青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3)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广泛团结和联系团员青年,有较高的威信;

4)能较好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的团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四)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条件 1)担任校、院学生会或社团学生干部;

2)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且无不及格现象;

3)热心组织参与学生会(社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4)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团结和联系广大同学,有较高的威信;

5)能较好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学生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五)优秀青年志愿者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的在册青年志愿者;

2)热心参与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乐于奉献,积极主动;

3)较好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显著成绩,带领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五、考评程序

1、民主评议:所有团学组织和共青团员都应以团组织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推荐:在各级团学组织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择优向上级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人选。

3、各学院团委在下属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研究讨论各类先进名单,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提交推荐名单。

4、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支部的推荐情况,召开团委会,讨论确定各类先进名单。

六、表彰宣传

校团委每年召开一次“五.四”表彰大会,集中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进行表彰,并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橱窗、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25年4月9日

第三篇: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共青团工作,充分调动我校各级团组织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推动我校共青团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经校团委研究,现制定《中国矿业大学共青团工作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评指标体系

1、思想建设;

2、组织建设;

3、制度建设;

4、班风、学风建设;

5、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6、社会实践活动;

7、青年志愿者活动;

8、联系上级组织工作情况;

9、参与和支持学校、学院工作情况。

二、考评依据

根据各级团组织的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参照《共青团工作台帐》、各学院团委(团总支)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记录、工作记录进行考评。对团支部的考评工作,要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和团员们的意见。

三、考评原则及方式

1、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总结过去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评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在自评基础上团委考评团总支,团总支考评团支部,团支部考评团员,上一级考评下一级。

3、团员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团组织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优秀团干部在优秀团员的基础上产生。

4、同时在院团委、团总支或团支部中担任团干部的同学,首先参加所在团支部的考评,没被团支部评为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在院团委、团总支中仅参与优秀团干部的考评。只在院团委和团总支担任团干部的,可在班级团支部进行优秀团员的考评,没有评选上优秀团员的团干部,仅参加院团委和团总支的优秀团干部的考评。优秀学生会(社团)干部由学生会(社团)负责考评。

5、未担任团干部的正式党员不再参加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团员的考评。

6、在共青团工作考评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的,可经院团委直接向学生党支部推荐为党员发展对象。

四、考评条件

(一)团支部

1、合格团支部条件

1)认真做好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每月过好1—2次团组织生活会,经常进行政治、纪律、时事、政策教育;

2)团支部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各项制度完善,活动有针对性,团支部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3)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团费收缴及时;

4)团支部“推优”工作正常化,制度化;

5)积极组织团员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团员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比例不少于团员总数的70%,并能够积极参与校、院青年志愿者活动;

6)团支部成员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所在班级的青年学生积极进取。

2、优秀团支部条件

1)具备合格团支部条件;

2)本学年内所在支部团员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3)考评内全班团员考试不及格门次(不含补考通过)不高于班级总人数的15%;

4)团员申请入党比例超过80%,且团支部书记由党员或发展对象担任(一年级支部书记可由入党积极分子担任);

5)在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青年志愿者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大学生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班风建设、学风建设等八项工作中有三项以上的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校、院有关部门的表扬或表彰;

6)能够配合校、院两级团组织做好团的宣传工作,积极在院级以上宣传媒体发表新闻稿件。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支部

1)团支部组织不健全;

2)团支部组织生活不正常,考评内未开展过团支部活动;

3)不按时缴纳团费;

4)不能够按时完成上级团组织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5)不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团学活动或因参加重大活动秩序不好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团员

1、合格团员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执行团的决议,遵守团的纪律,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3)自觉遵章守纪,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4)勤奋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5)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

2、优秀团员条件

1)具备合格团员条件;

2)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己递交入党申请书;

3)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十名以内且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发挥团员模范带头作用,在本职岗位和团的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青年志愿者服务、校园文化建设、科技与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3、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团员

1)纪律涣散、经常不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2)有违纪行为并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3)不能够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4)不按期缴纳团费。

(三)优秀团干部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条件的共青团干部;

2)热心组织共青团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3)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广泛团结和联系团员青年,有较高的威信;

4)能较好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的团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四)优秀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新闻中心)干部条件

1)担任校、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新闻中心)干部;

2)考评内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0%且无不及格现象;

3)热心组织参与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新闻中心)干部工作,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坚持原则;

4)工作作风扎实,勤于思考,勇于创新,乐于奉献,能团结和联系广大同学,有较高的威信;

5)能较好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并带领所在学生组织开展有较好影响的活动,受到学校、学院表扬或表彰。

五、考评程序

1、民主评议:所有团学组织和共青团员都应以团组织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

2、民主推荐:在各级团学组织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择优向上级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新闻中心)干部人选。

3、各学院团委在下属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研究讨论各类先进名单,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提交推荐名单。

4、校团委根据各学院团委(团总支)的推荐情况,召开团委会,讨论确定各类优秀名单。

六、表彰宣传

校团委每年召开一次“五.四”表彰大会,集中对评选出的优秀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利用广播、校报、网络、宣传橱窗、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先进典型事迹。

共青团中国矿业大学委员会

2025年3月29日

第四篇:中国矿业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煤炭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对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实行学费减免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减免条件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习刻苦努力,遵守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全部或部分学费。

1、来自边远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无力承担学生学费者;

2、父母双方有病,不能参加正常生产劳动,或家庭中兄弟姐妹上学人数较多,家庭负担重,生活特别困难者;

3、遭受天灾人祸或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经济特别困难者;

4、经济困难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和优抚家庭子女;

5、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二、减免份额

学校建立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制度,根据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可全部或部分减免学费。对在校月收入(包括家庭提供、亲友资助、奖学金、各种补贴、勤工助学收入)低于徐州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困难程度较轻的学生或适当减收部分学费。

三、减免程序

1、学校每年对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学生应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盖章证明。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

2、对学生提出的减免学费申请,各系(院)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对学生的日常表现和生活情况进行考察,并经班级评议后报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

3、学生工作处对各系(院)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在学生区张榜公布,接受学生监督;

4、对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的学生,由各系(院)根据学生工作处下达的减免名单统一到

财务处办理减免手续。

四、要求

1、各系(院)要加强对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不让一个勤奋学习的学生困经济困难而辍学;

2、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退回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减免学费的学生,如发现有吸烟、喝酒等铺张浪费行为,除全额退回减免的费用外,还将取消以后的减免资格。

五、本办法适用于并轨招生的学生,非并轨招生的学生学杂费减免按中矿大学工字

[1995]23号《中国矿业大学学杂费减免实施办法》执行。

六、本实施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起执行,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审议稿)

说明:正文部分为原《中国矿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斜体字部分为本次修订拟新增内容;批注部分为本次修订的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25年第32号教育部令)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苏教办〔2025〕59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矿业大学章程》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校务公开、实行民主办学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监督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九)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十)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关心学校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三)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的比例应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

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女性、青年、工勤人员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以及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但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以工会小组或系(所)等为单位按名额比例推荐代表候选人;

(二)以校内设置党委(总支、直属支部)所在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三)在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

(四)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正式代表调离学校、长期出国或工作借调人员在届期内不能回校工作的,不再保留代表资格;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在届期内退休的,仍保留代表资格,参加校机关代表团离退休代表组活动。临时性出国、工作借调人员,在召开会议前不能回校工作,但在届期内可以参加下次教代会的,可以保留代表资格,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四)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或本单位党委(总支)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以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的补选方式按照代表的选举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可以邀请学校有关党政领导、两院院士、不是代表的部门(单位)处级干部、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知名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二级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不是校教代会代表的校党代会教职工代表(在徐)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届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开执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校党委、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或1/3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学校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提出执委会预备候选人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预备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执委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进行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采取等额大会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校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执委会成员,代表团团长,二级党组织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执委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要求提出建议,经执委会研究,提交学校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报告、学校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及执委会换届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或执委会听取意见、讨论通过或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议案提交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审议或征求意见。

需要审议通过的议案,应经过代表或委员的充分讨论且取得基本一致意见,方可提交会议逐一进行表决。凡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一般召开执委会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获得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不得以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委委员会会议等其他方式绕过教代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如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相结合的办法。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集中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教代会提案原则上采取网络提案系统提交和办理。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征集的提案应通过审核进行立案,程序为: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上传的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以作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程序为: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执委会秘书处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代会代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渠道作用,教代会每年表彰一次优秀提案,每五年表彰一次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承办单位。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执委会由25-31人组成。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妇委会等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60%;教师应不少于50%;民主党派、无党派群众一般不少于20%;女性、少数民族、青年教师、工勤人员应占一定比例。执委会的选举采用大会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其中,分管教代会工作的校党委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联系教代会工作的校行政领导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校工会主席一般应被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校工会副主席一般应提名为副秘书长人选。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副秘书长人选,由大会选出的执委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届期内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届改选,委员可连选连任。执委会委员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替补,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由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的主要职权为: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行使教代会有关方面的职权;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选举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教代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召开执委会时,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三分之二。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商议确定,并提前一周通知执委会委员。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原则。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程序可以新增和撤销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一)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预决算及其他重大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向全校教职工征求意见;对学校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相关的教职工评选表彰工作;

(二)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工作制度和安排,参加学校评议校、院(系)领导干部,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参与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相关的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等事宜,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评选表彰工作;根据需要派代表参加学校有关教学和科研会议,加强对教学科研工作的监督。

(四)教职工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参与制定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并提交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特殊困难职工补助方案,负责检查、监督学校有关部门对教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教职工福利费的管理使用。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征集、整理和转办教代会提案;督促检查提案的处理及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报告提案征集和处理情况;提出推荐优秀代表、提案和承办单位的建议。

(六)青年工作委员会代表青年教职工的利益,反映青年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涉及青年教职工工作的有关会议;参与优秀青年教职工荣誉称号的评选推荐;组织与青年教职工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教代会秘书处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九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应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代会直接表决通过或由各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正副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后,经教代会秘书处提交执委会讨论确定,必要时可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教代会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各代表团的代表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如团长、副团长调离本单位,该代表团应重新推选团长或副团长并报教代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是大会期间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或执委会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四十一条

校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校工会作为教代会执委会秘书处在学校党委和执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包括提出召开教代会的建议,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建代表团,确定筹备工作日程,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安排以及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系会议,开展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教职工代表的来信、来访、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畅通民主渠道;

(六)对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业务进行指导,协助做好教代会优秀代表和优秀提案的评选;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二级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可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以二级工会为单位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

二级单位可以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产生的方法参照学校教代会的相关规定,代表名额可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自行确定,200人以下的单位教职工代表比例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3,200人以上的单位教职工代表比例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1/4。各二级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可以不占二级教代会代表名额。

第四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委会以7-15人为宜,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为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第四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代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听取审议本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财务运行情况报告和津贴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表决通过本单位决定的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本单位制定的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征集和办理教代会提案。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任期原则上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校教代会执委会及秘书处应做好对各二级单位教代会的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应由执委会秘书处拟出修改草案,提交执委会讨论同意,报学校党委同意后作为议题,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修订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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